卫生部关于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
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及上报要求
医院类-基本情况
院区名称
卫生人员 (在岗职工数)
卫生技术 人员
执业(助理) 医师
注册护士
实有床位
总诊疗 人次数
出院人数
医院类-基本情况
医院等级: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评定(以证书为准),级别分为一、二、三级、未定级。 以医院等级评审结果为依据,未通过医院等级评审的医院填写“未定级”。 区域医疗中心:是指为一定区域内居民提供代表区域先进水平的服务,承担一定的人才 培养、医学科研、教学等任务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审批确认名 单统计。
A920无实体机构依托的互联网医院 删除系统里原来的A900,无实体机构依托的互联网医院,对应到A920 A911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只允许在第二机构注册类型进 行选择
医院类
表号:卫健统1-1表 表名: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医院类) 报告期别:年报 填报范围: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
医院类-基本情况
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专指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施行行政、财务统一管理的医疗机构,并在该机构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的地址栏内增加分支机构的执业地址。分支机构单独统计并填报本单 位人财物、医疗服务量、公共卫生服务量数字,不能单独统计的计入所属上级单位中(不得重复统计)。
医院类-基本情况
主院地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法人证相关内容填写; 分院地址(非分支机构):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法人证的分院填写。
第二名称是否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证书是否有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字样或是否悬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牌子或相关政府文件批复为准。
医院类-基本情况
院区 主院区 分院区1 分院区2 分院区3 分院区4 ……
统计工作制度
统计工作制度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卫生统计工作制度。
二、在主管院长和信息科的领导下,信息统计部门负责全院医疗业务统计,并逐步实现综合统计的职能。
三、统计室负责有关原始记录表格、院内报表的设计、制定、修改和解释。
四、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做好原始资料登录、统计工作,按时准确填写日报、月报及有关资料。
各科室报出的数字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名。
统计部门应对各科室的登记、统计工作实行质量检查和业务指导。
五、统计部门对收集来的原始资料、报表应严格检查审核,科学整理,正确计算,保证数字准确、可靠、及时。
六、建立医院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对统计资料的整理、计算、存贮、传送、检索逐步实现自动化处理。
七、认真执行统计报表制度,严格按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报送各种法定统计报表,向上级报送的统计报表必须经制表人自审和签名后再送分管院长审查签发;统计部门还要根据医院管理的需要设计院内报表,定期向院领导提供详细统计资料,并向各科室反馈信息。
八、定期撰写阶段性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和不定期的专题统计分析报告,供医院领导和管理人员参考。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关科室应尽力配合,不得弄虚作假。
九、建立健全统计台帐。
保证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为医院积累历史资料,统计资料应妥善保存。
十、做好统计咨询服务,及时为院领导及各科室提供统计信息查询服务。
统计人员岗位职责一、在信息部门领导下,负责编报上级规定的报表和提供本院领导及医疗教学、科研等需要的统计资料。
上报前必须核对准确、完整,经院领导审签后按时上报。
二、负责医院各种统计资料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和保管。
三、统计人员每天汇总上报日报表,每月把各种统计数据进行整理、编制报表,定期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并把各种数据报表与分析报告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院领导。
四、督促各科室做好医疗登记、统计,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26•【文号】卫办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做好医改监测评估工作,我部组织制定的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从2013年起分步实施。
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由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制度五部分组成。
为做好《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内容(一)《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包括20个调查表。
表号为卫统1表至卫统6表(见附件1),制定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2〕184号,有效期至2014年,卫统1表至卫统4表、卫统6表主管单位为我部统计信息中心,卫统5表主管单位为我部医政司,调查表式见附件2。
(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包括21个调查表。
表号为卫统7表至卫统27表(见附件1),制定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2〕184号,有效期至2014年,主管单位为我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调查表式见附件3。
(三)《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包括28个调查表。
表号为卫统28表至卫统40-2表(见附件1),制定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2〕184号,有效期至2014年,主管单位分别为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统计信息中心、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应急办,调查表式见附件4。
2021 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2021 年版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2021年版的《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一份重要的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其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调查目的:明确统计调查的目的和意义,以及调查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2. 调查范围:确定统计调查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家庭、特定人群等。
3. 调查内容:详细规定统计调查需要收集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人口基本情况、医疗卫生服务、居民健康状况、公共卫生事件等。
4. 调查方法:说明统计调查的方法和技术,包括抽样调查、全面调查、网络直报等。
5. 调查频率和时间:规定统计调查的频率和时间,例如每年进行一次统计调查,或者每季度进行一次等。
6. 数据管理和发布:明确统计调查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的方式和流程。
7. 保障措施:提出保障统计调查顺利实施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宣传培训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具体的制度内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因此建议查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或者相关法律法规,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制度内容。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2月25日卫生部令第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卫生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适应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与统计监督。
第三条 各部门、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私人开业机构和个体开业人员,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卫生统计数据。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工作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力量,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卫生经费计划,从经费上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与信息传输技术,建立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卫生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执行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情况检查,不受任何侵犯。
第九条 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章 卫生统计机构第十条 卫生部设立统计机构,各司(局)根据本司(局)统计业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
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介绍及年报季报填报要求视频会
二、填报工作要求
(四) 季报补报(出院病人调查表)
病案首页数据库上报实行双轨制(2013年2月)
① 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医院按照《住院病案首页数
据集》和6位疾病代码导入2012年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库
② 使用旧版《住院病案首页》医院仍导入原《出院病人调
查表数据库》 – 报送方式:各医院把本年度的出院病人调查表/新病案首页数据集
垃圾数据: 常见的有:误填和作废的机构、同一机构多条记录等
其他问题: 报送机构两套报表并行,上报数据与本机构掌握的内 部数据不一致,如个别医院实有床位数与上报数据差异较大
二、填报工作要求
(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提高数据质量
分析报告(出版物及网站发布)
专题调查(报批调查及抽样方案)
定期调查 :每5年卫生服务调查、每10年死因回顾调查、
每10年营养调查、年度妇幼卫生监测等
一次性调查:业务司局组织
相关规章制度
《统计法》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河南省部门统计工作基本规范》 《全国卫生资源及医疗服务调查制度》
• 河南卫生统计年鉴 • 河南统计年鉴 • 卫生统计公报 • 为相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
• 对医疗机构本身来说,也是科学管理、精细化管理离不开的
领导驾驶舱
平台建设-专项统计
出院病人(分年龄构成
)
分
15
二、填报工作要求
(一)核实机构信息
县\市卫生局网络直报管理员有权管理( 用户管理)。变动依据为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情 况和医院等级评审等行政记录,要严格使用 卫生部提供的代码组,及时订正错误编码。 要求年报前把机构数和机构属性再次核对,避 免遗漏和属性错误.
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管理制度一、机构职责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2月25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卫生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适应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与统计监督。
第三条各部门、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私人开业机构和个体开业人员,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卫生统计数据。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工作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力量,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卫生经费计划,从经费上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与信息传输技术,建立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卫生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执行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情况检查,不受任何侵犯。
第九条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章卫生统计机构第十条卫生部设立统计机构,各司(局)根据本司(局)统计业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1•【文号】卫办发[2007]267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提高直报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我部制定了《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月十一日附件: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地提供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数据采集、报告、汇总和分析等管理工作。
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统计信息报告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网络直报遵循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及信息分类标准;组织编制直报系统软件,负责国家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组织全国网络直报工作实施,开展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估。
具体工作由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承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地方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制订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负责本地区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质量监控、数据传输、系统安全等;组织开展本地区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08•【文号】卫办综发[2007]145号•【施行日期】2007.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07〕145号2007年8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我部决定从2007年下半年起实行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
这项统计报告制度的重大改革,将大大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和医疗救治提供动态卫生信息,发挥信息对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咨询和引导作用。
为做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尽快建立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做好网络直报准备工作(一)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要求建立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完成本地区数据采集任务。
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报系统环境依托省级指挥决策系统并满足运行需要,系统建设参照《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操作技术规范》(见附件1)。
(二)要求统一系统软件、统一信息分类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统一直报流程和管理规范。
我部开发了《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软件,供各地建设直报平台和数据中心使用。
为保证部、省两级信息上传下达畅通,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采集国家卫生统计数据。
(三)要求2007年9月底以前完成省级直报平台安装及测试任务,10月份完成直报人员培训、用户注册及试运行任务。
省级直报平台由软件开发商统一负责安装。
(四)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
要求各地于2007年10月15日以前完成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建立诊所及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22•【文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我部对1996年制定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全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简称《制度》)。
新的《制度》由《全国卫生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简称《综合制度》)和《全国卫生业务统计调查制度》两部分组成。
《综合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随文印发。
自2002年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正式执行新的《综合制度》,即以新的制度完成2002年卫生综合统计调查任务。
《全国卫生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待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后,另行文布置。
新的《综合制度》包括8个调查表,表号为卫统1表至卫统8表,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函[2002]5号,有效期至2004年,主办单位为我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调查表表式及说明、要求上报的部分汇总表详见《综合制度》(要求上报的其他汇总表随程序下发)。
新的《综合制度》是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严格遵守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备案。
为防止滥发统计调查表,给基层卫生单位带来过重统计负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卫生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即表号、制表机关、批准/备案机关、批准/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
否则,一律视为非法调查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卫生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有效期制度属于新增内容,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如需继续执行,应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新制度的执行及管理情况列为统计工作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组织卫生统计人员认真学习并掌握《综合制度》,严格按照新的制度执行常规卫生综合统计调查任务,并将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统计【发文字号】[80]卫计字第67号【失效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80.05.06【实施日期】1980.05.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的通知(一九八0年五月六日(80)卫计字第67号)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对统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求统计数据更加准确、及时、全面。
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改进和加强卫生统计工作,使卫生统计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医药卫生现代化服务。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统计是认识社会的有力武器,也是管理社会的有力武器。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指出:“统计和监督是把共产主义社会‘安排好’并使它能正确地进行工作所必须的主要条件”。
随着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计划管理和科学管理(包括经济管理、技术管理)的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将愈来愈显示出来。
没有各种准确可靠的统计数据,要搞好计划管理和科学管理是不可想象的。
许多发达国家和中等发展国家包括罗马尼亚在内,都给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经验。
二、认真搞好基本统计,切实提高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现在有些基本数字如医院病床数、疫情数、人员数、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中的新生儿死亡数等,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实的现象,各级卫生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统计数字的质量。
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逐级建立统计数字责任制。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卫生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与信息传输技术,建立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卫生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执行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情况检查,不受任何侵犯。
第九条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工作制度。
【章名】第二章卫生统计机构第十条卫生部设立统计机构,各司(局)根据本司(局)统计业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社会统计调查的原则,草拟全国卫生部门统计法规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并执行全国卫生部门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三)负责全国卫生综合统计年报、国家卫生服务调查,针对全国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开展有关专项调查,管理和协调本部各司(局)的业务统计工作;(四)负责公布全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全国卫生统计资料,审核和管理本部各司(局)制发的业务统计报表、调查方案,审核本部各司(局)发布的业务统计数据,归口管理全国卫生统计分类标准及其代码的制订工作;(五)组织建立全国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六)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三)负责公布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本地区卫生统计资料,审核和管理本厅(局)其他处(室)的业务统计报表、调查方案,审核本厅(局)其他处(室)发布的业务统计数据;(四)组织建立本地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六)组织并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配合本地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计算机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工作;(七)开展卫生统计工作的对外交流;(八)协调本地区卫生统计学会的业务工作。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推进卫生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各项卫生健康统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卫生健康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数据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信息咨询,实行统计监督,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统计信息支撑。
第四条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全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机构的统计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统计基础能力建设,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部门或岗位,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应当把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有效开展。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创新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方式方法,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减轻基层填报负担,提高卫生健康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卫生健康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抵制统计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八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政策文件、计划规划和标准规范,依法制(修)订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推进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和安全管理,发布卫生健康统计公报、年鉴、提要及重点专项调查报告,加强统计人才队伍建设,对各地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统计工作的意见-(85)卫计字第73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统计工作的意见正文:----------------------------------------------------------------------------------------------------------------------------------------------------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统计工作的意见(1985年4月8日)卫生统计工作要认真贯彻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继续贯彻《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围绕统计工作“六化”,加快卫生统计工作改革的步伐,积极为卫生工作改革和编制卫生事业第七个五年计划提供资料,更好地发挥统计服务和监督的作用。
一、卫生统计制度方法的改革1.改革卫生统计报表制度要在现行的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卫生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遵循“除旧布新”的原则进行改革,对重复的、过时的、繁琐的报表提出修改意见,不适应新情况的加以补充,争取做到报表和指标有增有减,基本统计不断不乱,保持主要统计数字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1985年4、5月份修订出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初稿,6月初召集部分省、市讨论定稿,8月份召集全国会议布置下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发的报表,在满足部的要求原则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的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并拟制出基层单位上报用的表式。
2.改革卫生统计的调查方式。
要遵循“方式灵活”的原则,通过多种调查渠道,采用多种调查方式,广开统计信息资源。
卫生部计划统计研究室拟在今年进行全国卫生现状抽样定点调查(市区及县级),内容较简要,拟专门培训人员,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被抽到的地区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卫生统计服务与监督工作的改革1.改革卫生统计服务方向,扩大服务范围。
要由过去的“封闭式”统计转变为“开放式”统计。
卫生统计不仅要为领导机关决策服务,还要为各级卫生机构领导决策和加强科学管理服务,改进《卫生统计年报汇编资料》、《卫生统计提要》及《卫生统计历史资料》等编辑工作,不断丰富资料内容,并逐步做到文、图、表并茂,以多种形式公布统计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部关于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试行)颁布时间:1988-12-19发文单位: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卫生统计组织第三章卫生统计信息机构的职责第四章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第五章卫生统计分析第六章卫生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七章卫生统计队伍建设第八章奖惩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卫生统计工作,发挥卫生统计工作在多层次决策和卫生事业管理中的服务和监督作用,适应工作职能和管理方法的转变,促进卫生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卫生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统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的组成部分。
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对卫生事业的发展情况,卫生资源的分布与利用,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人民健康水平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实行统计监督,认真做好优质化服务。
第三条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本制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统计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统计工作任务。
第四条为把统计机构建设成为具有信息、咨询和监督等多功能的智力型权威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根据综合统计任务的需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特别要重视基层统计工作的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加强协作,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指导。
第五条卫生统计工作要努力实现“六化”目标,建立科学、完整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字质量,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逐步建立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卫生统计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岗位工作责任制,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按照《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
第七条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逐步解决统计机构、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具体问题。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有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和监督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统计干部考核、晋升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领导都应重视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各种方式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第二章卫生统计组织第十条卫生部设立卫生统计信息中心(独立的综合性多功能统计信息机构),本部各业务司(局)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相应设立独立的综合统计信息机构,本厅(局)各业务处(室)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卫生部门统计信息机构的设立或统计人员的配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本制度制定。
第十二条卫生事业单位统计信息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一、卫生部直属医学院校、科研机构、医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包括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设立独立的综合统计信息科(室),各级医院(包括县医院)专职统计人员配备如下:1.300张床位以下2—3人2.300—500张床位3—4人3.500—800张床位4—5人4.800张床位以上5人以上上述人员配备仅指专职统计人员,不包括病案管理人员。
乡卫生院应配备与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卫生防疫站设立独立的综合统计信息科(室),各级卫生防疫站(包括县卫生防疫站)应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适当的专职统计人员。
三、其他卫生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章卫生统计信息机构的职责第十三条卫生部统计信息机构执行本部综合统计职能,负责全国卫生统计信息、咨询工作,为部领导制定全国卫生方针政策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监测服务,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负责全国卫生事业统计调查,如卫生基本情况、医院工作、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等,针对全国卫生事业发展及卫生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和协调本部各业务司(局)的统计工作。
三、负责统一管理和发布全国卫生统计资料,审批和管理本部各业务司(局)制发的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调查表。
四、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监督。
五、指导全国各级卫生部门的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
六、负责组织建立全国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七、组织并指导全国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专业学习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和晋升工作。
八、开展卫生统计国际交流工作。
九、协调中国卫生统计学会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统计信息机构执行本厅(局)综合统计职能,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按照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三、负责本地区卫生事业统计调查,如卫生基本情况、医院工作、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等,针对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及卫生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和协调本厅(局)各业务处(室)的统计工作。
四、负责统一管理和发布本地区卫生统计资料,审批和管理本厅(局)各业务处(室)的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调查表。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监督。
六、指导本地区各级卫生部门的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开展本地区卫生统计对外交流。
七、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组织并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专业学习和培训,配合本地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和晋升工作。
九、协调本地区卫生统计学会业务工作。
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卫生部门的统计工作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本制度制定。
第十五条卫生事业单位的统计信息机构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职能,主要职责是:一、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
三、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颁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协调本单位其他科(室)的统计工作。
四、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
五、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各项基本统计资料,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
第四章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第十六条按照《统计法》关于开展统计调查的规定,全国卫生部门统计调查表由卫生部制定颁发,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卫生系统管辖范围的全国卫生统计调查表,须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后颁发。
地方卫生部门统计调查表,由地方卫生部门制定颁发,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卫生系统管辖范围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由各级卫生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卫生统计报表,必须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文号、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统计照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第十八条卫生部制定全国统一的卫生统计标准,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编码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统计标准,卫生统计标准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部门和事业单位有权拒绝填报违反《统计法》和本制度规定颁发的各种统计调查表,坚决防止报表多乱。
第二十条卫生统计调查的方式除全面统计报表调查外,还应积极采取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
卫生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须由卫生部门统计机构批准,超出卫生系统管辖范围的调查,除报卫生部门统计机构批准外,还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调查要讲求实效,统计年报能满足的不用季报,抽样调查能满足的不用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能满足的不用经常性调查,抽样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能和全面调查重复。
第五章卫生统计分析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准确掌握卫生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预测,定期写出统计分析报告,实行统计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卫生事业发展及其管理,卫生服务需求和效益的综合分析,加强对卫生保健和人民健康水平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干部除及时完成日常统计工作外,还应经常深入实际,进行各种专题调查,学会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努力掌握现代统计理论和电子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统计分析水平。
第六章卫生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十四条全国卫生统计和地方卫生统计资料,分别由卫生部、地方各级卫生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不得数出多门,各行其事。
提供和公布全国或地方卫生统计资料,须分别经卫生部、地方各级卫生部门的领导或统计机构的负责人核定,并依照《统计法》和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都应健全原始记录、登记表、台帐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确保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
上报的统计资料,要由本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干部审核、签名或盖章,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干部要对统计数字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搞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公众服务,统计资料的提供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
第七章卫生统计队伍建设第二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干部技术职务,逐步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增加或补充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选调。
对现有不完全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专职统计人员,应由主管的卫生统计机构组织培训,进行考试或考核,凡不合格者,应降职使用或调离统计工作岗位。
为了保持卫生统计队伍的稳定,专职统计人员的调动必须经过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卫生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卫生部组织并指导全国卫生统计培训工作,委托中国卫生统计学会,高、中等医学院校举办各类卫生统计讲习班、函授班,在职统计干部或师资培训班以及中等卫生统计专业班,根据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需要,委托部分高等医学院校开设卫生统计专业,培养高级卫生统计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