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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劳动关系纠纷案例(3篇)

法律劳动关系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公司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第三人:李某原告某建筑公司因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第三人李某之间的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某建筑公司称,其于2017年1月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向原告提供劳务人员,原告支付劳务费。

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向原告派遣了李某等劳务人员。

在李某工作期间,原告发现李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遂将其辞退。

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认为,李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其劳动关系应属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原告辞退李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原告支付赔偿金。

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辩称,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合法有效,李某作为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原告公司的劳务人员,其劳动关系应属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

原告辞退李某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支付赔偿金。

第三人李某陈述,其在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由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原告某建筑公司工作。

原告辞退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原告支付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劳动关系应属于原告某建筑公司还是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2.原告辞退李某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法院判决1.关于李某的劳动关系归属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李某的劳动关系应属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

2.关于原告辞退李某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对象均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才为劳动争议,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案例

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案例

案例一刘传华与赵权劳动争议案民事判决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权。

委托代理人:王自,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传华。

委托代理人:刘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权因与被上诉人刘传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刘传华于2013年7月份进入赵权经营的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合肥三利脚手架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

2013年11月13日,刘传华在工作过程中被机器绞伤致右拇指毁损性离断伤,当即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进行救治,经治疗于2013年11月22日出院。

经刘传华单方委托,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5月20日就刘传华的伤残等级、休息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作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传华右拇指毁损性离断伤,符合机械外力(钻床绞伤)所致,现遗右拇指末节缺失伴功能完全丧失,其损伤的后遗症符合《工标》七级伤残;刘传华右手拇指毁损离断伤的休息期限为伤后120日,营养期限为伤后6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90日刘传华为此支出鉴定费2000元。

之后,刘传华以赵权为被申请人,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日作出合经区劳人仲不字(2014)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刘传华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赵权支付刘传华一次性赔偿金216840元(54210元/年×4)以及刘传华治疗期间的生活费12000元、护理费87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2280元、交通费1000元。

诉讼过程中,经刘传华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刘传华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委员会于2014年12月4日出具合劳鉴委托(2014)第028号《委托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七级。

劳务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一起确认劳动仲裁引发的思考

劳务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一起确认劳动仲裁引发的思考

劳务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一起确认劳动仲裁引发的思考在确认劳动关系领域,劳务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是常见易让人混淆的两个概念。

司法实践中,二者如何区分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0年,某公司从某家政机构雇佣葛某从事做饭、保洁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

直至2017年,某公司为规范用工管理,要求与葛某签订劳务合同。

葛某不同意,要求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双方产生分歧。

6月,葛某与某公司在某劳动争议调解办的调解下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某公司支付葛某3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再无劳动争议。

某公司支付上述费用,葛某出具收据,具明收到某公司经济补偿金、工资、加班费、过节费共计3万元。

3天后,葛某向某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2010年至2017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为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此情形下,最常用的裁判规则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通常情况下,满足上述三个标准可被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要确认葛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就应看双方是否满足上述三个标准。

1.主体资格。

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葛某为中年女性,双方皆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2.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就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

某公司制定了系列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考勤假期管理办法》《考核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制度》等。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案例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案例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案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劳动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虽然它们在表面上看起来很相似,但实际上却有着很大的区别。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分析一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案例一:小明在一家公司工作,每天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公司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他有法定的带薪年假和病假。

在工作期间,公司对他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

这是一个典型的劳动关系案例。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是公司的员工,公司对他的工作有一定的控制和监督,而且公司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享受带薪年假和病假等福利。

因此,可以明确认定小明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小红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她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为公司提供设计服务。

她可以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公司只是对她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不对她的具体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进行管理。

这是一个典型的劳务关系案例。

在这种情况下,小红是作为独立个体向公司提供劳务,她拥有较大的自由度,可以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公司只对她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因此,可以认定小红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强调雇佣关系中的从属性和依赖性,雇主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而劳务关系则更强调独立性和自由度,劳务方可以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雇主只对劳务成果进行验收,不对具体工作进行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避免出现边缘化和法律纠纷。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清晰地理解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务关系法律案例(3篇)

劳务关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汉族,35岁,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

2017年2月,王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公司生产部员工。

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然而,从2017年7月开始,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发放工资,王某多次向公司催要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8年2月,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某公司是否拖欠王某工资?2. 某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赔偿金?三、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果1. 某公司拖欠王某工资的事实成立。

2. 某公司应支付王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四、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并支付赔偿金。

五、法院审理结果1. 某公司拖欠王某工资的事实成立。

2. 某公司应支付王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六、法院裁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务关系法律纠纷案件。

本案中,某公司拖欠王某工资,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劳务关系法律关系的确立本案中,王某与某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 劳务关系法律责任的承担本案中,某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案例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案例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起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典型案例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平民初字第***号、第***号原告(被告)张**,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镇**人,农民,现住平顺县**镇**村。

委托代理人李**(特别授权),平顺县**公司职工。

被告(原告)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住址:平顺县石**镇**村。

法定代表人牛**,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任平顺县**中心卫生院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何富民(特别授权),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平顺县**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顺县**中心卫生院诉被告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两案予以并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双方互为原、被告,原告(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原告)平顺县**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牛**、委托代理人张**、何富民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被告)张**起诉及答辩称:我2001年4月到平顺县**中心卫生院工作至2013年3月19日,在工作期间任劳任怨、从不喊累,可院领导却于2013年3月19日口头通知我要终止我的劳动关系,平顺县**中心卫生院无故终止我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于2013年3月27日向平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3年6月24日向我下达了第2013**号仲裁裁决书,我对该仲裁结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判令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从2001年4月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补足张**工资并加倍支付张**赔偿金;2、请判令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从2001年4月起至2013年3月19日为张**缴纳各种社会保险;3、请判令平顺县**中心卫生院支付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520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将张**有关劳动手续移交到社保部门;4、请判令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从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底支付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9405元;5、请判令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从2001年4月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支付张**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资的差额;6、请判令平顺县**中心卫生院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案例分析劳务和劳动关系的分析

案例分析劳务和劳动关系的分析

【案例分析】不要随便签定劳务合同孙小姐到上海工作已经5年了,最近户口也进了上海。

这5年里,她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

前几年,公司说,由于她的户口不在上海,所以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由于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对她的管理相对较松,孙小姐也不在意。

不料,前几个月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用去了3万多元。

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上海市的社会医疗保险。

她找公司论理,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

她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几年的汗水钱变成了药水药片……据阿华了解,像孙小姐这种明明是劳动关系却受用人单位欺骗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如今越来越多了。

据劳动部门的检查,本市一些企业将劳动关系混充为劳务关系的屡见不鲜,劳务关系正成为一些企业非法用工的避风港。

据阿华从有关部门了解,目前本市将劳动关系当作劳务关系的做法主要集中在临时用工等方面,尤其是在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超时工作不支付加班费,不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金,职工在企业缺乏民主权利等四个方面特别严重。

不支付社会保险金某餐饮企业对外招聘服务员,一律只支付每月500元工资。

事后,这些服务员在了解了劳动部门的相关政策后,向单位提出支付社会保险金的要求时,单位却用“你们是劳务工”来搪塞,不予支付。

不付加班费本市某单位一位姓强的维修工经常要加班,当他提出发放加班工资的要求时,单位以“你是与我们只有劳务关系的劳务工,以完成任务为主,不计加班加点时间,每月支付的工资已包含了所有费用”为由,拒绝支付。

报酬低于最低工资去年11月,高中毕业不久的万小姐进本市某发廊工作,老板仅支付给她每月400元工钱。

事后,万小姐发觉自己领取的薪水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老板提出加薪要求时,老板却说:“你是劳务关系,不存在最低工资问题。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在特定或者不定期限之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民事关系。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区别认定案例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区别认定案例

Labor relations and employment relations are like two different parties on the job scene. Labor relations is like the big group huddle, where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in a specific industrye together to hash out their rights and conditions. It's all about team dynamics and making sure everyone's on the same page. On the other hand, employment relations is more like a one-on-one, with individual employment contracts and the nitty-gritty legal stuff taking center stage. It's like a high-stakes game of workplace rights and regulations, covering everything from hiring to firing, and even throwing in some workplace safety drama for good measure. So, whether you're in the big group huddle or navigating the individual employment jungle, there's never a dull moment in the world of work relations!劳动关系和就业关系就像工作现场的两个不同的方面。

劳务关系认定法律案例(3篇)

劳务关系认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被告王某于2010年7月通过劳务公司派遣至原告处工作,担任生产一线的操作工。

双方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王某在劳务公司的安排下为原告提供劳动,劳务公司支付王某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王某服从原告的劳动管理。

协议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续签。

在王某工作期间,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王某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然而,在2011年6月,王某因工作原因与原告发生争议,王某提出解除与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并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协议的经济补偿金。

原告认为,王某与其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派遣关系,因此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与劳务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派遣关系。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主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审查:1. 王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2. 王某在原告处工作的具体情形;3. 原告对王某的劳动管理情况;4. 原告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经济补偿关系。

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1. 王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2. 王某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服从原告的劳动管理,履行了操作工的岗位职责;3. 原告对王某的劳动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工作任务的分配、工作时间的安排等方面;4. 原告与王某之间不存在经济补偿关系。

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与劳务公司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此,原告无需支付王某解除协议的经济补偿金。

四、原告不服仲裁,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原告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五、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审查:1. 王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2. 王某在原告处工作的具体情形;3. 原告对王某的劳动管理情况;4. 原告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经济补偿关系。

劳务关系的案例

劳务关系的案例

劳务关系的案例劳务关系就像一场奇特的舞蹈。

一方是雇主,就像乐队的指挥,觉得自己拿着指挥棒,能让一切按照自己的节奏来。

另一方是劳务者,有时候就像在舞台上被指挥棒指挥得晕头转向的舞者。

我有个朋友,他进入了一个劳务关系里。

那雇主就像个超级精打细算的小松鼠,守着自己的坚果(钱),每一分支出都要算得清清楚楚。

我朋友去工作,本以为是开启一段愉快的旅程,结果发现自己像是被栓了根无形的绳子的小风筝,雇主时不时就拽一下,说这儿没做好,那儿要改进。

还有个例子,有个雇主那要求多的呀,像在造火箭一样。

劳务者们就像一群小蚂蚁,忙得团团转。

可雇主还觉得不够快不够好,仿佛他的要求是那喜马拉雅山,而劳务者只能徒手攀爬。

在劳务关系中,报酬就像那挂在驴子眼前的胡萝卜。

雇主有时候会把它晃来晃去,劳务者为了咬上一口,就得拼命往前跑。

有的雇主在谈报酬的时候,那口气大得像吹气球,什么美好的前景都给你描绘出来,可真正到手的报酬,却像瘪了气的气球,让人失望。

我听说过一个特搞笑的事儿。

有个劳务者被雇去做活动策划,那雇主想法像多变的天气。

今天说要像夏天一样热情奔放的方案,劳务者加班加点弄出来了。

第二天又说要像冬天一样清冷高雅的,这可把劳务者整懵了,感觉自己就像个被耍的小木偶,被拉来拉去。

不过呢,也不是所有劳务关系都这么糟糕。

有的就像和谐的二重奏。

雇主像是知冷知热的好朋友,劳务者则是尽心尽力的伙伴。

双方互相理解,雇主知道劳务者的辛苦,就像给干枯的花朵浇水一样,适时地给予回报和关怀;劳务者也理解雇主的需求,像乖巧的小猫,尽量满足雇主的期待。

劳务关系就像一个大杂烩,里面什么味道都有。

有的是酸酸的,像没成熟的葡萄,那是因为劳务者觉得自己付出和得到不成正比;有的是甜甜的,像蜂蜜一样,那是双方合作愉快,互相成就的美妙滋味;还有的是苦苦的,像喝了一大杯中药,可能是发生了劳务纠纷,双方都闹得不愉快。

但不管怎么说,劳务关系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像一部大机器里的各种小零件,每个零件都有它的作用。

劳务关系的法律案例(3篇)

劳务关系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5岁,某建筑公司的劳务工。

2018年3月,张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张三在该公司从事外墙涂料工作,工期为一年,每月工资8000元,每月支付一次。

合同中还约定,张三在工作期间若发生工伤,由建筑公司负责赔偿。

2018年5月,张三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张三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2万元。

建筑公司对张三的伤情表示同情,但也表示,由于张三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不同意全额赔偿。

张三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自己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受伤,建筑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2. 张三在工作中受伤,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若建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1. 关于劳务关系的认定:仲裁委员会认为,张三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

因此,张三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2. 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仲裁委员会认为,张三在工作中受伤,是由于其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

但考虑到张三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受伤,建筑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

因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张三所受伤害为工伤,建筑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建筑公司应当支付张三医疗费用2万元、误工费2万元、护理费1万元、交通费5000元,共计5.5万元。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一字之差大不同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一字之差大不同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一字之差大不同大家好,本期为你分享的主题是——“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一字之差大不同”。

近日,一则“饿了么 43 岁外卖员送餐时猝死,平台称「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给人道主义费用」”的新闻在网上引发热议。

外卖平台和骑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骑手与平台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又是怎么样的?今天我们就以这个案子为例,来聊一聊“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首先,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案例:“43岁的韩某是一名饿了么骑手,2020年12月21日,他在送单途中猝死。

妻子称,事发后,因4单没送丈夫还被罚款。

”通过《死亡证明书》、现场勘查以及尸体检验,可知,韩某的死因是猝死。

后续报道显示,虽然韩某伟是饿了么骑手,但是韩某伟平时通过蜂鸟众包接单,饿了么工作人员表示,他和平台没有劳动关系,只能给予2千元人道主义赔偿。

通过媒体披露的蜂鸟众包与骑手之间的合同约定条款截图可知,蜂鸟提供的仅是“信息撮合服务”,并不存在任何劳动/雇佣关系,虽然蜂鸟众包会给骑手发放资金奖励,但是这种资金奖励不属于薪资,不等同于骑手与蜂鸟众包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

这时你可能会问,为什么饿了么会通过蜂鸟众包来找骑手?而且为什么蜂鸟众包千方百计地在合同中撇清与骑手之间的“劳动关系”?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其实饿了么相关工作人员已经做出了回答——就是为了不与骑手建立“劳动关系”。

如果要回答蜂鸟众包为什么会在合同中撇清与骑手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呢?那是因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真的有很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定义、适用法律、主体资格、主体地位、待遇、合同形式、劳动工具提供方式这七个方面。

下面我们详细来看:首先是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定义不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动活动,而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社会关系。

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其次,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名为劳务实为劳动关系典型案例

名为劳务实为劳动关系典型案例

名为劳务实为劳动关系典型案例
《名为劳务实为劳动关系典型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这世上有好多看似是劳务关系,可实际上却是劳动关系的例子呢!比如说,那个老张,他去了一家公司干送货的活儿,公司说这就是个劳务合作,没啥劳动关系。

可老张每天都得按时按点去公司报道,得听从公司的安排去送货,这不就是劳动关系的典型表现嘛!这不就像是你去朋友家帮忙搬个东西,和你在公司上班听从领导安排做事一样嘛,性质完全不同呀!
还有那个小李,他在一个工地干活,一开始也说是劳务关系。

但他得遵守工地的各种规定,得按照要求干活儿呀,而且他的收入也跟他干的活多少紧密相关。

这不是和那些公司里的正式员工差不多嘛,只是工作的地方不一样呀!
再来说说小王,他给一个电商平台做配送员。

平台说这就是劳务,可小王得穿平台指定的服装,得按照平台规定的路线送。

哎哟喂,这难道还不是劳动关系?这不就好比你是个大家庭里的一员,得遵守家里的规矩一样嘛!
这些例子不都说明了,有时候我们不能光看表面说的是什么,得看实际的情况呀!那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糊弄过去的。

好多人可能一开始没在意,结果到后来发现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咱可得长点心,眼睛擦亮点,别被那些名头给骗了呀!说什么劳务就信什么劳务,得看看实质是不是劳动关系。

在我看来,对于这种名为劳务实为劳动关系的情况,我们一定要认真分辨,不能让自己吃了哑巴亏。

一旦发现不对劲,就得勇敢地去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不能随便让人糊弄了!。

劳务关系的案例

劳务关系的案例

劳务关系的案例案例背景。

老张是个闲不住的人,退休之后觉得整天在家太无聊。

正好他家附近有个小工厂,这个小工厂的老板老王是个精明人,想着能找些便宜的劳动力。

劳务关系建立。

有一天,老张碰到老王,就闲聊说想找点事儿做。

老王一听,眼睛一亮,说:“老张啊,我这儿正缺人呢。

你要是愿意,就来我厂里帮忙干点简单的活,按天给你算钱,一天150块,你啥时候想来就来,不想来提前跟我说一声就行。

”老张一听,觉得挺合适,当场就答应了。

这一下,他俩就建立了劳务关系,简单得就像两个人搭伙做生意一样。

工作中的事儿。

老张到厂里后,主要负责给那些做好的小零件打包装。

这活儿虽然简单,但是得仔细,不然零件容易损坏。

老张呢,干活特别认真,每天都能完成不少任务。

不过呢,这个老王有时候有点抠门。

有一次,厂里接了个急单,需要加班加点干活。

老张跟着大伙一块儿加班,累得够呛。

等发工资的时候,老张发现加班并没有多给钱。

他就去找老王理论,说:“老王啊,咱当时说好了按天算钱,可这加班咋也得有点额外报酬吧,你看我这一把老骨头,加班可不容易啊。

”老王却耍赖说:“老张啊,咱当初可没说加班另算钱的事儿啊,你想干就干,不想干就算了。

”老张心里很不舒服,但是又觉得自己没签什么正规合同,有点吃亏。

意外发生。

有一天,老张在厂里搬包装材料的时候,不小心被地上的一个工具绊倒了,摔了一跤,把胳膊给摔伤了。

这一下可不得了,老张当时疼得直叫唤。

厂里的人赶紧把老张送到医院,一检查,医药费得花不少钱。

老张就想让老王出这个医药费,毕竟是在厂里干活的时候受的伤。

可是老王却不认账了,他说:“老张啊,你这就是自己不小心,和厂里可没关系,我不能给你出这个钱。

”老张气得不行,但是老王就是咬死不松口。

纠纷解决。

老张没办法,就找了自己懂法律的侄子帮忙。

他侄子一听,就告诉老张:“叔啊,你虽然没有签劳动合同,但是你和老王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在劳务关系里,如果提供劳务者因为劳务活动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关系相关法律案例(3篇)

劳务关系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汉族,1990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

被告某劳务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等。

2018年6月,张某入职被告某劳务公司,担任某建筑工地施工员。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

此外,劳动合同还约定了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内容。

2019年5月,张某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臂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轻微骨折。

张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某劳务公司未支付其病假工资。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病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病假工资?2.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审理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依法向被告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张某与被告某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2)张某在工作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轻微骨折;(3)被告某劳务公司在张某住院治疗期间,未支付其病假工资。

2.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认为:(1)被告某劳务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原告病假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依法承担支付病假工资的责任;(2)被告某劳务公司未支付原告病假工资,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被告应当依法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被告某劳务公司应支付原告张某病假工资;(2)被告某劳务公司应支付原告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四、一审判决被告某劳务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一个案例教你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个案例教你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个案例教你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基本案情】2014年12月高某进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从事卫生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

对于工作报酬,高某称双方口头约定每月3000元,公司一审庭审时称双方口头约定每小时20元,每天工作2小时,高某工作时间不固定,只需要将卫生打扫干净就可以了。

2015年1月20日后,高某未在公司工作。

高某以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过程中高某确认与公司口头约定每日工时为2小时,报酬20元/时,高某工作完成后,可在公司客房休息住宿,但高某主张其每日实际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

仲裁委驳回了高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吃饭补助、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认定高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二审判决:驳回高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当劳务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其外在表现形式与劳动关系非常相似,表面上都是自然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一方支付报酬。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一方主张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这也是本案的焦点,高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实务中对二者的把握,应当从法律事实、证据规定方面进一步区分。

(一)二者法律关系的性质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平台上。

劳动关系的双方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如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这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最重要的区别。

(二)二者的工作内容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内容一般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过程主要依靠提供劳务一方独立完成。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例子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例子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例子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劳动形式,其区别在于工作者与雇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下面是两种关系的例子:劳动关系例子:
小明在一家公司担任市场营销经理,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规定了他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

公司有权要求他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小明则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保护公司的利益。

劳动关系中,雇主与员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主享有支配和指挥员工的权力,员工则享有按合同约定获得报酬的权利。

劳务关系例子:
小红是一名翻译,在一家翻译公司注册成为自由职业者后,接受了一份翻译服务合同。

合同规定了她翻译的内容、价格、完成时间等,但是公司没有权力干预她的工作进程和方法。

小红在完成翻译任务后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与公司继续合作。

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服务提供者享有自主权,服务需求者只是向其提出需求,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以上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例子,两种关系的不同体现了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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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案例

劳务关系案例

劳务关系案例
最近,我公司发生了一起劳务关系纠纷案例,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了劳务关系管
理的重要性。

这起案例发生在一名员工因工作压力过大而患上焦虑症,最终导致工作能力下降,公司不得不考虑解雇该员工。

然而,员工却认为公司应该为其提供更多的心理健康支持,并拒绝接受解雇。

这一纠纷引发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矛盾,也让我们意识到了劳务关系管理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首先,劳务关系管理不仅仅是简单的雇佣关系,更涉及到员工的权益保障和心
理健康支持。

在这起案例中,公司可能忽视了员工的心理健康问题,导致了员工的工作能力下降。

因此,公司在劳务关系管理中需要更加重视员工的心理健康问题,提供更多的心理健康支持和帮助,以保障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权益。

其次,劳务关系管理需要更加注重沟通和协商。

在这起案例中,公司和员工之
间的沟通不足,双方没有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

因此,劳务关系管理中需要加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劳务关系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因为沟通不畅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最后,劳务关系管理需要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遵守。

在这起案例中,公司可能
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导致了员工的权益受损。

因此,劳务关系管理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违法行为导致的纠纷和诉讼。

综上所述,劳务关系管理是企业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需要公司重视员
工的心理健康问题,加强沟通和协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维护良好的劳务关系。

希望公司能够从这起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劳务关系管理,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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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例谈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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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城固县特教学校聘请杨某(化名)从事保育员兼炊事员工作,杨某时年57岁,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4年6月12日,原告杨某带领学生在学校附近活动时,不慎跌入水渠受伤。

经汉中市中心医院诊断为:1、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脊髓损伤;2、胸部外伤、多发肋骨骨折(2-6)双肺挫伤、左侧锁骨骨折、左肩锁关节脱位;3、胸6、7、11椎体血管瘤,住院治疗100余天。

出院后,杨某向城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该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遂于2015年3月30日诉至城固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另查明,原告杨某于2012年1月(满60周岁)开始享受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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