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案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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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律案件纠纷总结(3篇)

单位法律案件纠纷总结(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单位在经营活动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法律纠纷。

为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提高单位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现将近期发生的单位法律案件纠纷进行总结,以期为各单位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案件概述1. 案件一:劳动合同纠纷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部分员工因补偿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判决公司支付部分员工经济补偿。

2. 案件二:合同纠纷某单位与供应商签订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送达。

然而,供应商未能按时履行合同,导致单位遭受损失。

单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3. 案件三:知识产权纠纷某单位研发出一项新技术,并申请了专利。

然而,另一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项技术,给原单位造成损失。

原单位遂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侵权单位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4. 案件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某单位承建一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业主单位认为施工单位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判决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一分析(1)原因分析:劳动合同纠纷主要源于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裁员过程中,单位与员工在补偿问题上产生分歧,导致纠纷。

(2)防范措施:单位在制定裁员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员工利益,确保裁员程序的合法性。

同时,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减少纠纷发生。

2. 案件二分析(1)原因分析:合同纠纷主要源于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履行不到位。

在本案中,供应商未能按时履行合同,导致单位遭受损失。

(2)防范措施: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同时,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确保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3. 案件三分析(1)原因分析: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源于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另一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单位的技术,侵犯其知识产权。

对一起不当得利案件的法理评析

对一起不当得利案件的法理评析

对一同没有当得利案件的法理评析对一同没有当得利案件的法理评析案情:2022年10月10日,沈阳一家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与北宁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北宁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公约,公约标的为200万元。

公约签订后的第15日,沈阳公司按照公约的商定将货物运至北宁公司指定的第三圆祸建公司工天,祸建工天仓库人员将货物签支。

货物收回后沈阳公司战北宁公司没有竭联络,要供应付部分货款,但北宁公司突然人世蒸收,曾经没法觅到该公司。

沈阳公司因此觅到祸建公司工天,要供其返借曾经支到的货物,但祸建公司工天回尽给付,出处是他们于2022年10月11日战桂林公司签订的该笔货物的购销公约〔两份公约内容、货物明细完好划一,经查北宁公司与桂林公司属于一批人马所起的两家公司〕。

另沈阳公司与桂林公司无公约闭连,事情收死后沈阳公司查明:桂林公司曾经于2022年7月8日注销。

截至沈阳公司主意权益时,货物已被祸建公司操纵。

1、国中对没有当得利的相闭规定没有当得利劈脸于古罗马法,古罗马法中的没有当得利恳供权是以恳供应付特定债之标的物为内容,除此之中借包含〔1〕基于目的没有能抵达的;〔2〕基于盗盗的;〔3〕基于净化举措的;(4)基于没有法去由本由的等四种没有当得利。

由上可知,罗马法系还没有统一的没有当得利恳供权。

至?德苍死法典?,才正式成坐没有当得利制度,并初步创坐了没有当得利标准化实际,死少构成了所谓的今世没有当得利法。

?德苍死法典?正在第两编债权闭连法中第八章各种债权闭连第两十六节规定的没有当得利,第812条至822条,总计11条。

第812条规定:〔1〕无法律上的去由本由,果别人的给付或以其他方法使别人蒙受丧得而自己获得优点的人,有使命背别人返借所获得的优点。

〔2〕以公约举止的对债权闭连的存正在或没有存正在的成认,也视为给付。

该法列举了以下状况:一,晓得出有使命给付而基于某种考虑推止清偿权,没有得恳供返借;两,没有成能呈现结果年夜要劝止结果的呈现,背犯了诚恳声毁本那么,没有得恳供返借;三,无权益人对权益人有效力的处奖而获得的优点所承当的返借使命;四,给付背犯了法律年夜要仁慈仄易近风的,按照给付人能可明知而具有没有开错误的情况分别对待;五,没有当得利返借恳供的范围及正在没法返借的情况下受益人该当承当的补偿价额的使命;六,受益人正在晓得背犯法律年夜要仁慈仄易近风的情况下而受益的减轻义务;七,正在结果的呈现没有肯定的状况下的减轻义务;八,得利抗辩权操纵;九,第三人的返借使命。

不当得利案例

不当得利案例

【案情简介】雷某男与陶某女系朋友关系。

1996年12月3日至1997年9月30日,雷某男分5次将资金共计38万元打入陶某女在某证券公司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内。

2004年8月24日,雷某男一纸诉状将陶某女告上法庭,请求其返还借款38万元。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雷某男的诉讼请求。

2005年4月21日,雷某男又以另一纸诉状将陶某女告上法庭,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38万元。

在不当得利纠纷中,陶某女委托我所律师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本案焦点】1.雷某男打入陶某女账户中的38万元对于陶某女来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2.雷某男两次起诉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3.雷某男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相关法律知识】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依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后因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该财产则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家池塘的鱼因好动跳进己家的池塘或者邻居的宠物狗因迷路跑进己家,则该鱼和狗也成为不当得利。

因此,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受益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到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不当得利依据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二种。

给付不当得利又可分为自始欠缺给付目的的不当得利、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给付目的不达的不当得利三种;非给付不当得利又可分为基于受益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受损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五种。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介绍工程合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介绍工程合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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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案例

不当得利案例

不当得利案例某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施工方涉嫌行贿其中一个评审人员,最终得到了该项目的中标,从而获得了不当的利益。

这一事件曝光后引起广泛关注,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也损害了行业的信誉。

该案件中,施工方通过行贿的方式,直接影响了评审过程的公正性。

评审工作本应是一个客观、公正、公平的过程,不应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然而,施工方的行为却对一个专业评审人员进行了利益输送,使其在评审过程中不再客观公正,而变成了受贿者的工具。

这样一来,施工方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也违背了商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对社会的不良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一方面,这个案例让其他相关企业感到失望和绝望,因为他们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准备投标,却因为评审不公而失败。

另一方面,这个案例对整个行业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如果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诸如行贿等违法行为,就会让人们对整个行业产生怀疑,认为竞争并不是真实的,只是一场表面化的闹剧。

政府对此类不当得利行为应当严厉打击。

首先,需要对施工方的不当得利行为进行惩罚。

无论是行贿方还是受贿方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起到震慑作用。

其次,应对整个招投标系统进行改革,加强监管,增加透明度,防止这类事件再次发生。

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程序,确保评审人员的公正性和权力的完整性。

此外,还需要强化道德教育,鼓励企业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对于各企业和个人而言,要引以为戒,树立正确的商业道德观念。

不能因为暂时的不正当得利而忽视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只有遵循规则,诚信守法,才能够取得长远的成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在这个案例中,不当得利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行业的声誉,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政府和企业应该共同努力,严厉打击这类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和教育,以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正义。

只有合法合规的经营才能带来可持续的发展,使整个社会更加繁荣和和谐。

原告潘某忠与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不当得利要件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原告潘某忠与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不当得利要件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原告潘某忠与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不当得利要件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摘要: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二、一方受有损失;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对于消极事实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对于受益者受益是否有合法根据,主张不当得利者需就其主张提供证据。

关键词: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消极事实【基本案情】:原告潘某忠和被告杨某因煤炭买卖业务认识,双方之间均存在业务与资金的往来。

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2月13日期间,原告通过其农业银行及江南农商银行账户陆续分10多次向被告个人账户汇款人民币共计5953633元。

被告自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也通过其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等账户向原告个人账户转账4803880.97元。

此外,被告还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转账20000元。

双方在微信聊天中曾提及原告提供案外人账户要求被告支付款项的情况。

【裁判结果】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银行汇款确实还存在差额,而这些差额是否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关键就在于被告方取得这些款项差额是否存在合法依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本来就存在合作关系,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每笔款项显然都是带有明确目的的,否则原告不可能无缘无故陆续分十多次转账近五六百万的款项给被告。

那么在每笔款项都存在给付目的情况下,“无合法依据”显然已非字面意义上的消极事实,不当得利请求人的支付行为实际上都是存在依据的,其本人必然持有作为支付依据的证据材料,不存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为此,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突破“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进行举证责任倒置,将“无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请求人。

根据举证的一般原则,否认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权利受妨碍或消灭的事实举证,作为不当得利请求人既然主动为给付行为致使财产发生变动,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况负证明责任,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民法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

民法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

案例分析:基本案情总结原告A某、B某诉称:被申请人C某、D某收取申请人的4万元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原判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将被申请人无招工资质、亦无招工单位委托的欺骗行为的责任强加给申请人,属于对违法行为的保护。

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在错误裁决时也没有依法告知申请人救济方式。

被告C某、D某辩称:C某将B某的钱给了D某,D某又给了甲人才信息咨询公司,该公司给A某进行了面试,并签订协议。

申请人也详细了解了就业单位的情况,不存在欺骗的情形,安排的单位是X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B某给C某4万元,让给其儿子A某找工作。

A某体检后签订《培训安置协议书》,然后到X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班,A某未经培训,呆了两天就回来了。

让人看后方知《培训安置协议》是骗局,随后找C某退钱无果。

原判决认定B某与C某的行为存在非法故意,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双方的口头协议无效,王莉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原判决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且A某、B某所述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为安排工作而给付租金行为性质的认定为安排工作而给付租金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双方的口头协议无效。

以合法形式拖置非法目的,指的是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

在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真正目的,也不是其直实意思表示,而只是希塑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来掩盖并达到其非法目的。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这种行为就其外表看来是合法的。

2、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

3、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所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所要达到的非法目的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造成的非法结果。

不当得利审判要点

不当得利审判要点

不当得利审判要点一、引言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各国都设立了相关的司法程序,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审判。

本文将从不当得利的定义、审判的要点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不当得利的定义不当得利是指通过欺诈、贪污、行贿、洗钱等手段获取的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不当得利的行为形式多样,如虚假广告引诱消费者购买、以权谋私获取不当利益等。

不当得利行为不仅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也存在于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等各个领域。

三、不当得利审判的要点1. 证据收集:在审判不当得利案件时,首先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不当得利行为。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

同时,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依法采取合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2. 法律适用:审判不当得利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适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不当得利行为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审判中需要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判例,确保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审判。

3. 刑事责任:不当得利行为涉及到刑事犯罪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究。

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归责程度,可以适用不同的刑事处罚措施,如罚款、有期徒刑等。

4. 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行为还可能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被告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审判中,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和被害人的损失情况,确定适当的赔偿金额。

5. 社会影响:审判不当得利案件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公开审判,可以向社会传递打击不当得利行为的信号,提高公众对不当得利行为的敏感度,减少不当得利行为的发生。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将产品标榜为“神奇药物”,吸引消费者购买。

经调查发现,该药物并无明显疗效,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获取了巨额利润。

行政诉讼不当得利

行政诉讼不当得利

行政诉讼不当得利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途径。

而行政诉讼不当得利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利益而损害了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不当得利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一、行政诉讼中的不当得利现象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旨在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实际行政诉讼中,不当得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请人滥用行政诉讼程序。

有些申请人利用行政诉讼程序滥施权利,企图以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他们可能采取恶意起诉、多次无理申诉等手段,以图干扰行政机关正常的运作,滥用司法资源。

2. 律师利用行政诉讼谋取私利。

有些律师在代理行政诉讼时,为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可能通过串通行政机关、收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勾结。

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可能与当事人密谋,通过非法手段达成协议,以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再充当公正中立的行政机构,而变成了他方的代理人。

二、不当得利的危害不当得利的存在对行政诉讼制度和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1. 损害司法公正。

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是维护公正,而不当得利的行为直接侵蚀了司法的公正性。

申请人滥用行政诉讼程序、律师谋取个人私利、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勾结等行为都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和机制。

2. 扰乱司法秩序。

不当得利的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滥用行政诉讼程序、恶意起诉、多次无理申诉等行为给法律机构带来了沉重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延长了诉讼的时间和成本,影响了其他正常诉讼的进行。

3. 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行为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和维护。

滥用诉讼程序、律师追求私利、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勾结等行为都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不当得利返还纠纷

不当得利返还纠纷

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背景介绍在商业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一方因为某种原因或者行为而获得了不当的经济利益。

这种不当得利引发了返还纠纷,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本文将就不当得利返还纠纷进行探讨。

二、不当得利的定义不当得利是指在合同履行中,一方通过欺诈、威胁、胁迫、滥用支配地位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经济利益,与其实际贡献或合同约定不相符合的情况。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1. 归还原则: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权利受损害的一方,以回复其因不当得利所受的经济损失。

2. 追回原则:不当得利应当追回给权利受损害的一方,以确保合同的正当性和公平性。

3. 公平原则:不当得利的返还应当考虑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确保返还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1. 赔偿金返还: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由获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 物品返还:如果不当得利是通过物品的获得,则可以要求获得不当得利的一方返还相应的物品。

3. 经济利益返还:如利息、股息等经济利益的获得,可以要求返还给权利受损害的一方。

4. 利润返还:如果不当得利是通过非合法手段获取的利润,可以要求获得不当得利的一方返还相应的利润。

五、不当得利返还纠纷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返还的方式和金额。

2. 诉讼解决: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权利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3. 仲裁解决: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以达到迅速、简便、高效的解决方式。

六、案例分析在某购房合同中,开发商以虚假宣传的手段吸引购房者,使其在购房中获得了不当得利。

购房者发现了这种情况后,要求开发商返还不当得利。

双方经过协商后,决定由开发商支付一笔赔偿金来返还不当得利。

七、总结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公平交易原则,避免利益的不合理获取和损害。

在发生不当得利纠纷时,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确保返还的方式和金额公平合理。

不当得利案例

不当得利案例

不当得利案例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 元。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

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

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

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1.本合同所生之债为选择之债。

所谓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可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本案中,甲、乙两厂约定,乙厂可以筹集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是属于选择之债。

2.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选择之债的债务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标的履行义务。

1、张某以放牧为生卜橙胀蝗环(11)肿约旱呐H豪锒嗔艘煌反蠡乒牛丁芪y娜艘参奕搜问牛。

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

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

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

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卜湓菔贝为保管卖牛肉款。

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丁寐襞K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

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

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L笥秩衔牛又不是他偷的丁膊皇羌竦莫T桥w约号芾吹莫L侠砗戏户懿环祷埂@车持缓盟叩椒彳邯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1拍陈襞H獾男形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T拍尘懿环祷孤襞H饪畹男形是什么性质的行为3卜专车乃咚锨肭笫欠裼①敝C知参考答案1丁拍陈襞H獾男形属于无因管理。

本案中丁拍臣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T嫖放养丁谂K 仁乐后又将牛肉卖掉厂6.宰约旱牧诰铀灯浣暂时代为保管卖牛款丁约霸谂5闹魅说嚼粗时T将返还所得利益T 翘媾V魅舜管失物的无因管理行为。

2T拍尘懿环祷孤襞H饪畹男形是侵权行为。

厘清利益流向--臧某某甲诉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厘清利益流向--臧某某甲诉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厘清利益流向--臧某某甲诉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一、【案件基本信息】1.1 裁判文书字号:(2024)吉07民终1488号1.2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1.3 当事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臧某某甲,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二、【基本案情】臧某某甲与李某某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臧某某甲主张这些资金往来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而李某某则主张双方是合伙关系。

臧某某甲起诉要求李某某返还不当得利181315元。

一审法院认为臧某某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臧某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臧某某甲提交了新证据,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臧某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李某某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且其陈述的交易习惯与民间借贷不符,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 臧某某甲与李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2. 臧某某甲所主张的不当得利是否成立。

四、【法院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臧某某甲未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且其提交的转账记录并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因此判决驳回臧某某甲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臧某某甲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与李某某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且其陈述的交易习惯与民间借贷不符,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五、【案情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涉及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从案件审理过程来看,存在以下几个关键法律问题:1. 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在本案中,臧某某甲未能提供充分的债权凭证,其提交的转账记录并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且李某某提供了证人证言主张双方是合伙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臧某某甲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不当得利案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

不当得利案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

不当得利案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1. 介绍不当得利案件的背景不当得利案件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案件在现代社会中日益猖獗,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

在不当得利案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资金流转的中介,其责任受到了关注和争议。

2.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角色和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机构,主要作用是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服务,促进买卖双方的交易。

在不当得利案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成为了焦点。

根据《支付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范,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监管职责,确保支付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不当得利案件中的承担责任在不当得利案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商户的准入审核,防范不当得利行为的发生。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用户支付行为的监测和风险控制,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进行处理。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不当得利案件中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开展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工作。

4. 第三方支付机构责任的界定对于不当得利案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界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另一些案例中,法院则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责任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支付机构的合规性、风险防范能力、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

5.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防范措施为了更好地防范不当得利案件的发生,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采取一系列的风险防范措施。

加强商户准入审核,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加强用户身份识别和信息安全保护,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等。

通过这些措施,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有效降低不当得利案件的发生风险,保护用户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6. 政府监管部门的角色在不当得利案件中,政府监管部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规范,对不当得利案件进行严厉打击,并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其健康发展。

不当得利案件总结[修改版]

不当得利案件总结[修改版]

第一篇:不当得利案件总结不当得利案件案件一:刘某红的银行卡里莫名多了35万元,这是“天上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别人的东西终究是别人的。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红不当得利须返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网上转账:误将钱转入他人账户原告马某英与被告刘某红曾有过账户往来,原告在其电脑存有被告的账户信息,今年3月22日,原告委托他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转账,因原告的委托人一时疏忽,误将人民币35万元打入被告刘某红账户,原告发现失误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返还遭拒,后来还玩起了“躲猫猫”,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递到其原籍所在地兴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人民币35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个人)回单(付款方),该回单证实在2011年3月22日,原告马某英将人民币35万元转账到刘某红账户内。

法院经向刘某红的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调查,证实其一向在外、地址不详、无法联系。

法院向刘某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主张其权利。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35万元梅州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英在2011年3月22日将人民币35万元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方式将该笔款项误转入被告刘某红账户这一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个人)回单(付款方)证实,法院予以认可。

被告刘某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

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红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不当得利款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返还给原告马某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兴宁市人民法院研究室刘映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被告刘某红没有合法依据获取原告误转账的人民币35万元,被告是因原告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其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故被告刘某红应将不当得利的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返还给原告。

驳回不当得利诉请的典型案例及评析

驳回不当得利诉请的典型案例及评析

驳回不当得利诉请的典型案例及评析一、案情摘要:2016年9月,在被告胡某起诉原告严某的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严某发现2013年11月10日及2013年11月11日,其名下账户分别有两笔钱汇入被告账户,原告认为,原、被告从未有经济往来,也没有合伙做生意,更无债权债务纠纷,被告占有上述两笔款项无法律依据,被告应属不当得利。

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胡某向原告严某返还原告7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律师代理被告提出的抗辩:被告胡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本律师代理。

本律师在核查证据,了解案情之后,向法院提供了如下答辩意见:1.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该7万转账是原告前妻陈某向被告偿还的借款,被告对款项来源并不清楚;2.原告前妻陈某同被告有多次借款往来,陈某与原告于2013年6月举办了婚礼,婚后不久原告因刑事犯罪服刑,在服刑期间原告将银行账户和密码交由陈某管理,陈某才通过原告账户向被告还款。

虽然原告与陈某2014年1月22日才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是事实夫妻关系状态,而且已经办理婚礼,双方财产存在混同;3.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当得利的存在,也没有说明其主张的不当得利的形成过程,两笔转账是分两次在确认账号、户名准确情况下转账给被告的,不存在误转,不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得诉请。

三、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严某因xx罪自2013年7月16日至2014年1月15日于鼓楼区看守所被执行有期徒刑刑罚。

2013年11月10日及2013年11月11日,原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91)通过ATM转账方式分别向被告名下账户(62×××34)转账5万元及2万元。

另,原告名下账户(62×××91)自2013年7月16日至2014年1月15日期间有多笔款项转入、取款、转账及消费记录。

“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例分析第一篇:“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例分析“不当得利”纠纷案庭审分析要点鉴于司法工作强调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本案在客观上是原告方操作人员安装计量装置错误造成的。

由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而原告方漏算电费假设成立的话,原告漏算电费使得被告漏算了成本降低了产品销售价格,因而被告未获得漏算电费价值利益,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这就是本案的“关联性”。

至于“合法性”,原告违反合同约定的供电计量装置是500倍结算方法,若按1000倍结算要被告追补电费,这就不具备“合法性”。

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提供的漏算电费记录及其一切材料只能证明被告方砂场生产过程中增加消耗了这么多电费;由于事件的关联性,因电费漏算使被告未计入生产成本,该成本未摊入被告方产品销售价格中,使得漏算电费价值流入社会广大需求群体中。

原告方在庭审中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被告方得到了漏算电费价值的利益。

更值得说明的是:根据诚实守信的原则,被告所生产的机砂是根据我县河砂资源紧缺,价格昂贵为降低我县工程建设成本而第一家引进机砂生产线的企业,被告在我县生产销售该产品是推广性,前期推广销售存在极大的难度,产品不可能在推广销售阶段获得丰厚的利润,也更说明成本核算对该产品销售中的重要性。

可想而知,被告能另外获得不当得利价值在客观条件下是不可能的。

本案被告不当得利构成的话应具备两个必须条件,其一,取得手段不合法的司法鉴定能否推翻有效的供用电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计量装置为500倍,该司法鉴定为1000倍是否有效。

其二,原告务需提供合法有效能说明被告真正得到了漏算电费价值利益的证据。

综上所述,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决,也未驳回原告的诉求。

第二篇:误存误取,不当得利类案例第三章储蓄存款业务纠纷案例第二类不当得利类目录1.储户取钱银行失误多给法院判决储户返还2.银行起诉储户少给钱证据不足败诉3.银行多记账法院判决储户返还4.未经储户同意扣划不当得利银行遭起诉侵权5.存款误存他人账户法院判决银行协助返还1.储户取钱银行失误多给法院判决储户返还【简要案情】储户秦女士在某支行取了22400元,银行的柜员却给了她24000元。

不当得利纠纷质证意见

不当得利纠纷质证意见

不当得利纠纷质证意见摘要:一、什么是不当得利纠纷二、不当得利纠纷的案例分析三、如何处理不当得利纠纷四、结论正文:一、什么是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在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情况下,某人或组织取得了不当的利益,从而造成了他人损失的法律争议。

这种纠纷通常涉及到财产权益,例如金钱、物品或者其他财产。

在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被视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二、不当得利纠纷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不当得利纠纷的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并约定一年后还款。

后来,张三因意外无法按期还款,李四为了追回欠款,将张三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李四发现张三曾将一笔10 万元的款项汇入王五的账户。

王五承认这笔钱是张三还给他的,但无法提供任何法律依据。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将钱汇入王五的账户,王五取得了不当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122 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因此,王五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张三,以弥补张三的损失。

三、如何处理不当得利纠纷处理不当得利纠纷的一般步骤如下:1.提供证据证明不当得利的存在。

受害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某人或组织取得了不当利益,并造成了他人损失。

这可能包括银行流水记录、借款合同、收据等。

2.申请第三人。

受害者可以申请涉及不当得利的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与诉讼,以便查明事实真相。

3.查明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法院会审查涉及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法律依据。

如果确实存在不当得利,法院会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利益。

4.执行判决。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受害者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判决,追回不当利益。

四、结论不当得利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争议,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

处理不当得利纠纷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不当得利的存在、申请第三人、查明法律依据,并执行法院判决。

关于违反民法典第695条的案例

关于违反民法典第695条的案例

在本篇文章中,我将准备探讨关于违反民法典第695条的案例。

违反民法典第695条的行为通常指涉到侵犯他人财产权或者引起不当得利,而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处罚。

我将从不同角度展开对这一主题的探讨,通过多个案例对比,以及对法律条款的解读来阐述这一问题。

我们来谈谈违反民法典第695条的案例。

在我收集的案例中,有一起关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案件,该行为触犯了民法典第695条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

这起案件涉及到一家公司将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进行盗窃并用于自身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通过对该案件的深入分析,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到具体的违法行为,还能够从中窥见相关法条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裁决。

我将会详细介绍这一案例的背景、经过和结果,并对案件中所涉及的法条进行解读和分析。

在此过程中,我将会多次提及违反民法典第695条的相关内容,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规定,并对其应用场景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除了具体案例的探讨外,我还会在文章中加入一些对于违反民法典第695条的案例普遍性问题的探讨。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违反该法条?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构的裁决标准是怎样的?这些问题的答案将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和理解违反民法典第695条的行为。

在文章的结尾部分,我将进行总结和回顾,对所讨论的违反民法典第695条的案例进行概括和归纳。

我也会共享一些对于这一主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以期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启发和思考。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阅读,读者能够对违反民法典第695条的行为有一个更清晰、深刻且灵活的认识。

违反民法典第695条的案例是一个极具价值和意义的主题,对于我们更好地遵守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希望通过本文的撰写和阐述,能够为读者带来一些有益的信息和启发,让大家都能够对这一法律规定有一个更加充分的认识和理解。

违反民法典第695条的案例是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的。

除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例,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案例可以作为探讨的对象。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侵犯他人肖像权、盗窃他人财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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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案件案件一:刘某红的银行卡里莫名多了35万元,这是“天上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别人的东西终究是别人的。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红不当得利须返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网上转账:误将钱转入他人账户原告马某英与被告刘某红曾有过账户往来,原告在其电脑存有被告的账户信息,今年3月22日,原告委托他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转账,因原告的委托人一时疏忽,误将人民币35万元打入被告刘某红账户,原告发现失误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返还遭拒,后来还玩起了“躲猫猫”,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递到其原籍所在地兴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人民币35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个人)回单(付款方),该回单证实在2011年3月22日,原告马某英将人民币35万元转账到刘某红账户内。

法院经向刘某红的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调查,证实其一向在外、地址不详、无法联系。

法院向刘某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主张其权利。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35万元梅州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英在2011年3月22日将人民币35万元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方式将该笔款项误转入被告刘某红账户这一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个人)回单(付款方)证实,法院予以认可。

被告刘某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

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红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不当得利款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返还给原告马某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兴宁市人民法院研究室刘映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被告刘某红没有合法依据获取原告误转账的人民币35万元,被告是因原告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其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故被告刘某红应将不当得利的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返还给原告。

案件二:东莞市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2010年6月在网上购买机票被骗40万余元。

案发后,东莞公安及法院联合行动,跨四省八市最终成功追回逾九成被骗款项。

网上搜索打折机票被骗2010年6月11日,东莞市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为公司负责人购买机票。

公司工作人员在互联网上搜索“打折机票”时,搜索到一家优惠网站,并拨打了该网站的订票热线电话,按对方要求将机票款1258元转入对方王某德的个人帐户。

转帐成功后,对方以输入验证帐户为由,骗取该工作人员按其要求操作,结果工作人员又将帐户余额401818元转入被告王某德的个人帐户。

后工作人员发觉账户金额被转走,马上报警求助。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展开调查,发现该工作人员转入王某德帐户的款项已被分解转入被告曹某等9人的帐户。

公安机关按案款的流向冻结了相应帐户,但操作电话诈骗的王某德却不见踪影。

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公安机关不能将款项直接划扣归还给受害人,遂告知该受骗公司向法院起诉。

十被告户籍跨四省八市数控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王某德、曹某等10人,请求法院判决十被告归还骗取的40多万元及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经法院调查,该案被告人共有10人之多,且被告的户籍地址横跨四省八县市。

“经过银行查账我们发现,被告户籍分布在海南、河南、广东和广西四省,要想挽回事主的经济损失,法院在查明事实、执行款项上需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

”办案法官龚国柱说。

据悉,大朗法庭在诉讼阶段,前后共安排13名司法人员参与办理案件。

办案人员亲自到被告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针对接收赃款账户的情况进行询问。

最终,法庭对全部被告执行到位375024.44元,追回被骗款项的93.46%。

案例三:保姆在家里工作摔伤,雇主要负责么?昨日,一起民事纠纷在深圳中院开庭,保姆刘某在晒晾床单时摔倒骨折,事后把雇主告到法院索赔,一审法院判雇主赔偿6万余元,但雇主不服,提起了上诉。

据了解,保姆刘某从2005年2月起在朱先生夫妇家做保姆。

2008年9月25日中午,刘某在朱先生家阳台晒晾床单时,因其站立凳子上的凳脚断裂,刘某摔伤,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在治疗过程中,朱先生夫妇实际承担了医疗费用。

2010年4月19日,刘某委托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同时要求返还保险金去年,刘某向罗湖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朱先生夫妇,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7万余元。

此外,刘某还为自己买了保险,她支付给朱先生夫妇保险理赔金1万元,这笔钱部分用于医疗,刘某另案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朱先生夫妇要求返还。

一审时,朱先生夫妇事故是刘某自己重大过失所致,同时他们也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刘某的诉求没有依据。

去年10月,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雇员刘某在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朱先生夫妇赔偿6.5万余元。

在另一起刘某提起的不当得利诉讼中,法院也判朱先生夫妇返还保险理赔金。

一审判决后,朱先生夫妇对两起判决都不服提出上诉。

昨天,二审开庭。

朱先生夫妇一方仍坚持认为刘某要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对赔偿金额也提起了异议。

对于不当得利一案,朱先生夫妇认为不当得利不成立,他们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刘某也没有财产损失,根据《保险法》损益相抵原则,刘某主动给付1万元保险理赔金给他们作为医疗费补偿也是有合法依据的。

案例四:去年3月,一名中年女子拿着存款单到银行取款时,发现自己6000多元定期存款早已被人提取一空!经银行查询,原来是被另一名同名同姓的老太提走。

银行返还事主存款后,将取走钱的老太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而老太认为这是银行的过错,不该找储户退钱。

缘起:张冠李戴发错钱2006年1月19日,年近九旬的黄老太凭身份证到农行沙河支行办理挂失业务,并根据银行提供的账号和金额填写了《挂失申请书》。

数天后,银行为黄老太办理了存单的“挂失补发”。

同年4月28日,黄老太凭该存单到银行取走了6532.64元。

2010年3月9日,银行收到了与黄老太同名同姓的储户黄×贞的信件,称其在2002年11月12日在该银行开立了一年期定期存单,本金6202元。

日前,她要求办理取款手续,却发现该笔款项已在2006年4月28日被提取,要求银行协助退回存款。

银行核对了存款凭条和储蓄存单,发现补发给黄老太的存单账户,实际为黄×贞所有。

银行在将钱退回给黄×贞后,要求黄老太退还款项,黄老太则认为取款账户就是自己的,且有银行补发的存单为证。

协商无果后,银行将黄老太告上越秀区法院。

法院:不当得利应还款银行方面认为,黄×贞开户时留存的地址、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电话均与黄老太在办理挂失业务时留存的相关资料明显不符;同时,原始存款凭条上的签名也与黄老太在《挂失申请书》以及支取定期存单上签名明显不符,因此,该定期存单上的资金实为与黄老太同名同姓的黄×贞所有。

越秀区法院认为黄老太补领的存单是农行沙河支行的误解而造成张冠李戴的结果。

黄×贞持有的定期储蓄存单原件,证明该黄×贞与银行存在合同关系,而黄老太没有证据证明其与银行建立合同关系。

银行向储蓄存单的真正持有人黄×贞支付了款项,因此,黄老太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判决其归还款项。

被告:过错方应是银行判后,黄老太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委托律师表示,该案的过错方是银行,责任不应由储户承担。

本案实质就是一笔定期存款由于银行的过错开出了两张定期存单,既然当时银行凭身份证受理了黄老太的挂失,就可以确定双方存在存款关系。

黄老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凭真实存单取款,没有故意使用不法手段骗取他人存款,不应构成不当得利,不应承担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不过二审法院没有采纳黄老太的说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五:河南省新郑市王十江与高玲利为彻底断绝婚外情关系,双方签订了没有“任何纠纷”的协议,断绝一切来往。

几个月后,王十江又突然以不当得利向法院起诉,索要情妇之前从银行取走其四万元存款。

1月5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今年40岁王十江是新郑市人,做建材生意。

2007年底,王十江家里装修,通过熟人介绍,聘请新郑市某装修队高玲利的父亲高某为其装修,高玲利随父亲到王十江的家里搞装修。

高玲利比王十江小四岁,性格外向,身段苗条,王十江对高玲利爱慕不已,经常以买材料为名带高玲利出去玩,高玲利似乎看出了王十江的心思,她对王十江事业有成,体贴入微的关怀也慢慢产生感情。

一来二去,双方在外边发生了婚外情。

但碍于双方都已建立起了家庭,又都不想破坏家庭,他们经常以各种借口欺骗家人在外姘居。

王十江和高玲利发生婚外情后,王十江瞒着妻子拿家里的钱供两人吃喝玩乐。

据王十江的妻子讲,在这期间,她以为丈夫做生意赔本了,没有想丈夫有婚外情。

事后,高玲利声称,她与王十江交往期间,王十江十分吝啬,她瞒着丈夫从家里拿着出六万块钱,供两人在外玩乐。

2010年5月27日,高玲利从王十江的衣服里掏出一个农行存折和身份证,因该存折是通用的密码,她从银行取出了40000元存款。

四天后,高玲利把取钱的事告诉王十江,说:“俺家里事,我先用用。

”当时双方关系十密切,王十江也没有说什么,没有因取钱事影响他们的婚外情。

三个月后,高玲利和王十江婚外情传到她丈夫赵某的耳朵里,在赵某严逼追问下,高玲利承认与王十江已有两年的婚外情。

高玲利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她有两个儿子和一个疼家爱她的丈夫。

她与王十江婚外情,纯粹是为了给平淡生活一点激情,根本没有想过与丈夫离婚。

在高玲利苦苦哀求下,赵某原谅了她,但要求她从此与王十江一刀两断。

8月26日,高玲利找到王十江,说她丈夫已知道她的婚外情,她不想因为这事破坏家庭。

据王十江讲,当时他担心高玲利的老公打他或敲诈他,也没有多想,就与高玲利协商,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王十江、高玲利好合好散,互不骚扰,各自生活,以后,不准以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向对方通话。

事前事后没有纠纷,永不再提。

”的协议书,却把他借给高玲利四万元忘记了,没有想会引起纠纷。

几天后,王十江突然想起自己借给高玲利四万元借款,便将高玲利约出来,要求其返自己四万元借款。

高玲利却不认帐,她说,她已经还给他两万元,是他主动放弃两万元,以双方已经签订没有任何纠纷协议为由拒绝还款。

在多次向高玲利索要无果的情况下,王十江将收集到高玲利在银行取款的相关证据,在10月14日以不当得利将高玲利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玲利立即返还4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新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王十江辩称,原、被告系熟人关系。

2010年5月27日,被告私自将原告所拥有的银行存折上的40000元存款取走,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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