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79
跨期租赁税会差异如何纳税调整
跨期租赁税会差异如何纳税调整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入,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线法更系统合理的方法。
出租人应当根据应确认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另外,如果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也就是说,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是否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可以由纳税人进行选择。
如果企业所得税选择均匀计入相关年度,与会计处理基本一致。
在会计上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相应存在税会之间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相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仅应当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填列,同时还应当调整相应的成本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并未对“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相应的成本费用调整栏,可以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
举例:A公司对外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赁房屋每月应计提房屋折旧费用0.5万元,房屋租赁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免租期为3个月,租金自2018年1月1日起算,两年共应收取的房屋租金为27万元,合同约定房屋租金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时预付租金20万元,剩余租金7万元在合同到期之前3个月内一次付清。
如何进行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如何进⾏固定资产暂估⼊账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固定资产暂估⼊账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中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但估价⼊账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如何在税前扣除,税法上却⽆具体的规定。
店铺⼩编通过案例,分析资产估价处理⽅法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案例:甲公司以出包⽅式建造⼀幢办公⼤楼,2010年8⽉1⽇达到预定可使⽤状态,其⼯程预算造价1800万元,施⼯⽅已开具发票⾦额1500万元。
因施⼯⽅暂未提供⼯程决算报告,甲公司按1800万元估价⼊账。
2011年7⽉,施⼯⽅提供竣⼯决算报告,其实际造价2029万元,双⽅均确认,施⼯⽅⼜开具了⾦额为529万元的发票。
假设会计与税法规定的使⽤寿命均为20年,残值率为0.甲公司执⾏《企业会计准则》。
分析:(⼀)2010年1.2010年8⽉,办公⼤楼投⼊使⽤借:固定资产18000000贷:在建⼯程180000002.2010年9⽉-12⽉,每⽉计提折旧⽉折旧额为18000000÷(20×12)=75000(元)。
借:管理费⽤75000贷:累计折旧750003.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固定资产账⾯⾦额、计税基础相等,折旧年限相等,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使⽤后,由于⼯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额计⼊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使⽤后12个⽉内进⾏。
(⼆)2011年1.2011年1⽉-7⽉,每⽉计提折旧借:管理费⽤75000贷:累计折旧750002.2011年7⽉竣⼯决算,取得全额发票,调整暂估价值借:固定资产20290000贷:在建⼯程20290000同时调整上年度(2010年)会计、税法折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2010年会计上确认的折旧为75000×4=300000(元)。
国税函[2010]79号:新规不导致重复缴税
国税函[2010]79号:新规不导致重复缴税2011-8-3 8:57赵国庆【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在《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对此,实务界有不少人认为,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这一征税机制导致了对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所得的重复征税。
而这部分金额,在原先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下,都是可以从股权转让收入中扣减的。
那么,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关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的规定,是否导致了重复征税?从整体企业所得税法机制角度来看,这一征税机制非但没有导致重复征税,而且有效地保证了居民企业对于股息、红利所得享受免税待遇的唯一性,是严谨和完备的。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认识这一机制。
正确把握享受免税待遇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但是,一直以来,部分人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对于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中,对于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这一规定的影响,认为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所得,只有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才属于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享受免税待遇,而超过的部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冲减。
公司跨年预收房租的全部税务处理,各税种缴纳时间并不相同
公司跨年预收房租的全部税务处理,各税种缴纳时间并不相同在实际房屋租赁活动中,大多会有租赁开始一次性收到一年或者多年租金的情况;而即使“一年”,通常也不会是“1月1日——12月31日”,这种概念并不大。
也就是说,无论一年还是多年,都会出现跨年度预收租金的情形。
这种业务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各不相同。
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如果公司一次性预收租金,则应就所预收租金全额依法计算、申报增值税。
至于附加税费,则其征收环节与增值税相同。
二、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通常,合同多半会在租赁开始之前已经签订,则合同签订时即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
三、房产税实事求是地讲,现行税收政策对于一次性预收房租,房产税如何缴纳,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各省会有明细办法;具体把握口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另外,若对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情形,一般会在代开发票时一次缴纳房产税。
)四、企业所得税对于收取跨年房租,企业所得税规定相对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五、关于发票开具现行税收文件对于开具发票的时点,主要有两个规定:(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解码国税函[2010]79号文财税处理
力, 即使 可 能 提 前 预付 租金 , 应该 按 照 “ 责发 生 也 权
制” 的原 则 确认 收入 金 额 。 得 提前 或 滞 后 。 不 在所 得 税 方 面会 计 与税 法不 再 存 在 差异 。
资 企 业 未 分 配 利 润 等 股 东 留存 收 益 中 按 该 项 股 权
用 权 取得 的租 金 收 入 . 按 交 易 合 同 或 协议 规 定 的 应 承 租 人应 付 租金 的 日期 确认 收入 的实 现 。其 中 , 如
果 交 易合 同 或协 议 中规 定 租 赁期 限跨 年 度 。 租 金 且 提 前 一 次 性 支付 的 . 据 实施 条 例 第 九 条 规定 的 收 根 入 与 费 用 配 比原 则 .出 租 人 可 对 上 述 已 确认 的 收 入, 在租 赁 期 内 . 分期 均匀 计 人 相关 年 度 收入 。 出 租方 如 为 在 我 国境 内设 有 机 构 场 所 、 采 取 且
一
年 一 度 的汇 算 清 缴 又 紧张 的开始 了 为便 于
二 、 务 重 组收 入 的确 认 问题 债 企业 发 生 债 务 重组 . 在 债 务重 组 合 同或 协 议 应 生 效 时 确认 收 入 的实 现
各 地 所 得 税 汇算 清 缴 工 作 的 正 常开 展 . 国家税 务 总 局 日前 下 发 了《 于 贯 彻 落实 企 业 所 得 税 法若 干 税 关
据实 申报 缴 纳 企业 所 得 的非 居 民企 业 , 按本 条 规 也 定执行。
财 务 困难 ( 资 金 周 转 困 难 、 营 陷 入 困境 或 其 他 如 经
原 因) .导致 其 无 法 或 者没 有 能 力 按 原定 条 件 偿 还
债 务 . 权 人 按 照 其 与债 务 人 达 成 的 协议 或 者 法 院 债 裁 定 作 出让 步 的事项 但 何 时确 认 债 务 重组 所 得 。税 法 中并 未 明确 。
一、股权转让征所得税,转让收入不允许扣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一、股权转让征所得税,转让收入不允许扣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国税函【2010】79号、国税函【2009】698号)(一) 股权转让避税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施细则中解释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本条规定是下面案例中股权持有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进行转化从而实现避税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二)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扣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国税政策沿革(1)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一款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从2000年到2003年之间,内资企业转让股权不允许扣减投资者享有的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2)国税函【2004】390号。
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 %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即:只要对被投资企业持有的股份超过95%股份,就可以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扣减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3)国税发【1997】71号文件(针对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答: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国税函 [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
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但对该规定,仍会存在不少争议:如果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对计税基础进行调整时,相应地计提折旧适用追溯调整法,还是适用未来估计法;12个月内又零星取得发票,是否调整计税基础;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是否承认原来暂估确认的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等问题,笔者倾向于,第一,折旧调整,适用追溯调整法,第二,12个月内虽未全额取得发票,但又零星取得发票,对取得部分可以调整计税基础,第三,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承认暂估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并继续计提折旧。
问:企业发生的夏季高温补贴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答: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268号)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解读国税函[2010]79号文财税处理
《 实施 条例》第九条规 定的收八 与费用配比原则, 出租
人 可 对 上 述 已确 认 的 收入 , 租 赁 期 内, 期 均 匀 计 入 在 分 相 关 年度 收入 。
企 业 发 生债 务 重 组 , 应在 债 务 重 组合 同 或协 议 生
长期股 权投资—— 乙公司 ( 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 )
投 资 收 益 收益 。
30000 0 0
30000 0 0
取 得该 股 权 所发 生 的成 本 后 , 为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企 业 在 计 算股 权转 让 所 得 时 , 得 扣 除 被投 资企 业 未 分 配利 润 不
付租金 , 也应该按照 “ 权责发生制 ” 的原则确认收入金
得税应税 收益 , 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 。
会计准则规定: 务重组 , 债 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 困难 ( 如资金周转 困难、经营陷入困境 或其他 原因) 时, 导致其无法或者没 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 债 权人按照其与债 务人达 成的协议或者法 院裁定作 出让
7 9号文 明确 租金收 入实现 的时 间应 分另 按 合 同 《 约定承租人应付相应收入的时间确 认。租金 的支付 时 间是租赁合 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 当按照租赁合 同 约 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 的义务 ,因此 自合
同约定支付租金之 日起 ,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 于出 租人所有 , 发生财产转移的法 律效力 , 即使可 能提前预
转 为 资 本 或 修 改 后 的偿 债 条 件 开始 执 行 的 日期 。 即 以
1 5 0万元 , 0 损益调整 为 4 0万元 , 0 所有 者权 益其他变 动为 3 0 0 万元 ,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为 2 0万元。 0 假 设不考虑相 关税 费。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一、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上述文件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
转让股权收入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对于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实务中在没有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可依据评估价格确定。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二、注册投资公司需要什么条件成立投资公司需要以下几点条件:(一)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
(二)可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投资”一词,可以做为公司行业特征。
(三)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四)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对投资范围进行描述三、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股权的转让要依照法律法规,在进行转让前,要提前通知其他的股东,避免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股权转让有哪几种方式股东想要放弃股权可以转让,股权虽然是一个股东的私有财产,但是股权转让也是需要一定条件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关系到了一家公司的股份结构甚至命运,因此转让也是需要特定方式的。
一、股权转让有哪几种方式(一)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
【老会计经验】一次性取得出租固定资产租金如何确认收入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一次性取得出租固定资产租金如何确
认收入
【问题】企业出租固定资产,租期3年,租金一次性取得,应如何确认收入?【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综上,企业一次性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租金收入的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另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房屋租金支出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租赁费支出,也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2010年2月22日国税函〔2010〕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10]79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解读:1、本条对《实施条例》的理解,实际上是对19条的实质性改变。
例如: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
会计处理:2009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而税法根据条例第19条确认300万收入,属于税法同会计的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万元。
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
而本文件下发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1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2、跨期后收取租金的规定未发生变化,因此在租金问题上仍有可能出现税收通会计的差异。
例如:2009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2011年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元。
会计处理:2009、2010、2011年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而税法在2011年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附表3第5行在2009年每年调减100万元,而2011年,做纳税调增200万元。
关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固定资产方面规定
关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方面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税收方面的规定:国税函[2010]79号文:允许暂估固定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时,“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第五条是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二位认为这条新规定有什么要点需要企业把握?马:由于固定资产在构建过程中,建设周期长,经常会出现虽然工程已完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且固定资产实际已经使用,并取得收益,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不能及时入账、计提折旧,不能全面反映企业成本费用的情况。
对此税法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已有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与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
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细节有哪些
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细节有哪些⼀、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期确定收⼊的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件不仅明确了企业作出分配决定⽇期,还包括作出转股决定⽇期,也要确认收益的实现。
⼆、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免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两种情况:⼀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12个⽉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符合以下五项条件:⼀是投资的性质为权益性投资。
⼆是被投资⽅只能为居民企业。
三是投资⽅⼀般为居民企业。
如果投资⽅为⾮居民企业,则仅限于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且取得的股息、红利收⼊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实际联系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股息、红利的股权、债券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股息红利的财产。
四是投资的⽅式为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或⾮货币性资⾦直接投⼊被投资企业,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
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可以拥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定份额的所有权,或可直接进⾏参与⽣产经营管理。
五是如果投资的是上市公司公开发⾏的股票,要求投资时间必须是连续持有12个⽉以上(包括12个⽉),不⾜12个⽉的不得免税。
三、分配溢价资本公积暂不征税国税函〔2010〕79号⽂件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收⼊,投资⽅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开办费计入什么科目
开办费计入什么科目?开办费属于费用类科目。
新会计准则规定非常明确,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管理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
新准则已不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而是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规定:1、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企业筹办期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2、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的筹办期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什么是开办费?一、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开始经营当月: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二、开办费税务上规定是分5年摊销,会计上是开始经营当月转入管理费用。
因此在以后的五年中都需要作纳税调整(第一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四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开办费分录如何做?关于开办费问题,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1、筹建期发生开办费时: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相关科目2、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及次月摊销时: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税法规定是按五年平均摊销,那么为了减少纳税调整的麻烦,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分摊,也可一次性摊入当年的费用,但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要做纳税调整,也就是当年实际只能记入费用数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税函〔2010〕7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解读:1、本条对《实施条例》的理解,实际上是对19条的实质性改变。
例如: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
会计处理:2009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而税法根据条例第19条确认300万收入,属于税法同会计的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万元。
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
而本文件下发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1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2、跨期后收取租金的规定未发生变化,因此在租金问题上仍有可能出现税收通会计的差异。
例如:2009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2011年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元。
会计处理:2009、2010、2011年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而税法在2011年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附表3第5行在2009年每年调减100万元,而2011年,做纳税调增200万元。
税法只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
因为2009、2010年没有实际收到租金,如果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纳税,企业缺乏纳税必要资金,因此纳税义务确定在根据合同规定收到租金的2011年。
因此,目前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
问:如果2011年,企业实际没有收到款项,缺乏纳税必要资金,是否需要缴税?》答:经营有风险,如市需谨慎。
3、非居民取得的租金,如果需要交纳预提所得税的,依然坚持收付实现制。
4、提前收取租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产生了差异。
(1)2008年以前,所得税同营业税一样。
(2)2008年,所得税按照收付实现制,而营业税依然按照权责发生制(财税【2003】16号文件)(3)2009年,所得税改为权责发生制,而营业税改为了收付实现制。
两项政策均发生了变化。
5、关于开票问题。
营业税同企业所得税的冲突与协调。
(1)由于营业税2009年就要确认收入,所以发票已开具。
而企业所得税,虽然开具了发票,仍然不需要确认收入。
(2)对于承租方,虽然第一年取得了全额发票,但是不能一次性扣除费用,而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分期摊销。
(3)如果是第三年收取租金,虽然第一年没有收到发票,仍然可以税前扣除。
这也是权责发生制的体现。
属于以票控税的困惑。
6、文件表示为“可”,不严谨。
法律用语如果表述为“可”意味着企业可以有选择权。
例如:某企业2009年是免税年度,可能会愿意选择将10年的租金全部确认为收入。
如果立法意图是统一规定为权责发生制,则应用“应”字,而不应当用“可”字。
7、条例对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出于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的考量,都规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收取款项时间,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而79号文件对提前收取的租金的政策做了改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依然坚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确定。
(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规定)8\文件执行时间问题。
本文件没有明确执行时间,但是由于该文件是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一般认为应该在2008年开始实施。
例如:某企业2008年一次性收取10年租金100万元,2008年一次性作为收入,并且在附表3第5行进行了纳税调增900万元。
企业提出进行追溯调整,即:2008年应确认收入100万元,多确认的900万元应该退税,企业不要求退税,而是要求在2009年抵顶税款800万元*25%,而以后每年度不再做纳税调减,即:实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如果不要求抵顶,则每年调减100万元的所得额。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1、债务重组业务往往有一个过程,到底是按照债务重组股东大会批准的时间,还是按照合同生效时间,过去并不明确。
本文件明确了债务重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具有现实意义。
(1)2003年3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纳税。
(国税函【2009】001号文件。
(2)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债转股债务重组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2003年3月1日以前,2003年3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以后,三个阶段有三种税收待遇,所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显得非常重要。
3、附表3没有对债务重组专门列一行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制度企业,如果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了资本公积,则应当在附表3第19行第3列进行纳税调增。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解读:1、明确了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是转让股权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意味着,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操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股权框架协议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当年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即:股权转让所得的实现,税法更看重股权登记,这也符合《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2、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本文件属于明确该问题。
在此之前各地税务机关也是按照这个原则进行税务处理的。
在此之前的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对非居民境外转让股权所得规定中也已经有类似规定。
例如:某企业股权投资成本为5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有3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份额,该企业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按照本文件,股权转让所得应该为1000万-500万=500(万元),虽然留存收益30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所得额中扣减。
3、政策沿革。
(1)内资企业的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不允许扣除留存收益。
(2)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 持股95%以上、全资子公司、公司清算三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扣除留存收益。
(3)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允许扣除留存收益。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企业清算时,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可以扣减留存收益。
(5)2008年以后,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强调,一般股权交易中,留存收益不允许扣减。
4、企业转让股权的常用筹划。
(1)企业转让股权时,通常需要先分红再转让。
这是因为法人股东分红一般来说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后,马上而来的股权转让所得将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同,因此个人股东也未收到损失。
(2)对盈余公积,则采用转增资本的办法,增加计税基础进行筹划。
需要注意的是,该项筹划有一定的法律限制。
根据《公司法》169条第2款规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资本前注册资本的25%。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解读:1、股息红利收入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发大会做出利润分配的日期,这一点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有体现。
本文件的特色在于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除资本溢价外)转增资本明确要确认收入。
实际上是将转股看做两个事项,第一件事是先分红,第二件事是用分红去投资。
2、转股要确认收入,对于一般内资企业而言影响不大,主要是对外资企业有影响,外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追加投资时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2008年以前,外资再投资有退税的优惠,2008年以后,不但失去了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而且需要交纳预提所得税,这也是税务稽查注重检查的地方。
3、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不影响计税基础,因此也不能确认收入。
4、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的规定同企业所得税的原理基本相同。
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则补充说明,198号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专指股本溢价,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333号文件,明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视同分红,交纳个人所得税。
5、常用筹划:(1)如果企业股东为外资法人股东在转股的时候,可以在境外先将股权转让给外籍个人,而根据国税发【1993】45号、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分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外资企业也可以改变经营架构,首先在境内建立一家全资控股企业,然后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特殊税务处理的转让股权,最后再分红。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1、明确了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也必须有合法的扣税凭证,即:发票作为支撑。
没有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
这是基本规则。
2、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
即:只给了1个纳税年度的缓冲期。
例如:某企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预算造价为100万元,2009年10月投入使用,但是只取得和合法扣税凭证60万元,2009年可以按照100万计提折旧,当年计提折旧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