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经常居住地的适用
电大法学国际私法单选题综合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 法院 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 )。D. 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C. 《法律适用条例》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 C. 30
)申请。C. 中级人民
)天内在中国境内也出版的,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也作为中国作品受法律保护。 )。B. 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A. 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是票据行为方式的准据法?A. 行为实施地法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 )。B. 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关于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为住所 )?A.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 )法律。A. 婚姻缔结地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A. 船旗国法 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 )。D.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 法律 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 )。A. 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 )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A. 注册登记地 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标志的管辖权原则叫做( )C. 属人管辖 意思自治原则是( )提出来的。D. 杜摩兰 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 )。A. 范围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法论》 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 )确定侵权行为地。B. 人民法院 )。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 )。A. 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根据《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一)》修订勘正
3,M
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ꎬ 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
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ꎬ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07 / 1 / 32) 〔 1 〕
A 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ꎬ 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 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ꎬ 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ꎬ 知识产权领域例外
系法律适用法第 4 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 劳食反外环)
正文第 133 页 “ ( 三) 2 ” 修改法条条数
2 最高人民法院 « 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 ( 一) » 第 9 条规定: “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
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ꎬ 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ꎬ 人民法院
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ꎮ”
正文第 137 页 “ [ 重点法条] ” 修改法条条数
[ 重点法条]
« 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 ( 一) »
第 4 条 [ 意思自治的法定性]
适用中国法律ꎬ 不能 驳回 当
解释 (一) » 也作出了详细规定ꎮ 其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 “ 人民法
正文第 132 页 “2 (2) ” 修改法条条数
(2) 最高人民法院 « 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 ( 一) » 第 8 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ꎬ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 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
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行政法Hale Waihona Puke 的规定ꎬ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
久居意愿的居住地为住所ꎮ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
住所为住所ꎮ 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其惯常居所ꎮ ( 惯常居所地从口语化理解ꎬ 等同于经
国际私法论述题
国际私法论述题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1 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
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
( 1)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2)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在法律效力上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两者完全等同起来。
后者,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只有在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内国法时,才是必须予以适用的;而前者,甚至在冲突规范指定外国法时,也是必须予以适用的。
(3)公共秩序的运用不应与他国主权相抵触,并且不应和外国公法的排除相混淆。
外国刑法、行政法、财政法等公法不为内国法院所适用,这几乎是各国过去一致的立场。
其根据就是认为公法本身只有域内效力,所以,没有必要把公共秩序用来作为排除外国公法适用的根据。
(4)是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制度来限制条约中的同一冲突规范的效力。
几乎所有的统一冲突法公约都规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但应严格控制其适用,否则便会损害缔结统一冲突法的宗旨,故多以“明显地违反法院地公共秩序”作为限制。
(5)在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并不可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国法。
总之,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时应注意避免以狭隘的民族利己主义或狭隘的国家主义歪曲公共秩序的本意。
2 涉外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自意大利巴托鲁斯提出“法则区别说”以来,该冲突原则为各国普遍采用。
侵权行为地法仍然是解决侵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或者一般原则。
1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各国司法提出了各种原则:第一,依加害行为完成地为侵权行为地,有法国、日本等。
第二,依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有美国、土尔其、加蓬等。
第三,依侵权行为过程中的任一地点作为侵权行为地,包括加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及与侵权行为有联系的任一地点。
国际私法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第一部分:民事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票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第二部分: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不动产物权: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动产物权: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民用航空器法“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三、国有化问题:我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基本态度:我国不放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资本实施国有化的权利;承认国有化的实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定程序具备;在补偿原则上;不接受充分、有效、即时补偿的主张;而是适当或合理的补偿..第三部分: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首要原则:民法通则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内容:必须采用明示的形式..默示无效..当事人可以从订立合同开始到法院开庭前随时通过协议选择..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但并未要求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法律强制规定的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适用中中国法律..使用外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二、最密切联系原则补充原则: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则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采用的是特征履行方法..19种涉外合同详细规定..三、我国有关使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约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国际惯例不缺原则”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国际惯例..”第四部分国际商事的法律适用票据法票据当事人的能力适用本国法..票据行为使用行为地法..追索权行使期限依出票地法律..票据丢失的补救程序使用付款地法..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第五部分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46“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个国家;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民通意见“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使用..“总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基本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选择适用..采取双重可诉原则..三、特殊侵权行为:海商法“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共同海损理算;使用理算地法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第六部分: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包括结婚离婚夫妻关系收养抚养监护一、结婚:民法通则“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二、离婚: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三、收养:收养法“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即重叠使用我国法律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四、抚养:民法通则148“抚养适用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五、监护:民通意见“监护的设立、更和终止;使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第七部分:继承一、法定继承:民法通则149“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二、遗嘱继承:类推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三、无人继承的财产的归属问题:民通意见“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第八部分:国际私法主体部分一、中国关于国籍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无国籍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二、中国关于住所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主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三、中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的;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特别认许制;即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时;需要到有关部门履行批准登记程序..四、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坚持绝对豁免;将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与国家行为区分开来;赞成以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若外国任意侵犯中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可以对该国家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法院的管辖..第九部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一、外国人法律地位: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二、诉讼代理: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普通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特别地域管辖——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抵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纠纷提起的诉讼;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四、司法协助: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采用特殊方式进行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挥着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五、司法文书送达:双轨制:我国法院对外国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不受限制..外国法院向我国领域内的受送达人送达的途径包括条约途径和外交途径;反对邮寄送达和个人直接送达..六、取证:领事取证方式和请求书取证方式..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向其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不得向我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调查取证..七、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判决做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公共利益..离婚判决并不要求有条约或互惠关系;该判决作出国法院有管辖权;诉讼程序公正;没有诉讼竞合..八、我国中央机关是司法部;主管机关是各级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我国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以下五个方面:1合同关系辅助原则;2涉外扶养;3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4法人营业所的冲突;国际仲裁部分1、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仲裁法适用解释:“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2、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法院有最高裁定权..但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当事人未有仲裁协议;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未能申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4、对撤销仲裁裁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5、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法院——被申请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6、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
国际私法中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私法第九章到第十九章中我国的相关规定第九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13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章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适用法律行为我国法律对法律行为的适用并没有作出一般规定,具体的规定参见关于具体法律行为的论述。
(详见第十六章中的票据法第96条)代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国际私法》复习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参考题目1.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是国内立法2.国际私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3.在法律中规定:限制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某种民商事活动,不得享有某种民商事权利或者待遇。
该法律规范一般被称为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4.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何地视为住所。
是最后居住地。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中规定的“当缔约的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由于战争、其他武装冲突、全国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它们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所享受的待遇”是一种非歧视待遇。
6.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此种待遇称为不歧视待遇。
7.在反致问题上,英国有一个为其他国家都不采用的独特法律制度,这就是所谓的双重反致。
8.在“合同依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合同”属于范围。
9.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在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时,其住所应当是经常居住地。
10.依我国高院的司法解释,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则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应是我国的法律。
11.某专门生产化妆晶的跨国公司,其股东大部分是以色列公民,该公司在美国注册登记,其主要营业机构设在其最大的市场——法国。
现在,该公司欲在中国设立它的分支机构,并获得批准。
不久,该公司与中国某国营商场就其销售合同发生争议。
我国法院应认定该跨国公司的国籍国是美国。
12.根据民法通则第144条的规定,对有关不动产法律行为的方式,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3.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一般应适用所有权人的本国法。
1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何种买卖可适用公约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私法单项选择题
1.(A)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B.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C.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 D.胡伯的国际礼让说2.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C)。
A.受害人国籍国法B.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C.航空器登记国法D.航空器到达地国家的法律3.《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B)。
A.过失责任制B.推定过失责任制C.无过失责任制D.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基础4.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A)。
A.FOBB.CIFC.CFRD.FCA5.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
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
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
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
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D)。
A.美国法B.法国法C.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D.中国法6.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
A.巴托鲁斯B.萨维尼C.戴西D.库克7.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A.目的地法B.国旗国法C.法院地法D.出发地法8.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A)。
A.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B.合同履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C.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9.关于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A.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B.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C.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D.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10.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B)。
国际私法中国籍和住所的确定
国际私法中国籍和住所的确定• 2010-12-29 10:20:49——兼论《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第6条和第18条的相互关系李旺【作者简介】李旺(1964-),男,汉族,辽宁辽阳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国籍和住所是国际私法上最重要的两个连结点,构成传统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确定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尤为重要。
当前国际私法立法草案关于国籍、住所的确定和在住所冲突时住所地法的确定都做出了规定,本文围绕立法草案所设计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指出其所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连结点/国籍/住所/国际私法立法我国正在起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即《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第6条和第18条就国籍连结点的确定和住所的冲突作出了规定,本文就此加以梳理,并就上述《草案》第6条与第18条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指出其所存在的问题。
一、国籍依照各国的国籍法加以确定(一)国籍的确定依相关国家的国籍法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了一个人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关系。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国籍属于各国的国内事务,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自己的国籍法,在什么条件下赋予国籍由各国自己决定。
《草案》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其规定来看应该排除适用法院地法。
而国际私法学界早于上个世纪90年代起草的《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六稿)第59条规定“自然人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依该国籍产生疑问时所涉国家的法律确定”。
那么我们从这两者的规定可以得出国籍的确定是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即国籍法,采取的是“领土法主义”的方法。
根据领土法主义确定自然人的本国法方法如下:如自然人甲某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出生在中国,依照我国《国籍法》第4条甲某出生时取得中国国籍。
2001年甲某迁往加拿大,并于2005年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取得了加拿大国籍。
那么在根据冲突规范要适用甲某的本国法时,如何确定呢?首先我们看其是否具有加拿大国籍,此时应该依照加拿大的国籍法来加以判断。
中国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的法规
(一)中国国际私法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我国国际私法上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包括民事诉讼上的地位)的规定来,在国内法上,是由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的规定和各种涉外基本民事法律中的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所构成的.依据这些规定,我国通过各种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外国人在我国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可享有人身权、亲属权、财产继承权、劳动和工作权、经营工商企业权、智力成果权、土地长期租赁使用权、司法救济和保护权等广泛的民事权利。
我国在赋予外国人一般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国民待遇时,有些以有条约或互惠存在为前提,有些则不以有条约和互惠存在为前提,而仅通过我国国内立法,以对等原则加以控制.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只是在“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二)中国际私法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我国国际私法这方面的内容除了立法部门颁行的法律外,还有一些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为贯彻实施有关民商事基本法律而发布的各种条例或细则得到表现的。
粗略统计,包括司法解释在内,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已有80余条100余款。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条1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约18条20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3条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解答》)约11条2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9条1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8条1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7条9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条,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条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条2款,等等。
2021年7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期末试题及答案:国际私法
试卷代号: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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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 2021 年春季学期期末统一考试
国际私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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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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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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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试卷代号: 1020
国家开放大学 2021 年春季学期期末统一考试
国际私法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21 年 7 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
1.C
2. C
3. D
4. C
5.A
6. B
7. A
8. B
9. C
10. 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 3 分,共 15 分)
11.ABD
法是(
)。
A.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C. 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D. 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4. 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
A. 具有美国国籍
B. 具有 H 本国籍
C. 具有中国国籍
D. 不具有国籍
20. 简述大陆法系”特征履行说”。
“特征性履行”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 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3 分)
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上,实践中主要是两种观点: (1) 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为金钱履行的那一方的履行义务较为简单,也是所有合同的共 性,而非金钱履行的履行义务较为复杂,不同类型的合同也各不相同,以买卖合同为例,卖方的 交货义务就体现了合同的特征,所以非金钱履行就构成了合同的“特征履行”。 (2 分) (2) 认为客观上并不存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 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考察合同各方面相互间的关系,从而将最能体现社会功能的一方 当事人的义务确认为特征性履行。这种方式没有标准,很难把握,因而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 中,多数采用第一种做法确定特征履行方。 (2 分) 关千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场所,各国的司法实践大致有以下一些做法: (1) 以特征性履行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特征性之债的场所,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做法。 (2) 以特征性履行人营业地作为确定特征性之债的场所, (3) 不动产合同的例外。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以不动产作为特征性之债的场所,适用不 动产所在地法。 (3 分) 五、论述题(共 15 分)
关于经常居所地确定中的几个问题
定期对监控结果进行报告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为改进经常居所地确定工作提供参考。
3
调整策略与措施
根据监控结果和实际需要,对防范措施和策略进 行调整和完善,提高经常居所地确定的法律风险 防范能力。
05
未来经常居所地确定的发展趋 势与展望
未来经常居所地确定的发展趋势
01
全球化趋势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跨国人口流动更加频繁,未来经常居所地的确
损失等风险。
法律风险识别
通过分析经常居所地确定过程中的 各个环节,识别可能存在的法律风 险,如证据不足、程序不当、适用 法律错误等。
法律风险评估
对识别出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确 定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为制 定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与实施
制定防范措施
根据法律风险识别和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完善证 据收集、规范程序操作、准确适用法律等。
确定经常居所地的原则
01
02
03
客观真实原则
确定经常居所地应以客观 真实为原则,确保所确定 的地点是个人实际居住、 生活和工作的地方。
稳定居住原则
经常居所地应是一个相对 稳定的居住地点,而不是 临时或短暂的居住地。
法律事实原则
确定经常居所地应基于法 律事实,如户籍、居住证 、房屋租赁合同等。
确定经常居所地的标准
关于经常居所地确定中的几 个问题
汇报人: 2023-12-21
目录
• 经常居所地定义与重要性 • 经常居所地确定的原则与标准 • 经常居所地确定中的常见问题
与解决方法 • 经常居所地确定中的法律风险
与防范措施 • 未来经常居所地确定的发展趋
势与展望
国际私法中的选择与司法管辖权
国际私法中的选择与司法管辖权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处理跨国交易、合同和争议解决等问题。
其中,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确定适当的司法管辖权是国际私法中的两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主题展开,并探讨如何在国际私法领域中进行选择和确定。
一、选择适用的法律在涉及国际交易和合同的案件中,当事人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解决争议。
这涉及到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合同中的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例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这样的选择通常被尊重和承认,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律,法院将根据国际私法领域的一般原则来决定适用的法律。
这些原则包括最密切联系原则、公共秩序原则和自动适用法律原则等。
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出,法律将适用与交易或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公共秩序原则则是基于保护公众利益和人权的考虑,通常适用于有限范围内的情况。
自动适用法律原则是指一些国际公约或协定中规定的特定法律适用规则。
二、确定适当的司法管辖权一旦当事人选择了适用的法律,下一步就是确定适当的司法管辖权。
司法管辖权是指某个国家的法院是否有权审理并解决一起跨国争议。
通常,在国际私法领域,有三种方法来确定适当的司法管辖权:1. 按照被告所在地的管辖权:根据这种方法,法院将基于被告的居所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司法管辖权。
这是一种常见的方法,因为被告所在地通常与争议具有密切联系。
2. 按照合同中的选择条款来确定管辖权:有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适用的法院和管辖权。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来确定管辖权。
3. 按照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来确定管辖权:如果上述两种方法都不适用,法院将根据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法院将考虑交易、合同和争议与哪个国家具有最密切的联系,并相应地确定管辖权。
综上所述,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确定适当的司法管辖权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问题。
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保护原则例子
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保护原则例子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原则,用于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法律来处理跨国争端。
属人原则以个人的国籍为依据确定适用法律,而属地原则则以争议的发生地为依据确定适用法律。
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是指适用与当事人有关的法律。
它根据自然人或法人的国籍或居住地来确定适用法律。
下面是一些属人原则的例子:1.个人国籍例如,如果一个中国公民与一个法国公民发生了争议,根据属人原则,中国法院将适用中国法律,而法国法院将适用法国法律。
2.居住地如果一个人在某个国家居住,并与当地的法律产生了争议,根据属人原则,该国的法院将适用该国的法律。
3.公司注册地一个公司根据其注册地来确定适用法律。
例如,一个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在美国法院发生争议时,将适用美国法律。
属地原则保护原则是指适用与争议发生地相关的法律。
它根据争议发生的地点来确定适用法律。
下面是一些属地原则的例子:1.损害发生地如果争议涉及到某个特定地点的损害,那么根据属地原则,适用该地的法律来解决争议。
例如,如果在德国发生了一起车祸,那么德国法院将适用德国道交法。
2.合同签订地根据属地原则,如果争议涉及到一份在某个特定地点签订的合同,那么适用该地的法律来解决争议。
例如,如果一份合同是在法国签订的,那么法国法院将适用法国法律。
3.争议解决地根据属地原则,如果争议已经提交给某个特定地点的仲裁机构或法院,那么适用该地的法律来处理争议。
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并且各国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偏好。
一些国家更倾向于属人原则,因为它更能保护自己国民的权益;而另一些国家则更倾向于属地原则,因为它有助于当地法律的适用和维持秩序。
因此,国家之间在处理跨国争端时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冲突和争议。
总之,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原则,用于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法律来处理跨国争端。
它们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并为国际交流、经济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国际私法经常居住地的适用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有关“经常居所地” 的认定过于严格、缺乏合理性。司法解释第 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 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 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 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 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 外。”显然,该规定对于如何认定经常居所 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年的评估期和生活 中心的地。
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给予了法 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同 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法官 也不是必须认定为该自然人的 经常居所地。那么也就是说, 上述两个条件并不是认定自然 人经常居所地的唯一标准。
• 二、 • 采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作为自然人民事 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准据法,很难得到其 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在海牙国际私法会 议条约中,尽管经常居所地法律多有运用, 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一直拒绝去界定经常 居所。这种做法的目的是让经常居所远离 技术性的界定,避免僵化地适用这一概念。 在欧盟,在确定一个人的经常居所上,居 住的期限和连续性,与该人及其居所有关 的人身和职业联系等,均应被考虑。而当 事人的居住意图更是权衡的重要因素。
可见,我国《法律适用法》 有关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 适用的连结点无视“住所”、 忽视“国籍”等连结点是存在 质疑的。
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适用之规定 的完善每一部法律哪怕规定的再完美,也 会有所批漏。就我国《法律适用法》关于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适用之规定而言, 我们认为可以有如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完善: (一)增加属人法的连结点,从而增加可 以适用的准据法1.“国籍”作为属人法的 传统连结点。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与世界 各国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越来越频繁, 人员的跨国流动也是与日俱增,我国已成 为典型的“移民输出国”。
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
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一:物权的法律适用理论问题:1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2)物权的取得方式、转移、变更、消灭;(3)物权客体的范围;(4)物权的内容;(5)物权的保护方式;2 动产法律适用的例外:(1)运输途中的物品;(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3)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者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4)遗产继承所涉及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5)有价证券;(6)无主土地上的物;(7)国家财产;我国的法律规定:1 划分动产和不动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86条:见上。
3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规定其适用的一般原则,只有特殊动产的规定:书P198(1)船舶物权:《海商法》第270条-272条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航空器物权:《民用航空法》第185、186、187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 对涉外无体财产:没有规定。
二合同:理论部分:1 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主观论——当事人意思自治;(2)客观论——前提: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约定;(3)最密切联系原则;书P 294(4)合同自体法;2 具体分析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最密切联系原则”:(1)其注重的是法律关系与地域的联系,是一种弹性的连接点;(与“地域”有关的理论最早提出的是:萨维尼);(2)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3)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上或者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4)在我国适用此原则有三个层次:首先把它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确定下来;其次,根据特征性履行理论把不同种类的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具体化,以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最后把更密切联系作为例外规则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和不合理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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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我国《法律适用法》 有关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 适用的连结点无视“住所”、 忽视“国籍”等连结点是存在 质疑的。
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适用之规定 的完善每一部法律哪怕规定的再完美,也 会有所批漏。就我国《法律适用法》关于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适用之规定而言, 我们认为可以有如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完善: (一)增加属人法的连结点,从而增加可 以适用的准据法1.“国籍”作为属人法的 传统连结点。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与世界 各国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越来越频繁, 人员的跨国流动也是与日俱增,我国已成 为典型的“移民输出国”。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有关“经常居所地” 的认定过于严格、缺乏合理性。司法解释第 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 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 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 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 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 外。”显然,该规定对于如何认定经常居所 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年的评估期和生活 中心的地。
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给予了法 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同 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法官 也不是必须认定为该自然人的 经常居所地。那么也就是说, 上述两个条件并不是认定自然 人经常居所地的唯一标准。
• 二、 • 采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作为自然人民事 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准据法,很难得到其 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在海牙国际私法会 议条约中,尽管经常居所地法律多有运用, 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一直拒绝去界定经常 居所。这种做法的目的是让经常居所远离 技术性的界定,避免僵化地适用这一概念。 在欧盟,在确定一个人的经常居所上,居 住的期限和连续性,与该人及其居所有关 的人身和职业联系等,均应被考虑。而当 事人的居住意图更是权衡的重要因素。
国际上的界定
在国际私法冲突上存在系属公式, 其中有一个是属人法,它的区分就 是看当事人的国籍,没有国籍看住 所,没有住所看经常居住地。自然 人的住所有冲突,看跟案件有最密 切联系的住所或最后的住所为准。
《法律适用法》有关自然人民事权利 能力法律适用之规定无视“住所”、 忽视“国籍”等连结点。从当前各国 现有的国际私法立法来看,不管是在 英美这些重住所地法轻国籍国法的国 家,还是在欧、亚、非、南美洲、大 洋洲国家,“住所”一直都是“属人 法”的重要连结点,其在各国法律中 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 因此“国籍”作为属人法的传统连结 点不仅有利于使他们与祖国保持长久 联系,也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 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纵观大多数对 外移民国家的立法,普遍都采用了本 国法原则。如:日本的原《法例》第 3条第1款:“人的能力,依其本国 法。”2.适用法院地法对案件的处 理更为公平,也可以适用法院地法。
《法律适用法》中自然人经 常居所地的界定不合理
中国对自然人经常居所地认定标准的法 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5 条: 公民以他的 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 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 为住所住一年以上的地 方, 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 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 迁入另一地之前, 无经常居住地的,仍 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