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出台流动性管理新规
【重磅政策】深度解析银行存贷比取消(附管理办法全文)
【重磅政策】深度解析银行存贷比取消(附管理办法全文)摘自公众号:互联网金融发布时间:2015-9-24 11:27:49银监会在9月22日公布了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于9月2日签署的2015年9号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做出相应修改。
新修改的《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按照业内人士估算,存贷比监管指标取消后,大致会释放出6万多亿元的信贷额度。
这将大大提升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增强对“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贷款投放。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所谓存贷比,是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率。
简单解释就是,银行吸收1万元存款,最多只能贷出去7500块钱,因为银行还要应付客户的现金支取和日常结算。
如果存贷比过高,库存现金、存款准备金就不足以应对储户的取款需求,引发挤兑。
据了解,商业银行75%存贷比监管指标在我国已经实施了20多年了,源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我国金融秩序一度混乱,通货膨胀较为严重。
可以说,75%存贷比监管指标在当时抑制银行的放贷冲动,防止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以及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什么要取消存贷比?存贷比指标针对此前的银行资产负债表是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指标,在宏观上抑制信贷过度投放,可以起到降低单一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的作用。
然而如今存贷比已经不能准确的反映银行业真实的流动性状况,原因是:目前的银行业务不再是简单的存贷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更加多元化,存贷比此时反而对银行发展形成了约束。
据公开数据显示,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在负债中的比重持续下降,目前平均为78.6%,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这一比重已降到68.4%。
另外,记者了解到,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中,除贷款外,目前债券投资等比例也在提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银监会出台新规10号文20130409
银监会出台新规:银行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记者刘诗平苏雪燕)银监会近日出台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管理新规,要求各银行控制地方平台贷款总量,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
对于现金流覆盖率低于100%或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融资平台贷款占比,不高于上年。
银监会4月9日下发的《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强调,各银行要控制平台贷款总量。
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继续坚持总量控制。
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同时严格新发放平台贷款的条件。
《指导意见》明确,必须满足六个前提条件:一是现金流全覆盖;二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不存在地方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或间接担保,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三是融资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四是借款人为本地融资平台;五是资产负债率低于80%;六是符合《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有关要求。
《指导意见》明确,新增贷款应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要求。
对于现金流覆盖率低于100%或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确保其贷款占本行全部平台贷款的比例不高于上年水平,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贷款发放,加大贷款清收力度。
银监会要求,各银行建立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内的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
同时,要求银行审慎持有融资平台债券,不得为平台债提供担保。
株洲市发改委解读《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来源:株洲市发改委时间:2013年02月28日作者:凌显德阅读:536 2013年元旦假期期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央行、银监会公布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通知指出,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地方各级政府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5•【文号】银监发[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今年以来,我国经济逐步回归平稳增长轨道,银行业运行情况总体平稳,信贷投放节奏得到较好控制,信贷结构不断优化。
但在国际经济复苏艰难、国内结构调整任务艰巨的大环境下,银行业面临的风险形势仍十分严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最新要求,积极应对当前形势下银行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现就下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抓紧抓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一是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实施动态台账管理。
在前期清查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台账,明确名单、贷款金额、还款方式和来源。
在平台企业净现金流的核算方面,对于土地收入返还,只有平台企业确实拥有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所产生的土地收入返还才能计入净现金流收入;对于股权收益,只有平台企业名下股权所产生的投资收益才能够计入净现金流收入。
按照现金流覆盖比例将贷款划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四类风险定性,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二是按现金流覆盖原则开展分类处置工作。
依据平台公司自身经营性现金流覆盖情况,平台贷款可通过整改为公司类贷款、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清理回收、仍按平台贷款处理等四种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省为单位,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平台公司的会谈工作,通报四类风险定性情况,研究协商各类平台贷款的整改措施。
银监127号文
银监会127号文全文文章摘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2024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考前冲刺试卷B卷含答案
2024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考前冲刺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5题)1、2015年9月,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商业银行能够在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满足未来至少( )天的流动性需求。
A.20B.30C.40D.50【答案】 B2、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不包括()。
A.实收资本或普通股B.超额贷款损失准备C.盈余公积D.一般风险准备【答案】 B3、以下哪一项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济责任?()A.支持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支持社会可持续发展B.关心社会发展,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通过发挥金融杠杆的作用,努力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C.以优质的专业经营,持续为国家、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创造经济价值D.提倡慈善责任,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答案】 C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至今,经营管理的不良资产主要是()。
A.银行不良资产B.证券不良资产C.信托不良资产D.保险不良资产【答案】 A5、商业银行应当对交易账户头寸按市值( )至少重估一次价值。
A.每日B.每月C.每周D.每年【答案】 A6、()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关配套的工程和有关工作。
A.基本建设投资B.更新改造投资C.房地产开发投资D.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答案】 B7、(2019年真题)某农村商业银行2017年4月末存款余额为40亿元,流动性负债余额为30亿元,贷款余额为32亿元,流动性资产余额为20亿元,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为10亿元,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为15亿元。
下列监管指标中,不符合要求的是()。
A.流动性缺口率B.存贷比C.流动性覆盖率D.流动性比例【答案】 C8、制定银行客户政策,对银行客户进行跟踪、监控、维护的过程是()。
A.客户开发B.客户管理C.客户反馈D.客户维护【答案】 B9、(2020年真题)A是一家批准开业两年的汽车金融公司,其办理的下列业务不合规的是()。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存贷比调整为监测指标后续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存贷比调整为监测指标后续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18•【文号】银监办发〔2015〕149号•【施行日期】2015.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存贷比调整为监测指标后续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5〕149号各银监局:根据2015年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在存贷比调整为监测指标后,持续做好流动性风险监管工作,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重要性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存款占比有所下降且波动幅度加大、集中度上升,负债整体稳定性下降,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程度扩大,流动性风险隐患增多并日趋复杂。
随着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改革的持续推进,金融创新快速发展,金融市场不断深化,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的因素日益增多且相互交织,流动性风险管理难度不断加大。
近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银监会修订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将存贷比由监管指标调整为监测指标,这是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发展、增强银行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等将发挥积极作用。
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切实提高流动性风险监管能力,对于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结合所监管银行的特点,做好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各项工作,增强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二、有效发挥存贷比指标的监测作用(一)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所监管银行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经营模式、资产负债结构和风险管理水平,开展定量测算,设置差异化的存贷比监测预警值或预警区间,适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银行采取相关措施。
解读最新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负责人解读最新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答记者问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贷款新规的发布实施和贯彻执行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贷款新规,或者说出台贷款新规有什么意义?答:贷款新规是我国银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银监会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台贷款新规,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首先,有利于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理念得以更新,风险管理工具也得到应用,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贷风险管理制度。
从近几年的金融实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经营管理取得了一些较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和提升。
同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模式在经济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相对粗放的地方,信贷文化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不仅直接影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到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需要进行立法加以引导和改善。
面对近年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张的状况,如何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已经成为银行日常经营和银行监管的重要责任。
为履行好这些责任,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就以系统化、规范化为指导致力于逐步建立健全各类风险监管制度规章,贷款新规是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修订与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贷款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和科学发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18正式版
(四)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五)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考虑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年第3号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8年5月23日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管理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包括现金流测算和分析;
(六)流动性风险报告是否准确、及时、全面。
第十五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商业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采用相对独立的本地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的,应当对其流动性风险管理单独进行审计。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一)总体目标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平衡可持续增长。
(二)指导原则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
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与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3.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
为保证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
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流淌性风险治理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流淌性风险治理 (2)第一节流淌性风险治理治理结构 (3)第二节流淌性风险治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5)第三节流淌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操纵 (6)第四节治理信息系统 (11)第三章流淌性风险监管 (12)第一节流淌性风险监管指标 (12)第二节流淌性风险监测 (13)第三节流淌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15)第四章附则 (18)附件1 关于流淌性风险治理要求的说明附件2 关于流淌性覆盖率的说明附件3 关于流淌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的说明附件4 关于外资银行流淌性风险相关指标的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淌性风险治理,爱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流淌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方法建立健全流淌性风险治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淌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操纵,确保其流淌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淌性风险水平及其治理状况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流淌性风险治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淌性风险治理体系。
流淌性风险治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差不多要素:(一)有效的流淌性风险治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淌性风险治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淌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操纵。
(四)完备的治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淌性风险治理治理结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淌性风险治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治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淌性风险治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银监会2014年2号令——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近日,银监会在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结合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实践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促进我国银行业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的变化,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隐患增加等问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
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愈发密切,个别银行或局部的流动性问题还易引发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紧张。
2013年6月,我国银行间市场出现阶段性流动性紧张现象,既有一系列预期和超预期等外部因素的原因,也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反映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未能适应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的发展变化。
因此,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
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许多银行尽管资本充足,但仍因缺乏流动性而陷入困境,金融市场也出现了从流动性过剩到紧缺的迅速逆转。
危机后,国际社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视。
巴塞尔委员会在2008年和2010年相继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构建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全面框架,在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定性要求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定量监管标准。
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标准》,对2010年公布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
银监会高度重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工作。
2009年,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近年来,银监会广泛调研、深入分析新形势下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借鉴巴III流动性标准,对现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进行梳理、补充、修改和完善,从2011年开始着手制定《办法》,并于同年10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监管新规及其影响
修 订 。2 0 1 1年 1 0月 , 中 国银 监 会 发 布 了 《 商 业 银 行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办法 ( 试行 ) 》 ,正 式 引 入 流 动 性 覆 盖率 ( L CR)和 净 稳 定 融 资 比例 ( NS F R )监 管 指 标 , 但 至 今 尚未 推 出正 式 的管 理 办 法 。本 文 将 在 跟 踪 巴 塞
当局 认 识 到 流 动 性 风 险 监 管 的 重 要 性 ,如 何 提 升 流 动 性 风 险 监 管 并 避 免 类 似 的金 融 危 机 再 度 发 生 随 即 成 为 了人 们 关 注 的焦 点 。 在 对 既 有 流 动 性 监 管 制 度 进 行 深 刻 反 思 和 总 结 各 国 监 管 实 践 的基 础 上 , 巴塞 尔委 员 会
巴塞尔协议 I I I 流 动性监 管新规 及其 影响
巴曙 松 ,尚航 飞 z,朱 元 倩 3
(1 .国务 院发 展 研 究 中心金 融研 究所 , 北京 1 0 0 0 1 0 ;2 .天 津 市 北辰 区人 民政 府 , 天津 3 0 0 4 0 0 ; 3 .北 京 大学 经 济 学 院 & 中 国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委 员会博 士后 流 动站 ,北 京 1 0 0 8 7 1 )
一巴塞尔协议iii流动性监管规则修订的背景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秉承资本充足管理的理念但危机中流动性风险对国际银行体系的破坏性使得该理念受到了挑战流动性风险所体现出的强传染性和冲击力使各国监管当局认识到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重要性如何提升流动性风险监管并避免类似的金融危机再度发生随即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流 动 性 风 险 监 管 改 革 是 巴塞 尔 协 议 I I I 系 列 改 革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在 2 0 1 0版 巴塞 尔 协 议 I I I 流 动 性 监 管 规 则 的 基 础 上 ,经 过 两 年 的实 践 和研 究 , 巴塞 尔 银
银监会两增两控考核口径
银监会两增两控考核口径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发布《银行业机构关于实施两增两控考核口径的通知》,要求银行业全面履行责任,坚持两个“增”和两个“控”,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实施两增两控考核口径,以提升服务水平,助力数字化转型发展。
首先,关于两个“增”,银监会要求银行实施“扩容增载”,加快推进金融客户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移动金融业务,拓宽投资服务渠道,丰富投资产品,深化金融改革,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同时,还要实施“多元融汇”,以深化多资本形式合作,推动同业合作,拓展新市场,为客户提供更多专业的金融服务。
其次,银监会要求实施两个“控”,即“合规管控”和“偿付能力管控”。
首先,实施合规管控,健全合规检查程序,严格落实银行业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控,规范执行各项监管政策,确保客户利益有效调节,实现合规发展。
其次,要实施偿付能力管控,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加强资金流向管理,加强现金流管理,严控流动性管理,实现有效的资金支出和收入的平衡,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同时,银监会还进一步提出,银行要加大技术革新和改革力度,继续发展小额贷款、网络金融、可穿戴设备支付等新业务,推进金融服务质量提升,加大与中小企业和发展弱势群体的金融支持,更好地满足居民、小微企业等消费者更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另外,银监会还要求银行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反欺诈管理,加快构建安全可靠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金融服务安全可靠、高效运行的同时,努力构建人性化的金融消费环境。
总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银行业机构关于实施两增两控考核口径的通知》,要求银行业加大技术革新和改革力度,坚持两个“增”和两个“控”,提升服务水平,实施两增两控考核口径,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居民和企业金融服务需求,以助力数字化转型发展。
流动性覆盖率LCR
存款方面,将分为对私和小企业存款,主权、央行和公营部门存款、其他大型企业存款和同业存款,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其中定期存款或者同业存款虽然规定的到期日在30天以后,但因为可以提前支取,也要计提相应的折算系数。
零售存款是指自然人存放于银行的存款,包括储蓄存款和存入保证金中的零售部分。在LCR的计算中,主要考虑30日内到期及可在30日内被提取的零售存款。普通定期存款,因为商业银行允许存款人在不支付相应罚金的情况下提前提取,可提前提取的部分应当按活期存款处理。不可提前支取的零售定期存款,如个人保证金存款,如剩余期限在30天以上,不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此外,在存款方面,还需要区分是否为稳定存款,分别给予5%和10%的折算率。
1、巴塞尔的具体规定与国际实施的情况
流动性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欧美许多国家虽然达到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但仍未能抵御危机,市场迅速逆转下一些金融机构流动性急剧消失而陷入经营困难。2007年金融危机中,很多银行过度依赖短期批发性融资、忽视集团层面的流动性风险,导致资产价格下降,损失增加。虽然各国央行在当时提供了规模空前的流动性支持,但也没能缓解流动性危机,主要在于流动性风险爆发的突然性和严重性,一级一些融资渠道在短时间内会消失殆尽,比如抵押品拒绝非国债的债券,这也暴露了金融体系流动性管理存在巨大风险隐患,对流动性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银监发[2006]8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银监发[2006]8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非现场监管标准,明确监管要求,保持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2007年正式运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75号)中有关内容的一致性,银监会对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的定义及计算方法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形成了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标内容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分为“资本充足”、“信用风险”、“盈利性”、“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五个方面,共计38项指标,涵盖全部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和监管评级指标,是银监会风险监管和风险评价的重要基准。
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不包括银监会制定的仅针对某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特色监管指标”。
“特色监管指标”的定义和计算公式请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指标定义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的定义包括“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两大部分(详见附件)。
指标定义是对指标计算方法的描述;计算公式是对计算方法的细化和明确。
通过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将“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与“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具体项目建立联系,明确了指标的数据来源,规范了指标的计算公式。
三、其他要求(一)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仅对指标的定义和计算公式进行了规范,指标的评价标准和监管要求仍按相关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