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巩固近期所取得成果,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激发安全生产正能量,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工作方针,以落实公司主体责任为落脚点,以细化工作任务提高操作性为目标,以切实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导向,以政策引导和体制机制创新为手段,着力构建严密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机制、高效的隐患排查治理运行机制和有力的隐患排查治理保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激发安全生产正能量,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受控。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建安施工现场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推进原则(一)提高认识,常抓不懈。
此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行动是一次长效工作,是一次逐级落实的工作,是一次分步有序推进的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次行动的重要性,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做好组织保障、制度保障、资金保障等各项保障工作。
(二)结合实际,协同推进。
各单位要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实际情况,有序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将已有的日常监管、标准化建设、专项整治等工作,与隐患排查行动有机结合起来,扎实稳妥推进。
(三)上下联动,持续改善。
公司、各建安单位以及所属在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协调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各单位要积极征询施工一线的建议,持续改进相关措施。
(四)完善职能,夯实基础。
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的职能,充分调动施工一线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动力,形成全员广泛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形成层级建设隐患排查体系,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各单位要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追究,促使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排查责任第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管理人员,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组织对煤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记录隐患排查、整治和处理的情况。
第三章罚则第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的,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发现安全隐患不报、漏报或者被查实的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对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对隐瞒、伪造、篡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煤矿企业,煤矿安监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或者关闭整顿等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自行制定,并报煤矿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安监部门所有。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煤矿企业的领导、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职工。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13日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6〕6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构,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研究制定阶段性隐患自查治理计划,明确责任和内容;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落实有关整治、防范措施,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
根据项目公司和我公司要求,结合我项目部实际,现就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治理各班组、各工区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亡人事故,有效遏制一般事故,将事故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一以下(按产值计算)。
二、组织领导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书记为副组长,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为成员的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全处,具体负责日常协调联系工作。
三、排查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3.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4.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12.对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5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____煤炭运销集团金裕达煤业“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有效治理煤矿“一通三防”各类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矿井的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一通三防”各类隐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隐患,另一种是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4、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者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得;5、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新井、改扩建矿井、新水平开拓延伸、采区准备,没有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8、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10、高突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高突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1、井下____材料库、采区变电所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1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装置;13、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14、使用____台(含____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____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____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____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15、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16、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17、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1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八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根据《____州教育系统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____》(____字…____‟____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教育系统安全____工作,努力防范各种不安全不稳定事件,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稳定保障。
经教育局研究决定于____年____月至____月底在全县教育系统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为使活动有步骤的开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安全稳定为主线,贯彻落实____,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以强化常规管理为重点,以隐患排查整治为抓手,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为师生创建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县教育系统平安稳定。
1学生骑自行车、未满____周岁的中小学生骑电动车、未满____周岁且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小学生骑摩托车上学放学的;学校教职工无证驾驶、违规驾驶以及用私家车开展营运活动的;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学校未建立校车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制度和车辆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学校用报废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接送学生的;学校聘用不具备校车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校车以及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校车驾驶员酒后、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山区公路或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属地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未对辖区内校车进行备案登记以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到位的。
(二)食品安全。
学校(含民办幼儿园)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违规经营、食堂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大宗食品原料未定点采购和索票索证(据)、物品保管和储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未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的;未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帐和未与大宗食品供货商签订《食品质量安全协议书》的;食堂加工和出售野生菌、四季豆、凉拌菜以及过期副食品(食物)的;学校小卖部出售三无产品的;未严格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的;食堂环境卫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未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工程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未严格落实抗旱保教措施导致学生饮水困难和不安全以及因干旱而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5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镇煤发(____32____文件(____《镇雄县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活动工作方案》____通知要求,特制热水河煤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安全生产法》、《____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安监____《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为重点,以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展。
二、____机构煤矿成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刘元仓(企业法人副组长:陈勤(矿长朱正洪(生产副矿长____忠(安全副矿长袁自银(技术负责人黄添明(机电副矿长成员:周方焜(生技科科长黄佑勇(调度室主任刘仕平(安检科科长史立平(办公室主任沈相华(掘进队队长邓一聪(运输队队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于安检科,由刘仕平兼任主任,负责本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活动的资料收集、上报及日常工作。
三、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的重点(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以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是否制订和执行;隐患排查整改、监测监控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否到位;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订和落实到个人。
(二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措施方案编制、贯彻、执行情况。
(四“一通三防”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本(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隐患,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和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办公楼、仓库、厂区道路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目标是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内部的最高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并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并将之纳入企业整体经营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查。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经验,交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并及时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明确组成人员和职责,并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突出重点,重点排查易发生事故的环节和部位,对重大危险源、化学品等特殊物品进行重点排查。
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及时发现、记录、报告,对于发现的问题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隐患消除。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保存排查记录、整改情况和评估结果等相关材料。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3篇)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指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的工作。
第四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注重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二章隐患排查第六条隐患排查工作要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并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
第七条隐患排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生产安全隐患,如火灾隐患、危化品泄漏隐患等;(二)交通安全隐患,如道路隐患、交通设施隐患等;(三)环境安全隐患,如环境污染隐患、环境噪声隐患等;(四)公共设施安全隐患,如水电设施隐患、市政设施隐患等;(五)社会治安隐患,如违法犯罪隐患、社会秩序隐患等。
第八条隐患排查工作要注重发现问题,重点排查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
第九条隐患排查工作要坚持科学性、专业性和实用性,依托技术手段和专业服务,提高排查效果。
第十条隐患排查工作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群众参与排查工作。
第三章隐患治理第十一条隐患治理工作要针对性强,根据排查结果制定具体的治理措施和计划。
第十二条隐患治理工作要注重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技术手段、管理措施和法律手段等进行治理。
第十三条隐患治理工作要注重分类处理,按照不同类型的隐患采取相应的治理方式。
第十四条隐患治理工作要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治理效果。
第四章隐患整改第十五条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六条隐患整改工作要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建立健全整改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隐患整改工作要注重解决根本问题,避免统一整改,一刀切的做法。
第十八条隐患整改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进行责任追究。
物业公司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物业公司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总公司下发的《关于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有效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结合物业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治理生产安全、用电安全、治安消防安全的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对重点要害部位和危害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促进物业公司实现安全发展,奠定检视的基础。
二、排查治理范围1、办公楼房、集体宿舍、家属宿舍、外租房的用电设施设备和危险房屋,以外租房为重点;2、各营运公司和直属单位电器设施设备的电源、线路、保险,以国家行业标准为重点;3、易受大风、暴雨、洪水、暴雪、雷电等自然灾害影响的房屋和场所;4、公交幼儿园各项安全设施及安全保障是否到位;5、宿舍区治安、消防的安全措施和安全保障;三、排查治理的内容要在去年排查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对今年排查治理的范围中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健全安全生产机制体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处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具体包括: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2、进一步加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修情况。
4、安全生产主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完好并及及时维护、保养;5、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追究并引以为戒;6、认真抓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及教育培训,各宿舍区、幼儿园的主要责任人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继续落实一线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7、加强幼儿园安全措施和安全保障,细致排查安全隐患,发现一个整改一个。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隐患排查
1.定期排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
改。
排查内容应包括设备设施、作业程序、职工行为等方面。
2.专项检查:针对特定工艺、设备或作业环节,进行专项安全隐患排
查,确保安全隐患的全面清查。
三、隐患治理
1.隐患整改: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企业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
并按照整改计划逐项整改,确保隐患得到消除。
2.督促落实: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隐患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
保整改到位,排除安全隐患。
四、隐患管理
1.档案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档案,详细记录隐患排查、
整改情况,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归档。
2.信息公开: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提
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参与程度。
五、责任追究
1.明确责任: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2.加强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结语
本管理办法将有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隐患带来的损失,保障职工安全生产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企业和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责任,共同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安全问题的关注也日益增加。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并实施一套完善的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特制定了一套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1.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2. 规范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行为;3. 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及实施方案1. 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1.1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岗位。
1.2 安全隐患排查应覆盖全部工作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
1.3 安全隐患排查应周期进行,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
2. 安全隐患报告责任2.1 发现安全隐患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控制和处理。
2.2 安全隐患的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
3. 安全隐患整改责任3.1 发现安全隐患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启动整改程序,制定整改方案。
3.2 整改期限应合理设定,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
3.3 完成整改后,应进行复查,确保安全生产达标。
4.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4.1 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4.2 对于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4.3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从严惩处。
5. 安全隐患信息共享责任5.1 相关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相关安全隐患信息。
5.2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与安全隐患信息的发布和共享,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和监督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安全隐患责任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解决安全检查不认真、不严格、不规范,特别是查不出问题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及职工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按照《XXXX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规定,对全省XXXX个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常态化全覆盖监管。
(三)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进行奖励。
二、责任分工(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有关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管,是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的第一责任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严格审批,把好安全准入关,落实淘汰落后政策,坚决杜绝和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三、方式频次(七)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省级每季度、市级每两个月、县级每月至少深入基层一次,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巡查指导。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22年5月1日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34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2024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所有从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和整改,保障安全生产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公开透明。
第五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风险管理、协同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一般设立隐患排查监督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和方案;(二)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按期完成隐患排查任务;(三)安排专人负责对隐患进行治理和整改;(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五)记录、报告和分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六)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定期评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效果。
第八条隐患排查监督部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第九条隐患排查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相关专家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程序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程序包括制定计划、开展排查、整改隐患、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应当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明确排查的范围、目标、内容、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前言安全生产是每个企业都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安全生产隐患的存在可能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营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因此,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实现真正的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应当从设备、技术、管理、环境、人员等方面全面开展,对企业的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和工艺流程以及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
2.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整改,在整改过程中要加强风险评估和管控,确保整改效果符合要求。
3.针对一些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尽快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企业应当定期进行隐患排查,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1.对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责任清晰、权责相对。
2.在企业内部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管理的责任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流程和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利义务。
3.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求各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确保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4.针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严重违纪失职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相关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重要性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要求。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对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流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和要求。
总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关系到企业的正常运营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并建立相应的责任体系和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前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的重要任务。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隐患也在不断增加,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安全生产法》。
本文将围绕着《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探讨。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重要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在企业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安全隐患。
这些潜在风险和安全隐患可能随时引发企业的事故,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首先,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可以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只有通过对隐患的排查,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才能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其次,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有益于企业的发展。
从长远角度考虑,如果企业不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可能因为安全事故发生而导致企业的生产被迫停止,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信誉。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是企业必须要做好的工作,也是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关键。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具体实施1.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计划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计划。
排查计划要明确排查的时间、地点、责任人、检查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等。
2.分析评估隐患企业应当根据隐患的性质、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针对严重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轻微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并限定整改期限及验收标准。
3.加强隐患整改工作企业要加强对隐患整改工作的直接和实际管理,确保整改措施得到落实,隐患得到彻底清除。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并及时提交隐患排查整改报告。
4.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要不断加强隐患排查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同时,要不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排查、整治、验收等管理工作,对隐患责任人进行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轨道交通燕房线02标安全隐患治理制度特制定以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增强对事故隐患的控制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以项目上组织的大检查或市县以上部门的现场检查笔录为依据,追究操作人员和倒查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现场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上级部门的检查笔录)对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四条:本项目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领导小组,,将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情况进行填表签字存档。
第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或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不良和管理上的缺失。
主要从技术管理、生产现场、人员操作、装备设施等方面进行排查。
第二章隐患排查整治职责分工和整改落实及责任追究一、各级管理人员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制1、项目经理:对全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每月主持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召开安全隐患整改办公会,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计划,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及时做出安全隐患整改决策和指令。
管理项目全面工作。
2、总工程师:对全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技术措施,配备技术力量,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全费用资金计划,参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3、安全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监察部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报告、整改、监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按照《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京昊华经生发[2010]175号文相关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必须做到“三全”,即安全隐患排查要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和所有人员,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的死角和盲点。
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必须做到“四到位”,即安全隐患治理要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安全培训措施四到位,避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再发生事故。
第七条各生产矿隐患排查分两级,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其中一般隐患分矿级和科段级,所有上报材料中的隐患应包括矿级隐患,以及未消解的科段级隐患。
矿级隐患必须由副矿长以上管理人员负责。
第八条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向公司汇报,公司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对全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公司安监部负责对各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负责制定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以及安全隐患治理各项措施。
第十三条各生产矿矿长是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各专业副矿长是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各生产矿安监站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六条坑井安监站长对本坑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七条各科段长是本科段作业范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班队长对本作业工作面(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三章安全隐患排查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煤矿各班队长每班组织对本班作业范围的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及时记录在施收工会记录本上,并
在隐患排查看板上显示。
第二十条煤矿各科段正职每天组织对本段作业范围的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向矿安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主管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在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前,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各专业技术
的隐患排查。
第二十二条煤矿矿长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相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查出的安
全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书面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煤矿矿长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并填写《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月度登记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结果等。
公司安全监察部把各矿情况汇总后向上级煤矿安全
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排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排查情况上报公司安
全监察部。
纸版经矿长签字后留存备查,上报公司安监部电子版。
下半月的全面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合并
召开,最迟于28日前上报公司安监部。
第二十五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公司隐患排查会,每月召开一次,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采购、运销等
部室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高管参加,组织研讨确定公司级隐患,研定隐患的治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隐患的分类、认定及治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隐患的分类。
把安全隐患分为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采区机电运输、地
测防治水、安全监控、运销等10个专业,性质分为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矿级及科段级)和生产过程中特殊生产工艺的特别隐患(指生产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如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掘进巷道贯通等在生
产中容易发生事故的安全薄弱环节)。
第二十七条安全隐患的认定。
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严格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国家局133号)进行认定,一般隐患和特殊生产工艺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手册》中各专业所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安全隐患的治理。
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根据国家规定必须停产进行治理;对于一般隐患和特别隐患的治理要做到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安全培训措施四到位,并且在治理过程要由管理人员和安监员跟班作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查出班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班队长处罚50~500元。
1、班队到工作面后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隐患排查后不记录的;
3、隐患排查后不安排专人治理的;
4、隐患处理后不验证的;
5、隐患排查后不在隐患排查看板公示的。
第三十条科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科段长处罚100~1000元。
1、科段不按规定排查的;
2、排查后不公示的;
3、排查后没有在派班指令单上派班的;
4、不在班前会上通报的;
5、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向矿报告而被矿检查发现的;
6、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7、没有去现场治理、验证的;
8、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处罚500~2000元。
1、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隐患排查后有漏项的;
3、不安排责任人治理的;
4、对隐患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6、没有去现场治理、验证的;
7、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二条煤矿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3000元。
1、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排查出来没有及时汇报,并被公司发现的;
3、没有制定专项措施,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治理的;
4、隐患排查档案和隐患排查资料不全的;
5、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6、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三条公司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0~2000元。
1、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不按照规定组织隐患排查;
2、相关专业和部门不按时参加的;
3、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制定相关措施治理的;
4、公司安全监察部对相关措施验证不到位的。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前追后究”
1、“前追”是指如果上一级管理人员在某地区发现了某一隐患,而下一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作业地区、同一班次没有发现,要对其追究责任。
2、“后究”是指某作业地区漏查安全隐患的、安全隐患治理不认真或不及时、制定的隐患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或不能落实的、因为隐患没有被发现而发生事故的等情况,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