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损失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及纳税筹划
存货盘亏、毁损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及纳调整
存货盘亏、毁损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一、存货盘亏、毁损的会计处理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亏(盈)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发生盘亏和毁损的存货,在报经批准以前,应按其成本(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报经批准以后,再根据造成盘亏和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是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
二是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或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记入管理费用。
三是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和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转作营业外支出。
二、存货盘亏、毁损的税务处理(一)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该条例,对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注意:1.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存货发生正常损失(如过期失效、水分蒸发等)以及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2.如果是由于存货转让、捐赠、抵债不及时记账造成的盘亏,估价入账的原材料收到发票时未红字冲销,或者因少转成本(有金额没数量)等原因导致的盘亏,以及商品零售企业因串货同时出现的“盘盈”、“盘亏”应按会计差错处理,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两者的目标不同,会产生一定的差异,这就需要对差异进行分析。
本文就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法法规与会计准则不一致税收法律体系包括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务规定、税收实施细则等,税法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的合法性。
而会计核算则遵循会计准则,其目的在于反映企业的经济实际情况。
2、征税对象不同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的征税对象不同。
税务处理以国家税收为目标,而会计核算则以企业为目标。
因此,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一些业务活动在税务处理中可能会被忽略或误估。
3、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不同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是以税法为准,而会计核算则是以会计准则为基础。
税法认可的费用、成本、减免等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有所不同,导致在计算税费时会产生差异。
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的影响由于税法法规与会计准则的不一致,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可能会产生差异。
这些差异不但会影响企业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还会对企业的税务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些企业因为对税法不熟悉而导致的税负风险会加大,也会因此被税务机关纳入监管对象。
三、解决办法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解决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差异:1、了解税法法规企业需要在日常的经营和管理中不断学习了解税法法规,特别是涉及到减免税的政策和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不熟悉税法而产生损失。
2、合理应用会计准则企业在核算账目、报表时需遵循会计准则,在核算期间应合理应用会计政策,将每种业务让不同的部门进行对比,从而确保对账合理、透明。
3、申请税务协调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协调,让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指导和协调,避免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
以上是解决办法,企业在管理、经营中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探索,并从操作层面、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入手实现“和谐”发展。
税会差异分析及税务处理方法
存货
六、存货损失的涉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 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 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但未规定相应的审批程序。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规定,
存货
存货因销售、变卖、正常损耗发生的正常损失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一律不再需要审批, 企业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即 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 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非正常存货损失,以 及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 失,企业应扣除变价收入、回收回金额以及责 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财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 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存货
二、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 损失和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涉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 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 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 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 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集美地税稽查局
货币资金及应收款项
一、货币资金损失的涉税处理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企业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 素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现金短款,以及存入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或全部不能收 回而造成的损失。《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令)第 七条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 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 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 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 款……的损失;……。
存货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移送他人的涉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移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计提增值税
从会计和税收差异中探求纳税筹划
从会计和税收差异中探求纳税筹划本文通过对会计要素的分析,指出了在会计实务中,应遵循的核算原则和在纳税筹划方面两者的区别,既要维护税收的尊严,又要利用税收优惠,为企业节约开支,使企业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标签:纳税筹划会计税收差异税收筹划是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的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使纳税主体减少税收负担、节约税收支出、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和发展,营改增税制的进一步推进,企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取得一席之地,必须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生存力,而企业提高竞争力和生产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努力做好税务筹划,尽可能的减轻企业的负担,达到价值最大化。
税收和会计制度有很多的不同点,无论是从内容上、资产要素上、负债要素上,还是从所有权权益要素上、收入要素上、费用要素上、利润要素上分析,两者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税收筹划就是要运用这些差异来预先安排涉税事项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从内容上看,税收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无偿性,主要规范的是征税行为和纳税行为,而会计制度是为了满足各方及时的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成立的,主要规范的是会计核算行为。
从处理方法看,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而会计制度则必须在两者之间选择一个,并且一旦选定就不可以随意更改。
从制定目的看,税法是通过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来保证国家取得合理的财政收入,进而引导社会投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它还对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约束和控制作用,而会计制度通过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为投资者提供了很多的参考资料,让投资者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同时这些会计资料也是纳税的主要依据。
在资产要素中,二者存在入账价值、折旧与摊销、收入处理、减值准备等方面的差异。
①资产入账价值的差异。
两者在资产入账价值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税收的范围更广泛一些,包括实际支出和完全价值,但是会计处理仅仅包括实际的支出或者实际的价值。
自制存货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老会计人的经验)
自制存货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老会计人的经验)自制存货是指制造型企业的产成品、在产品或半成品,其成本核算在会计上有一系列的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进行规范;而企业所得税法并无单独的针对自制存货成本规定,而是分散于其他相关规定中。
因此,二者的差异带来的差异及纳税调整应给予关注。
一、自制存货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规定,自制存货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建造存货的时间在1年及1年以上的,为建造存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应计入存货的成本。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五险一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
根据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等应预提计入相关的存货成本。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企业自制存货领用原辅材料成本核算的办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而领用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则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分次摊销法。
二、税务处理1、领用原辅材料成本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2、直接人工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有哪些
存货⾮正常损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有哪些存货是⼀个企业的重要资产,但是在企业的⽇常管理当中,不免出现存货的⾮正常损失,那么针对存货的⾮正常损失,应当如何进⾏会计与税务的处理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存货的⾮正常损耗主要有两种原因(⼀)⾃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霉烂变质等损失。
前者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计⼊“营业外⽀出”,后者在扣除有关责任⼈员赔偿后计⼊“管理费⽤”。
但是“⾃然灾害损失”,必须是“事前不可知、事中不可控、事后有证据”的损失。
对于原因不明的损失,只能归于“管理不善”,计⼊“营业外⽀出”。
⼆、有关税收事项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正常损耗,不论是什么原因,对应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对于毁损的存货是否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毁损的存货是否要转出进项税额?有不同的观点:(1)、认为可不转出,因为存货毁损,与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霉烂变质”不同,税法也没有对这⽅⾯要转出进项税的规定,对此项存货损失,所以可以不作转出进项税的处理;(2)、应转出。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这种情况进项税要转出,但从增值税计税原理来讲,企业为⽣产或流通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但这种抵扣是有条件的,即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于应税⽣产或流通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
既然存货已毁损⽽不能⽤于⽣产应税货物或进⼊流通,当然也就不能抵扣。
两种说法都有道理,你是倾向于后者,还是更欣赏前者?2、所得税处理对于计⼊“管理费⽤”的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因为属于责任单位管理上的原因,国家不可能因此⽽受税款的损失,因此这部分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对于⾃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是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
根据国税发[1997]190号⽂件规定,纳税⼈在⼀个纳税年度内⽣产经营过程中发⽣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然灾害等⼈类⽆法抗拒因素造成的⾮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老会计经验】企业存货损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存货损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会计准则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发生存货损失的情况,在各种情况下又将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呢,下面就这个问题我们举例说明如下:一、原材料损失的处理1、0x20原材料采购过程中的途中损耗及入库前的合理损耗的处理例题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数量100公斤,不含税单价100元,运输途中发生损耗1.5公斤,入库前挑选整理发生损耗0.5公斤,实际入库98公斤,款已付,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原材料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贷:银行存款 11700该记帐凭证后所附的入库单数量为98公斤。
登记原材料明细账时,数量98公斤,金额10000元,单价为102.04元/公斤。
应做如下税务处理:购进原材料时,途中及入库前发生的合理损耗计入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正常损耗部分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原材料入库后发生盘亏的处理例题2:一般纳税人盘亏原材料一批,价格为50 000元,经查明属于保管不善被盗造成的原材料损失40 000元,另外10 000元属于自然损耗。
原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7%.应做如下会计处理(1)存货盘亏时,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0 000贷:原材料 50 000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6 8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 800(2)查明原因后做如下分录:借:管理费用财产盈亏 10 000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 46 8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6 800应做如下税务处理:增值税方面,经查明原因后,自然损耗部分进项税允许扣,对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损失,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存货损失的会计与税收处理问题探讨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 、 、 毁损 报废损失 , 转
让财产损失 , 呆账损失 , 账损失 , 坏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因素造成的损失 以及其他损失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
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 , 是指因管理 不善造成被盗 、 丢失 、 霉烂变质的损失 。 会计处理时 , 若企业发生非正 常损失 的购进货物及 相关应税劳务 , 其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如 果企业 在货物发生非 正常损失之前 , 已将该购进 货物 的
而乙公 司也在年末进行 了盘点 ,全年 累计 盘亏 约 20 5万元 , 根据内部管理权 限经审批后 , 在管理 费用 中列
准后 , 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发生盘亏和毁损 的存货 , 在报经批准之前 , 根据 “ 存
对企业毁损 、 废的存货 , 存货的成本减 除残 报 以该 值 、 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 的余额 , 保 作为存货毁损 、 报 废损 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被盗的存货 , 以该存货的成本减 除保 险赔款 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作为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 、 毁损 、 报废 、 等原 因不得从增 被盗 值税销项税额 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
银行存款 80 00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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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盘点表”按其成本转入 “ ,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
流动资产损溢” 目。 科 报经批准之后 , 再根据造成盘亏的 原因 , 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 属于定额 内损耗 的 , 经批准
存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存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一、存货的范围存货的范围与确认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存货的定义建立在会计规定的基础上。
因为新会计准则确认固定资产的标准与《实施条例》相同,所以会计与税法确认存货的范围基本相同。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一)一般情形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上,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实施条例》:存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差异分析:会计与税法对于存货的初始计量基本上没有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指出,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因为《实施条例》没有规定进货费用可以直接进入当期损益,这种情形下,存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是否形成差异,需要税法进一步明确。
【老会计经验】存货期末计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存货期末计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一、存货期末计量原则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其中,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
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应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二、存货期末计量方法(一)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企业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计提方法可以根据存货的特点在单项计提法、分类计提法、综合计提法中合理选择。
2.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
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的筹划分析
所属系经济管理系专业会计学学号03408240姓名俞琦乐指导老师许凤目录摘要 (1)关键字 (1)前言 (1)第一章税法关于存货损失的规定 (1)第二章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2.1正常损失 (4)2.2非正常损失 (4)第三章存货非正常损失处理方法 (6)结论 (8)参考文献 (9)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的筹划分析作者:俞琦乐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环境瞬息万变,合理确定企业存货储备的数量和方式也越来越重要,市场因素、自然损耗、管理不善、资产减值、意外因素等都会造成存货储备的损失。
对于正常的损耗,损失金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非正常损失,则要将其进项税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要复杂一些,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以促进企业发展。
关键字存货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税收筹划一、前言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环境、条件的日益成熟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税收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纳收筹划被愈来愈多的纳税义务人提上企业财务管理的日程。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规避射水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一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筹划、对策与安排(参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税务筹划学》盖地)。
税收筹划的目的纳税人税收负担最低化或税后财富最大化,争取实现“纳税最少”,“纳税最晚”。
而存货是企业重要的资产,存货的损失的筹划也引起了企业管理者的注意,成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一部分。
从而,实现纳税人财务收益最大化,提高企业的会计公里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二、税法中关于存货损失的规定1.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固定资产、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差异
固定资产、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差异一、固定资产、存货损失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规定:1、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固定资产、存货损失的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毁损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存货处置收入- 存货账面价值- 相关税费= 存货处置收入- - 相关税费《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毁损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相关税费=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 相关税费三、固定资产、存货损失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固定资产、存货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时不一定等于以上会计公式中所计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一般情况下,企业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计提的年度即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次,所以在处置时需要做纳税调减项处理。
企业存货损失了100万元,两种处理结果,竟然相差13万元的增值税款!
存货损失财税处理
先给大家举个例子,存货损失了100万,两种处理结果,竟然相差13万元的增值税款!
处理方式一
企业存货霉烂损失了100万元,经领导批复,追究仓库保管王五管理不善的责任,公司内部批评,并罚款100元。
请问:
企业损失的这100万元存货,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复: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霉烂变质,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13万元。
处理方式二
企业存货损失了100万元,经领导批复,由于属于过期引起的损失,不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不追究仓库保管王五的责任,由公司承担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
请问:
企业损失的这100万元存货,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复:
属于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13万元。
存货管理不仅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还是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财税处理存在风险的重要环节。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学习企业存货管理的财税处理以及风险,本次小编准备好了一场直播!。
公司库存损害的3种情况注意这5点进行税收筹划
公司库存损害的3种情况注意这5点进行税收筹划情况一企业在清理库存的时候发现其中含有价值200万元的货品因管理失误遭到损坏。
那么问题来了,这200万的存货增值税怎么处理?按照规定,因为管理失误而造成的非正常损失的货品,就需要做进项转出,所以这200万x13%=26万元(增值税)需要转出。
情况二企业在清理库存的时候发现其中含有价值200万的库存损失是由产品保质期过期造成的,该如何处理?通常情况下这属于正常损坏,也是正常损失,所以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情况三企业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毁,应将其静损失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科目。
注意区分以下四种与存货有关的特殊情形:(1)入库前发生的合理损耗,记入存货的成本,不合理损耗,不应计入存货的成本,根据发生损耗的具体原因,计入对应的科目中。
(2)应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3)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损耗,应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查明原因后转入“营业外支出”。
(4)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计入所购商品成本。
在实务中,企业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再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财务和企业主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进项和销项尽量保持和业务相关。
2. 记账和报税是相互关联的两件事。
企业要根据税局给你核定的税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
3. 报税和缴税也是两码事,报了税不一定要缴税款,但是尽量避免长时间的零申报(如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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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损失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及纳税筹划
肖亚军/文
一、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对于因历史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差异所产生的存货损失,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时,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种存货损失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在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已提取存货损失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上述存货可按提取损失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成本。
对于存货中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是一项重要的会计事项。
对此事项,新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对于税务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存货损失的处理规定不同,使两者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上产生差异,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二、存货损失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纳税筹划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存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这样使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利息计入存货成本,使得当期财务费用降低,提高了企业的经营业绩。
(二)不同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应该考虑以下因素:1.若预测购进货物价格将下降,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
该方法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令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反之,若预测购进货物价格将上升,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2.若预测购进货物价格较稳定或者价格难以预测,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
该方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
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所得税。
3.若购进货物价格变化不稳定且单位价格较大,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
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意味着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加权平均法,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入,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