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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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2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2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现将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姚学龙同志,主持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全面工作。

李晓奇同志,负责市政府综合文字工作,协助分管办公室人事、机关绩效考核工作,分管秘书一处、秘书四处、秘书七处、秘书八处。

张波同志,负责办公室机关内部管理工作,协助联系市政府驻外机构联络管理工作,联系公安、援疆、机关工会工作,分管行政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秘书六处、信息处。

徐金珠同志,负责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工作,联系环保工作,分管口岸管理处。

黄冬同志,协助市政府秘书长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胡柏林同志,负责文电处理工作,协助分管督查工作,分管文电处、秘书二处、秘书三处、秘书五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新闻联络处)、电子政务办公室。

武正华同志,协助分管市政府研究室工作,分管市政府研究室经济研究处、社会发展研究处。

吴波同志,协助分管机关党建等工作。

王胜同志,负责市政府督查室工作。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3日——结束——。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7•【字号】盐政办发[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06〕57号)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六年五月十七日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市行政中心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是指市行政中心大楼及其附属设施、市信访局办公楼在正常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汽、设备维修、设备检测、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三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的管理,坚持保障与节约并重的原则,采取现代技术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行政中心管理单位。

负责行政中心的供水、供电、供汽、设施维护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行政中心的各项节能降耗措施和具体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并及时通报驻行政中心办公单位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节能工作情况;编制上报行政中心运行经费预算并执行批复下达的经费预算。

第五条驻行政中心办公单位负责管理和督促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控制行政中心运行费用的各项管理制度,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节约节支意识。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行政中心能耗、水耗定额、支出标准和考核办法;科学核定市行政中心运行成本基数,并严格审核、下达行政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保障行政中心正常运行经费的供给;承担行政中心运行中的设备、物料、服务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盐政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政府研究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调研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职责;增加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建设工作。

(三)将市口岸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不再管理市无线电管理处。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承办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负责办理市政府的日常公文收发工作。

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机关、省政府及省级机关发送市政府的公文。

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公文处理工作。

(三)负责起草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所需的各类文稿。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工作。

(五)协助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市行政中心办公楼节能管理意见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市行政中心办公楼节能管理意见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市行政中心办公楼节能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盐政办发[2007]96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市行政中心办公楼节能管理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07〕96号)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市领导意见,现将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市行政中心办公楼节能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带头厉行节能、节约,搞好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七年七月九日关于加强市行政中心办公楼节能管理的意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2007年6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健全能源节约的长效管理机制,降低市行政中心运行管理成本,现就加强市行政中心办公楼节能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节能宣传,强化节能意识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节约意识,牢固树立以勤俭节约为荣、以铺张浪费为耻的观念,养成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良好习惯,形成崇尚节约的良好风气,努力在机关营造节约资源的良好氛围。

市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会议、设置标语牌、楼层分众传媒宣传等多种途径,及时宣传节能知识和节能方法,倡导节能新理念。

二、落实节能措施,严格控制能耗(一)加强办公室节能管理1机关办公室夏季空调控温不得低于摄氏26度,冬季空调控温不得高于摄氏19度,禁止开窗使用空调,禁止使用移动式采暖设备,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后要随手关闭空调。

工作日中央空调开机时间为7:30-18:00,开机时间可根据气温变化情况及时适当减少。

非工作日或晚间如有加班需要,应提前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衔接,空调机房值班人员根据通知按所在楼层、区域开放中央空调。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盐政办发[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盐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

(二)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三)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依法行政规划和工作计划,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承担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协助市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二)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改革、经济贸易项目在法制上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市政府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工作职责,承办市政府的法律咨询事务。

(三)拟订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起草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组织清理、编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文本;组织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发XXX解释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盐政办发[2010]58号【发布部门】盐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30【实施日期】2010.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三十日盐城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职责。

(三)加强市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加强对市区市容环境方面各类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与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并同步组织实施。

(三)根据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依法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建筑亮化、生活垃圾、特种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车辆清洗的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负责市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0]217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0]217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0〕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研究,现将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中介管理,规范市场中介执业行为,维护市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二)资产、土地、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安全评价等评估机构;(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四)测绘、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机构;(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六)企业登记注册、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拆迁、拍卖、经纪等代理机构;(七)为经济活动提供有偿服务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中介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执业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合法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规章,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盐政办发[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2日盐城市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盐城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上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市、区)(含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上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及其它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章公共机构职责第四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节能工作组织领导体系,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完善节能管理制度,根据节能规划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落实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完成水、电、油等节能目标任务。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盐政办发[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盐城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市财政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财政局拟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改革方案、管理办法,国有资本金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的职责划入。

(二)将市财政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产权变动和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管和保值增值,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管理,参与选派监事和市级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具体工作,市级授权经营企业财务总监的选派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入。

(三)加强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

(五)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事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盐政办发[2008]120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盐政办发[2008]120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盐政办发〔2008〕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1制定本技术规范的目的和依据为了使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技术规范。

2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3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限31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3 2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但是不得新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不得增设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增设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得超越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幅度。

33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结构规范4名称的表述41基本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完整、准确、简洁,能够集中体现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的情形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盐政办发〔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盐政办发〔2019〕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意见:一、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坚持“集中进场、统一监管、综合执法、管办分离”的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

(一)强化领导及完善统一监管体制机制建设。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公管委”)要切实履行统筹领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职责。

市公管委办公室(下称“市公管办”)要具体落实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要求。

(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能相互分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1.市公管委工作职责: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组织领导和统筹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研究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重大政策措施;监督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审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策性文件、意见;牵头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2.市公管办工作职责:承担市公管委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拟订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政策措施和进场交易目录;建设和管理全市综合专家库;监督市各行业、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履行职责;牵头受理公共资源交易质疑投诉,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疑难复杂质疑投诉查处;研究分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状况,并提出对策措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盐政办发[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盐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商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协调反补贴、反倾销和产业损害的调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市发改委承担的农产品(不含棉花、粮食)关税配额的有关工作职责,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全市人员出境就业政策以及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审核转报、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三)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加强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商务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经济国际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发〔2015〕14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发〔2015〕14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发〔2015〕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1日盐城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文件),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十类。

本办法所称行政主体,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属事业单位、列入市委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设在本市的国家和省垂直管理部门。

第三条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公开透明、动态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工作。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以及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确认工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审批制度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审批制度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审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盐政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审批制度的通知(盐政发〔2012〕27号)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盐城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审批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经盐城市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市区规划管理采用会议决策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分别通过专家论证咨询、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决策、市规划局局务会会议决策和规划分局会议决策等四种方式进行规划审批管理。

具体决策审批制度如下:一、专家论证咨询制度在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领导下成立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各类规划编制方案以及重大项目的方案选址提供论证咨询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为规划管理提供决策审批依据。

具体项目范围为:(一)各类规划编制成果体系。

包括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概念性规划方案。

(二)列入近期建设重要地段的重大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城市重要节点及重要轴线的公共建筑单体方案。

(三)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绿地、重要管线走廊规划方案。

(四)省级以上立项项目及跨行政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论证。

二、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决策制度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委员会会议,采用两种会议方式,一是由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二是受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托由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或分管规划的市领导主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盐政办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盐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协助省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强化指导管理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职责。

(五)强化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查各县(市、区)和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监督在我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

(四)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指导、协调、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六)管理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的初审工作。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盐政办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将市卫生局的市直单位离休人员医药费管理、结算、核报职责划入。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拟定全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将技工院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7•【字号】盐政办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06〕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改进机关作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

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投诉中心在办理投诉事项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

(二)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以及市各部门、单位和省属驻盐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

(三)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盐政规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盐政规发〔20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八月十日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依法授予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制定机关制定的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制定机关依照本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该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

第五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四)作为部门管理机构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五)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优化办等部门关于压降涉企中介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优化办等部门关于压降涉企中介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优化办等部门关于压降涉企中介收费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4•【字号】盐政办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优化办等部门关于压降涉企中介收费的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优化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压降涉企中介收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压降涉企中介收费的意见(市优化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解决涉企中介“收费高、收费乱”的问题,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在全市开展涉企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盐办发〔2009〕35号)精神,压降涉企中介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压降涉企中介收费的重要意义2007年,我市开展了包括中介机构及其收费在内的四项专项整治,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随着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企业和项目建设中对中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要求也越来越高,中介服务中“收费高、收费乱”的问题日益凸现,对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开展涉企中介专项整治、大力压降涉企中介收费,对于我市积极打造全省收费最低地区、减轻企业负担、增创发展新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涉企中介机构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压降涉企中介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上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认真落实压降涉企中介收费工作。

二、狠抓落实,严格执行涉企中介收费压降政策这次压降涉企中介收费的重点范围是与项目审批、企业设立和经营关联度紧密的、社会反响比较强烈的项目,共涉及市直13个行业的39项收费项目,压降后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09]79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09]79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09〕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盐城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64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的方针,围绕假发票的印制、倒卖、使用和发票的非法出售、购买、虚开行为,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建立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一)工作目标。

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得到遏制,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得到阻截,兜售假发票的高发区域得到整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报销的问题得到制止,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增强。

(二)工作任务。

集中力量对印制、兜售假发票,以及虚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整治;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等使用虚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进行整顿规范;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采取有效手段,阻截发票违法信息传播。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和分工为保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顺利开展,决定成立盐城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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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
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盐政办发[2006]57号
【发布部门】盐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17
【实施日期】2006.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盐政办发〔2006〕57号)
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十七日
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市行政中心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是指市行政中心大楼及其附属设施、市信访局办公楼在正常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汽、设备维修、设备检测、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三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的管理,坚持保障与节约并重的原则,采取现代技术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行政中心管理单位。

负责行政中心的供水、供电、供汽、设施维护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行政中心的各项节能降耗措施和具体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并及时通报驻行政中心办公单位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节能工作情况;编制上报行政中心运行经费预算并执行批复下达的经费预算。

第五条驻行政中心办公单位负责管理和督促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控制行政中心运行费用的各项管理制度,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节约
节支意识。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行政中心能耗、水耗定额、支出标准和考核办法;科学核定市行政中心运行成本基数,并严格审核、下达行政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保障行政中心正常运行经费的供给;承担行政中心运行中的设备、物料、服务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检查监督行政中心运行经费使用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审核,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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