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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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2.08.16
•【字号】浙交〔2022〕97号
•【施行日期】2022.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强化施工分包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16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docx。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一、前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

但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生产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二、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涉及工程建设、生产和运营等全过程,旨在推动安全工地建设、实现“人无事故、事故无影响”的目标。

三、建设管理1.建设组织:建设项目实行授权委托和核准备案制度,需设立项目部或者组织机构,做好工程建设的计划、设计、招投标、施工进度、安全质量等管理工作。

2.工程设计:实施安全设计的原则,根据工程项目性质、规模、周边环境等因素,确定安全防护措施、交通运输组织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保障施工和运营的安全性。

3.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据实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工法、施工机械和设备使用、施工技术措施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4.安全质量检查:建立安全质量检查机制,明确检查内容和频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

四、生产管理1.操作规程:制定操作规程。

针对不同工种、不同设备和设施制定并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人员、设备、物料等运作安全有效。

2.应急演练:开展应急演练,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影响。

3.设施维护: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运营管理1.运营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组织机构,制定运营规程和操作流程,确保运营过程安全。

2.管理措施:制定公路、航道、码头、港口等运营管理措施,保障运营安全。

3.安全培训: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水平和应变能力,确保运营过程安全。

六、监督检查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对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项目纠正,确保实现“人无事故、事故无影响”的目标。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查工作,预防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1)。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元,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2)。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当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对本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并据此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等;(二)工程概况:工程简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准备情况等;(三)施工工艺: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要求等;(四)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等;(五)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辨识、危险因素评估等;(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安全应急措施等;(七)安全检查和验收:检查方法、内容、程序验收等;(八)安全验算及相关图纸;(九)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来源:日期:2010/11/26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公路水运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标准规范体系,依据原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办法》(中路建协字〔2008〕053号,2010年修订)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10]245号),受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工法是以公路水运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工程建设施工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的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四条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负责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划分为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养护、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和水运工程维护类等12个类别。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公路水运工程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

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七条申报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应在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内具有领先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在原有的基础上应有所创新。

第八条申报公路水运工程工法,要经过一个(含)以上项目应用,被企业或主管部门评定为企业公路水运工程工法,并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可靠,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以往申报未获通过的工法,且没有新的实质性增加内容或与已经批准的工法相似且无新意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章申报办法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申报主要由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直接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浙交[2008]167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167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切实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现随文印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七月七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近期,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接连发生3起安全事故。

11月11日,嘉绍跨江大桥工程第五合同段因运送钢管平板挂车在主栈桥意外坠江致2名运输人员淹溺死亡;11月14日,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第一合同段仰义枢纽C匝道桥因钢筋混凝土连续箱梁悬臂挂篮施工时梁体倾覆致1人死亡、7人受轻伤;11月16日,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金塘大桥因风浪原因被韩国籍船舶“马克轮”(设计载重3200吨,实际载重3000吨)走锚擦碰E31~E32跨桥墩事故。

上述事故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我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结合当前冬季施工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迅速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上述事故表明,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审批程序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及机械设备违章操作等问题较为突出。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着手组织开展一次以桥梁、高边坡、隧道、码头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为主的专项整治活动,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要迅速行动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突出以下几项整治重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桥梁、高边坡、隧道、码头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情况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情况。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架桥机等机械设备进场前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现场使用的相关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及维护保养;对于非标机械设备、大型模板支架是否组织验收。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1目的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1.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管理。

1.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编制。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2.1前期准备2.1.1项目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工程区域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评估,确定危险性较大区域。

2.1.2项目施工单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周边环境、交通状况等信息,并据此编制施工方案。

2.2施工方案编制2.2.1施工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工序、施工顺序、施工时间计划、施工人员组织、施工设备、施工材料等内容。

2.2.2施工方案应考虑到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天气条件等因素,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顺序。

2.2.3施工方案应明确施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

2.2.4施工方案应事先进行模拟演练,确保施工操作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3.1施工方案审批3.1.1项目施工单位应将编制完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

3.1.2相关部门应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审批结果应书面通知项目施工单位。

3.2施工方案备案3.2.1已经审批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备案,并张贴相关备案通知。

3.2.2项目施工单位应将备案通知通知相关承包商和施工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操作。

3.3施工方案调整3.3.1如需对已备案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项目施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的理由和影响。

3.3.2相关部门应对施工方案调整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安全要求,应及时批准。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2010年3月23日上午10时许,杭州湾跨海大桥海中平台施工作业过程中,因风力较大,装修焊接火花溅入一楼堆放的挤塑板,引起火灾,经现场施工人员自救、消防部门专业救助,并疏散转移现场多名施工人员,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因应急准备得当,大桥通行未受直接影响。

本次事故发生在交通世博安保准备期间,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比较大,省政府和厅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为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现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敏感性和重要性。

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世博安保暨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对当前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和有较大社会影响事件敏感性的认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措施,结合本地本单位本行业世博安保工作和安全管理特点,进一步梳理工作重点,细化工作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健全完善各类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查漏补缺,及时整改,确保交通运输生产、作业的正常、有序。

二、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监管,要按照省、部和厅有关工程安全监管的要求,督促加强重点工程施工现场的巡查,采取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多种手段,实现动态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厅委托,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的工作内容为:-1-(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二)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四)依法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五)参与调查、处理较大及以上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六)参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七)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

浙江省水运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浙江省水运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浙江省水运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第一篇:浙江省水运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江省水运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不断提高施工从业人员文明素质和施工单位文明程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施工管理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大中型水运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标准化工地建设要求,并会同监理、施工单位成立标化工地建设管理组织,定期布置检查、评价标化工地建设与管理工作,营造优质、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建设精细管理的氛围。

第二章项目经理部建设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合理确定项目经理部地点,规范用房及场地建设。

项目经理部驻地应具备便利的交通条件,并通电、通水、通电话、通internet网,条件允许的应建立局域网,创造信息化办公管理条件。

港口水工建筑物、船闸水工建筑物、航道桥梁、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项目经理部办公、生活用房建筑面积,大型工程不宜少于1000平方米,中型工程不宜少于800平方米;其它附属工程项目经理部用房建筑面积和场地占地面积应满足办公和生活需要。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的建设应实行三区分离,即项目的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分离。

区内场地及主要道路应作硬化处理,排水排污设施完善,庭院适当绿化,环境优美整洁。

项目经理部公共场所应设置功能分区平面示意图及指路导向牌。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办公、生活用房可采用活动板房等自建用房,也可租用工程现场附近合适的单位或民用房屋,但必须坚固、安全、耐用、隔热通风,并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施工管理需要,满足工作、生活需要。

第七条办公用房应设项目经理室、计财部、工程部、质检部、工地试验室等。

各办公室门口应设姓名牌和工作去向插牌。

办公用房面积和办公家具应尽可能满足办公规范化的要求,项目经理部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一般不宜小于6平方米。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试行)》

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
办法》,落实建设单位与从业单位各方的质量责任,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按“谁建设、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负责”的原则,建
设单位与从业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供应等单位)双方签订《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三条《工程质量责任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合同双方应该履行交通建设工程
的建设行为和质量直接责任人;合同双方在交通建设工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
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单位及进行检查的方法等(详见附后《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样本)。

第四条《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样本为推荐文本,可根据本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本地区、本单位
的实际增加(或细化)条款,但实质内容不得与推荐文本相悖。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主管监督站同时提交与设计、施工、监理签署的《工
程质量责任合同》。

材料与设备采购的《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应在签订采购合同的同时签署,签署后15天内报送主管监督站备案。

第六条《工程质量责任合同》签署后,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合同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与从业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实施
阶段的履行情况实行行政监督与执法检查。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凡未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的新开工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总1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元,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2)。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当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对本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并据此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等;(二)工程概况:工程简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准备情况等;(三)施工工艺: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要求等;(四)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等;(五)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辨识、危险因素评估等;(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安全应急措施等;(七)安全检查和验收:检查方法、内容、程序验收等;(八)安全验算及相关图纸;(九)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对于未超过一定规模但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八条专项方案编制完成后首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对于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对于需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在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审核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的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完善后的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再报建设单位审批。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查工作,预防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1)。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元,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2)。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当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对本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并据此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等;(二)工程概况:工程简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准备情况等;(三)施工工艺: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要求等;(四)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等;(五)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辨识、危险因素评估等;(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安全应急措施等;(七)安全检查和验收:检查方法、内容、程序验收等;(八)安全验算及相关图纸;(九)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查工作,预防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1)。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元,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2)。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当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对本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并据此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等;(二)工程概况:工程简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准备情况等;(三)施工工艺: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要求等;(四)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等;(五)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辨识、危险因素评估等;(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安全应急措施等;(七)安全检查和验收:检查方法、内容、程序验收等;(八)安全验算及相关图纸;(九)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制止非法转包、违规分包等行为,根据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和安装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公路水运工程中的项目业主、监理单位、进行承包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和分包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其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受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分包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包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或专业项目发包给其他企业施工。

分包人是指经承包人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分包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

分包人应是成建制的、与承包人无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

第五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分包计划必须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二)依法需要分包的项目,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说明,否则中标后不得分包;(三)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具体内容和范围见表一;(四)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合同总量的30%;(五)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六)分包人的分包范围必须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七)应提供分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八)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层层分包。

第六条承包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分包行为:(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二)有资质证书的单位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分包工程的;或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分包工程的;(三)将不允许分包的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四)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和业主批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五)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分包的;或分包人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六)借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的。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为宗旨。

第四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主体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水运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全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三)建立全省公路水运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四)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息,并向交通部报送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信息;(五)指导和监督各市交通局(委)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水运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交通厅做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建立本行政域区内公路水运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六)及时向省交通厅报送本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信息;(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工艺方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工艺方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查工作,预防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1)。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元,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2)。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当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对本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并据此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等;(二)工程概况:工程简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准备情况等;(三)施工工艺: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要求等;(四)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等;(五)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辨识、危险因素评估等;(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安全应急措施等;(七)安全检查和验收:检查方法、内容、程序验收等;(八)安全验算及相关图纸;(九)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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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浙交复〔2010〕140号
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
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批复
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上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请示》(浙交协〔2010〕20号)悉。

为提高我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公路水运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经研究,原则同意由你协会发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具体工法管理工作委请你协会根据发布的办法、国家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

此复。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交通 工程 批复
抄送: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
局。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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