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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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工作总结

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工作总结

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也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

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部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不仅关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更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

在此背景下,我们对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反思。

首先,我们认识到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重要性。

通过对过去一段时间的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我们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监狱资源的浪费,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一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其次,我们也清晰地认识到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造和教育,甚至有的人在外面继续犯罪。

这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也暴露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具体操作中的不足之处。

因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筛选和管理,确保只有真正具备改造条件的罪犯才能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

最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只有通过法院、监狱、社会服务机构等多方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暂予监外执行的目标,为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权和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问题探讨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问题探讨
过 一 些 非 法 违 法 的途 径 创 造 条 件 , 足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 满 要求 . 为犯 罪 分 子暂 予监 外 执 行 开 绿 灯 。
( ) 管 方 面 的 问 题 三 监
是 限 于 在 宣 告 判 决 时或 交 付 执 行 时 决 定 , 狱 是 在 刑 罚 监 执 行 期 间发 现 罪 犯 有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时决 定 。
制 定 的《 犯 保 外 就 医 执 行 办 法 》 附 件 《 犯 保 外 就 医 罪 及 罪 疾病伤残 范围 》 定 的 3 规 O种 疾 病 , 以 办 理 保 外 就 医 。 可 而一 些 地 方法 院 法 官 以最 高人 民法 院 没有 参加 该《 法 》 办 的联 合 发 文 , 办 法 不 适 用 于 法 院 为 由 , 由 裁 量 , 至 该 自 以 于将 许 多 乙肝 、 般 肺 结 核 病 、 间 盘 突 出 、 重 贫 血 等 一 腰 严 不 属 于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需 要 保 外 就 医 的 罪 犯 暂 予 监 外 执
在 暂 监 外 执 行 的 期 间 计 人 实 际 执 行 刑 期 , 种 制 度 的 这 法 律 后 果 导 致 罪 责 刑 的 不 均 衡 。 我 国 刑 法 的基 本 原 则 而
是 罪 刑 相 适 应 。 求 重 罪 重 罚 、 罪 轻 罚 、 罪 不 罚 。罪 要 轻 无
成 脱 管 , 漏 管 主要 是执 行 机 关 在 工 作 中 的 过 失 造 成 的 。 而 这 些 情 况 的 发 生 , 管 是 对 法 律 的 权 威 还 是 对 社 会 的安 不 全 都 是 一 种 损 害和 威 胁 。有 的罪 犯 在 暂 予 监外 执行 期 间 已经 病 愈 或 者 妇 女 已 经 哺 乳 完 自己 的婴 儿 , 是 仍 会 用 但 各种手段弄虚作假 , 骗得 继续 监 外 执 行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 监 外 执 行 罪 犯 监 管 中 的 脱 管 、 管 及 监 外 执 行 条 件 终 结 漏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调研报告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调研报告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调研报告暂予监外执行是指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暂时释放其出狱,在特定的条件下允许其在社会上履行一定的义务,同时接受监管和指导,以便更好地帮助其改造并减少社会危害。

暂予监外执行对于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了解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本文进行了一些调查和分析。

根据对相关资料的研究和访谈的情况,我们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存在以下一些特殊情况:年纪较老、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有严重的家庭原因、犯罪事实较轻微等。

这些特殊情况使得暂予监外执行成为一个合适的手段来保障刑罚执行的平衡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调查也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对于帮助犯罪嫌疑人改造有着积极的作用。

首先,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上履行义务时,会接触到更多的正常社会生活,这有助于他们理解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从而形成正确的行为习惯。

其次,犯罪嫌疑人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一般会接受相关指导和教育,这有助于帮助他们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寻求行为改变的可能途径。

最后,对于某些特殊案件,暂予监外执行还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好的就业和社会环境,从而有利于他们真正融入社会。

然而,暂予监外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上的自由度增加,监管难度加大,可能存在一定的社会风险。

其次,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具体执行标准和程序等方面仍然不够完善,可能导致执行结果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来解决。

综上所述,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手段,对于保障刑罚执行的平衡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暂予监外执行,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改造,并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然而,暂予监外执行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我们期待未来通过努力,推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进一步提高刑罚执行制度的效果和司法公正。

2021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问题与对策范文1

2021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问题与对策范文1

2021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问题与对
策范文
摘要
伴随着改革开放,国际上的行刑社会化、行刑人道主义思想渗透到我国,为了与这一理念相适应,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应运而生。

暂予监外执行作为监禁刑的一种变更执行方式在其设立以来起到了很大作用,是行刑社会化、行刑人道主义的重要体现,符合国际上倡导的刑罚轻缓化原则。

但是,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分析与比较,对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本篇文章首先基于我国目前暂予监外执行的现状,收集了国内外学者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拟进行研究的方法;其次,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发展脉络和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国外相关制度的规定,指出了目前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最后,本文的重中之重是根据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扩大适用对象,弥补法律漏洞,使得执法机关可以有法可依,更进一步的保护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后续程序;通过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措施,以期能更有效的实施该制度。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行刑人道性;保外就医;检察监督。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研究——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研究——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6 . 7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l o 0 9 . o 5 9 2 ( 2 0 l 4 ) 1 - 0 5 5 - 0 2

暂予 监外 执行 的适 用对 象
外执 行的法 律法 规还存 在冲 突 问题 , 影响适 用 。1 9 9 6年的 《 刑 事 诉讼法》 规定暂 予监外执 行 的适 用对象 之包 括被判 处有期徒 刑和
制占 缸金
2 0 1 4・I ( 上) ◆ 法 制 园地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研究
以2 0 1 2 年刑事诉讼 法修 正案为视 角
董 孝威 摘 要 新Fra bibliotek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暂予监外执行部分进行 了修改,包括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情
形都有了补充和完善。这些修改总结了自 1 9 9 6 年来我国刑诉诉讼执行过程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最新理论成果 , 更加注重宽 严相济、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执行理念。 但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 , 比如暂予监外执行的范围要不要继续扩大。 暂予收监的情形要考虑哪些因素, 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时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 词 暂 予监 外执 行 刑事 诉讼 法修 正案 适 用对 象 作 者 简介 l 董 孝威 , 贵 州民族 大学 2 0 1 1 级诉 讼 法专 业研 究生 。
( 一) 修 改背景 与新 法解 读
暂 予监外执 行 , 是 将罪犯 刑 罚暂时放 在监外 执行 的一种刑 罚 拘 役 的罪犯 , 这与 1 9 9 4年颁 布实 施 的 《 监 狱法》 中被判 处无期 徒
的变通执 行方 法 。 根据 2 0 1 2 年 修改 后 的《 刑事 诉讼 法》 第 二百 五 刑 、 有期 徒刑 的怀孕或者 正在哺 乳 的妇 女可 以暂予监 外执行 的规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讲解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暂予监外执行遭遇的尴尬及其应对措施

暂予监外执行遭遇的尴尬及其应对措施

03
暂予监外执行遭遇的尴尬
罪犯利用漏洞逃避惩罚
难以跟踪和监控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往往利用社 会交往的便利,隐藏行踪,使司 法机关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跟踪和
监控。
缺乏有效惩罚手段
对于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罪犯 ,司法机关缺乏有效的惩罚手段, 难以对其形成威慑。
罪犯利用法律漏洞
部分罪犯利用法律漏洞,通过申诉 、上访等方式,恶意延长暂予监外 执行期间,逃避惩罚。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01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程序不规范、容易滋生腐败等。
02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立法不完善、司法实践经验不足、公众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认识不足等

03
解决问题的主要思路
完善立法、加强监督制约、提高公众认识等。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与展望
01
02
03
04
案例二:重新犯罪的典型案例
总结词
再犯罪的可能性
详细描述
在某些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例中,罪犯在社区中未能遵守规定,重新犯罪并被判 刑。这种情况不仅给社区带来了安全问题,也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
案例三:影响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总结词
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详细描述
在一些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例中,由于公众对这种制度的误解和质疑,可能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这种 情况可能会导致公众对整个司法体系失去信心。
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当操作,可能使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
降低司法权威性
滥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降低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使法律失去应有的 约束力。
对法律制度的破坏
过度依赖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对法律制度造成破坏,削弱法律的严肃 性和公正性。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在保障罪犯接受刑罚的同时,兼顾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通过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现状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指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暂时不在监狱等执行场所执行刑罚,而是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社区矫正或采取其他非监禁方式执行的制度。

该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制度实施的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刑法》中均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为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尽管有法律支持,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审批程序不够规范、执行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社区矫正效果不佳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使得一些罪犯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逃避监管、再次犯罪的风险。

三、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审批程序不够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存在漏洞,如审批标准不明确、审批过程不透明等,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得以蒙混过关,而一些符合条件的罪犯却无法得到及时的批准。

这既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执行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在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一些罪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逃避监管、再次犯罪的情况。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罪犯的处罚措施也不够明确和严格,使得一些罪犯对制度的严肃性产生质疑。

(三)社区矫正效果不佳社区矫正是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不够规范、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等原因,导致社区矫正效果不佳。

这既影响了罪犯的改造效果,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全稳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对 研 究该 制度 有 所助 益。
关键词 监 外执 行 自由刑 法律监 督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 5 22 l)O0 60 10 — 9 (0 o l-4 —2 0 利 脱 离法律 惩处 , 以至 ‘ 暂 l J 执 行” l'  ̄b 实质 J : 变成 了“ 久监 永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l
多 的牵扯 。
方 向 确 , t 这利 体制益处 i 火 , f 很仃助 于删 家n 必 发达 , { 0 避免 很 治 贪官 污史 的J 能, { j 在起 诉裁 量时 控制 着 ” 判的入 l , { — Ⅲ庭支 持 J 公 i 1 代 表 家干 公众 利 , 刑 罚执 叫有监 督其 确执 行的 71  ̄, ] ¨ 在 耳 责, j 足 … 个 参与刑事 诉讼的 家机 哭 , { 权 小可 谓 人 。但 【 便如此 , 察机 父对 , J 1 J 检 暂 外执 仃的脓 督仍 …停 留/ 事后 临 i : 规 定该项 督 f -i 阏此 征如 此人 的空 f , 留 了哲 予 l J 执 仃j i  ̄i , ' l J i 7 { 就 t' (b t 督 暂 了1 外执 行制度 落 实过 l …现 这 么人的纰漏 , l 后 l { i I I f事 l 1


暂予 监外 执行 制度 基本溉 念 的界定
暂 予n 外执 行 , 在 足指 对被 判处 有 j徒J 或 抒拘 役 fq 孤 , J I l 『 】 J i f 三 具 外 执 行”“l ' l 实质 I '' J , ,J J  ̄人” "- , l1 i : 变成 了 白r人 。 i l 有 法律 定的 某种特 殊情况 , 不适 宜在 狱或者 拘役所 等场所 执 3 督 资源 有 限, 多人 少矛盾 l显 。 田执 行监 督的法 律 . 案 t 我 I  ̄ J 罚, 时采取 予关}1 种变通 执 行方法 。 该定义我 1 依 据 并未 形成休 系 , 律赋予 检 察机关 督u杖 , 限, TP 暂 J I l 的 从 『 J 法 j f I { 不能 保 证 可 以看 I 暂 予舱外执 1 , 度 执 行对象 、 川 条件 以及  ̄ J 1 J j 7b ' J 适 ]P - ' L 仆 雌 督 效果 。从 H 已有的 规定看 , 法律 临督 的规 定笼统 而概 括 ,

论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论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式 交 接 执 行 造 成 了监 外执 行法 律 文 书 在 交 接 中 出 现 脱 节 ,
43 —

目前我 国暂予 监外 执行 制度存 在的问题 院进行病残 鉴定 , 则鉴定 的真实性 、 中立性将 会大 打折扣 ,
现象 。
2 疾 病 标 准 缺 乏 可操 作 性 .
体制上监狱 医院是隶属 于监狱 的 ,若按现行规 定由监狱 医 同时也极易 滋生虚假鉴定 、 行贿受贿 、 徇私舞弊 等司法腐 败
f ) 外 执行 出 现 “ 律 真 空 ”脱 管 、 管 现 象 突 出 三监 法 , 漏 虽 然 近几 年 由于 社 区 矫 正 试 点 T作 在我 国相 继 开 展 , 监
孕、 患有严重 疾病等 )相较 于其他不具 有暂予 监外执 行情 ,
形 的 罪 犯 而 言 , 罚 就 得 不 公 平 , 势 必 有 违 刑 法 面 前 人 刑 这 人 平 等 原 则 , 终 导 致 刑 罚 执 行 权 威 的 疲 软 : 二 . 易 滋 最 第 容
作标 准 , 例如 “ 严重慢性疾 病” 的界 定 尚未清晰 , 等 缺乏可操 作性 ; 又如第 十条 规定 “ 他需保 外就 医的疾病 ” 而对 “ 其 , 其 他” 的不同理解 . 增加 了保 外就 医疾病 范围 的不 确定性 , 更 赋予了决定机关更大 的 自由裁量权 . 提供 了暗箱操作 、 力 权 寻租的适宜条件 , 极易滋 生徇私 舞弊等司法腐败现象。
f 对暂 予监 外执 行的定位 不准确 一)
目前 我 国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制 度 之 所 以 会 滋 生 司 法 腐 败 , 其 中 一 个 不 容 忽 视 的 原 【 便 是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定 位 不 准 天 l
确。我国 目前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的期间是被计 入实际执行

工作心得:关于审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调研报告

工作心得:关于审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调研报告

工作心得:关于审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调研报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实践中主要是保外就医)是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中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体现刑事执行人道主义、促进罪犯回归社会的一项制度,但在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从决定到监管已暴露出一些漏洞,加之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可以折抵在监狱服刑的刑期,因此一些罪犯想方设法利用这些漏洞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以逃避在监狱服刑改造,达到逃脱刑罚制裁的目的,这严重损害了刑事判决的严肃性,破坏了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为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X年2月24日,中央政法委发布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从严把握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犯罪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监督制约的程序规定、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3月28日,X市高级法院发文,规范三类犯罪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要求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要上网公示、开庭审理、文书上网、代表和委员监督。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中央政法委及X市高级法院的指导意见,保证暂予监外执行的正确适用,X年4月16日,X二中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了两件职务犯罪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并在庭后与代表、委员以及检察员、司法行政人员就如何开展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案件的开庭审理进行了探讨,同时我院还对近四年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我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自X年至X年2月17日,我院共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61件,已审结58件,未结3件,其中,X年8件,X年12件,X年13件,X年21件,至X年2月17日已收7件。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呈逐年递升状态。

这些案件大致呈下述特点:1、重复性审查的情况较多我院受理的61件案件中涉及罪犯26名,截止到现在,刑罚已执行完毕的4名,已被收监执行的2名。

浅议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机关 的严格 监督 管理 , 基层组 织或 者罪犯 的原所 在单 位 协助 进行 监督 , 到对 监 外 罪 犯进 行教 育 改 造 , 达 实 现 刑 罚 目的报应 与特殊 预 防的辩证统 一 , 在确 保不 致 危 害社 会 的前提 下体 现原则性 与灵 活性相结 合 , 利 有
变更 执行 的重要 法律 制度 之一 , 现了立 法者重 视保 体 障人 权 的 良好 初 衷 , 而 , 一 项 有着 良好初 衷 的制 然 这 度 , 执行 中却 乏善可 陈 , 至饱 受诟 病 , 必要 对其 在 甚 有 进行 改革 和完 善 。
司法资 源 。

暂 予监 外执行 制 度设 置的初 衷
暂予监外 执行 制度 设 置 的初 衷 , 是立 法者在 设 就
置这 一制度 时 的出发 点 和 良好 愿望 以及所 考虑 的各
方面 因素 。立 法者 确 立 这 一 制 度 的理 由可 以概 括 为 如下几 个方 面 :
第 一 , 刑 的人道 性 。刑罚 的人道 性是 指刑罚 的 行
2 1 年 5月 01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Jun lo u n n Unv ri a i o o r a fY n a iest L w Edt n y i
Ma 2 1 y, 0 1 Vo. 4 No 3 12 .
第2 4卷
第 3期
文 章 编 号 :N 3—14/ 2 1 ) 3— 1— 6 C5 13 D(0 1 O 8 0
原 因
设 置暂 予监 外执 行 制 度 的初 衷应 该 是 毫无 疑 义
作 者 简介 : 晶 , 学博 士 , 津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讲 师 ( 津 ,0 37 ; 芳建 ,广 东 省人 民检 察 院广 州 铁 路 运输 分 院检 察 员( 张 法 天 天 30 8 ) 周 广州 50 8 ) 10 0 。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执行方式,其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禁止担任工作岗位等刑罚的犯罪分子。

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以暂时让罪犯不用入狱而实施监外执行,以便进行社区服务或接受教育改造。

这种方式旨在通过积极的社会化方式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并有效减少监狱资源的浪费。

首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罪犯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且有服刑后能够重新自觉遵守法律的表现;罪犯家庭有固定住所和可靠负责的人员,能够保证罪犯的正常生活和改造。

此外,还要满足社区矫正部门对罪犯的评估,确保其能够适应社区生活并完成规定的社区服务或教育改造任务。

其次,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要内容包括社区服务和教育改造。

社区服务是让罪犯在社区中承担一定的公共服务工作,如环境卫生、清理垃圾等,以帮助罪犯重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社会责任感。

教育改造是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其法律意识,并为其未来的社会融入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

最后,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需要社区矫正部门参与其中。

社区矫正部门要对罪犯的社区服务和教育改造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及时处理罪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同时,社区矫正部门还要与社会各界加强沟通和合作,为罪犯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共同促进暂予监外执行的顺利进行。

总体来说,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监狱的负担,同时也有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融入。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和个人共同努力,确保暂予监外执行的顺利进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抄 送 的期 限 ( 践 中发 生 批 准 机 关 在 批 准 后 , 几 个 月 甚 至 实 过 半 年 以 后才 送 达 检 察 机 关 的情 况 , 的 甚 至 罪犯 都 已经 刑 满 , 有 使得检察监督成为一纸空文 ) “ 民检察 院认 为暂予监外 执 。人 行不 当的 , 当 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一 个月以 内将书面意见送 应 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 批准暂予监 外执行的机关接 到 人 民检 察 院 的 书 面 意 见 后 ,应 当立 即 对 该 决 定 进 行 重 新 检 查 。 可见刑事诉讼法强调了事后监督的原则 , ” 事后监督 的不 收 稿 日期 :0 0 0 — 7 2 1— 2 0
暂 予 监外 执行 程序 的某 些 环节 还 不够 清 楚 。 有进 一步 明确 之必 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程序方 面应 当进 一步 明确 当前暂 予监外 执行监督 中 存 在的问题 , 刑事诉讼 法》 原《 仅用 一个条 文即第 17条 , 5 对 暂予监外执行 的对 象 、条件和行刑 主体 等问题进行规定 , 没 有关于人 民检察 院法律 监督 方面 的内容 ,这显 然是个缺陷 。 19 9 6年新修订 的《 刑事 诉讼 法》 3个条 文 即第 2 4条 、 用 1 第 2 5条 和第 2 6条 , 1 1 分别 对暂予 监外执 行 的对象 、 件和 程 条
序 等 问题 进 行 规 定 , 别 是 第 2 5条 对 于 检 察 机 关 在 暂 予 监 特 1 外执行 中的法律监督 问题进 行补充 , 从而使这一制度在程 序 方面更加完善 。但 是 , 也正是在 这一环节上还有些不够 清楚
步” 一是事前同步监督。 : 驻所 检察人员对 每个需要 暂予 监外 执行罪犯 的病史 、 简历 、 情 、 现和刑 期要做 到 了如 指掌 。 案 表 二是事中同步监督。 要掌握罪犯 的病情鉴定情况及批准法律 手续是否齐全 , 如发现存在 问题及 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 议。三是事后 同步监督 。检察机关接 到批 准暂予执行决定通 知书后 , 监所检 察部 门要根据事前 、 中监督 中的情 况 , 即 事 立 做出是否全面审查 的决定 。对于发现 的问题 , 执行机关 又没 有及时纠正的 , 可视 为暂予监外执行不 当 , 在全 面审查 期间 ,

浅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

浅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

行 程 序 , 高 人 民 法 院 《 于 执 行 ( 华 最 关 中 人 民 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1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33 有 明确 规定 , 第 5条 即对 于 被 判 处
相 结 合 和 人 道 主 义 的刑 事 政 策 ,有 利 于 对罪犯的教育 行犯 不致 再 危害社会 。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制 度 是 一 项 重 要 的刑
局 决 定 的 。前 者 是 在 作 出判 决 的 同 时 决 定 暂 不 收 监 执 行 。后 者 是 在 罪 犯 服刑 过
二 、 予 监 外 执行 的程 序 暂 如前所说 . 予监外执行有两种 , 暂 一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制 度 的概 念 和 特
来 应 当 以监 禁 方 式 执 行 刑 罚 。因其 符 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条 件 . 由作 出生 效 判 决 的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以 非 监 禁 方 式 执 行 刑 罚; 由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决 直

根 据 《 事 诉 讼 法 》 《 狱 法 》 关 刑 和 监 有
条 文 的 规 定 .所 谓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是 刑 事
诉 讼 法 和 监 狱 法 中规 定 的变 更 刑 罚 执 行 的重 要 法 律 制 度 之 一 。它 是 指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 役 的罪 犯 , 果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拘 如 需 要 保 外 就 医 。或 者 是 怀 孕 或 正 在 哺 乳
的情 形 消 失 后 。 犯 刑 期 未 满 的 , 当及 罪 应
用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不 致 危 害 社 会 的 ,依 照
法 定 的 程 序 审 批 后 可 以不 在 监 狱 等 刑 罚

工作心得:关于审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调研报告

工作心得:关于审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调研报告

工作心得:关于审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调研报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实践中主要是保外就医)是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中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体现刑事执行人道主义、促进罪犯回归社会的一项制度,但在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从决定到监管已暴露出一些漏洞,加之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可以折抵在监狱服刑的刑期,因此一些罪犯想方设法利用这些漏洞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以逃避在监狱服刑改造,达到逃脱刑罚制裁的目的,这严重损害了刑事判决的严肃性,破坏了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为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X年2月24日,中央政法委发布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从严把握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犯罪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监督制约的程序规定、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3月28日,X市高级法院发文,规范三类犯罪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要求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要上网公示、开庭审理、文书上网、代表和委员监督。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中央政法委及X市高级法院的指导意见,保证暂予监外执行的正确适用,X年4月16日,X二中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了两件职务犯罪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并在庭后与代表、委员以及检察员、司法行政人员就如何开展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案件的开庭审理进行了探讨,同时我院还对近四年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我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自X年至X年2月17日,我院共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61件,已审结58件,未结3件,其中,X年8件,X年12件,X年13件,X年21件,至X年2月17日已收7件。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呈逐年递升状态。

这些案件大致呈下述特点:1、重复性审查的情况较多我院受理的61件案件中涉及罪犯26名,截止到现在,刑罚已执行完毕的4名,已被收监执行的2名。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有关思考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有关思考
五 家 医 院 为 病 残 鉴 定 的 医 院 ,统 一 了 标 责任 ,此外 再无义 务性要 求 ,也 没有 规 收 监 情 形 。 但 是 这 些 规 定 均 忽 略 了 以 下
准 ,加强 了病残 鉴定 的监督和 制约 。但 定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正 是 由 于法 律 对 未 三 种 情 形 :一 是 保 外 就 医 罪 犯 因经 济 困 该 文 第 l 条 规 定 :保 外 就 医 批 准 期 限 满 尽 义 务 的 取 保 人 没 有 规 定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难无力 就医 的 ;二是 暂予监 外执行 罪犯 2
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 理刑 罚执行方式 。 乘 ,导致 以保代放和收监难等问题 。 通过监狱 部门 的刑 罚执行 和检 察机关 的
予监外 执行 罪犯的 日常管理 只是做 些面
( ) 时 保 外就 医的 取 保 人 未尽 义 务 上工作 ,无 法做到全 面 、深 入掌 握。甚 二
监 所 检 察 实 践 , 我 们 发 现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之责任 未作规 定。 “ 保”是 罪犯保 外 至 监 管 人 员 与 监 管 对 象 互 不 知 晓 。从 而 取
县 级 以上 医 院 检 查 、鉴 定 。根 据 此 规 定 , 到 的 ,公 安 机 关 应 及 时 通 知 其 所 在 执 行 骗 取保外就 医 的 ;疾病 痊愈 或者病情基 可进 行 病 残 鉴 定 的 医院 范 围 广 、数鳝 多 , 机 关 负 责 寻 找 。 由此 可 见 。该 办 法 仅 对 本 好 转 的 以 自伤 自残 等 手 段 拖 延 保 外 就
中大 多 执 行 的 却 是 司法 部 2 7 文 ,该 文 备管束 和教育保 外就 医罪犯 的能力 ,并 监 的不收监 ,该延期 的不办手续等等 。 4号

2024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2024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2024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领导、各级法院、相关执法机构: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目的和原则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形式,目的是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改造自己,回归社会。

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法治原则,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公共秩序。

二、适用范围《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适用于刑罚执行中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各级法院、法律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1.罪犯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如患有重病或身体残疾、年老体弱等情况。

2.罪犯有认真悔过的表现,接受了改造教育,具备回归社会的良好基础。

四、相关程序和要求1.罪犯或其家属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况下,向执行刑罚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根据相关证据和情况进行审核。

2.经法院审核通过后,由法院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制定具体的监外执行方案,并交由相关执法机关负责实施、管理。

3.监外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判刑罚的三分之一,期满后罪犯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返回监狱继续执行刑罚。

4.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5.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教育和监管,并按时汇报个人情况和执行情况。

五、监督和管理各级法院、执法机关、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和效果。

同时,向社会公开透明地披露相关信息,接受舆论监督。

六、违法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罪犯或相关执法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依法进行处罚。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发布的相关暂行规定。

对于已经在执行过程中的案件,按照原规定进行执行,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本规定。

希望各级法院、执法机关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切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规范刑罚执行工作。

同时,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欢迎各方及时反馈,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及时做出调整。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历史沿革-最新年精选文档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历史沿革-最新年精选文档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发展初期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始于清朝。

1910年,清政府起草了我国第一部法律《大清监狱律草案》,后来因清政府被灭亡而没有颁布。

1913年北洋政府以《大清监狱律草案》为基础,制定并颁布了《中国民国监狱规则》。

随后,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在此基础上又重新修订改为《中华民国监狱规则》。

该规则第18条规定,被送入监人如果有心神丧失者、正在患病,若收监有可能发生生命危险者、怀孕已达7个月的孕妇、分娩未满1个月的产妇、正患有急性传染病者,监狱可以拒收。

但是第19条又规定:“即若认为必要时,有上述情形的仍得暂行收监。

”1946年《监狱行刑法》第12条将这条修改为:“前项被拒绝收监的,应由法院斟酌情形,送交医院或交监护人或交适当处所。

”由上可见,这些规定是我国近代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雏形。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发展中期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都作出了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1954年8月政务部通过的《劳动改造条例》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情形,如第37条规定,如果收押犯人应当对犯人进行健康方面的检察,除了重大反革命罪犯或其他罪行重大的犯人外,具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的,有严重疾病在关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分娩未满6个月或怀孕的罪犯不许收押,应当由原押送机关斟酌情形,送往医院或者交给监护人或者安置到其他适当场所。

1954年伴随着《劳动改造条例》的实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步入正轨,之后相关部门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文件。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作了明确规定,使之走上了法制轨道。

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对保外就医的条件,适用对象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进一步完善1994年年底,我国第一部《监狱法》颁布实施,它从收监和服刑两方面具体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程序,确立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仅规定一条就是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监督管理制度;199年《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文达到三条之多,对适用条件,对象及人民XX院的检察监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适用对象方面仍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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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研究
纵观世界刑罚史的发展,国际刑事司法领域为了追求民主和保障人权,正在发生重要的变革,特别是在刑窃的对象和方式的适用方面,从最开始的以残酷的生命刑和肉刑为主的刑罚方式,逐渐过渡到了以监禁刑为主导的方式,现在正在朝向减少死刑、慎用监禁刑、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的方向转变,这种刑罚变革的趋势在西方各个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特别是扩大监禁刑的适用的举措,不仅减轻了监狱拥挤的压力,而且也是对人道主义精神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我国的监外执行制度便是刑罚执行制度中的一种,是非监禁刑的主要组成部分,该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出现了法定的、特殊的条件,主要是罪犯身体方面的原因,该制度的主要适用方式是改变行刑的场所和内容,在监狱以外的场所服刑。

我国的监外执行制度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说,监外执行制度不仅仅只包括暂予监外执行,还将缓刑、假释、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这些非监禁手段包含在内了,监外执行制度是对非监禁刑手段的一个统称;但是从狭义上来说,我国的监外执行制度仅指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指的是,对于那些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在监狱服刑的,因为法定的情形和特殊的条件出现而不适宜继续在监狱或者其他的场所执行刑罚的,变更原来的判决或者裁定所确定的刑罚执行的方式和内容,暂时改变刑罚执行的方式、场所和内容,将这些有期徒刑犯或者拘役犯不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是对自由刑执行制度的一种变通。

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暂予监外执行同时也是当今社会上重点关注的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之一,有着浓厚的刑罚人道主义的色彩。

但是由于受我国传统的重刑主义的影响至深,在法学理论的研究系统中,与监狱学有关的内容也是属于比较冷门或者比较边缘的部分,导致了我国对于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研宄不够深入,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专着也是少之又少,大部分都是在非监禁刑的研究、社区矫正的研究、刑罚执行制度的研究中稍微提及,所占篇幅较小,并没有系统的、专门的法学理论着作对其深入研究。

客观来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监禁刑对罪犯给予惩戒,非监禁刑的适用受到了比较严重的制约,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更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充分地适用,从这一方面来说,中国的行刑社会化的程度依然不高,依然需要改革和完善。

因此,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还有一些优点和益处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作为一个优越的、先进的、现实的和人
道的制度,其长处还没有得到发扬光大,还不能完全弥补监禁刑适用上的不足和缺陷。

因此,在继承以往学者研宄成果的基础上,本文试图从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与域外类似制度的比较入手,在充分肯定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价值和意义的基础上,从历史沿革来看到我国当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发展,并且指出该制度目前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拟提出一些初步的建议和对策,从而更加合理有效地建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一、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价值
(一)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历史沿革
早在汉朝的时候,就己经有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雏形了,即“颂系”制度。

颂系制度,指的是不将依照法律应当拘禁的人拘禁于牢狱之中,同时也不戴桎格的制度。

如淳注:“颂者容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不入狴牢也”。

①从汉景帝开始,颂系被编入法律,对年老之人采取较为轻缓的刑罚手段:“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触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

其着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师、朱儒当轴系者,颂系之’。

”②另外,汉宣帝念年老之人身体虚弱、危害系数降低,也发布诏令道:“朕念夫奢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即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罹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

自今以来。

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③与我国现代的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类似的是,除了年老病弱之人可以适用颂系制度,孕妇也可以适用颂系制度,孕妇颂系制度如下规定:“孕者未乳,当系者,颂系”。

至此,汉代的颂系制度已经颇具现代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雏形,虽然还不够完善、不是在完全意义上属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但其目的都是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其方式都是改变刑罚执行的场所和内容,对后世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成形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写进法律的是宣统三年五月制定的《大清监狱律草案》,该《草案》第28条规定:“人监者,若该当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入监:丧失精神或因监狱拘禁有不能保全生命之虞者;怀胎七月后或产挽后未满一月者;罹传染病者。

”第1条规定:“罹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之疾病,认为监狱不能施适当之治疗者,拨酌情形得经过监督官署认可,交付亲属或移送病院。

”民国十七年十月国民政府司法部公布的《监狱规则》在原来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加完善。

该《规定》第18条规定:“入监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拒绝之,心神丧失者;现罹疾病恐因执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怀胎七月以上者;生产未满一月者;罹急性传染病者。

”第66条规定:“罹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之疾病,为监狱内不能施适当之医治者,得斟酌情形,呈请监督官署许,可保外就医或移送病院。


(二)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价值
什么是人道主义? “人道主义”是个西方词汇,即humanism,它起源于古希腊,它所追求的是一种使文明人类与野蛮人和动物区别开来的一种状态,被当时的古希腊人成为看做一种世俗教育,对人的身心灵全方面进行教育和训练,使人类更加文明、更加进步。

人道主义在人类历史上源远流长,它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社会制度的建立,在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的方方面面都有着具体的体现。

在法律领域,人道主义最主要和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它改变了刑罚作用于罪犯的方式,它是西方启蒙思想家针对中世纪的残酷刑罚、罪行擅断而提出来的。

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曾经说过:“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为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山田认为,刑罚人道主义包括三个基本的含义,即保护和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禁止把罪犯当做实现刑罚目的的工具,禁止使用残酷而蔑视人权的刑罚手段。

对暂予监外执行人道价值的解读,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贝卡里亚曾说过,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③也就是说,对罪犯执行刑罚并不是只为了惩罚犯罪,而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

基于此,罪犯尽管危害了社会,被判罪服刑,但罪犯作为“人”的资格和事实并不因此而消失,所以执行刑罚也应当保证罪犯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避免不必要的、过分的惩罚。

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那些具有特殊情形如重病、伤残、怀孕或生产等不适合在监狱行刑的罪犯,并不是严荀地要求他们在监狱服完刑期,而是给予其一定的自由,让其保持相对健全的家庭生活,相对宽和的服刑环境,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罪犯的需求和情感。

比如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罪犯,能够在家庭的氛围中度过余生,体现出一种临终关怀的理念,符合我国民众的情感要求。

暂予监外执行是保证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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