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是谁
监外执行由哪些部门决定
Follow your own way of living, live happily, and live like yourself. Why care so much, go your own way bravely,and let others talk about it.(页眉可删)监外执行由哪些部门决定导读:1、要是在法院裁决的同时决定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那么此时就由人民法院来决定。
2、而要是在服刑期间,犯罪罪犯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则此时一般是由执行机关批准决定,而这里的执行机关就是指监狱管理部门。
一、监外执行由哪些部门决定监外执行的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时,直接决定。
也可由执行机关批准决定(监狱)。
监外执行具体由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一般是当地的司法局。
二、哪些人可以监外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监外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只要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条件,就可以申请暂于监外执行: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严重疾病不能是自残自伤的罪犯,而且如果保外就医时可能有社会危险性,则不得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此外,对于第一种情况,即罪犯犯有严重疾病的情况,需要由医院开具证明文件,此文件的开具单位必须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通过对这些证明文件的审批通过,方可交予监外执行。
当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还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三、监外执行怎么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同阶段且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犯罪分子,其办理程序有不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对于那些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同时,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浅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
浅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作者:郝虎林来源:《活力》2010年第14期[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特征;程序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涉及行刑方式变更中的许多具体问题,该制度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一、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有关条文的规定,所谓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它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方式。
上述定义表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包括以下几点含义:第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罪犯在依法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在未被减为有期徒刑之前,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形: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可暂予监外执行。
司法实践表明,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中,适用最多的是第一种情况。
第三,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单位看,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在判决作出的同时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局决定的。
前者是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决定暂不收监执行,后者是在罪犯服刑过程中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
第四,暂予监外执行的行刑主体是公安机关,同时,依靠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监外执行人员有哪些限制
一、监外执行人员有哪些限制监外执行人员有的限制如下:1.监外执行的限制为不能是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2.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判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区别判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区别如下: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
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
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
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以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三、监外执行由谁执行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管理规定有哪些?
暂予监外执行管理规定有哪些?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1、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2、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3、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犯罪者宣判刑罚后,缓刑人员进行社区服刑,非缓刑人员因身体原因在监狱服刑期间无法继续服刑的,由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监外执行矫正、医治等。
监外执行有一定危险性,只有符合特殊情况的罪犯才能实行。
执行期间要严格监管。
暂予监外执行管理规定有哪些?以下是有关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1、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2、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3、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六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监外执行的程序是什么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3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批准后,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监外执行是刑法中一种比较特殊的执行方式,针对的是已经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
罪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此时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监外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法执行方式,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如下: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知识拓展: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浅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
行 程 序 , 高 人 民 法 院 《 于 执 行 ( 华 最 关 中 人 民 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1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33 有 明确 规定 , 第 5条 即对 于 被 判 处
相 结 合 和 人 道 主 义 的刑 事 政 策 ,有 利 于 对罪犯的教育 行犯 不致 再 危害社会 。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制 度 是 一 项 重 要 的刑
局 决 定 的 。前 者 是 在 作 出判 决 的 同 时 决 定 暂 不 收 监 执 行 。后 者 是 在 罪 犯 服刑 过
二 、 予 监 外 执行 的程 序 暂 如前所说 . 予监外执行有两种 , 暂 一
一
、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制 度 的概 念 和 特
来 应 当 以监 禁 方 式 执 行 刑 罚 。因其 符 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条 件 . 由作 出生 效 判 决 的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以 非 监 禁 方 式 执 行 刑 罚; 由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决 直
征
根 据 《 事 诉 讼 法 》 《 狱 法 》 关 刑 和 监 有
条 文 的 规 定 .所 谓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是 刑 事
诉 讼 法 和 监 狱 法 中规 定 的变 更 刑 罚 执 行 的重 要 法 律 制 度 之 一 。它 是 指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 役 的罪 犯 , 果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拘 如 需 要 保 外 就 医 。或 者 是 怀 孕 或 正 在 哺 乳
的情 形 消 失 后 。 犯 刑 期 未 满 的 , 当及 罪 应
用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不 致 危 害 社 会 的 ,依 照
法 定 的 程 序 审 批 后 可 以不 在 监 狱 等 刑 罚
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在逃追捕
第二十五条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在逃的,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公安机关将罪犯抓捕后,依法送交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
不计入刑期
被收监执行的罪犯有法律规定的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监执行建议书中说明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批准机关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依法对罪犯的刑期重新计算作出裁定。
生活不能自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执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应当依法接收罪犯,执行刑罚。
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开。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离监工作
在罪犯离开监狱、看守所之前,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其居住地,书面通知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对其进行出监、出所教育,书面告知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罪犯应当在告知书上签名。
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
暂予监外执⾏的法律规定
暂予监外执⾏的相关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暂予监外执⾏: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
对于适⽤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伤⾃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活不能⾃理,适⽤暂予监外执⾏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
对于暂予监外执⾏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执⾏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监督。
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民检察院。
⼈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不当的,应当⾃接到通知之⽇起⼀个⽉以内将书⾯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接到⼈民检察院的书⾯意见后,应当⽴即对该决定进⾏重新核查。
暂予监外执⾏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什么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监外执⾏,监外执⾏的条件是什么
下⾯这篇⽂章是由店铺⼩编为⼤家提供的⼀篇有关监外执⾏的知识,希望这样的⽂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店铺向律师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什么是监外执⾏,监外执⾏的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暂予监外执⾏:
暂予监外执⾏是指对于被处⽆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的刑罚执⾏制度。
⼆、暂予监外执⾏的条件:
(⼀)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
(三)系⽣活不能⾃理的⼈的唯⼀扶养⼈;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七⼗四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
(三)系⽣活不能⾃理的⼈的唯⼀扶养⼈;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被告⼈不能提出保证⼈,也不交纳保证⾦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家。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店铺致⼒于为⼤家打造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赢了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请跟着小编一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赢了网小编的步伐一起往下看看吧。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形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在交付执行后的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8)全文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8)全文对于生活不能自理、怀孕等情况的犯罪,实行监外执行的人性化处理。
为了能够严格依法进行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规范化。
那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全文的内容有哪些呢?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地来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六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 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 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 终获成功!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在交付执行前, 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 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 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在交付执行后的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 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 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 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 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 报主管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
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罪犯, 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收监:(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 罪犯刑期未满的。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2014-10-24 15:14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文号:司发通〔2014〕112号发布日期:2014-10-24生效日期:2014-1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怎么办理?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怎么办理?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有很多女性在接受接受法律的制裁时,会出现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会使她们暂时无法在监狱中生活,比如严重疾病、怀孕等,这时候相关机构就会对她们实行特殊的监外执行法规,这项规定很人性化,但是有严格的要求和办理程序。
那么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怎么办理?下面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二百一十五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一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监外执行的程序有哪些
监外执⾏的程序有哪些罪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期徒刑,⽆论刑期是多久都应该要在监狱⾥⾯服刑,但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适合在监狱⾥⾯服刑,⼀些罪犯就可以因为特殊的原因可以申请监外执⾏。
那么,监外执⾏的程序有哪些?店铺⼩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监外执⾏的程序有哪些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的服刑⼈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的,要确定取保⼈,并办理取保⼿续;4、监狱将服刑⼈员暂予监外执⾏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审批⼩组每⽉集体研究⼀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民法院,并抄送⼈民检察院;5、暂予监外执⾏的服刑⼈员由取保⼈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
取保⼈要认真履⾏保证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暂予监外执⾏:(⼀)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三)⽣活不能⾃理,适⽤暂予监外执⾏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
对适⽤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伤⾃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件。
在交付执⾏前,暂予监外执⾏由交付执⾏的⼈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后,暂予监外执⾏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罪犯在监外执⾏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案⽽不⽴案的,⼈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暂予监外执⾏法律规定亟待完善有关暂予监外执⾏的规定多见于最⾼法、最⾼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件之中,由于⽴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些问题,导致监外执⾏在实践中存在⽆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度重视。
监外执行流程
监外执⾏流程在显⽰的⽣活中有有些⼈因为⾃⼰⼀时的冲动和不理智的⾏为因此就被抓了起来的,但是因为⾃⼰后悔想要出去的就会给受害者道歉和认错的⽅式来求得监外执⾏的可能,但是按照规定只有满⾜监外执⾏的条件才能进⾏办理程序。
那么监外执⾏流程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监外执⾏流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监外执⾏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暂予监外执⾏:(⼀)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三)⽣活不能⾃理,适⽤暂予监外执⾏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
对适⽤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伤⾃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件。
在交付执⾏前,暂予监外执⾏由交付执⾏的⼈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后,暂予监外执⾏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罪犯在监外执⾏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案⽽不⽴案的,⼈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暂予监外执⾏法律规定亟待完善有关暂予监外执⾏的规定多见于最⾼法、最⾼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件之中,由于⽴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些问题,导致监外执⾏在实践中存在⽆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度重视。
以下两种情况是⼯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1、脱管罪犯上⽹追逃问题。
2、⼈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的罪犯续保问题。
监外执⾏程序对具备暂予监外执⾏条件的罪犯,⼈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是谁
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只能对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适用,并且此时还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
那么这个暂时监外执行的条件都有哪些,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又是谁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
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是谁
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规定,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
外执行的,其处理程序是:
1,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3,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在办理省内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时,不需要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审批。
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
监狱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3份送交报请审批单位。
5,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
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由监狱负责寻找。
严格来讲,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包括了两个,即人民法院和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
此时不同的情况下,决定机关不同。
因此不是,任一机关都能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