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政策-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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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残疾人4级享受待遇标准

上海残疾人4级享受待遇标准

上海残疾人4级享受待遇标准在上海,残疾人是社会关注和关爱的重要群体之一。

对于四级残疾的人士,他们也能够享受到一系列相应的待遇和政策支持,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四级残疾。

残疾等级的评定是根据残疾的严重程度来划分的,四级残疾属于轻度残疾。

尽管相对较轻,但仍然会在日常生活、工作或社会参与中面临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在社会保障方面,四级残疾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

这有助于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

补贴的具体金额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在医疗保障方面,四级残疾人能够享受到医保政策的优惠。

例如,在看病就医时,可能会有部分医疗费用的减免或者报销比例的提高。

这对于需要长期治疗或者康复的残疾人来说,无疑是一项重要的福利。

教育也是四级残疾人享受待遇的一个重要领域。

在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可以获得特殊教育资源和支持,以满足他们的学习需求。

对于高等教育,一些高校会为残疾学生提供便利的学习条件和必要的帮助,比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特殊的教学辅导等。

就业方面,上海为四级残疾人提供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四级残疾人会给予一定的优先考虑。

同时,政府还会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提升就业能力,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此外,对于自主创业的四级残疾人,还可能获得创业扶持资金、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在出行方面,四级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如地铁、公交车等。

这为他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降低了出行成本。

在文化体育方面,四级残疾人可以优惠或者免费参观各类文化场馆、博物馆等。

同时,在体育活动中,也会有专门为残疾人组织的赛事和活动,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增强身体素质和自信心。

在社会关爱方面,社区和志愿者组织会定期开展关爱残疾人的活动,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心理疏导等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要享受这些待遇,四级残疾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认定。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3.02.17•【字号】沪残联办[2003]029号•【施行日期】200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沪残联办(2003)029号)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本市残疾人就业矛盾,根据沪府办发[2002]2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针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特制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广泛依托社会培训力量,采取购买培训成果、师傅带徒等多种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就业技能,为促进就业创造条件。

1、失业、无业残疾人经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同意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全额补贴,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80%补贴;在职残疾人符合岗位需要,经所在单位推荐、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同意,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80%补贴,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70%补贴。

(上述培训费原则上二年补贴一次)。

2、聘请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一般具有高级技术等级或行业标兵称号),以师带徒形式,签订《名师带徒协议》,对失业、无业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并取得成效的,给予与培训期限相适应的培训费补贴,期限为3-6个月,标准为200元/月。

第二条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本市城镇户籍中处于就业年龄段内的无业、失业,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在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1、对无业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培训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上海残保金政策

上海残保金政策

上海残保金政策
上海市残保金政策主要包括四大类,分别是残疾人生活补助、工作补助、学习补助和康复补助。

1、残疾人生活补助:根据残疾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和特殊照料需要,
享受残疾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最高可享受医疗保障基金金额的150%或200%,残疾人是长期抚养子女的,享受抚养补助,每人每月最高可获得两
个抚养补助,最低100元,最高可达300元,基金为残疾人报销医疗费用,支付残疾保险金(社会救助部门筛查确定每月金额),和支付残疾康复费用。

2、工作补助:残疾人拥有劳动能力,可在社会上获得正当职业,可
以享受工作补助,以提高残疾人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每人每月最高可津贴1000元,和享受社会融入补助金(每人每月最高可获得500元)。

3、学习补助:为促进残疾人在社会上受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为
他们提供学习补助。

一年级到三年级的小学生每月可报销学校的学杂费用(以100元为基数,最高可达200元),中考或者高考可报销学杂费用(以200元为基数,最高可达400元),大学生可报销学杂费用(以1000元为
基数,最高可达2000元)。

上海市三类人员报名手册

上海市三类人员报名手册

上海市三类人员报名手册第一类人员:一般人员就业一、学历要求1、一般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6-45岁之间。

2、初中毕业并有相应工作经验的人员,年龄在18-45岁之间。

二、技能要求1、至少掌握一门技能,如家政、保洁、电工、木工等。

2、具有相关专业技能证书者优先录用。

三、招聘岗位1、家政服务员;2、清洁工;3、工地劳务工。

四、报名资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2、学历证书或毕业证3、技能证书或相关工作经验证明4、一寸彩色照片1张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五、报名时间地点具体时间及地点以招聘公告为准,一般在当地社会招聘平台、人力资源市场发布。

第二类人员:失业人员再就业一、失业人员要求1、具有失业登记证明,符合当地居民就业政策。

2、年龄在18-55岁之间,身体健康,能适应所报名岗位的岗位要求。

二、就业技能1、具有一定的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适应所报名岗位的工作要求。

2、可配合单位安排的培训和提升。

三、招聘岗位1、普工岗位2、售后服务员3、营业员四、报名资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2、失业登记证明3、相关职业技能证书4、一寸彩色照片1张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五、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根据当地政策享受一定的就业补贴和教育培训补助。

第三类人员:残疾人就业一、残疾人员要求1、国家规定的残疾证明,年龄在18-60岁之间。

2、能胜任所报名岗位的工作,身体状况适应工作要求。

二、技能要求1、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能独立完成所报名岗位的工作。

2、可配合单位提供的相关培训和辅助设备。

三、招聘岗位1、文员2、包装工3、托管人员四、报名资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2、残疾证明3、相关职业技能证书4、一寸彩色照片1张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五、就业扶持残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如就业补贴、工作环境改善等。

六、其他说明1、以上招聘岗位仅供参考,具体招聘职位以当地招聘公告为准。

2、报名时需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一经发现虚假信息将取消录用资格。

残疾人就业政策-上海

残疾人就业政策-上海

单位残疾人就业政策优惠政策中“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一、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相关条件1、对象第三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2、企业要求第四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协调委员会)委托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已申报单位的职工人数和残疾人所占比例进行审核、确定。

本市各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所占比例的年度审核统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4、单位人事或劳动工资部门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单位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时,须携带下列材料:①上年度单位《劳动情况》表;②上年度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③单位残疾职工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和残疾职工名册;④单位残疾职工年度《上海市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5、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单位申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对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确定。

(二)、相关规定及要求1、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1.6%比例的单位,由市协调委员会委托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海市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上海市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导读:
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如下: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如下:
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沪残联〔2014〕9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沪残联〔2014〕93号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大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就业岗位,现就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本市辖区范围内,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人就业(以下简称残疾职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用人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残疾职工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与其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安排其就业;(二)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三)无侵害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四)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补贴标准(一)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2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二)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3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上海市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上海市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上海市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根据《上海市一二三四残疾人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生活补贴,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说明。

根据《办法》,一级残疾人是指因受伤、疾病等原因,导致具有起码一项工种职业能力丧失或使用丧失的人。

对于一级残疾人,上海市提供800元/月的生活补贴,支付周期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级残疾人是指因受伤、疾病等原因,导致具有完全丧失或使用丧失的一项工种职业能力或者具有两项以上工种职业能力中黄色标准以下的人。

对于二级残疾人,上海市提供600元/月的生活补贴,支付周期同样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三级残疾人是指因受伤、疾病等原因,导致具有两项以上工种职业能力中黄色标准或者全部工种职业能力丧失或使用丧失的人。

对于三级残疾人,上海市提供400元/月的生活补贴,支付周期同样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四级残疾人是指因受伤、疾病等原因,导致具有两项以上工种职业能力中蓝色标准以下、且能力丧失程度符合国家规定的人。

对于四级残疾人,上海市提供200元/月的生活补贴,支付周期同样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需要注意的是,残疾人一旦被确认为一级、二级、三级或四级残疾,补贴标准和支付周期都将根据《办法》规定进行发放。

同时,根据市残疾人证颁发工作相关规定,残疾人是根据其生活自理能力、涉及危险区域和紧急事件处理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残疾等级的。

此外,上海市还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劳动能力鉴定、就业援助、社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

上海市残疾人事务部门负责根据残疾人的情况,提供相关服务和政策支持,以确保残疾人群体的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上海市设立了一二三四级残疾补贴标准,并在支付周期内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生活补贴,以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其融入社会。

这为残疾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同时帮助他们更好地参与社会活动。

上海四残疾补贴标准

上海四残疾补贴标准

上海四残疾补贴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社会福利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这个过程中,残疾人的福利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并制定了四种残疾状况的补贴标准,以帮助残疾人获得更好的生活保障。

一、智力残疾智力残疾是指因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智力发育和适应能力受到严重影响,难以独立生活和工作的状况。

对于智力残疾人,上海市政府为其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智力残疾人可以享受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和每月300元的就业补贴。

二、肢体残疾肢体残疾是指因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肢体功能受到严重影响,难以正常行走和进行日常生活自理的状况。

对于肢体残疾人,上海市政府为其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肢体残疾人可以享受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和每月500元的就业补贴。

三、视力残疾视力残疾是指因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视力受到严重影响,难以正常进行学习和工作的状况。

对于视力残疾人,上海市政府为其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视力残疾人可以享受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和每月500元的就业补贴。

四、听力残疾听力残疾是指因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听力受到严重影响,难以正常进行学习和工作的状况。

对于听力残疾人,上海市政府为其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听力残疾人可以享受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和每月500元的就业补贴。

总结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四种残疾状况的补贴标准,为残疾人提供了相应的生活和就业保障。

这些补贴标准的制定,不仅体现了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和关注,更是为残疾人创造了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这些补贴标准,为残疾人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同时,社会也应该加强对残疾人的关注和支持,为他们创造更加公平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9年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9年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7.12•【字号】•【施行日期】1993.05.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政府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行统筹规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工作,检查和督促本办法的施行。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第一章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1.1 残疾人就业补贴政策- 对用人单位雇佣残疾人的,在达到一定比例后可享受一次性补贴。

- 补贴标准:根据残疾人种类和雇佣人数确定。

1.2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对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用补贴。

- 补贴标准:根据培训项目和残疾人残疾程度确定。

第二章残疾人教育优惠政策2.1 残疾人入学优惠政策- 对残疾人申请入学的,提供特殊录取条件和优惠待遇。

- 优惠内容:包括降低分数录取、增加名额等。

2.2 残疾人教育经费资助政策- 残疾人就读普通学校的学生,可申请获得一定比例的教育经费资助。

- 资助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和学习成绩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残疾人医疗健康优惠政策3.1 残疾人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对残疾人的医疗费用,在达到一定金额后可申请报销。

- 报销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和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

3.2 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政策- 残疾人购买辅助器具的,可申请一定比例的补贴。

- 补贴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和辅助器具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残疾人交通出行优惠政策4.1 残疾人公共交通优惠政策- 持有有效的残疾证明的残疾人,可享受公共交通一定比例的票价优惠。

- 优惠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和交通工具类型等因素确定。

4.2 残疾人出租车乘车优惠政策- 持有有效的残疾证明的残疾人,可享受出租车一定比例的乘车费用优惠。

- 优惠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和乘车里程等因素确定。

附件:1、残疾证明样本2、申请补贴/优惠的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 残疾人: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指有生理、心理或智力等残疾,特别是因为先天缺陷、疾病及伤残导致的行动、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障碍,需要得到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照料和社会保障服务和帮助的人员。

- 就业补贴:指对雇佣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对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上海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1995.04.17•【字号】沪财综[1995]18号•【施行日期】199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综[1995]18号1995年4月17日)为了贯彻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和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包括中央在沪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都必须按照市政府第53号令有关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企业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在其他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并接受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对“保障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主要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保障金”的收取和按批准的计划使用。

第五条因亏损等原因,确需缓交或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经市财政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可给予缓交或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的,征收机构可通过银行从其存款账户中划转,并对逾期部分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上海市残疾人补贴政策2024年

上海市残疾人补贴政策2024年

上海市残疾人补贴政策2024年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上海市一直致力于完善残疾人保障体系,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

2024 年,上海市的残疾人补贴政策也在不断优化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残疾人的实际情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上海市残疾人补贴政策的基本情况。

这些补贴政策旨在帮助残疾人减轻生活负担,提高生活质量,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康复补贴等。

生活补贴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对于持有本市户籍、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根据残疾等级和家庭经济状况,给予一定金额的生活补贴。

例如,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每月可以获得较高额度的生活补贴;轻度残疾且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的残疾人,也能得到相应的补贴。

护理补贴则是针对那些需要长期护理的残疾人。

根据残疾程度和护理需求的评估结果,为残疾人提供护理费用的补贴。

这有助于减轻残疾人家庭在护理方面的经济压力,让残疾人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

康复补贴是为了支持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

包括康复器材的购置补贴、康复治疗费用的补贴等。

通过这些补贴,鼓励残疾人积极进行康复,提高自身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在 2024 年,上海市残疾人补贴政策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和亮点。

一方面,补贴标准有所提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上涨,为了确保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上海市适当提高了各类补贴的标准。

这意味着残疾人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支持,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另一方面,补贴范围进一步扩大。

一些之前未被纳入补贴范围的残疾类型或情况,在 2024 年的政策中得到了关注和覆盖。

例如,某些罕见病导致的残疾,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残疾但尚未及时办理残疾证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能够享受到相应的补贴政策。

此外,申请流程也更加简化和便捷。

为了方便残疾人申请补贴,上海市相关部门优化了申请流程,减少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加强了信息化建设,实现了部分申请事项的网上办理。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沪残联办[2003]02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03.02.17【实施日期】2003.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沪残联办(2003)029号)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本市残疾人就业矛盾,根据沪府办发[2002]2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针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特制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广泛依托社会培训力量,采取购买培训成果、师傅带徒等多种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就业技能,为促进就业创造条件。

1、失业、无业残疾人经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同意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全额补贴,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80%补贴;在职残疾人符合岗位需要,经所在单位推荐、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同意,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80%补贴,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70%补贴。

(上述培训费原则上二年补贴一次)。

2、聘请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一般具有高级技术等级或行业标兵称号),以师带徒形式,签订《名师带徒协议》,对失业、无业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并取得成效的,给予与培训期限相适应的培训费补贴,期限为3-6个月,标准为200元/月。

第二条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本市城镇户籍中处于就业年龄段内的无业、失业,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在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1、对无业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培训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级残疾证60岁后有补贴吗上海市内

四级残疾证60岁后有补贴吗上海市内

四级残疾证60岁后有补贴吗上海市内在上海市,四级残疾证持有者到了 60 岁后是否有补贴,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对于许多残疾人及其家庭来说,了解相关的政策和福利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上海市对于残疾人的补贴政策是基于多方面的考量和规定的。

一般来说,残疾等级是确定补贴资格和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

四级残疾在残疾程度上相对较轻,但这并不意味着 60 岁后就一定没有补贴。

上海市的残疾人补贴政策较为完善和细致,会综合考虑残疾人的生活状况、经济收入、家庭情况等多个方面。

在一些情况下,60 岁以上持有四级残疾证的人士可能会享受到一定的补贴。

比如,如果其个人经济状况较为困难,无法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可能有资格申请生活救助类的补贴。

这种补贴的目的是帮助他们缓解生活压力,保障基本的生活水平。

此外,上海市还可能针对特定的服务项目为四级残疾证持有者提供补贴。

比如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补贴。

这对于 60 岁以上的残疾人来说,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更好地应对身体机能的变化。

然而,要获得这些补贴,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符合补贴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区可能在具体的执行和补贴标准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建议 60 岁以上的四级残疾证持有者可以向所在区的残联或者民政部门咨询详细的政策信息。

另外,社会上还有一些针对残疾人的公益项目和慈善活动。

这些虽然不是固定的政策补贴,但也能为残疾人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支持。

总的来说,上海市对于 60 岁以上持有四级残疾证的人士是否有补贴,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并按照相关的政策和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希望政府和社会能够持续关注和关心残疾人的生活,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服务,让每一位残疾人都能过上有尊严、有保障的生活。

对于那些已经达到 60 岁且持有四级残疾证的人士,如果目前尚未享受到相关补贴,也不要灰心丧气。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施行日期】1994.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1993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第三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城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所办的福利工厂(场)集中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中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本市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前款所指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经费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编制额度空留。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告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包括残疾职工)的年度变化情况,填报《单位职工情况表》。

《单位职工情况表》由市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刷。

上海残联给残疾人找工作吗有补贴吗

上海残联给残疾人找工作吗有补贴吗

上海残联给残疾人找工作吗有补贴吗在上海这座繁华的都市里,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保障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

很多残疾人朋友及其家属都关心上海残联是否为残疾人提供找工作的帮助以及相关的补贴。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

首先,上海残联在帮助残疾人就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他们致力于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上海残联会与各类企业和单位进行合作,积极宣传和推广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性和优势。

他们会向企业介绍残疾人的能力和潜力,鼓励企业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

同时,残联还会为企业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以提高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此外,残联还会定期组织招聘会和就业培训活动。

招聘会为残疾人与用人单位搭建了直接交流的平台,让残疾人有机会展示自己的能力和特长,找到合适的工作。

就业培训则针对不同类型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就业竞争力。

那么,上海残联为残疾人找工作的效果如何呢?从实际情况来看,通过残联的努力,越来越多的残疾人成功实现了就业。

他们在不同的岗位上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的价值。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补贴的问题。

上海残联为残疾人提供了多种形式的补贴,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生活和就业中的困难。

在就业方面,对于那些成功就业的残疾人,可能会根据其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给予一定的就业补贴。

这不仅可以提高残疾人的收入,还能激励更多的残疾人积极就业。

对于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残联也会提供相应的创业补贴和扶持政策。

包括创业资金的支持、场地的优惠、税收的减免等等,为残疾人的创业之路减轻负担。

此外,对于一些因身体原因无法就业或者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残联还会提供生活补贴,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贴标准和申请条件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差异。

残疾人朋友们可以通过残联的官方网站、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到当地的残联机构进行咨询和了解,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上海残疾四级有补贴吗

上海残疾四级有补贴吗

上海残疾四级有补贴吗在上海,残疾四级是否有补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对于许多残疾四级的朋友及其家庭来说,了解相关的政策和补贴情况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残疾等级的划分标准。

残疾等级通常是根据残疾的程度和对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等方面的影响来评定的。

残疾四级在残疾程度上相对较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一定不能享受任何补贴或福利。

在上海,对于残疾四级人员,确实存在一些可能的补贴和福利政策。

然而,具体的情况需要根据个人的条件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来确定。

一种常见的补贴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但要获得此项补贴,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

如果残疾四级人员所在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那么就有可能申请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此外,还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虽然残疾四级可能不属于重度残疾的范畴,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残疾四级人员确实存在护理需求,并且经过评估认定符合相关条件,也有可能获得一定程度的护理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这些补贴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

一般来说,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等,并向所在社区或街道的残联部门提出申请。

之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可能进行实地走访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补贴的条件。

除了上述直接的经济补贴外,残疾四级人员在上海还可能享受到其他方面的福利和优惠。

比如,在公共交通方面,可能会有乘车优惠或免费的政策;在就业方面,政府也会提供一定的就业支持和帮助,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员就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在教育方面,残疾四级的学生可能会获得特殊教育资源和支持,以保障他们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另外,一些社会组织和慈善机构也会为残疾四级人员提供帮助和支持。

这些组织可能会开展关爱残疾人的活动,提供物资援助、康复服务、心理辅导等。

总之,在上海,残疾四级人员是否有补贴不能简单地给出一个肯定或否定的答案。

这需要综合考虑个人的具体情况、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政策规定。

上海重残无业申请条件

上海重残无业申请条件

上海重残无业申请条件
上海市政府设立了残疾人就业援助金,用于帮助重度残疾人实现就业和融入社会。

针对重度残疾人申请该援助金的条件,以下是详细说明:
1. 申请人为上海市户籍居民,年满18周岁的重度残疾人。

2. 残疾证明:申请人需持有上海市或国家认可的残疾证明,并注明残疾程度为
重度。

3. 就业能力评定:申请人要通过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评定,确认其无
法获得任何形式的就业或自谋职业的能力。

4. 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人需要提供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证明家庭收入在一定的
贫困线以下。

5. 无其他养老、社会保障、援助等待遇:申请人不能同时享受其他养老保险金、低保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待遇或援助金。

6.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身份证件、残疾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相关
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申请条件,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政策变化而有所
调整。

申请人应及时关注上海市相关部门的通知,并按照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上海市政府对于重度残疾人就业援助金的设立,旨在为他们提供经济支持和就
业机会,帮助他们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我的价值。

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上条件准备相关材料,积极申请相应援助,以获得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样计算,请举例说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样计算,请举例说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样计算,请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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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3、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

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4、例子: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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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残疾人就业政策优惠政策中“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一、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相关条件1、对象第三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2、企业要求第四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协调委员会)委托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已申报单位的职工人数和残疾人所占比例进行审核、确定。

本市各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所占比例的年度审核统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4、单位人事或劳动工资部门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单位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时,须携带下列材料:①上年度单位《劳动情况》表;②上年度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③单位残疾职工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和残疾职工名册;④单位残疾职工年度《上海市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5、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单位申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对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确定。

(二)、相关规定及要求1、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1.6%比例的单位,由市协调委员会委托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超过1.6%比例的单位,按市协调委员会规定给予奖励。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超比例的人数,每年的9月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市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参照全市平均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3、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单位,应逐步安排残疾人就业,直至达到法定比例。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可按原有操作办法,对残疾人进行求职登记,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

4、残疾人就业未达到 1.6%比例的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暂时有困难的,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

5、单位在每年的5月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单位未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单位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作无残疾人单位对待,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对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足额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在每年6月1日起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返回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带好以下材料:①返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报告;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缴费凭证(结算表)和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在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返回手续。

8、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乡、镇、村办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10、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可以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录用,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招收录用,并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三、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资格认定1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2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3、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本条第(一)项前两款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④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2、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①②③④3、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4、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5、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本条(二)、(三)项减免税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予以审核认定。

(三)、退税减税办法1、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

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

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

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

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或减征本月的营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2、①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②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③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次政策调整情况,按有关规定调整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数额。

(四)、变更申报1、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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