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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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浦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浦民〔2010〕92号)各街道、镇民政科(社区办):根据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对原北部、南部地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行全区统一。

现将《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为贯彻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并由本区负责抚恤优待的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国家规定的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规定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其他享受补差人员等优抚对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仍按上海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补助原则)1、以各类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为基础,实行医疗补助;2、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

3、户籍地属地管理。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优抚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社会医疗保障范围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原规定原渠道列支;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补助标准)优抚对象患病,当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应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并在实施各类医疗救助、互助、减负后,其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1、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给予医疗补助100%;2、符合条件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给予医疗补助90%;3、病故军人遗属给予医疗补助80%;4、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补助80%;5、符合条件的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给予医疗补助100%,其他在乡复员军人补助80%;6、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精神病)给予医疗补助10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其他)给予医疗补助80%;7、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人员以及其他享受补差人员,给予医疗补助50%。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2010年浦东新区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2010年浦东新区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2010年浦东新区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布部门】80903I008【发布日期】2010.03.12【实施日期】2010.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2010年浦东新区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2010年浦东新区民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2010年浦东新区民政工作要点2010年是世博会的决战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贯彻落实市社会建设大会精神的第一年。

浦东新区民政工作将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群众观念,按照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的总体部署,以服务保障世博会为重点,切实发挥民政部门保障民生、发展民主、服务社会的核心职能,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的保障工作,不断夯实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基层基础,有效激发社会组织和社工队伍的创造活力,在完成“十一五”、规划“十二五”中进一步拓展民政事业领域,探索建立与浦东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民政体系。

一、在服务世博大局中,切实改善民生--健全救助帮扶体系。

加快“两区”救助政策衔接。

研究制定新浦东统一的社会救助帮困政策,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制度整体效能。

深化社区综合帮扶工作。

探索对“支出型”特殊困难家庭实行个案帮扶为主、项目帮扶相结合的帮扶模式,完善贫困群体的发现、预警和监控机制,进一步提高综合帮扶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完善救助工作网络。

健全社会救助“一口上下”信息系统,完善区、街镇、居(村)委会三级社会救助专职服务网络。

建立浦东新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加强城乡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员队伍建设,理顺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机制。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1]60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1]60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1〕6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现将《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支持“四个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推动“调结构、促转型”,实现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区(县)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沪财预[2010]69号)精神、新区“十二五”规划和区委、区政府的总体发展部署,以建立较为完备的财政扶持经济发展体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目标,以“7+1”产业发展格局为基础,坚持招商与稳商、规范与高效并重,进一步强化财政政策效应,不断扩大财源基础和优化财源结构,不断提升财政扶持资金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为实现新浦东、新跨越提供更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按照“四个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要求,以及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发展转型的目标,根据新区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突出财政扶持重点,着力支持发展金融、航运等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平稳衔接在对现行的“十一五”财政扶持政策作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分析、归纳出需要保留、调整和取消的内容,并作相应的政策衔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通知各街道、镇民政科(社区办):为帮助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解决“死有所葬”,浦东新区汇龙园、华南公墓、海港陵园、乐乡公墓会同本市18家经营性公墓推出“二万五工程”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即提供25000平方米公益性墓地的墓葬和寄存格位,解决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骨灰安葬,详见附件1)。

同时,海港陵园还推出公益性节地生态葬(即集约型草坪葬,详见附件2)。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2009年1月1日后去世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以下对象:(1)低保家庭人员;(2)支出性贫困人员;(3)优抚对象,主要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抚恤对象(残疾军人,伤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和老复员军人等。

二、项目收费1、墓葬:单穴1000元以内(0.3㎡以下,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墓穴维护费)。

双穴2000元以内(0.5㎡以下,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墓穴维护费)。

2、寄存格位:单格200元以内(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

3、海港陵园节地生态草坪葬:980元。

三、申请材料1、死者状况证明材料。

低保对象由街镇民政部门核实;支出性贫困对象由申请代理人提供死者大病重病医疗费证明材料,或由死者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优抚对象由申请代理人提供死者相关证书。

2、死者的户籍证明、火化证明。

3、申请代理人身份证。

四、项目选择符合条件对象的申请代理人既可以在浦东新区提供殡葬公益服务项目的4家公墓中选择相应的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也可以到外区县的18家公墓中进行选择。

经当事人实地察看后,确认一家公墓来承办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布部门】80903I008【发布日期】2011.06.27【实施日期】2011.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通知各街道、镇民政科(社区办):为帮助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解决“死有所葬”,浦东新区汇龙园、华南公墓、海港陵园、乐乡公墓会同本市18家经营性公墓推出“二万五工程”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即提供25000平方米公益性墓地的墓葬和寄存格位,解决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骨灰安葬,详见附件1)。

同时,海港陵园还推出公益性节地生态葬(即集约型草坪葬,详见附件2)。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2009年1月1日后去世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以下对象:(1)低保家庭人员;(2)支出性贫困人员;(3)优抚对象,主要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抚恤对象(残疾军人,伤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和老复员军人等。

二、项目收费1、墓葬:单穴1000元以内(0.3㎡以下,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墓穴维护费)。

双穴2000元以内(0.5㎡以下,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墓穴维护费)。

2、寄存格位:单格200元以内(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

3、海港陵园节地生态草坪葬:980元。

三、申请材料1、死者状况证明材料。

低保对象由街镇民政部门核实;支出性贫困对象由申请代理人提供死者大病重病医疗费证明材料,或由死者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优抚对象由申请代理人提供死者相关证书。

2、死者的户籍证明、火化证明。

3、申请代理人身份证。

四、项目选择符合条件对象的申请代理人既可以在浦东新区提供殡葬公益服务项目的4家公墓中选择相应的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也可以到外区县的18家公墓中进行选择。

经当事人实地察看后,确认一家公墓来承办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18)【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沪民规[2018]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8.02.28【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18〕7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为:(一)调整本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调整本市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三)调整本市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四)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

二、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三、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四、调整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社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社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布部门】80903I00880903I010【发布日期】2012.07.16【实施日期】2012.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顺应“十二五”规划的工作要求,探索和建立新型社会救助帮困体系,充分发挥市民综合帮扶在社会救助帮困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现对本区实施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指导思想按照“十二五”社会建设工作要求,适应浦东二次创业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帮困体系,推进“支出型贫困”群体社会救助工作,对救助政策边缘困难群众以及享受救助政策后仍有较大困难的群众实施有效帮扶,缓解社区困难群众急、难、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市民综合帮扶的形式市民综合帮扶采取个案帮扶、项目帮扶、特定帮扶三种形式。

(一)个案帮扶个案帮扶主要是针对辖区内不具有共性的、暂时又无法以政府制度性保障政策解决的个别困难情况,按照“特殊困难、个案处理”的办法,为对象提供综合性、应急性、临时性的帮扶服务。

(二)项目帮扶项目帮扶主要是针对辖区内具有较强时间性和规律性的生活困难家庭,运用社会参与机制,开展阶段性、辅助性的帮扶服务。

(三)特定帮扶特定帮扶主要是由新区有关职能部门或项目策划单位根据特殊困难对象的情况,提出需要加大力度给予特殊帮扶的,通过启动社区市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切实开展缓解其特殊困难的帮扶服务。

三、市民综合帮扶的对象范围和帮扶标准市民综合帮扶的对象为浦东新区户籍城乡居民。

(一)个案帮扶的范围及标准:1、因患大重病住院以及门诊大病治疗,本市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实际自负的医疗费用,在享。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了加快建立老年人家庭照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机构养老为一体的“9073”养老格局,健全新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机制,完善具有新区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全国老龄办、国家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个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以及《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民福发〔2008〕5号)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2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居家养老服务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浦东新区要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事业发展方向,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要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集约化、项目化发展,加快建立政府管理调控、中介组织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和机构自主运行、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关系和谐。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的通知各街道民政科,各镇社区办:为减轻困难群众和特定对象治丧的经济负担,浦东新区于2007年试行帮困济丧补贴政策,并于2011年7月进行修订,印发《关于修订〈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浦民〔2011〕128号)。

鉴于帮困济丧补贴政策试行6年来效果较好,我们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精神,在进一步修订后正式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2013年7月5日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帮助困难群众和特定对象缓解治丧的经济压力,浦东新区实施帮困济丧补贴政策,对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籍的困难居民和特定对象亡故后的基本殡仪服务项目费用实施补贴。

具体办法如下:一、补贴对象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籍的社会孤老、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劳动模范、百岁老人、残疾人、低保家庭成员等。

二、补贴项目普通车遗体接运、三天内遗体冷藏、普通告别礼厅租用、普通炉火化等四项基本殡仪服务项目。

三、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享受上述四项基本殡仪服务项目费用补贴,限额1000元。

四、申领程序新区民政局委托街道、镇民政部门受理、审核补贴申请,并代发补贴费。

具体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如下:1、补贴申请。

帮困济丧补贴由补贴对象的丧事承办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代理申领。

代理人在补贴对象遗体火化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与死者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烈属证、伤残军人证、劳动模范证、残疾证等)、火化证明等,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填写《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申请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浦府[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浦府〔2012〕2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现将《浦东新区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Ο一二年二月九日浦东新区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进一步推动浦东新区民政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全国《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浦东新区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成效“十一五”时期,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浦东民政事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发挥“保障民生、发展民主、服务社会”的核心职能,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优抚群体的民生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基层社区、社会组织、社工队伍的创新活力进一步激发,民政公共服务布局和服务功能进一步优化,启动传统民政向现代民政过渡,基本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为浦东民政事业“十二五”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以三个群体为重点,进一步夯实了覆盖城乡的基础民生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能持续提升。

以“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为目标,加强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制度衔接配套,逐步建立起政府救济与社会帮困互补的新机制。

设立浦东新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资金,开展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帮扶试点工作。

至“十一五”末,新区累计投入城乡低保资金17.1亿元,共救助51.9万人次;投入节日帮困送温暖和临时救助资金13亿元,惠及群众357万人次。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现将《关于开展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关于开展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全区社区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增强居委会自治功能,根据上海市社会建设大会精神及《关于加强本市居委会自治能力建设的导则》(沪委办发〔2009〕33号)的要求,区财政将拨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扶持居委会建设,提升居委会自治能力。

为确保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上海市社会建设大会关于加强居委会自治能力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充分发挥居委会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不断提升社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通过开展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加强居委会工作保障,提升居委会自治能力,促进社区管理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营造民主、文明、祥和的社区环境,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扶持原则(一)以奖代补原则。

居委会建设基本保障经费按照浦东新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居委会建设相关经费的指导意见》(浦民〔2007〕79号)文件要求落实。

在保持和完善原有各项扶持居委会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对居委会建设相关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估,以奖励形式进行增量扶持。

(二)分级评估原则。

考评工作实行层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街镇对居委会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区相关部门进行抽查评估,最后进行综合评定。

上海市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的标准

上海市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的标准

上海市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的标准上海市居民丧葬补助费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津贴专项资金财政支出的规定》(上财规〔2015〕95号),按照“一家一补,终身补,兼顾男女”的原则,实施居民丧葬补助政策,具体标准如下:(一)符合申请条件,居民家庭每次死亡可享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总额5万元,具体分配如下:1、葬礼费:火化(即烧火葬)不可超过2.0万元,其它封土葬(树葬、海葬等)不可超过4.0万元;2、器具设备费:不可超过2.0万元;3、清洗、殡仪费:不可超过1.0万元。

(二)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1、申请人应是上海市户籍居民本人或亲属(配偶及其子女);2、申请人必须从业不足半年、在学全年、残疾人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正领取低保或参加残疾人就业帮扶、老年罹患慢性病的中危及以上患者,或上海市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儿童;3、申请人按照尊遵死者遗愿节制火化或土葬;4、申请人及被供养人家庭经济状况适中,申请的丧葬支出不超出家庭年收入的2倍;5、申请人接受上海市优抚办调查核实;6、申请人生活或居住在上海市,具体受益人按《关于实施上海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津贴专项资金财政支出的规定》要求落实。

上海市抚恤金申请依据上海市政府《关于暂行实施上海市优抚津贴管理规定》(沪政府文件[2016]320号)发放,申请条件及标准如下:1、受益人为上海市户籍居民或本市工作;2、受益人无在职证明及收入证明,或收入不足养老金标准的;4、申请人担保受抚责任;(二)标准:1、月抚恤金800元/月,终身受抚;2、根据受益人的特殊情况受抚时间可以放宽要求,一次性抚恤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给付;3、以终身受抚为原则,终身抚恤以6次以上年度或一次性抚恤为限;4、抚恤金按月发放,但在婚丧嫁添乔迁均不发放;5、精神病患者抚恤金按月支付,但若需要特殊陪养,可放宽抚恤支付时间。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沪民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沪民规〔2020〕16号各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权益,进一步提升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现就《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家庭责任履行的问题(一)社会救助制度坚持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的原则,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申请家庭成员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应当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但不履行的,申请家庭可以通过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依法调解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家庭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二)申请救助家庭总收入的构成应包括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承担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申请救助家庭在提交社会救助申请时,其具有法定义务的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配合提供收入等相关信息和材料。

(三)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认定与核算。

赡养、抚养、扶养费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无上述文书或者协议金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状况核算。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核算金额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残无业人员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赡养费的核算。

赡养人(夫妻双方)的收入,先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扣除赡养人(夫妻双方)的生活费,再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抚养费后,一般将余下金额的20%作为赡养费。

赡养费按照实际赡养人数均摊后即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沪民规〔2017〕9号•【施行日期】201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17〕9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民规〔2017〕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11月9日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沪民殡发〔2016〕7号)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民规〔2017〕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户籍的亡故居民,其亲属或者其他经办人在本市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选择节地生态安葬予以补贴的办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节地生态葬式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葬式,主要包括:(一)节地葬式:指壁葬、廊葬、亭葬、室内葬等将骨灰长期安放于骨灰格位中的立体葬式,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将骨灰藏纳于土、不树碑的安葬方式,以及家庭成员合葬的方式。

(二)生态葬式:指将骨灰撒散、深埋入土等,不保留骨灰,不建墓基、墓碑,土地可循环使用的安葬方式。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家庭成员合葬,是指在新购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合葬3具及以上家庭成员骨灰,或者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在原有墓穴增加合同约定外的其他家庭成员骨灰的安葬方式。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沪民救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本市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有关要求,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加大低保、特困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落实力度,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调整提高低保等各类社会救助标准,及时足额发放救助金,做好粮油帮困工作。

应对疫情影响,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家庭和因本轮疫情导致失业、面临生活困难的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加强救助与就业联动,实施好收入豁免和救助渐退政策,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助、务工就业。

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物价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二、加大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做好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无生活来源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工作。

对在本市工作,因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持有本市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未参保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参照本市低保标准,按规定向其本人发放1至3个月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度过生活难关。

加大对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的救助帮扶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临时救助等相应帮扶措施。

加强对因疫情防控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临时救助。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向“5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向“5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向“5.12汶川地震”灾
区捐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80903I008
【发布日期】2008.05.14
【实施日期】2008.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向“5.12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向“5.12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8〕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新区救灾捐赠接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浦东新区民政局“5.12汶川地震”救灾捐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捐赠点设在云山路1080弄1号楼406室。

新区民政局开通2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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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因病支出型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因病支出型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13]5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3.08.23【实施日期】2013.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民救发〔2013〕51号)各区、县民政局:现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13年8月23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为了贯彻执行《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沪府发〔2013〕5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办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一、与本市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不同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相关待遇。

申请家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先行申请医疗救助。

申请家庭中的重残无业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享受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其自负医疗费用可以计入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名下财产应计入家庭财产,其本人不同时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

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的,属于《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可以纳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对象范围。

二、关于自负医疗费用支出的核定《办法》中的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按规定由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家庭成员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产生的自负医疗费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推进优待抚恤业务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推进优待抚恤业务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推进优待抚恤业务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推进优待抚恤业务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上海市拥军优属行业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普陀区民政局关于推进优待抚恤业务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通知》(沪民优发〔2008〕1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优抚业务工作程序,为广大优抚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行政服务,实现基层优待抚恤业务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的目标,现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迎世博为契机,积极推进优待、抚恤业务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牢固树立“为民、便民、利民”的思想,进一步提升优抚对象的满意度,促进新区民政政风行风建设。

二、主要工作1、设立受理窗口。

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要结合实际,设立专门的优待抚恤业务受理窗口,或将优待抚恤业务纳入民政业务窗口一并受理。

2、设置窗口标识。

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要设立醒目的优待抚恤业务窗口标识。

纳入民政业务窗口一并受理的,应标识“优抚对象优先”。

3、配备硬件设施。

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优待抚恤业务受理窗口要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相应的网络设备和优待抚恤业务专用网线。

4、明确业务类别。

覆盖涉及街镇的所有优待抚恤业务。

5、规范受理方式: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要按照“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内部协办”的工作机制办理。

窗口负责受理,民政优抚干部负责后台办理,进一步健全台帐制度和经费发放制度。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沪民规〔2021〕17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市社会救助事务中心):现将《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1年12月31日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如下:一、申请专项救助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一)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度本市发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

(二)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上浮20%)。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五)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仅有1套自住房屋的除外。

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以上标准,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二、市民政局负责制定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并负责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市有关部门在实施相关救助政策时,逐步引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并按照认定办法,进行经济状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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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
法》的通知(2013修订)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80903I008
【发布日期】2013.07.05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民政科,各镇社区办:
为减轻困难群众和特定对象治丧的经济负担,浦东新区于2007年试行帮困济丧补贴政策,并于2011年7月进行修订,印发《关于修订〈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浦民〔2011〕128号)。

鉴于帮困济丧补贴政策试行6年来效果较好,我们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精神,在进一步修订后正式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2013年7月5日
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
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帮助困难群众和特定对象缓解治丧的经济压力,浦东新区实施帮困济丧补贴政策,对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籍的困难居民和特定对象亡故后的基本殡仪服务项目费用实施补贴。

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籍的社会孤老、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劳动模范、百岁老人、残疾人、低保家庭成员等。

二、补贴项目
普通车遗体接运、三天内遗体冷藏、普通告别礼厅租用、普通炉火化等四项基本殡仪服务项目。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享受上述四项基本殡仪服务项目费用补贴,限额1000元。

四、申领程序
新区民政局委托街道、镇民政部门受理、审核补贴申请,并代发补贴费。

具体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如下:
1、补贴申请。

帮困济丧补贴由补贴对象的丧事承办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代理申领。

代理人在补贴对象遗体火化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与死者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烈属证、伤残军人证、劳动模范证、残疾证等)、火化证明等,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填写《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申请表》。

2、申请审核。

由街道、镇民政部门对补贴对象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并盖章,复印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代理人说明理由。

3、补贴发放。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补贴对象,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申请的
街道、镇民政部门代发补贴费,由代理人签收。

代理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书面委托死者其他亲属代为签收。

补贴签收人在签收时应出具身份证。

4、审批付款。

街道、镇民政部门在代发帮困济丧补贴费后,于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集中将帮困济丧申请表原件及申请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补贴汇总表送交(或邮寄)新区殡葬管理所审批。

经复核无误的,新区殡葬管理所将同意盖章的申请表复印件退回街道、镇民政部门,并结算拨付补贴资金。

五、资金管理
1、为建立帮困济丧长效机制,帮困济丧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并纳入新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帮困济丧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由新区民政局委托新区殡葬管理所对帮困济丧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

对帮困济丧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由新区财政局委托审计专业部门不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3、帮困济丧补贴费由街道、镇民政部门先行垫付,事后与新区殡葬管理所按实结算,每年清算两次(6月和12月)。

4、对丧事承办人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费的,应予以追还,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七、附则
1、本办法由浦东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2、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如本市制定同类补贴政策,新区将按照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3、《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试行办法》(沪浦民〔2011〕128号)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

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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