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做人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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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5个法律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我们的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大到国家间贸易往来,小到每一个自然人的衣食住行,处处能看到合同的影子。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

本期京小槌普法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一)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

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

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

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权构成要件

合同解除权构成要件

合同解除权构成要件
合同解除权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违约:当一方严重违反了合同的条款或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违约行为通常应当是重大的、实质性的,而不是仅仅轻微的违约。

2. 催告通知:受损害方通常需要向违约方提出催告通知,要求其解决违约行为或补救其造成的损害。

催告通知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通知的方式和内容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或当地法律进行规定。

3. 适当的时限:在催告通知发送后,通常需要给予违约方适当的时间来解决违约行为。

这个时间期限通常由合同的具体情况、违约行为的性质以及当地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4. 解除通知:如果违约方在适当的时限内未能解决违约行为或补救其造成的损害,受损害方可以向违约方发出解除通知,明确表示合同解除的意愿。

解除通知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通知的方式和内容通常需要遵守合同的规定或当地法律的要求。

5. 合同无效或无效确认: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能因为合同的某些条款违法、违反公序良俗或受到欺诈等行为的影响而被视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权可能不需要履行上述催告和解除通知的要求,而可以直接行使。

请注意,具体的解除权构成要件可能因地区法律的差异而有所
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您可能需要研究适用的法律和合同条款来确定解除权的构成要件。

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当我们说到合同的单方解除权,首先要从合同解除说起。

广义上说,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

它包括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两种情况,即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

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即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接触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含义及立法体例指的是广义的合同解除,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我国合同解除的方式之一。

关于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和解除之后效力问题一直观点不一,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得合同关系当事人屡屡诉诸法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类型。

约定解除权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

此种解除权往往事前约定:主要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了一定情形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于约定解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即约定解除的发生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只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该条件成就了,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便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而发生的解除权。

其实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合同法》第94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

本期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2.合同解除的种类(一)约定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

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

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

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承揽合同审核要点全方位解读

承揽合同审核要点全方位解读

承揽合同审核要点全方位解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实践中,承揽关系与买卖关系、委托关系以及劳务关系之间,有交叉之处,对于承揽关系的认定,对企业实务具有重大影响。

企业在采购时,会遇到针对一个供应商买卖部分商品、定购部分商品的情况,有时会不区分承揽关系与买卖关系而使用一个合同模板,这种操作会对企业运营造成很多风险:一、产品有质量问题时的退货难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

该条款对定作产品的退货进行了限制。

若企业仅是通过承揽合同的形式,采购量产标的且并未经过特定的定做程序,则企业作为消费者很难通过退货的方式维护权益。

二、产品质量证明责任特殊的风险《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根据本条规定,为了便于定作人的验收和检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因此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和承揽人均应当保留好有关定作的要求、数据及样品。

承揽人在进行工作前,有必要取得经过定做人确认规格、材料和其他数据的书面材料。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定做人有验收的义务。

定做人在定做之初的要求、数据和样品可作为验收依据。

三、管辖法院选择的限制风险对承揽关系和买卖合同关系不加以区分,涉诉时会对当事人造成诸多不便。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约定除外。

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关系的管辖法院范围大于承揽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权564条

合同解除权564条

合同解除权564条合同解除权作为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概念和制度之一,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详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4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适用条件、程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解除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4条对合同解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合同交易的正常秩序。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责任。

二、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严重违约当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严重违约行为,例如无故拖欠支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且该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者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经过协商或者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解决方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当事人可以在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例如,双方约定的特定违约条件或者解除条件。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效果解除通知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通知应当包括解除的时间、方式等重要信息,确保对方能够及时了解和准备应对。

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各方应按照合同解除时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已经履行或者待履行的义务。

解除合同后,原则上双方应当恢复到解除前的状态,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赔偿责任如果合同解除是因为对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可能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计算和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界定。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与争议解除条件的界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前,应当详细分析合同条款和具体事实,判断是否符合解除条件。

损害赔偿的计算解除合同后,如需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需合理计算和界定实际损失的范围和金额。

合同解除中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中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中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一般有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其中,法定解除权作为合同法中规范交易秩序的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及交易安全的保障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合同作为经济往来的主要形式,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有很多不能预料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已变为普遍现象。

合同解除一般有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

约定解除,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解除权成立条件,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约定解除条件成立时,由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指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对合同进行解除。

其中,法定解除权作为合同法中规范交易秩序的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及交易安全的保障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利主要由两种,一般法定解除权(适用于所有的合同)和特别法定解除权(适用于某一类型的合同,优先于一般法定解除权使用)。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不会导致合同僵局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不会导致合同僵局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不会导致合同僵局【并非僵局】该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均不复杂。

然而,在诉讼的过程中,原告一方当事人一直想要表达一种担心,即对“超过合同解除权行使期后,如果债务人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双方是否会陷入合同僵局”问题的担心。

由于这个问题不属于该案的审理范围,故在该案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未作说明。

然而,笔者发现,很多人对该问题都抱有一定疑惑:第一,超过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后,如果债务人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该怎样办?第二,对一些特殊的合同,比如建设施工合同等,如果承包人无力履行合同,又超过了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发包人丧失解除权,是否会让双方陷入合僵局?(一)关于第一个问题,即合同不履行的问题。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以及承担违约责任。

并可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二)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合同不能履行问题。

关于合同不能履行问题即合同僵局问题,在《合同法》中有所涉及,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而在《民法典》中有具体的规定,并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以非金钱债务为标的的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只要具有特定三种情形之一,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几种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几种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几种从《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在合同当事人协商并且达成了一致的情况下,其实可以就双方之间的合同给予解除。

除此之外,若是在合同中有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而此时也满足了解除条件,那也是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

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时如何避免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会涉及到合同解除问题,合同解除是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

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前根据不同的适用情况可采取以下几种不同的救挤方案:1、为避免合同的履行风险,掌握解除合同的主动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些事实的出现可以导致合同解除的问题进行事先的约定。

2、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确实出现一些不利于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或当事人确实不愿再履行合同而又不属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适用情形时,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向对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及时将不能履行合同、要求尽快解除合同的意思以书面形式告之对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取得对方的同情和理解,本着不给对方造成损失或尽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初衷,就合同的解除以及解除的法律后果问题提出积极的解决建议,在征得对方的同意,最终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的基础上,力求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切忌对合同的履行不管不问或单方擅自撕毁协议。

合同解除权的5种情形

合同解除权的5种情形

合同解除权的5种情形一、合同履行不正当在商业世界中,合同解除的一种情形是当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且其履行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条款或者不符合合同的基本精神时。

例如,当一方明确承诺在特定时间内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却未能按时完成,或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对方有权主张合同解除。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是为了保护合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执行不至于损害到其利益。

二、合同基础发生变化合同解除的另一种情形是当合同签订后,合同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使得原本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者失去了合同履行的意义。

例如,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目的由于外部环境变化而变得不再具有商业合理性。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是为了避免双方在新的情况下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或者陷入无法解决的争议中。

三、合同订立时发生重大错误合同解除的第三种情形是当合同在订立时,由于一方或双方的重大错误导致合同内容明显不符合实际意图或者事实情况,从而使得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公平或不合理。

例如,双方对合同关键条款的理解存在根本性差异,或者在合同条款表述方面存在重大误解,从而使得合同无法在双方理解的基础上有效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是为了修正合同内容的错误,确保合同的真实意图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四、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合同解除的第四种情形是当合同的订立或履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条款或者合同目的本身违法或不合法。

例如,合同涉及的行业规定了必须取得特定资质或批准文件方可订立有效合同,若一方未能取得相关资质而签订了合同,或者合同内容违反了行业法规,均可能触发合同的解除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是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合同存在严重的不公平条款合同解除的一种情形是当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者整体条款设置过于苛刻或者明显不公平,导致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或受到了不合理的制约,从而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并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

一、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照前款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根据不同情形,有以下规定: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催告期满之日起1年内。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三、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计算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时间,自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之日起计算。

四、逾期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处理当事人逾期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视为放弃解除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放弃解除权的,不得再行要求解除合同。

请求解除合同和确认合同解除

请求解除合同和确认合同解除

请求解除合同和确认合同解除尊敬的读者:合同作为一种法律约束关系,对于参与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当事人可能迫切需要请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解除。

本文将探讨这一主题,并介绍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以及确认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签订合同是为了达成某种商业或法律目的。

然而,情况有时候发生变化,使得合同当事人不得不考虑解除合同的可能性。

常见的情形包括一方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目的实现困难或不可能、合同成立时存在的条件未能实现等。

首先,当一方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例如,假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方支付了租金,但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解除合同的申请,以追求合同解除的效力。

其次,如果合同的履行存在困难或不可能,当事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例如,由于特殊情况或意外事件,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此时合同当事人可以考虑解除合同。

比如,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在结婚后共同购买房产,然而,由于财务状况变化或其他原因,双方无法按照协议购买房产。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者向有关法院提出请求解除合同的申请。

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时,需要注意一些程序和细节。

首先,当事人应当与对方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争取通过和解方式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功,他们可以考虑向有关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其次,当事人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和相关文件,以支持自己的请求。

例如,可以提供合同、付款凭证、通信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的权利和对方的违约行为。

除了请求解除合同,有时候当事人还需要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在解除合同后,为了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常常需要在法律上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这个程序通常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文件。

当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就得到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请求解除合同和确认合同解除是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法:关于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裁判规则

最高法:关于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裁判规则

最高法:关于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裁判规则编者按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期限等,也可以对法定解除权进行某些合理的限制,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解除权也并非可以随意行使,不仅当事人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也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本期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梳理关于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实务要点一:当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不积极行使解除权,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也认可的,应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合同解除的约定,一方当事人享有的约定解除权相应灭失。

案件: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李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41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院认为:据此,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下,金晖公司继续办理昌华煤矿灾害治理相关审批手续,李苏、张瑞在大部分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应金晖公司要求继续支付相关审批费用,应视为对金晖公司继续履行治理工程报批行为的认可和接受,且之后张凯还以李苏、张瑞名义陆续从正晖火区综合治理项目部支取部分款项用于占地补偿以及工程治理。

李苏、张瑞的上述行为足以使金晖公司有正当理由信赖李苏、张瑞不再行使《承包协议》第七条第4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而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承包协议》第七条第4项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李苏、张瑞据此享有的约定解除权相应灭失。

故李苏、张瑞基于《承包协议》第七条第4项约定行使的合同解除权已缺乏权利基础,金晖公司请求确认李苏、张瑞通知解除《承包协议》的行为无效,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限制当事人享有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合法有效。

案件:大连世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491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院认为:关于世达公司能否解除《托管协议书》的问题。

法律知识试题答案

法律知识试题答案

法律知识试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列哪项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C.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D. 以上全是答案:D2.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A. 宪法B. 法律C. 行政法规D. 地方性法规答案:A3. 下列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描述不正确的是:A. 自愿原则B. 平等原则C. 公平原则D. 强制性原则答案:D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的刑罚种类不包括:A. 罚金B. 拘役C. 剥夺政治权利D. 强制医疗答案:D5.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A. 14周岁B. 16周岁C. 18周岁D. 20周岁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A. 未经授权,复制他人专利产品B. 使用未注册商标C.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D.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答案:A、C、D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导致合同无效?A. 欺诈行为B. 胁迫行为C. 显失公平D.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答案:A、B、C、D三、判断题1.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正确)2.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

(正确)3. 法人代表人的行为,不一定代表法人的行为。

(错误)4. 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必须经过法院审批才能生效。

(错误)四、简答题1. 请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但同时,行使这些自由时,公民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2. 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有什么区别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有什么区别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有什么区别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

其中的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有着不同的区别。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法定解除权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无须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当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均可直接援引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2、而约定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约定解除的条件以及行使方式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可以并存。

一方面,约定解除权可以对法定解除权作具体的补充,譬如对不可抗力作出解释,规定何种事件属于不可抗力等。

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改变法定解除权的适用。

譬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管违约是否严重,只要违反某一项义务,对方即可解除合同。

从合同自由约定和合同法律规范的任意性出发,这些约定均是有效的。

解除权的概述解除权从其产生的基础来划分,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前者以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条件为前提,后者则以法律规定为必要。

但无论是约定的解除权抑或是法定的解除权,在性质上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正由于形成权“赋予了权利主体以单方面干预他人之法律关系的法律权利”,就势必造成他人必须接受权利主体行使形成权行为的后果。

因而如何保相对人亦很重要。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各国法律在规定各种形成权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解除权亦是如此。

一般来讲,法律对权利行使的合法性的审查是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进行的。

实体上,就合同的约定解除来说,由于约定的部分本身就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所以理论上对合同的实体要求完全适用于约定解除,在此不再赘述;对于法定解除而言,由于中国合同法的订立深受国际上近年来私法立法统一化潮流的影响,因此它抛弃了国内传统上以债务人有可归责事由为要件的思想,吸纳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本违约的观念,将违约行为性质的严重与否作为合同能否解除标准。

最高院法官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何确定

最高院法官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何确定

最高院法官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何确定以下正文来源:节选江必新何东宁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1 》第351页-352页为了督促解除权的及时行使,使合同关系得到尽快的确定和稳定,法律为解除权设立期间限制,规定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必须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否则将可能面临合同解除权失效的情形。

关于何为“合理期限”,应视合同的性质和履行期的长短来定。

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有两种:一种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履行时间确定的合同效力期间,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如果合同已失效或履行完毕,则无必要行使合同解除权;另一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怠于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也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

对方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95条,即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自己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则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应该说,我国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其自行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之权利,但是该条法律规定并不周延,对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行使期限的以及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基于此,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对上述立法的漏洞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弥补。

该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单选】关于承揽合同中解除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关于承揽合同中解除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关于承揽合同中解除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定做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B.承揽人将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
C.承揽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定做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D.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
【答案】:D
【试题解析】:教材P155
本题考查的是承揽合同。

只有定作人才有任意解除权,但是解除后,需要赔偿责任。

选项A.C中的承揽人都不能解除合同,选项B,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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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人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
王瑞周坚【案情】
甲服装加工企业与乙外贸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乙公司提供服装原料及辅料,甲企业按乙公司提供款式加工一批服装,乙公司定做该批服装系用于出口贸易。

双方同时约定了交货期限及加工费的结算日期为出货后40天。

甲企业在收到公司的原料及辅料后,甲企业如期完成加工任务,但提出乙公司先支付部分加工费再行交货,遭到乙公司拒绝,遂未按期交货,导致乙公司无法按外贸订单及时向外方供货,外方订单亦因此被取消。

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其与甲企业的加工合同,并要求甲企业返还原料及辅料款,赔偿损失。

【争议】
本案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不应支持,其可在接受定做物后,依法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评析】
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加工费应在出货后40天结清,而甲企业在完成加工义务后即要求乙公司支付加工费,并在未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拒绝按期交货,构成违约。

乙公司作为外贸公司,其与外商间的订单有严格的交货期限,过了期限,该批服装对于乙公司来说已无任何效用,如继续履行合同,必然给乙公司增加更大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应得到支持。

1.加工义务履行完毕并不等同于合同履行完毕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的时间必须限制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

加工合同是加工人按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成果交付定做人,定做人按约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作为加工人的甲企业,不仅负有按时完成加工任务的义务,还必须如期交付工作成果,只有交付后,才能真正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基本经济目的。

因此,甲企业按约完成加工任务,并不表明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其行为也不能成为乙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件。

2.乙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源于甲企业的根本违约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该条确立了根本违约制度,即只有在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

是否根本违约,首先取决于迟延是否严重,或者说交货期限的约定对实现合同目的是否特别重要,如果交货期限的约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则迟延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逾期构成根本违约,应允许解除合同。

结合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确定了履行期限,且该期限对乙公司至关重要,甲企业虽按期完成了加工任务,但逾期未交付给乙公司,其迟延行为直接导致乙公司合同目的落空,继续履行已无任何利益,甲企业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完全符合合同法的上述规定。

3.乙公司解除合同不会导致利益失衡
加工合同的标的根据定做人的需要而制作,具有特定性,一般情况下,只对定做人存在价值,而对加工人不具价值或价值不大,所以在加工人完成加工任务且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定做人因自身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往往会直接损害到加工方的利益,对此,合同法明确规定,定做人因解除合同给加工人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

本案中服装虽由甲企业加工完毕,但因甲企业的违约导致该批服装不能按时出口,外商取消订单,在这种情况下,服装对乙公司已不具
预期的价值,再行交付给乙公司已失去了实用意义。

在加工好的服装对双方均无效用的情况下,物质浪费已不可避免,仅是因为服装是根据乙公司的要求定做的就必须由乙公司接受,而无视甲企业的违约及后果,显失公平。

虽然继续履行交付后,乙公司可以通过追究甲企业的违约责任获得赔偿,但解除合同是最直接和节约诉讼成本的途径。

损失是由甲企业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把这个负担转嫁给乙公司,无形中会造成对乙公司的无辜制裁,结果是对违约方有利,对守约方不利,准予乙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恢复到原始状态,由甲企业赔偿乙公司的原料款及相关损失,自行处理加工好的服装,既是对甲企业违约的正当惩罚,亦是乙公司获得救济的最佳途径,也不会导致双方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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