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口供
现场指认笔录范文
现场指认笔录范文现场指认笔录。
日期,2021年10月15日。
地点,XX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案件名称,XX抢劫案。
被害人,王某。
性别,男。
年龄,30岁。
职业,商人。
住址,XX市XX街XX号。
犯罪嫌疑人,李某。
性别,男。
年龄,25岁。
职业,无业。
住址,XX市XX路XX号。
记录人,XX警官。
现场指认过程:XX年XX月XX日,王某在回家的路上遭到一名男子持刀抢劫,抢走了其手中的背包和手机。
经过警方的调查,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抓获,并在审讯中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在XX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审讯室内,王某和李某进行了现场指认的过程。
下面是现场指认的详细过程:1. 王某确认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身份。
王某表示,在抢劫当天,他清楚地记得犯罪嫌疑人的长相和身材特征,经过对比,确认李某就是当时持刀抢劫的犯罪嫌疑人。
2. 犯罪嫌疑人李某对抢劫行为进行了认罪。
在现场指认过程中,李某承认了自己持刀抢劫王某的行为,并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和愧疚。
3. 现场指认过程中,警方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现场勘查的结果,证实了王某和李某之间的抢劫案发生的事实。
4. 王某对被抢劫的物品进行了确认。
在现场指认过程中,王某确认了被抢走的背包和手机就是自己当时所持有的物品。
5. 现场指认过程结束后,警方对王某和李某进行了询问,确认了案件的相关细节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以上就是现场指认的全部过程。
经过现场指认,犯罪嫌疑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和证据。
警方将继续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保障社会的安宁和公正。
新刑诉法解释口供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解释⼝供排除规则新刑诉法解释⼝供排除规则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对⾮法取得被告⼈供述的,确⽴了⾮法证据排除规则。
⽐如刑讯逼供、采取威胁、引诱、欺骗、违法使⽤戒具、⾮法拘禁等⾮法限制⼈⾝⾃由、冻饿晒烤变相⾁刑等⽅法获取的⼝供,应当予以排除。
主要原因是这类⾮法取证⾏为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唯有确⽴最严厉的程序性制裁,才有可能遏制⾮法取证⾏为。
此外,还规定了对严重违反法定的讯问程序获得的供述,这种情况下⽆法确认被告⼈供述的真实可靠性,继⽽也应当排除,例如2021刑诉法解释第94条。
主要原因是这类这类取证⾏为违反了法律明⽂规定的禁⽌性规定,⽆法确保这类证据的真实性,若要被法院采纳,很容易造成错案。
第九⼗四条被告⼈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核对确认的; (⼆)讯问聋、哑⼈,应当提供通晓聋、哑⼿势的⼈员⽽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语⾔、⽂字的被告⼈,应当提供翻译⼈员⽽未提供的;(四)讯问未成年⼈,其法定代理⼈或者合适成年⼈不在场的。
新刑诉法解释第94条第4项是2021年刑诉法解释新增的⼝供排除规则。
我国刑诉法对于未成年被讯问由可以通知法定代理⼈到场修改为应当到场,⽽且还赋予了法定代理⼈补充陈述的权利。
这主要考虑到未成年⼈⾯对审讯产⽣⼼理应激反应⽐成年⼈要强烈,法定代理⼈在场可以减轻未成年⼈的恐惧⼼理,可以形成对办案⼈员的有效监督。
如果法定代理⼈不在场,讯问未成年被告⼈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取证程序,未成年供述的真实性缺乏保障,在这个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极易出现错误,因此该新增规定旨在对侦查机关违反程序的,进⾏程序性制裁,将讯问未成年⼈,其法定代理⼈或者合适成年⼈不在场之下获得的⼝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彻底否定此类供述的证明资格和证明⼒。
新刑诉法解释第94条第2项,讯问聋、哑⼈,应当提供通晓聋、哑⼿势的⼈员⽽未提供的,该被告⼈供述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中对口供倚重的历史与现实的反思——兼谈规制刑讯逼供的法制措施
Legal Syst em A n d Soci et y 鬯露圈圈透鏊竺竺!!墅!f叁整』圭塾金刑事诉讼中对口供倚重的历史与现实的反思——兼谈规制刑讯逼供的法制措施孟桂芹+摘要刑事诉讼中,口供是一种很古老的刑事证据。
诉讼伊始的审讯问案,其目的当然是获取当事人对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核实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审讯问案中最主要的目的是获取嫌疑人口供。
《唐律断狱律》中曾有规定:‘锗应讯囚者,必先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为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w。
嫌疑人最了解案情真相,所以其供述最为可靠,这是当时执法者普遍认同的观念。
对口供的过分倚重必然导致刑诉过程中的刑讯逼供。
弭q讯逼供为我国封建法律所认可。
虽然已为现今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实践中这种审讯方式依然存在。
如何在立法及司法中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现象,已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口供刑事侦查刑讯逼供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54—02一、口供在刑事侦查中的重要功能在各国的早期司法实践中,刑讯是查明案情的重要手段,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是确定案情的重要证据,甚至是唯一证据。
在奴隶时代的古罗马和雅典通常以口供来定罪。
欧洲中世纪后期有些国家明文规定“口供是最完整的证据”。
在我国古代就有“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断罪”的原则。
口供之所以为人们重视,究其原因是因为在刑事侦查中有重要功能。
其一,对查明案情具有引导和宏观把握之效用。
学界一般认为,在无口供之情形下,其他证据即便是间接证据,若能形成证据锁链,对案件事实的各个环节和片段』J u以印证,就能达到证明案情的目的,但实际上无口供则难达此目的。
司法人员对案情认识的规律通常表现为由宏观到微观、一般到具体的顺向深入过程,口供为司法人员提供案发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和后果等案件的整体情况,以如此整体的案情线索判断和分析具体的案件情节,才具有全面性和客观性。
如果缺乏口供,司法者对案情缺乏整体把握,可能导致对案情的细节无从知晓。
刑事诉讼中对口供倚重的历史与现实的反思——兼谈规制刑讯逼供的法制措施
现 象, 已是 当务之 急。
关键 词 口供
刑 事侦 查 刑 讯逼供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 I 2 40 10 —5 22 l )I 5 —2 ・
中图 分类号 : 9 5 D 2
一
、
口供 在 开事侦查 中的重要 功 能 I J
的需要 。 当时犯 人 的犯罪 方法 也 很原始 , 口供 作为 主要定 用
在 各 国的早期 司法 实践中 , 讯是 查明案 情的 重要手 段, 刑 嫌 案根 据 足 以解 决许 多现 实问题 ; 真实 的 口供 能够直 接定 案, 有利 疑 人的供 述与 辩解 是确定 案情 的重要证 据 , 至是唯 一证 据 。 甚 ‘ 在 于及 时地 惩罚犯 , 实脱 诉讼效率 。区此 , 口供为 中心 有 其历 l 以
情 的 目的 , 实际上 无 口供 则难达 此 目的 。 但 司法人 员刘案 情 认 识
的规律通 常表现 为 由宏观 到微观 、 一股 到具 体 的顺 向深入 过程 ,
3 从思 想基础 来看 , 汉代 开始 , 家思想 逐渐 渗透到 司法 . 从 儒
领 域, 直到 唐代 礼法 合一 的过程 最终完 成 。 汛制度 作为 司法诉 刑
奴 隶时 代的 古罗马 和雅 典通常 以口供来 定罪 。欧 洲中 世纪 后 期 史 的必然性 。
有些 国家 明文规 定“ 口供是最 完整 的讧据 ” 在 我国 古代就 有“ E 。 断
试述共犯口供的诉讼价值
共犯口供的诉讼价值1. 引言共犯口供是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它是指共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供述。
共犯口供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可以起到查明事实、确立罪责、推动案件进程等作用。
本文将从共犯口供的定义、法律依据、诉讼价值等方面进行探讨。
2. 共犯口供的定义共犯口供是指共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供述。
共犯口供可以是书面形式的供述材料,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的供述陈述。
共犯口供通常包括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作案经过、参与人员等方面的供述。
3. 共犯口供的法律依据共犯口供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共犯口供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共犯口供可以作为判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证据之一。
4. 共犯口供的诉讼价值4.1 查明事实共犯口供可以提供对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明。
共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案件的供述可以提供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作案经过、犯罪手段、参与人员等信息。
共犯口供可以帮助法庭查明事实,了解案件的真相。
4.2 确立罪责共犯口供可以协助法庭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责。
共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可以作为定罪的重要依据。
共犯口供可以帮助法庭确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从而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4.3 推动案件进程共犯口供可以推动案件的审理进程。
共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案件的供述可以提供案件的重要线索,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共犯口供可以加速案件的审理进程,减少审理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4.4 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共犯口供可以作为其他证据的佐证。
共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案件的供述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而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共犯口供可以帮助法庭判断其他证据的可信度,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4章 口供问题
(四)有罪答辩 1.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法官确信被告人系出于自愿并 知道该答辩的后果和意义,即答辩必须是“自愿的” 知道该答辩的后果和意义,即答辩必须是“自愿的”和 “理智的”,通常法官即不再开庭,只是对其作出判决; 理智的” 如果罪行轻微,法官也可即时作出判决。 2.有罪答辩主要分两种:一是无条件有罪答辩;二是 通过辩诉交易作的有罪答辩。无论哪种有罪答辩一经作 出,法庭就不再召集陪审团,进行听证和辩论,直接进 入量刑程序。 3.有罪答辩必须被告人亲自向法庭作出,在判决宣告 前,被告人还可以撤回有罪答辩。一个未实际履行的有 罪答辩或者收回的有罪答辩,不得接受为证明实施了该 犯罪行为的证据 4.对作了有罪答辩的被告人,法官往往会从轻处刑。
生殖器踢成青紫色,都烂了
(三)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 1.主观唯心主义作怪 2.办案急功近利,偷工减料思想作怪 3.有罪推定残余思想作怪 4.侥幸心理作怪 5.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 6.业务素质没有完全达标 7.侦查技术手段不够完善 8.刑事证据的立法不完善 9.刑事审判公开程度不够 10.查处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力度不够 10.查处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力度不够
讨论: 讨论: 被告人是某单位供暖的锅炉工,案发于某夜该锅 炉工独自值班烧锅炉的时候。夜间10点多,该单位一 炉工独自值班烧锅炉的时候。夜间10点多,该单位一 女工独自一人路过锅炉房,被告人见四下无人,顿生 色胆,将该女工挟持到锅炉房,对其实施了强奸。因 女工扬言告发,被告人即狠卡女工颈部,至其窒息死 亡。事毕,被告人担心被人发现,仅将该女工口袋内 60多元钱拿走,其余的一切证据,包括被害人的尸体 60多元钱拿走,其余的一切证据,包括被害人的尸体 连同所有衣物一并投入熊熊燃烧的锅炉中灭迹。事后, 虽有女工家属报案,称该女工失踪,但有关部门始终 未能破案。三年以后,被告人因心理负担而向公安机 关自首。本案除了被告人的有罪口供和被害人家属的 报案之外,别无它证。
口供的概念
一、口供的概念在刑事法学界多数人认为口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向司法机关就案件的有关情况所作的陈述,是一种独立的刑事证据类型。
这一主流观点认为口供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承认自己犯罪的陈述,包括供认和坦白二种形式;②否认自己犯罪或虽然承认犯罪,但认为有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理由或有依法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有利于被告人自己的理由,包括否认、申辩二种形式;③被告人指出某一犯罪行为是某人实施的,即与己无关,或者是和某人共同实施的,称检举或揭发①。
就这一主流观点而言,被告人口供包括“供”、“述”、“辩”、“解”四个方面。
供指被告人对自己有罪、罪重的供认;述指被告人就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所作的陈述;辩指被告人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行为申辩、反驳;解指被告人对司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②。
二、口供的分类1、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口供仅指供述。
狭义的观点认为口供是承认的意思,是口头承认,不包括辩解的内容。
持狭义观点者认为从口供的字义看,口供是被告人所作的口头交待,口头承认,供即承认。
从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看,对口供是采狭义之意的,“如无供不录案,罪从供定,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围绕着获取口供(即获取被告人承认犯罪)展开的”。
广义的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二个部分。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这不仅符合司法机关的习惯称谓,而且有利于纠正以往单纯把口供只理解为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交待这种片面认识。
司法机关办案时有一种错误倾向,似乎口供只能是被告人的认罪供述,把被告人的辩解一概斥之为狡辩,不把辩解当作证据,这种错误认识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把口供也是作广义理解的,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42条又规定:被告人供述、辩解二者均是法定的刑事证据。
刑事案件被告人法庭最后陈述怎么说
网友:被告人涉嫌犯罪,法庭最后陈述怎么说?苏义飞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如果认罪,就陈述我认罪、悔罪,原来是不懂法,现在知道错了,我一定改过自新,希望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如有被害人的案件,再加上对不起被害人之类的话。
2、如果不认罪,就陈述我是冤枉的,请判我无罪,还我清白等。
附:最给力的被告人最后陈述之王志刚法庭最后陈述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首先,感谢法庭给我最后陈述的机会,今天大家也了解了检察机关办理本案的每一个环节,其违法办案表明他们缺乏对法律和法庭起码的敬畏和尊重!他们使用刑讯逼供取得的所谓口供、证人证言和证据,从性质、主体、程序、情节、细节乃至数额都是在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获取的。
所以材料矛盾百出,完全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
同时,我对法庭取消证人出庭环节、拒绝调取我被刑讯逼供迫害的监控、拒绝排除大量的非法证据表示遗憾!足球吹黑哨,决定比赛结果的不公。
被权力机关控制的司法审判,法律被绑架,职业被侮辱,不依法办案,必将造成冤假错案。
被冤者最渴望的不是自由,而是公正的审判,百分之一的错判对被冤者就是百分之百的灾难。
今天我才发现司法在权力面前显得多么渺小和可怜,法律对被告来说就是上帝,走对一步就把被告送上天堂,走错一步则把被告打入地狱。
今天的审理再低能也会看出司法被胁迫了,眉山市检察院剥夺了青神县检察院的公诉权力,被拆穿后,立即伪造虚假证明,欲盖弥彰,日期又出错,像是演了一场玩弄法律的儿戏。
非典流行时,老军医蒋彦永第一个向外界披露真相,他说如果他不这样做,还要死许多人。
双规的办案人员张敏、袁俊、俆处长公然宣称:“反腐就是墙外扔砖,砸到谁谁就倒霉,十桃十烂,随便抓一个生产队长都是贪官,看见影子就开枪”。
试论口供的认定
试论口供的认定试论口供的认定口供,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这种供述和辩解作为刑事证据之一,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口供具有可塑性和易变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在特定因素如人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以及外在条件的影响下,被告人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口供,对实现刑事审判的目的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实践中认定口供常见的几种情况目前庭审对口供的验证中常见如下几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与其庭前所做书面证据材料相一致;二是被告人当庭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三是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虽未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但在主要事实情节上都与其庭前所做书面证据材料不一致。
上述第一种情况由于口供前后一致,并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一般不会给口供的认定和运用带来问题。
而第二、三种情况目前已成为影响刑事审判公正性的非常突出的问题,且十分普遍。
这致使公诉机关经常面临因被告人当庭翻供而难以有效支持控诉的情况,也使审判机关经常面临对被告人庭前所作书面口供材料与当庭供述的取舍选择,加之法律和司法实践缺乏指导法官操作的规范,使庭审法官很难在两种供述相矛盾时决定证据的取舍,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目标的实现。
二、形成口供完全不一致和不完全一致的原因侦查人员违法取证。
这主要表现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几个方面。
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竭尽全力开展侦破工作,当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侦查人员求胜心切,不是继续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而往往是以犯罪嫌疑人为突破口,采取非法方法使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
串供导致翻供。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刑事指控案件中的口供认定与应对策略
刑事指控案件中的口供认定与应对策略在刑事指控案件中,口供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案件的结果产生着直接的影响。
因此,正确认定口供的真实性,并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对于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刑事指控案件中口供的认定标准以及被告人的应对策略。
一、刑事指控案件中的口供认定标准在刑事案件中,对口供的认定需要遵守一定的标准与原则。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评估口供的真实性:1. 口供的自由意志被告人的口供必须是自愿且未受到任何形式的胁迫或欺骗。
法庭会对口供的获得方式进行审查,确保被告人在陈述口供时不存在任何不当干预。
2. 口供的一致性被告人的口供必须在不同场合下保持一致。
从案发初期到庭审阶段,被告人不应该出现口供的大幅度改变。
一致性可以增加口供的可信度。
3. 口供的可信度法院评估口供的可信度时,会考虑相关的证据支持情况。
例如,口供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符合、是否能提供案件的重要关键信息等。
同时,法官会考虑被告人的人品、能力及心理状态等因素。
二、被告人的口供应对策略1. 拒绝口供陈述权被告人有权选择是否陈述口供。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担心自己的口供可能会被误解、用于自己不利,或者有可能加重指控,他们可以选择保持沉默。
这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会被视为对指控的认可。
2. 寻求辩护律师的帮助被告人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应尽快寻求专业的辩护律师的帮助。
辩护律师可以协助被告人分析案情,评估口供的可信度,并采取相应的策略。
同时,辩护律师也可以与被告人一同准备辩护陈述,确保呈现最有利的口供。
3. 反驳不实指控如果被告人选择陈述口供,他们应该尽可能提供准确、一致的口供,并反驳任何不实指控。
被告人可以从案发经过、自己的行为、物证、证人证言等方面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陈述,并辩驳起诉方的指控。
4. 保持冷静与合作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应该保持冷静,不要与庭审人员、检察官或其他人发生争执。
合作并尊重法庭程序,以展现被告人的良好形象,让法官能够更客观地评估口供的真实性。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对刑事诉讼中口供证据规则的思考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对刑事诉讼中口供证据规则的思考一、刑事诉讼口供证据规则概述(一)刑事诉讼口供证据概念释疑刑事诉讼口供证据规则在词义分析上看是一个复合名词,要对其进行概念上的理解和分析,必然要对“口供”和“证据规则”这两个词分别进行阐释。
那么,在刑事诉讼证据理论中什么是口供呢?口供又称之为自白,即自我表白心迹或自己表白自己的意思。
详细地说,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向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或人民法院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显然,根据这一定义,口供包含了两个部分:一是供述,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事实犯罪行为的坦白、自首和供认,并对犯罪的具体过程、情节、动机和目的及结果进行叙述;二是辩解,即否认自己被控告的犯罪事实,或者虽然承认了犯罪。
但提出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
应该注意的是,无论哪个部分强调的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内心自愿性。
而什么是证据规则呢?其实,证据规则简言之,就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纳,什么样的证据得以被排除。
考察各国法律,我们不难发现,证据规则往往是从消极的角度对证据的可采性加以规定,即规定什么样的证据材料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翻开人类的诉讼史,人类递次经历了完全无证据规则限制的“神示证据制度时代”,完全依证据规则认定证据的“法定证据时代”,直至以证据规则限制证据可采性的“自由心证证据时代”。
证据规则是人类对诉讼证明活动进行总结得出的经验性法则。
(二)刑事诉讼口供证据规则确立的法律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刑讯逼供等野蛮、粗暴或奸诈的非法取供现象至今在我国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因此,国家为了预防此种现象之发生,设置了一定的程序来约束国家司法人员收集口供的随意性。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刑事司法早已从过去单一的打击犯罪的目的过渡到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统一的双重目的,保护人权已相继成为各国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选择之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的理论依据 虚伪排除说,认为只要是基于刑讯逼供、 ①虚伪排除说,认为只要是基于刑讯逼供、 胁迫、引诱等方式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 胁迫、引诱等方式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 其供述本身欠缺信用性, 其供述本身欠缺信用性,虚伪的盖然性很 高。 违法排除说,认为基于刑讯逼供、胁迫、 ②违法排除说,认为基于刑讯逼供、胁迫、 引诱等方式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其本身 引诱等方式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 就是不合法的。 就是不合法的。
我国法学界关于共犯口供定案问题— (2)我国法学界关于共犯口供定案问题 —共犯口供的证明力 共犯口供的证明力 一方面,一般认为, 一方面,一般认为,共犯无论是同案追诉 还是分案处理, 还是分案处理,其口供均应为被告人的供 述和辩解,而不能互为证人证言。 述和辩解,而不能互为证人证言。 另一方面, 另一方面,因为立法规定该条的目的在于 防止偏重口供的倾向。如果可以仅凭共犯 防止偏重口供的倾向。 的口供定案,无疑是亲信口供的作法。 的口供定案,无疑是亲信口供的作法。
对我国《刑事诉讼法》 46条内容的评 3、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内容的评 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 46条规定 条规定: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 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 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 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里的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原则或者说口 供需要补强的规则不仅适用于单独一个被 告人的供述, 告人的供述,而且也适用于共同犯罪的被 告人供述。 告人供述。
不同于鉴定结论: 2、不同于鉴定结论: 首先勘验检查笔录是由公安司法人员亲自 进行的, 进行的,而鉴定结论是由专门知识的人进 行的。 行的。 其次,勘验、 其次,勘验、检查笔录是公安司法人员运 用自己的感官或器材直观的进行如实、 用自己的感官或器材直观的进行如实、客 观记载的结果,不具有分析、判断的因素。 观记载的结果,不具有分析、判断的因素。 而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靠其专门知识对某 一事物进行检验、 一事物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的一种鉴别 和判断结论。 和判断结论。
刑事证据口供补强规则,刑事证据优势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供补强规则,刑事证据优势证据规则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是⽐较多的,其中就包括司法机关对嫌疑⼈的讯问记录,证⼈的证⾔等,也就是俗称的⼝供,那么刑事证据⼝供补强规则,刑事证据优势证据规则?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证据⼝供补强规则⼝供补强规则。
现代各国刑事证据法多限制⼝供的证明能⼒,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的独⽴和完全的证明⼒,禁⽌以被告⼝供为有罪判决的唯⼀依据,⽽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被追诉⼈的⾃⽩,法官可以迳⾏定罪)。
⾃侦案件中证⼈证⾔和被告⼈供述对于犯罪是否成⽴以及定性有重要意义,因此,要坚持⼝供补强规则。
⼀般说来,对补强证据不要求其达到单独使法官确认犯罪事实的程度,但也不是仅仅要求对⼝供稍有⽀撑。
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主张,⼀种是要求补强证据⼤体上能独⽴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这是较⾼的要求;另⼀种是要求达到与供述⼀致,并能保证有罪供认的真实性,这是低限度要求。
笔者认为,在⾃侦案件中,宜依第⼆种标准,即能够保证有罪供认的真实性即可。
⼆、刑事证据优势证据规则确⽴优势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法中对优势证据规则尚⽆规定,⼀般认为优势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概念。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第4条规定了优势证据规则,即“在民事案件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应当以优势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
优势证据是指可能性上的优势⽽不单纯是证据数量上的优势。
在判断是否形成了有关特定系争事实的优势证据时,法庭应当综合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节,⽐较证据肯定与否定两⽅⾯的可能性。
三、刑事证据的具体分类1、物证;2、书证;3、证⼈证⾔;4、被害⼈陈述;5、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数据。
另外刑事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般犯罪现场直接呈现的证据则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等。
刑事诉讼法中对口供证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对口供证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是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规范,对于确定犯罪事实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重要的基础,而口供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对口供证据的规定进行探讨。
首先,刑事诉讼法对于口供证据的采信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口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口供必须是自愿、真实的陈述。
被告人在作证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被强迫或者诱导,自愿作出口供。
其次,口供必须是与案件事实相符的陈述。
法院会对口供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其与其他证据相符合。
其次,刑事诉讼法对于口供证据的使用也有一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口供不能作为唯一的证据来认定被告人的罪刑。
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如物证、证人证言等,来验证口供的真实性。
这是为了避免因为单一口供证据的不可靠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对采集口供的过程进行了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口供的采集必须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不能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采集口供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不能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同时,法院也要留意被告人是否存在虚假口供的可能性,如了解被告人的心理状态,调查犯罪事实的合理性等。
在实践中,口供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也存在不少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口供存在被压制、被操控的可能性,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另一方面,有人则主张,口供的真实性可以通过其他证据形式进行验证,且在一些情况下,口供是唯一能够获取到的证据形式。
针对这些争议,刑事诉讼法也明确了有关原则和程序,以保障口供证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当然,刑事诉讼法对于口供证据的规定不是静止不变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口供证据的规定也在不断变化和完善。
例如,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已经就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的运用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进一步增加口供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口供_精品文档
口供被告人:XXX性别:男年龄:25岁案件名称:XXX案案号:XXX-XX第一部分:案发经过1.1 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案件资料,我在2022年12月10日晚上9点左右,位于XXX 市XXX路XXX号的家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暴力事件。
1.2 事件的背景和原因事件发生前的几天,我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一些紧张矛盾。
我认为他对我的工作产生了不公正的指责,这引发了我内心的一种愤怒和不满情绪。
1.3 事件的经过在事发当晚,原告再一次对我的工作进行了指责和批评。
由于之前的不愉快经历,我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对其产生了愤怒和冲动的情感。
我承认,在愤怒的情绪下,我动了对原告的暴力行为。
第二部分:我对事件的反思和悔过2.1 事件后的思考事后,我深刻反思了自己的行为和态度。
我意识到我的愤怒并没有解决问题,只是加剧了紧张局势。
我应该更加冷静和理性地处理与他人的冲突,并寻求更合适的解决方法。
2.2 我的悔过和改变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懊悔和自责。
我决心改变自己,学会控制情绪,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便更好地与他人沟通和合作。
第三部分:影响和教训3.1 对受害人的影响我对原告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对他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我对此深感内疚和愧疚。
3.2 对家庭的影响我的家庭也因此事件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和痛苦。
我对家人的担心和失望不胜,我深深体会到自己的错误给他们带来的伤害。
3.3 对社会的教训作为一个成年人,我明白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并给了其他人以不良示范。
我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和法治建设,不再重蹈覆辙。
第四部分:我对法律的态度和解决方式4.1 我对法律的态度我对法律始终抱有敬畏和尊重的态度。
我理解法律的作用和意义,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4.2 解决方式我愿意积极配合警方和法院的调查工作,承担起我应有的责任。
我会接受法院的判决,并主动采取措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了解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言收集方法
了解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言收集方法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言收集方法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言收集方法一直备受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对案件的结果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准确、公正地收集证人证言是司法机关工作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言收集方法进行探讨。
一、传统收集方法传统的证人证言收集方法主要包括口供、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
其中,口供是最常见的一种。
口供一般通过询问和记录方式进行,调查人员根据证人的陈述进行笔录,或者通过录音录像设备进行记录。
此外,调查人员还可采集书证、物证等相关材料,并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然而,传统的收集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证人证言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有时证人的陈述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主观意识、时间间隔和问话形式等。
因此,在现代司法实践中,需要采用更加科学有效的收集方法。
二、现代科学技术在证言收集中的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证人证言的收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其中,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的应用在证人证言收集中卓有成效。
心理学的应用主要包括证人心理状态的评估和证言的采集技巧。
调查人员需要了解证人的心理特点和心理状态,判断他们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此外,调查人员还需掌握一些采集技巧,如合理的询问方式、开放式问题和非直接引导等,以减少证人证言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神经科学的应用主要聚焦于大脑活动的研究。
通过脑电图、功能磁共振成像等技术手段,探寻证人在陈述过程中大脑的活动情况。
这一方法可以帮助调查人员判断证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而对案件的调查和侦破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
三、符合法律规范的收集方法除了科学技术的应用,符合法律规范的证人证言收集方法也十分重要。
在刑事诉讼中,调查人员必须依法采集证人证言,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保护证人权利:调查人员应当尊重证人的权利,确保证人的陈述自愿并且不受胁迫。
在询问证人时,需确保问话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不侵犯证人的权益。
口供与刑讯逼供别论
口供与刑讯逼供别论口供与刑讯逼供别论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了司法传统的惯例之一。
刑讯逼供是指警方或者其他有权利机构使用强制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以达到迫使其认罪交代的目的。
而与之相对的则是口供,口供是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主动自愿向司法机构提供的证言,其来源完全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的要求。
而关于口供与刑讯逼供这两个概念,历来都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认识。
在我国,刑讯逼供多年来被认为是司法的常规做法,很多将口供和刑讯逼供混为一谈,但是口供和刑讯逼供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将口供与刑讯逼供混淆不仅有违司法程序正义的原则,也有悖法律规定和人权保护的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禁止非法证据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使用非法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或者作为判决依据。
而其中的非法证据包括刑讯逼供产生的证据。
因此,若采用刑讯逼供产生的证据,不仅会违反法律,也极有可能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其次,对于口供和刑讯逼供的信用也有所不同。
口供是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证言,由于其主动性和真实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给与证人更多的信用和重视。
而刑讯逼供不仅违法,而且因为其犯罪嫌疑人在被强制施暴的情况下,往往会做出虚假的供述,如此一来,非但没能解决案件,反而更加加剧了案件的矛盾和罪状难以界定。
再次,从人权保护的角度来说,刑讯逼供与口供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为刑讯逼供是采用强制措施来获取证据,而被强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会受到侵犯,这又与中国的司法改革早期就确立的“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护和尊重人权”的理念背道而驰。
而口供是在司法机关的正常调查过程中自愿提供的证言,没有任何的强制性。
因此,口供不会侵犯嫌疑人或者证人的人权。
最后,从司法程序正义的角度来说,如果完全依靠刑讯逼供来解决案件,那么就违背了司法程序正义的原则。
因为好的司法程序需要有严格的证据标准和证据来源,而刑讯逼供产生的证据并不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之一。
刑事中口供证明力如何,证人证言能否作为刑事定案根据
刑事中⼝供证明⼒如何,证⼈证⾔能否作为刑事定案根据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物证还可以接受⼈证,也就是⼝供,那么在刑事中⼝供证明⼒如何,证⼈证⾔能否作为刑事定案根据,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刑事中⼝供证明⼒如何,证⼈证⾔能否作为刑事定案根据”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中⼝供证明⼒如何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不能说明该⼝供就不客观真实,也不⼀定就意味着该⼝供不能被采信,只是这种情况下⼝供的可信性⽐较低,同时限于法律规定,不能就此定罪。
⼆、证⼈证⾔能否作为刑事定案根据根据法律的规定,具体讲,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论是公诉⼈、被害⼈⼀⽅提出的证⼈还是被告⼈、辩护⼈⼀⽅提出的证⼈所作的证⾔,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都可以对证⾔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
这样做的⽬的是为了保证证⼈证⾔的全⾯性、真实客观性。
2、证⼈证⾔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证⼈的证⾔,进⾏综合的⽐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
各⽅证⼈的证⾔和不同的证⼈的证⾔会有不⼀致、甚⾄是相互⽭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较,去伪存真,⽽不能只听⼀⾯之辞。
3、证⼈证⾔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对于证⼈证⾔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段,综合分析被告⼈的供述、被害⼈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证⾔的真实可信性。
证⼈证⾔对于法庭断案有直接的影响,法庭应当认真查证是否符合以上条件,以确保证⼈证⾔的客观真实性,这也是为了准确、及时打击犯罪,做到既不放过⼀个罪犯,也不冤枉⼀个⽆罪的⼈。
证⼈应当如实作证,讲明真实情况,法庭对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证⼈,可以予以警告,直⾄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警察录口供的套路技巧
警察录口供的套路技巧警察录口供是刑事侦查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依法侦办案件的基础。
警察录口供时需要掌握一些套路技巧,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信息,帮助破案。
下面介绍一些常用的警察录口供的套路技巧。
一、问答技巧1.开门见山引导在正式开始录口供前,需要先找到口供的中心内容,并引导被询问人从中心内容开始展开回答。
警察可以解释说:“我们今天需要通过您的口供来澄清一些事情,请先告诉我们关于这个事情的情况?”2.细节引导在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需要通过细节引导让被询问人描述更多的细节。
例如:“请详细描述您当时所见的情况,如人员、地点、时间等。
”3.反复确认在对被询问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记录和整理时,要及时反复确认是否准确清晰,并让被询问人确认是否属实。
例如:“您确定当时看到的确实是这样吗?”二、心理技巧1.建立信任在询问过程中,需要通过言行举止,让被询问人感觉警察是有能力、有专业知识的,可以相信。
要尽量让被询问人感觉到警察是在帮助他。
2.掌握节奏在录口供过程中,需要掌握节奏,可以适当停顿,引导被询问人自己思考和回答。
在重要部分需要加强提问,以获取更多的信息。
3.掌握情绪在询问过程中,需要保持镇静和冷静,对被询问人的情绪变化及时反应,以便掌握情况。
三、语言技巧1.用简单的语言在询问过程中,应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生僻的语言,要简单明了,方便被询问人理解。
同时,也要避免使用粗口或不礼貌的言辞。
2.用开放的问题在询问过程中,应尽量使用开放的问题,让被询问人发表意见,增加他发言的机会,避免阻止他的话语流畅。
3.注意措辞和语气在询问过程中,需要注意措辞和语气,避免使用带有暗示或指导性质的语言,不要对被询问人施加过多压力或威胁。
要讲真话,留真实的口供。
以上就是常用的警察录口供的套路技巧,应当灵活掌握,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应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录口供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合理合法,不得侵犯被询问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局录口供注意什么
公安局录⼝供注意什么遇到案件的时候,公安机关想了解案件的情况就会收集犯罪嫌疑⼈,⽬击者这些了解案情事实的⼈的⼝供,⼝供⼀定要是合法、并且真实的。
那么在录⼝供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安局录⼝供注意什么1、刑事被告⼈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为所作的⼝头供述(包括对其他⼈的揭发检举)。
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的原则。
⼝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种证据。
只有⼝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
2、孤⽴的⼝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这已由⽴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3、关于查证属实的⼝供的证据效⼒。
依法获取的⼝供⼀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应当看到,对⼝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供的真实性必须有⾜够的其他证据,⼝供作为⼀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在不能证明⾃⾝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4、⾮法获取的⼝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
现⾏《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的⽅法收集证据”。
不仅如此,中国刑法更是将刑讯逼供⾏为规定为犯罪。
长期以来,实践中对⾮法猎取的⼝供,如属“屈打假招”之类的⼝供,⾃然不会被采信,但对于⾮法获取的“真供”采信与否多有争议。
1、《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对⼀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
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2、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3、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公安机关收集证据要根据其客观性、真实性的,所以录⼝供⼀定也要真实,不能谎报⼝供这样不仅会对办案机关造成错误的引导,⾃⼰也要为此负责的,所以在录⼝供时⼀定要注意呦,对于以上问题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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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应建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并 不断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非法言 词证据排除规则,并明确规定哪些证 据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予以排除(如 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利诱等方法取 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 证言等)。
第三,可以建立对审讯过程强制录音、 录像制度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4条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 音、录像的记录方式”,但这只是一 种任意性的规定,在实际办案中,侦 查机关仍然习惯采取制作笔录这一传 统方法,极少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 这与目前我国司法部门办案经费紧缺 有一定的关系,但更多的是一种思想 观念上的认识问题。
借鉴
英国内政部颁布的《录音实施法》规定, 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同时制作两盘录 音带,一盘封存,标上录音的时间和地点,并 由被讯问人签名,另一盘则供在诉讼中使用。 当被告人对警察所提供的录音带提出异议时, 则在法官的主持下,将封存的那一盘录音带调 出,当众拆封、播放,与警察提供的那盘录音 带进行核对。近年来,英国警察机关又根据 《录音实施法修正案》的规定,在讯问被告人 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制作录像带(不允许拷 贝)。
口供补强应达到的标准
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即真实性、合法 性和关联性 也就是说,口供补强证据所证实的内容 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并与案件事实相符,且 这二性应建立在合法取得的基础上。口供 补强应围绕着证据的三性进行,补强的证 据不仅应当能证明口供符合证据规则,在 内容上还应当与口供相互印证一致,从而 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审判人员采信。
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既可以 减少“公、检、法一家”的错误舆论 导向,提高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威性与 公信力,又可以增强口供的证明效力, 有利于法庭查清事实,还可以增强侦 查人员的责任心,促进司法公正,可 谓一举多得。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司 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他们的先进做 法,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 高口供的证据效力。
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之一,反映 了讯问被告人的全过程,具有客观性、 真实性和直观性,能充分地证明书面 口供来源的任意性,可有效增强书面 口供的证据效力,提高其为法庭采纳 的概率。
第四,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我国大陆: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侦 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中仅仅是办案人员,基 本上不可能以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更 不存在接受法官及控辩双方询问的情形。 美国:除了主持该案审判的法官和陪审团 成员外,包括警察在内的任何人都有资格 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我国台湾地区: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16 条规定,为证明被告人自白的任意性,可 以要求取得被告人自白的司法警察官员出 庭说明其在如何之情况、以如何之方法取 得被告的自白,并接受被告或其辩护人的 诘问。
口供补强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现阶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第一,要不断加强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 当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口供系被刑讯逼供或 诱供作出或者对同案犯供述提出质疑,要 求当庭质证时,应由谁举证? 观点一:既然是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当然应 该由被告人举证证明 观点二:该举证责任应当由公诉机关来承担
我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这不仅仅是 因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弱 势的地位,而且在于口供是公诉机关 提供的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以公诉机关有责任证明其所提供证 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就要求公诉 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在提起公诉时,能尽可能地搜集 和完善证据,提升责任心,以更大限 度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