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分析四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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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学超系武冈市法相岩街道办事处紫甸村易地扶贫
搬迁安置房善星小区的工作人员,负责小区的管理和服务。2019年2月至11月间,被告人胡学超以办事处“胡主任”自称,隐瞒无权处理紫甸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的事实真相,虚构购买扶贫安置房需交纳押金去邵阳等地审批、交纳房屋定金、交房尾款、开户许可证、水电开户费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1等四人人民币共计25.08万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7日至11月2日,胡学超虚构交纳购房定金、交房尾款、水电开户费为由,骗取刘某13.1万元。
2.2019年7月30日至8月18日,胡学超虚构交纳购房定金、交房尾款、水电开户费为由,骗取罗某5.88万元,案发前退还5.36万元。
3.2019年8月14日至10月18日,胡学超虚构交纳购房定金、购房款、房屋开户许可证费为由,骗取龚某某8万元。
4.2019年8月15日至11月18日,胡学超虚构购买扶贫安置房需交纳押金去邵阳等地审批、交纳购房款、水电开户费为由,骗取龚某8.1万元,案发前退还2.2万元。
被告人胡学超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胡学超已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胡学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19年12月9日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胡学超在其父亲胡某的陪同下,到武冈市公安局安乐派出所投案,再次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胡学超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了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被告人胡学超案发前平时表现较好,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监管条件较好,但有吸毒史,犯罪侵犯贫困户利益,社会影响较大,建议慎用社区矫正。在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胡学超进行调查评估过程中,武冈市公安局对被告人胡学超的尿样进行了现场检测,胡学超的尿样经毒品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阴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学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其证明效力的到案经过、四被害人的谅解书、户籍资料、被害人刘某1、罗某、龚某某、龚某的陈述、证人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胡学超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胡学超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毒品现场检测报告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学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学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学超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学超退还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所有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胡学超的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学超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学超虽然有吸毒史,但仅一次,且未复吸;被告人胡学超虽然以出卖贫困户安置房的名义骗取钱财,但并未对贫困户的住房安置造成实际妨碍,也未影响所需安置的贫困户的实际利益。考虑到被告人胡学超已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挽回了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被告人胡学超犯罪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监管条件较好,又系初犯,因此本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被告人胡学超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学超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学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学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学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胡学超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学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胡学超自首和退还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是否可以成为判决缓刑的依据?
个人观点:
我认为刑法是社会最后的安全网,也是惩罚最严厉的法律,在罪和无罪之间的选择除了遵从罪刑法定原则,还应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什么是犯罪,刑法有成文规定;应判什么刑法,在明文规定的基础上,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定是要以一个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去衡量,不然判决就会有失公允。
刑法对所规定的犯罪归类从主观角度来看可分为两类:故意犯和过失犯。《刑法》对过失犯存在许多宽容的地方,过失犯罪的刑罚比
同类型的故意犯要低许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在与其同样侵害生命权的法益的故意杀人罪的刑罚则是采用由重到轻的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处罚的顺序就可以看出,相比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将死刑作为首要考虑的刑罚,若有其他法定减刑的情况才能将其刑罚减轻。从这点来看,法律对于同样是剥夺他人性命的行为,不同的犯罪意思存在着天壤之别的处罚差别,这是刑法以打击故意犯罪为主要任务的体现。
在侵犯的法益相同的情况下,故意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再犯可能性高的特点,这些原因还是要归于犯罪人的不同。过失犯罪是没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什么结果,通常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表现。而故意犯罪的行为人通常是出于贪念或者仇恨而刻意去剥夺他人的生命,他们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结果而放任结果的产生,甚至乐于看到这样的结果。其中还会存在以杀人来满足自身的某种快感的变态性犯罪人格,这是人们最为惧怕的人,也是人们要求法律着重打击的人。
人们对不同的犯罪人有着不同的评价,有严厉就有宽容。相比故意犯罪,通常过失犯罪的犯罪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可能性也比较低,因为他们能对自己所造成的结果表示忏悔,如果在给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