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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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能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XXXX年8月,化隆县某私营面粉厂经营者杨XX从一个体业主处购买了一台变压器,并于8 月22 日下午雇人与杨XX之子杨X 共同将该变压器安装在面粉厂院内厕所后墙隐蔽处,并绕越电能计量装置,擅自引线接入该变压器上进行用电,XXXX年9月10日上午,化隆县电力局抄表人员发现其窃电行为后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XX和其子杨X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XXX X年11月5日,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就杨XX和其子杨X涉嫌盗窃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化隆县电力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处理情况
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XX和其子杨X无视法律,通过隐秘手段盗窃电能,其窃电价值达6196 元,已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杨X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其子杨X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并处
罚金5000元;杨XX和杨X共同赔偿化隆县电力局经济损失6196元;没收杨XX和杨X违法所得6200 元。
(三)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盗窃电能的刑事案件,电能
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
保护。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
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杨
XX和其子杨X的窃电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因此,杨XX和其子杨X的行为已侵害了国家财产。
第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杨XX 和其子杨X将变压器隐秘在不被人发现的地方进行窃电,符合客观要件。
第三,盗窃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杨X
X和其子杨X是完全民事行为人,符合主体要件。
第四,盗窃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
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杨XX和其子杨X窃电的目的在于不交电费,以谋取更大的私利。因此,杨XX和其子杨X有窃电的共同故意,并实施了窃电的具体行为,且盗窃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不满10000 元的范围内,属于刑法确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定性,从中获得了利益,造成国家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已具备共同盗窃罪的所有构成要件,理当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