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刑法案例分析讲课稿

合集下载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张某某与同村村民李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打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打伤,致其轻伤二级。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三)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1. 张某某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张某某在本案中是初犯,没有前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李某的损失,取得李某的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本案中是初犯,没有前科,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李某的损失,取得李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五、案件启示1. 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他人,避免因琐事发生争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28岁)与嫌疑人张某(男,27岁)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张某在李某家门口偶遇李某,遂上前理论。

双方言语不和,张某一时冲动,拿起身边的铁棍朝李某头部猛击。

李某倒地后,张某又连续击打李某,致其重伤。

李某的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

张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二、案件争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防卫过当?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故意拿起铁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

(2)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在未获得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铁棍击打李某,损害了李某的身体健康。

(3)张某的行为具有危害性。

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给李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防卫过当1. 防卫过当的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1)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并非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而是出于个人冲动,故意伤害李某。

(2)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行为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

被告人李某,男,17岁,系该校初二学生。

被害人张某,男,16岁,系该校初二学生。

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二、案件事实1. 争执起因:李某与张某因在教室里争抢一本书而发生争执。

2. 犯罪过程: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

3. 犯罪后果: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为重伤。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与处罚。

四、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故意实施,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3)客观方面: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

(4)客体:本案侵犯的是张某的人身权利。

2. 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附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在处罚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李某的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系邻居,两人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甲与乙在村口相遇,双方情绪激动,甲对乙进行辱骂,乙忍无可忍,遂拿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击打甲的头部。

甲倒地后,乙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甲被路人发现后送往医院,经诊断,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构成重伤二级。

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刑罚?三、案例分析(一)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主观方面: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3)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权、健康权,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乙实施了用木棍击打甲头部的行为,致使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乙应受到怎样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但并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乙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乙的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与甲发生争执,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用木棍击打甲头部,导致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罚。

本案提醒我们在生活中,应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身受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1. 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2. 二审法院审理被害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属于故意伤害罪所保护的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3)犯罪主体:张某已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重伤,仍然故意实施,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2. 犯罪情节及量刑(1)犯罪情节: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其重伤,犯罪情节严重。

(2)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案例启示(1)加强法治教育: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2)加强邻里关系和谐:邻里之间要相互尊重,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引发矛盾,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3)强化法律意识:公民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5月,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互殴。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

李某报警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应受到怎样的刑罚?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

2. 客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实施该行为。

3. 主观要件: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客观要件:张某在扭打过程中,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张某在与李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身体伤害,仍然实施该行为。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3. 主观要件: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头部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某的头部受伤是张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张某应受到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如下:1. 轻伤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 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 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属于轻伤以上的情形。

因此,张某应当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刑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大致可分为:第一,未满14周岁的人,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Guilty/not guilty
h
3
Legal Analysis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 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均不构成 犯罪,因此《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 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 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 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 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 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h
2
Does his behavior constitute a crime?
Judgement of the court:法院判决认为,被告 人乔甲,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 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社 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 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 规定,对乔甲宣告无罪。
h
5
其二,乔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 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界 限的唯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被告人乔甲 采取的是趁乔乙不注意而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不 像其他盗窃犯罪分子那样用拔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 较恶劣的手段,并且乔甲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而不是 将所见到的乔乙财物全部拿走,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 看,乔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三,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 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的,在处理时也要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所以, 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对被告人乔甲作出无罪判决 是正确的。

案例分析法律刑法(3篇)

案例分析法律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过调查取证,案件事实如下:2020年4月20日,张三因与邻居李四发生纠纷,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造成李四重伤。

案发后,张三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合本案事实,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法律刑法在案件中的应用1. 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案中,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了李四的人身权利,符合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造成李四重伤,其行为具有危害性,符合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张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张三故意伤害李四,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符合主观要件。

2. 量刑情节(1)从重情节:张三持刀行凶,手段残忍,造成李四重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从轻情节:张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

3. 法律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张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张三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法律刑法在案件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量刑情节的考虑以及法律适用的过程中。

2. 在认定犯罪构成要件时,法律刑法明确了故意伤害罪的客体、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为案件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在考虑量刑情节时,法律刑法充分考虑了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4.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刑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张三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定性,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甲(女,24岁)在M国留学时与乙同居生下女婴丙 ,后甲被乙抛弃。甲、丙母女生活极端困难,乙 得知后仍不闻不问。后来甲又结识新男友丁。为 了获丁欢心,甲经常将丙留在家中,自己到丁家 陪伴丁。某日,甲在事先没有与任何人打招呼的 情况下,把丙单独留在家中自己到丁家连续住了 10天。其间,丁曾询问甲谁照看孩子,甲骗丁说 ,她雇了保姆照看。丙因无人照料饥渴而死。甲 、乙各应当负什么责任?
案例一 1.下列哪些情形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犯罪? A.甲偶尔强拿强要低年级学生少量财物的 B.甲盗窃财物数额不够较大,使用暴力威胁情节轻 微的 C.法院认定甲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 处罚 D.法院认定甲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判决 免除处罚
【答案】AB 【解析】不选CD,因为免予刑事处罚和免除处罚 都是认为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而第13挑“但 书”,是不认为犯罪的,适用的法律依据、认定的 性质均不同。
案例三 1.甲、乙二人为中学时代的好友,久别重逢,欣 喜异常。二人热烈拥抱,并像学生时代那样用拳 击打对方。不料甲一拳打到乙的肚子以后,乙感 到不适。一个小时后即晕倒。甲忙送乙急救,但 抢救无效死亡。原因是乙脾肿大异常,受甲一拳 的冲击而破败,大出血死亡。甲的行为与乙死亡 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甲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主刑的种类有哪些?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讲授内容: 专题四 刑法 学习任务四 刑法案例分析
能力目标:能够独立的分析判断简单的刑事案例 知识目标:运用具体的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前几 次所讲授的刑法知识掌握程度做具体的了解 素质目标:通过本次具体的案
【答案及解析】(1)说到因果关系,首先需要了解最简单的(必要 )条件关系:“假如没有A就不发生B”,A就是B的条件。在因果关 系学说中有一种主张把条件当作原因,被称为“条件说”。我国学 说通常认为因果关系有“必然的”也有“偶然的”,承认部分“偶然 的”现象也有因果关系。对于偶然的因果关系,接近于按照“条件 关系”来掌握。就本例而言,甲击打乙肚子,通常不会造成死亡 结果,只是恰巧乙脾脏肿大极端脆弱,才发生了死亡结果。尽
【答案】D 【解析】盗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可以 成立盗窃罪(不排除可以构成盗窃罪)。但是,根 据司法解释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盗窃案区别对 待。考虑到本案中甲未成年,甲的家长处理问题 欠妥、涉案金额不大等因素,不作犯罪处理较为 合理。
案例二
1.警察甲与队友乙、丙一同执行追捕案犯任务,3人乘中巴车 途中有3名歹徒。歹徒A拔出手枪威胁乘客要钱(车上约有8名 乘客),另一歹徒B也抢去了甲的财物,B搜乙时,发现乙有枪 便喊起来,A赶来用手枪指着乙,乙与A争夺枪支,枪响击中 一歹徒C的膝盖,弹头又弹射击中B的左腿。乙仍在与A争抢 手枪。此时,甲距乙约一米,但甲却视而不见,端坐不动。 已受伤的B从甲身边走到车前拿出灭火器,又拐回用灭火器猛 砸乙头部多次,甲仍拒不相助。乙倒下后,A向其腹部开了一 枪,并抢走其配带的手枪及子弹。甲是否构成犯罪?以何种 行为形式构成犯罪?是纯正的不作为还是不纯正的不作为?
3.甲17岁,甲的母亲乙因为甲过早与丙恋爱而将其赶 出家门。并换了门锁。甲得知乙回娘家之后,就和丙 一起将乙家的门锁撬开,在家居住。又因为无钱吃饭 ,就将家中的彩电、洗衣机、冰箱各一台及分体式空 调四台(约价值18000元)变卖得款3150元。案发后, 公安机关将空调一台和洗衣机一台追回发还,其余物 品获退赔14500元。 A.甲构成盗窃罪,丙构成甲的共犯 B.甲不构成犯罪 C.丙构成盗窃罪 D.甲、丙均不构成犯罪
【答案及解析】(1)甲致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犯 。另故意杀人罪通常需要作为行为构成,而甲以不作为构成该罪,是不 纯正不作为犯。(2)乙抛弃丙且知道甲、丙母女生活在困难之中,构成 遗弃罪,属于不作为犯。但是,因为“遗弃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所 以乙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甲乙同样以不作为形式损害了丙的权益,但 是二人的犯罪性质是不同的。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是:①主观认识不同 ,甲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不作为行为发生丙死亡的结果,具有杀人 的故意(间接故意);而乙没有这种程度的认识,只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 故意。②作为义务的程度不同,甲是唯一照料丙的人,因此甲对保障丙 的生存具有极强的作为义务;而乙可以合理期待有甲照料丙,其对丙生 命权益而言,作为义务程度较低。所以甲乙对丙的危害都要负刑事责任 ,但是负责的程度是不同的。
法律基础知识
专题四 刑法 学习任务四 刑法案例分析
复习提问: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以及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2.甲、乙、丙三人为某单位保安,多次警告收购废旧家 具的丁不要进入院内。丁仍乘他们不注意时,溜进院内 。被甲乙丙三人抓获。带到办公室罚款350元,三人还 用拳打丁数下。甲乙丙三人的行为: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敲诈勒索罪 C.构成寻衅滋事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可作治安处罚。
【答案及解析】(1)甲构成玩忽职守罪。甲身为警察 ,在战友与罪犯搏斗时有义务也有条件履行自己的 职责二放弃职责,“袖手旁观”,造成战友牺牲的严 重后果和恶劣影响。(2)甲是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犯 罪的。甲相对于应当做的事项(与罪犯搏斗),端 坐不能、视而不见,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行为。(3) 是纯正不作为。因为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方式中就包 含不作为行为(不履行职责),而甲也是以不作为行 为构成该罪的,所以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