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刑事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1980年出生,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7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批准逮捕,案件由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李某,男,1982年出生,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6月,李某因与张某某发生纠纷,被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致李某重伤。
二、案件经过2018年6月的一天,张某某与李某在某市某区一烧烤店就餐时,因座位问题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向李某头部砸去。
李某躲闪不及,头部被啤酒瓶砸中,造成头部重伤。
事发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警方根据现场目击者提供的线索,迅速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三、案件审理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以下事实和证据:1. 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啤酒瓶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在犯罪后逃离现场,但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被害人李某在案发前与张某某有纠纷,但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故意伤害李某,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4. 被害人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四、判决结果1.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 张某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3. 张某某承担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持啤酒瓶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自首的认定。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中,张某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无业人员。
2021年5月,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5月某日,张三与邻居李四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
2. 李四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3.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主体:张三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3.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四刺伤,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加重情节:张三的行为致李四重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三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4. 量刑建议: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六、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遇到纠纷时,应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行为。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发生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凌晨时分潜入某便利店,持刀抢劫,抢走现金5000元。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两年前刑满释放。
案件事实:1. 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凌晨2点。
2. 案发现场:某市A区某便利店。
3.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A区人。
4. 作案工具:一把尖刀。
5. 作案手段:张某潜入便利店,用尖刀威胁店主,抢走现金5000元。
6.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次的;(四)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六)持枪抢劫的;(七)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张某采用了暴力手段,即持刀威胁店主;最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5000元。
2. 犯罪形态: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既遂形态。
由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其抢劫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3. 从重处罚情节: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于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抢劫罪的刑罚,应当根据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等因素进行确定。
法律刑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32岁,个体经营者。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两人系同村村民,平日并无矛盾。
2019年5月15日,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口角,张某在冲动之下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身受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15日下午,张某与李某在村口相遇,因张某的摩托车停在李某的车旁,导致李某的车无法通行。
张某与李某因此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某的胸部猛刺一刀。
李某被刺后,立即倒在地上,张某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身受重伤,需进行手术。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张某对李某的伤情表示悔恨,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条件。
2. 犯罪客体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3. 犯罪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争吵过程中,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身受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张某在争吵过程中,因一时冲动,故意持刀将李某刺伤,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5.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法律讲堂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8周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即生命健康权。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在邻里纠纷中故意伤害李某,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2.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1)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但未造成李某死亡,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分: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不属于过失行为,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法律适用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张某在邻里纠纷中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典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二、案件事实1. 争执起因: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相邻。
近年来,两家因邻里纠纷矛盾不断,张某怀疑李某在背后说其坏话,导致两家关系紧张。
2. 争执经过:201X年X月X日,张某在小区内遇到李某,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张某情绪激动,拿起手中的铁棍朝李某头部打去,李某躲避不及,头部受到重击。
3. 伤害后果: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4. 张某归案:案发后,张某逃匿。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张某于201X年X月X日被抓获归案。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案例分析1.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持械故意伤害李某,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但是,张某在案发后并未自动投案,而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3. 关于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某(女,32岁)发生纠纷,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双方住所楼下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1年5月20日,双方因房屋装修噪音问题发生争执。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装修噪音过大,影响其休息,而张某某则认为李某某故意找茬。
2. 冲突过程: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张某某用手推搡李某某,李某某随即反击。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某用拳头连续击打李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
3. 伤害后果: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4. 案件处理: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没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不构成立功。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1. 邻里纠纷的处理: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导致李某某重伤。
法律热点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10日,张三醉酒驾车行驶至某路段,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李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张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法律热点。
二、案件分析1.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张三,男性,28岁,无犯罪前科。
(2)犯罪客体:李某的生命权。
(3)犯罪客观方面:张三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死亡。
(4)犯罪主观方面:张三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仍实施该行为,存在故意。
2.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法律适用(1)关于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关于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
三、案件启示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本案中,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反映出其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助于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2.严厉打击醉酒驾车犯罪行为。
醉酒驾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对于醉酒驾车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3.完善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
建议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总结“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罪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刑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男,32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被告人王某因生活所迫,于2019年6月15日,在深夜时分,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过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立案侦查,并迅速破案。
随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被告人王某在深夜时分,潜入公司仓库,窃取财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要件: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却仍然故意为之,具有盗窃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二)关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1. 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具有以下情节:(1)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2)盗窃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虽然具有以下情节: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但盗窃罪的犯罪性质严重,且盗窃数额较大,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著名的刑事案例分析
著名的刑事案例分析在刑事领域里,历史上出现过许多著名的刑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对刑法学和犯罪心理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几个著名的刑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背后的法律原则、犯罪心理和社会影响。
1. 赵某抢劫案赵某是一个年轻的罪犯,他在一个夜晚闯入了一家珠宝店并威胁店员交出财物。
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赵某在抢劫过程中严重伤害了一名店员。
根据刑法,抢劫罪在我国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罪犯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罪犯赵某对财物的渴望驱使他犯罪,同时也暴露了他对暴力和威胁的倾向。
犯罪心理学家认为,诸如抢劫这样的犯罪行为常常与罪犯的贪婪和无助感有关。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例引起了人们对犯罪行为的担忧,并促使了相关法律的修订,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安全。
2. 李某离奇谋杀案李某的离奇谋杀案是中国犯罪史上的一桩惊人事件。
他被控杀害了他的邻居,并随后将尸体分尸以掩盖犯罪行为。
这个案例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凶手采取残忍的手段来掩盖自己的罪行。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李某残忍的犯罪手段以及对他人生命毫无尊重的态度。
犯罪心理学家指出,凶手往往具有某种心理缺陷或畸形的犯罪倾向。
同时,社会对于这类犯罪事件的警觉性也得到了增强,公众更加重视自身安全,法律也对这类离奇谋杀事件进行严厉打击。
3. 张某贩毒案贩毒是全球范围内严重的刑事问题之一。
张某贩毒案是中国犯罪史上的一起重大案件,他被抓获时携带了大量毒品。
这个案例引起了社会对毒品问题的关注,也揭示了贩毒集团与国内外的团伙勾结的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贩毒行为对个人与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
贩毒犯罪不仅破坏了个人和家庭,也损害了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因此,严厉打击贩毒犯罪是各国共同的目标。
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遏制贩毒行为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结论著名的刑事案例给我们提供了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机会,同时也对我们改进刑事法律和犯罪心理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刑事法律案件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因涉嫌盗窃罪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0岁,无业。
受害人王某,男,45岁,某公司员工。
2019年10月,李某因急需用钱,产生了盗窃王某家中财物的念头。
经过精心策划,李某于2019年11月某日凌晨潜入王某家中,盗走了王某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于2019年11月20日将李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2019年11月某日凌晨,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王某家中。
2. 李某在王某家中盗走了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财物,包括现金、金银首饰等。
3. 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未对王某造成人身伤害。
4. 李某在作案后,逃离现场,但被警方迅速抓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案件分析1.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未对王某造成人身伤害,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李某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3. 李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李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本案中,李某的犯罪动机为急需用钱,反映出其道德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
典型法律案例介绍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2020年6月,张三因生活困窘,心生贪念,于6月15日凌晨潜入邻居李四家中,盗走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李四发现家中失窃,立即报警。
警方经过调查,于次日将张三抓获归案。
二、案件经过1. 案发当晚,张三翻墙进入李四家中,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卧室,盗走了李四放在床头的现金、首饰等财物。
2. 李四发现家中失窃后,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李四提供的线索,经过调查,于次日将张三抓获。
3. 张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退赔了部分赃款。
三、案件分析1. 刑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入户盗窃,盗走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财物,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三的行为侵害了李四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三应当赔偿李四因被盗财物遭受的损失,包括被盗财物的价值以及因盗窃行为给李四造成的其他损失。
3. 刑事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张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退赔情况,法院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张三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主动退赔部分赃款,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刑事案件真实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XX刑初XX号一、案件背景2022年3月,张某(化名,男,30岁,汉族,某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化名,男,32岁,汉族,某市人)系同村村民,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2年2月,张某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双方互不相让,情绪激动。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二、案件经过1. 争执起因2022年2月某日,张某与李某在村口相遇。
当时,张某的妻子正在李某家中做客。
张某的妻子是李某的妻子的小学同学,两人关系较好。
在张某妻子离开李某家后,李某的妻子向李某抱怨张某妻子在李某家吃喝了很久,并未给予足够的礼节。
李某认为张某妻子在李某家吃喝了很久,没有给予足够的尊重,于是打电话给张某,要求张某给予解释。
张某接到电话后,感到十分委屈,认为李某的妻子是在无理取闹。
于是,张某与李某在电话中发生了争执。
2. 争执升级张某与李某在电话中的争执逐渐升级,双方情绪越来越激动。
张某认为李某在无理取闹,而李某则认为张某在故意挑衅。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突然挂断了电话。
3. 刀光血影张某挂断电话后,越想越气,于是决定去找李某理论。
在前往李某家的路上,张某从家中拿出一把水果刀。
到达李某家后,张某与李某再次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情绪失控,持刀刺向李某。
4. 受害者救治李某被张某刺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生诊断,李某左肾挫裂伤,失血性休克,伤势严重。
在救治过程中,李某的家人多次向张某及其家属索要赔偿,但张某及其家属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三、侦查与起诉1. 侦查某市公安局接到李某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警方掌握了张某持刀伤害李某的犯罪事实。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 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_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盗窃案,被告人甲,男,30岁,无业。
2019年10月,甲因生活所迫,萌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10月20日,甲携带工具,窜至本市某小区,撬开居民乙家的防盗门,盗走乙家现金人民币5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金银首饰若干。
甲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
11月5日,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犯罪客体: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甲有盗窃的故意,且明知盗窃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仍实施了盗窃行为。
4.犯罪客观方面:甲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情节1.盗窃金额:甲盗窃的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2.盗窃手段:甲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乙家,属于秘密窃取。
3.盗窃后果:甲的盗窃行为给乙造成了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案例分析(一)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1.甲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住宅安全权。
2.甲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所有权。
3.甲的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盗窃罪的刑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甲的盗窃行为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考虑到甲的盗窃手段、盗窃后果等因素,建议对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刑事案件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陈某某,男,32岁,某市某区人。
2018年3月,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批准逮捕。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二、案件经过2018年2月的一天晚上,陈某某与朋友在某酒吧饮酒。
酒后,陈某某因琐事与酒吧服务员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陈某某手持酒瓶朝服务员头部砸去,造成服务员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同时,陈某某的家属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陈某某持酒瓶故意伤害服务员,造成服务员轻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情节(1)陈某某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
(2)陈某某持械伤害他人,其行为具有危险性。
(3)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4)陈某某的家属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3. 量刑分析(1)陈某某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陈某某持械伤害他人,其行为具有更大的危险性。
(3)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4)陈某某的家属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四、案例启示1. 公共场所饮酒要适度,切勿酒后滋事。
2. 发生争执时要保持冷静,切勿采取暴力行为。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面对犯罪行为,要勇于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有助于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罚。
五、结语陈某某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共场所酒后滋事案件。
刑事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盗窃了某公司价值5万元的财物。
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经过一个月的努力,成功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
本案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案件分析1.案件定性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犯罪手段王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手段:(1)事先踩点,了解目标公司内部情况,选择易于得手的时机进行盗窃。
(2)使用撬锁工具,破坏公司门窗,进入公司内部。
(3)将公司财物搬运至其驾驶的汽车内,逃离现场。
3.犯罪动机王某因家庭困难,急需用钱,遂产生盗窃公司财物的念头。
在作案过程中,王某意识到盗窃行为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但仍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作案后不会被警方发现。
4.犯罪后果王某的盗窃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同时,王某的盗窃行为也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三、案件启示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本案中,王某因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了犯罪道路。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2.强化治安防范措施,提高防范能力。
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门窗、监控设备等防范设施的建设,提高防范能力。
3.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机关应加大对盗窃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四、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动机以及犯罪后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强化治安防范措施,严厉打击犯罪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刑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某因盗窃罪被起诉的案件。
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无业。
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2020年3月10日,张某某被提起公诉,指控其于2019年4月20日至5月10日期间,在A市B区连续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万元。
二、案件事实根据侦查机关的调查,以下是案件的具体事实:1. 2019年4月20日,张某某在A市B区某小区内,趁被害人李某外出时,撬锁进入李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价值5000元的金项链一条。
2. 2019年4月25日,张某某在A市B区某商场,趁被害人赵某购物时,将赵某的手提包盗走,包内含有人民币1000元及价值3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3. 2019年5月10日,张某某在A市B区某小区内,趁被害人王某入睡时,将王某的笔记本电脑盗走,价值人民币5000元。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盗窃罪的具体认定(1)关于盗窃次数。
张某某在短时间内连续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符合“多次盗窃”的情形。
(2)关于盗窃数额。
根据侦查机关的认定,张某某盗窃的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3)关于盗窃手段。
张某某采取撬锁、扒窃等手段实施盗窃,属于秘密窃取。
3.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盗窃罪,根据盗窃数额、情节、手段等因素,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某盗窃次数多、数额较大,且手段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四、辩护意见1. 关于犯罪动机辩护人认为,张某某盗窃的动机是为了满足个人挥霍,而非为了生活所迫。
刑事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王某与李某系同村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近年来,双方因土地使用、房屋采光等问题发生多次纠纷。
2021年4月某日,双方再次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争执,王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二、案件事实2021年4月某日,李某在自家土地上挖沟排水,王某认为此举影响了自家土地的排水,遂与李某发生争执。
双方言语冲突升级,王某从家中拿起一把铁锹,朝李某头部猛击。
李某倒地后,王某仍不罢休,继续用铁锹打击李某,致其头部、胸部等多处受伤。
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三、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行为人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2)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3)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2.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王某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从案件事实来看,王某在争执过程中持械攻击李某,且在李某倒地后仍继续打击,明显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2)王某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王某持械攻击李某,致其头部、胸部等多处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3)造成了他人重伤的结果。
李某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要件。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重视邻里关系的调解工作,防止纠纷升级;2. 依法打击故意伤害犯罪,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3. 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
刑事法律罪名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邻市B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事实:1. 2020年4月15日,张某与李某在一家酒吧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执。
双方言语冲突升级,张某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指向李某。
2. 李某见状,上前试图夺刀,但未能成功。
张某持刀朝李某腹部猛刺一刀,李某倒地。
3. 李某被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伤二级,需长期治疗。
4.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邻市B区,化名王某某生活。
2020年5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1. 根据我国刑法,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请分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刑法条文?3. 在量刑时,应考虑哪些因素?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刑法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因其致李某重伤二级,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量刑因素分析在量刑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张某的主观恶性。
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主观恶性较大。
(2)张某的犯罪手段。
张某持刀伤害他人,手段残忍。
(3)张某的犯罪情节。
张某致李某重伤二级,犯罪情节严重。
(4)张某的悔罪表现。
案发后,张某潜逃,但最终被抓获归案。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张某的量刑应从重处罚。
法律刑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10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盗窃案。
被害人王某报案称,其家中被盗,丢失现金人民币10万元、金银首饰若干及贵重物品。
经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张某某,男,28岁,无业。
2018年10月,张某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番踩点,张某某选中了被害人王某居住的小区。
10月某日晚,张某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王某家中,盗取现金人民币10万元、金银首饰若干及贵重物品。
得手后,张某某迅速逃离现场。
三、法律分析(一)犯罪构成1. 客体要件:张某某盗窃王某的财物,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2. 客观要件: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要件:张某某具有盗窃的故意,明知盗窃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仍故意实施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4. 主体要件:张某某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二)犯罪情节1. 盗窃数额:张某某盗窃现金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盗窃次数:张某某仅盗窃一次,属于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3. 案情恶劣程度: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恶劣情节。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张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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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能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
×
8月,化隆县某私营面粉厂经营者杨××从一个
体业主处购买了一台变压器,并于8月22日下午雇人与杨× ×之子杨×共同将该变压器安装在面粉厂院内厕所后墙隐蔽 处,并绕越电能计量装置,擅自引线接入该变压器上进行用 电
,
×
×
9月10日上午,化隆县电力局抄表人员发现其
窃电行为后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 和其子杨×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
××××年11月5日,化 隆县人民检察院就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向化隆县人民法 院提起公诉,化隆县电力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处理情况
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和其子杨×无视法
律,通过隐秘手段盗窃电能,其窃电价值达6196元,已构
成盗窃罪,依据《刑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杨×× 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其子杨×有期徒刑 一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杨××和杨×共同赔偿化 隆县电力局经济损失6196元;没收杨××和杨×违法所得 6200元。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盗窃电能的刑事案件,电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所谓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杨××和其子杨×的窃电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
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
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
对象,因此,杨××和其子杨×的行为已侵害了国家财产。
第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
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杨××和其子杨×将变压器隐秘在不被人发现的地方进行窃电,符合
客观要件。
第三,盗窃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杨××和其子杨×是完全民事行为人,符合主体要件。
第四,盗窃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杨××和其子杨×窃电的目的在于不交电费,以谋取更大的私利。
因此,杨××和其子杨×有窃电的
共同故意,并实施了窃电的具体行为,且盗窃价值在1000
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范围内,属于刑法确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定性,从中获得了利益,造成国家财产受到损失。
其行为已具备共同盗窃罪的所有构成要件,理当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