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第5号令《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性。
发展散装水泥可以节约资源,保护和净化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是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力争2005年底全市散装水泥比例达到60%,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到70%,城市市区基本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发展一定规模的商品混凝土。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切实抓好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散装水泥的发展。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散装水泥政策的宣传,规划的制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及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市财政局负责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控;市建委负责督促城市建设等施工单位积极使用散装水泥,协助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未使用散装水泥的施工单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质监局负责散装水泥的质量监督检验。
县市区不再设立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派驻工作人员。
三、严格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鼓励散装,限制袋装”的方针,全市范围内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和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生产企业每吨征收1元,建设单位或其它使用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征收)。
财综[2002]23号
财综[2002]23号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2002年4月18日发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
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
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第八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
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
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
业或单位主 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
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
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
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散装
水泥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
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数额的2‰比例,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服务指南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服务指南一、导言散装水泥是指在生产环节产生的散装水泥产品,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码头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为了推动和规范散装水泥行业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近年来许多地方开始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本文档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服务指南。
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概述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的针对散装水泥生产企业的一种收费。
基金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改善生产环境、推动技术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是相关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政府监管和引导产业发展的一种手段。
三、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方式和标准1. 征收方式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方式一般采取定额和按比例两种方式。
各地征收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企业应该根据具体的地方政策和规定来执行。
2. 征收标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根据生产规模、产量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征收标准会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和生产能力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或金额进行征收。
四、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式1. 环境改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环境改善项目。
企业可以通过提升生产设备、改善废弃物处理、加强环境监测等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生产环境的质量。
2. 技术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企业可以通过引进新技术、培训人才、购买先进设备等方式,提升生产技术水平,推动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3. 产品质量提升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也可用于提升产品质量。
企业可以通过加强质量控制、优化生产工艺、加强产品检测等方式,提高散装水泥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市场竞争力。
4. 行业监管和培训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行业监管和培训。
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行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同时通过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五、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申报和缴纳流程1. 申报流程企业需要按照地方政策和规定,填写相应的申报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1.20•【文号】财综字[1998]157号•【施行日期】199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1998年11月20日)国内贸易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规范地方现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批准,现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及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和为3-5元。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四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一、收费标准制定背景。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散装水泥行业的资金收费,保障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散装水泥作为建筑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产和销售环节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有利于行业的合理竞争和稳定发展。
二、收费标准的内容和范围。
1. 散装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生产许可证、环保手续等相关资金。
2. 散装水泥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销售许可证、质量监督检验费等相关资金。
3. 散装水泥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运输许可证、道路使用费等相关资金。
4. 散装水泥行业协会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会费、管理费等相关资金。
5. 其他与散装水泥生产、销售、运输、管理相关的资金收费事项。
三、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不能设置过高的收费标准,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公平竞争原则,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保障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利,不得设置垄断性收费标准。
3. 政府监管原则,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行业资金收费的监管,防止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的发生。
4. 政策引导原则,收费标准应当与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相适应,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环保投入。
四、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1.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 行业协会或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3. 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的监督,及时举报违法违规的收费行为。
4. 散装水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缴纳相关资金,不得擅自减免或违规收取资金。
五、结语。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相关方能够共同遵守收费标准,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散装水泥行业迈向更加规范、健康的发展道路。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制度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责任人:承办人(A、B)、专用章管理人员、主管主任二、权力行使依据(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七部局2004年5号令)第六条规定:“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也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第五条规定:“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第一条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为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2007年第8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预)算预计水泥使用量,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五)《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政府2009年第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对销售袋装水泥和使用袋装水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返退
01号国家政府基金服务事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返退一、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内容使用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二、设定政府基金服务的法律依据(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国家七部局二00四第五号令)第六条;(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第六条;(三)《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财综[2003]85号)第六条第二款。
三、国家政府基金服务的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国家政府基金服务条件1.开工前征收;2.竣工四个月内按规定进行审核及返退。
五、申请材料1、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单据(单第二联);2、工程预、结算书(复印件,复印件只需封面和材料汇总表,验原件),承包合同;3、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验原件);4、散装水泥原始过磅单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使用预拌混凝土发票(复印件、验原件);5、退款单位“法人委托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退款单位备带自己单位的“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
六、国家政府基金服务程序1、征收程序: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昆明市规划局窗口代收,预缴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建筑物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0.7元,构筑物按混凝土每立方米1.2元,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返退程序:工程竣工(四个月之内)——凭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单据(第二联),资料齐备——市建设局窗口办理;七、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受理机关昆明市建设局。
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市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29。
八、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决定机关市建设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管理机构九、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十、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一、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内容下载/new/html/Gov/zwgk/xgxz/134150908.shtml。
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字[1999]26号
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字[1999]26号1999年9月23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规定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征收。
第三条征收对象及标准:全省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缴纳2元专项资金;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征收渠道:(一)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征收:1、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雪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金磊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新生水泥厂、衡阳市水泥厂、邵阳市水泥实业总公司、潇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华中水泥厂、大江口水泥厂、解放军9765工厂等十一家水泥企业的专项资金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如果上述企业发生产权关系、隶属关系及企业名称变更,其专项资金解缴关系不变。
2、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由所在市、州散办征收。
3、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不得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预缴专项资金,各级散办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联合收费部门)代征,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按实际袋装水泥使用量,每吨征收3元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1427号)来源:发布时间:2011-10-24 浏览次数:4825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领导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二○○三年九月一日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该项资金作用,促进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所属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预算的编制需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随部门预算一同报送财政机关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
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返退、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第七条: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
第八条: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1元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包括砼搅拌站、砼构件厂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日常2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与退还
11、审批时限
征收:即办;退款: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送市财政局审批。
12、审批收费
□无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有《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14、是否有年审
√无
15、法律救济办法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序号:日常26
1、行政审批事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与退还
2、颁发的法律文书
《收退款通知》和《不予退款
4、审批依据
《关于修改<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粤府[2000]34号)
5、审批条件
1、专项资金按工程项目使用水泥的预算总量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前预缴。属包工包料建设的,由施工单位按标准预缴;属建设单位购料建设的,由建设单位预缴。
禅城区建设局办公室 :83879680,
南海区建设局办公室 :86369901,
区建设局办公室 :22836698,
高明区建设局办公室 :88635877
三水区建设局办公室 :87776333
17.下放情况
□市向区下放□区承接市下放□区乡镇下放
18、改革意见
√拟保留为日常管理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市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公交大厦五楼。各区建设局。
9、审批决定机关
市建设局、各区建设局
10、审批程序
退款:(1)、申请人在网上下载《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2)按要求填好连同申请材料送窗口(各区建设局),由窗口(各区建设局)核对原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5.23
•【字号】市政发[2001]69号
•【施行日期】2001.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通知
(市政发[2001]69号)为了限制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加快我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步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每吨4
元标准收取。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市建设委员会收取。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作为散装水泥设施建设的补充费用返还企业。
三、未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许可,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从2001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保证金,《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限制袋装扶持散装水泥保证金的通知》(市政发[1998]182号)同时废止。
2001年5月23日。
专项资金征收
专项资金征收
一、实施主体: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实施对象:建设单位
三、实施围:市在建工程项目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征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
2、《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政[2003]80号
五、办理条件:前置手续办理完毕
六、办理流程:甲方根据《缴费通知单》到市财政指定银行交纳
七、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办
八、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1、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的项目以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1.5元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2、其他建设项目,按工程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的标准预缴专项资金
九、专项资金决算及所需材料、时间:
1、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2、建设单位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达不到70%的,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达到70%以上的,预缴的专项资金据实退还
3、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供销合同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工程决算报告
6、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专项资金预收票据原件
8、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结算手续
十、联系及地址:
1、征收地点: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B区办证大厅建管局窗口:3537056
2、决算地点:市胜利路五洲商城D区七号楼四楼
:4236625。
(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说明(津政发[2002]41号)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说明一、征收依据: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23号)。
2.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2002]41号)。
二、征收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水泥使用单位(农民建房除外)。
三、征收标准:1.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计算使用水泥的数量、按照每吨3元标准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 对不能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总量的,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返退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02]29号)文件规定,计算水泥使用量。
(砖混0.2吨/平米、框架.0.3吨/平米、其他构筑物按混凝土0.4吨/立方米)。
四、需提供的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交款程序:1.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办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有关资料到确定的征缴单位,办理缴款手续。
2.凭执收单位业务部门填写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通知书”(附件一),到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附件二)],同时领到“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费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附件三)],到指定银行办理预缴款。
3.凭“缴款书”第二联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确认书”,到执收单位办理缴款确认手续。
经核实无误,执收单位在“缴款书”、“确认书”上盖章。
同时领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款说明”。
凭“缴款书”、“确认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六、办理缴款手续地址1.市内六区及市管建设项目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1号二楼东侧交易大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窗口办理缴款手续。
2.其它区县及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港保税区所管建设项目分别到本辖区建委建管站办理缴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