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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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散装水泥部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散装水泥部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散装水泥部分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2.27
•【字号】京建发〔2019〕93号
•【施行日期】2019.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散装水泥部分文件的
通知
京建发〔2019〕93号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18〕383号),结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与法规政策不相适应文件清理等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我委对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名义或会同相关委办局联合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水泥国家新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材〔2000〕470号)等6个文件,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2月27日。

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

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

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操作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管理,根据《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散字〔2002〕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征收及返退办理机构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体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深财资〔2016〕4号)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我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深财资〔2016〕8号)要求,我市从2016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

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两金返退。

各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前海管理局负责各自报建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两金返退。

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征缴,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实行“单位开单,银行开票,财政统管”方式。

专项基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款项全部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管理,年终结余转下年安排使用。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规则(一)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建设单位在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足额缴纳款项,逾期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银行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留存并作为返退时必需材料之一。

(二)征收标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

江苏省经贸委、财政厅下发通知制止越权减免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江苏省经贸委、财政厅下发通知制止越权减免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江苏省经贸委 、 财政厅 下发通知
制止越权减免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和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本 刊讯 江苏省 经 贸委 、 财政厅 针对 最近一 段 时 得 改变 国家规定 的征收对 象 、 围 、 准 , 范 标 不得 擅 自减
免征 、 缓征。 各地要严格执行 。 加强管理 , 不得在管理 间 以来 少 数地 方 片面理 解 扩 内需 、保增 长 的规 定 要 征 、
《 以及《 省财政 重要 性 的认识 , 实 把各 项政 策 落 到实处 . 进 新 型 的政策 、 江苏省发展新 型墙 体材料条 例》 切 促 墙 材和散装水 泥又好又快 发展
厅 省经贸委关 于对新墙材专项 基金 、散 装水泥专项 资
通知强调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以及今年 5月 1日开 金进行检 查 的通 知》 苏 财企[0 814号 ) 神 , “ ( 2 0 ]5 精 对 两 始实行的《 江苏省发展新 型墙体材料条例》 规定 ,两金” 金” “ 的使用情况 进行 自查 自纠 , 已发生 的挤 占、 调 、 对 平 的减免权 在国务 院和财政部 , 何地方 、 门和单位不 挪用 的“ 任 部 两金” 要坚决予 以追 回, , 确保专款专用 。
通 知指 出 .两金 ”本 质上 属于政 策 约束性 收费 , 免 “ 金 ” 策 的 , “ 两 政 根据 《 违反 事业 性 收 费和罚 没 收入 具有很 强的导 向性 . 当征 收对 象按规定 使用 新型 墙体 收 支两 条 线管 理 规定 行 政处 分暂 行 规定 》 国务 院令 ( 8 号 、江 等法 律 、 材料 和散 装水 泥( 包括 预拌混 凝 土 ) , 时 征收 的“ 金 ” 第 2 1 ) 《 苏省 发展新 型墙体 材 料条例 》 两
擅 调整 、 变通 “ 两金 ” 收政策 , 做 征 要 求 . 自出台减免 或缓 缴新 型墙体 材料 专项基 金 和散 权 限之外 , 自更 改 、 擅 装水 泥专项 资金 ( 以下简 称“ 金 ” 政策 的情况 , 两 ) 为维 到应征尽征 . 坚决 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 的现象发生。

财综[2002]23号

财综[2002]23号
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23号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2002年4月18日发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
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
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第八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
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
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
业或单位主 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
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
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
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散装
水泥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
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数额的2‰比例,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1.20•【文号】财综字[1998]157号•【施行日期】199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1998年11月20日)国内贸易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规范地方现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批准,现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及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和为3-5元。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四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收费减免政策

收费减免政策

一、收费减免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其中减轻企业缴费等非税负担是一个重要方面。

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励投资创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

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201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清理收费措施。

2014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进一步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减负添力。

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坚决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涉企收费项目。

2016年,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国务院决定将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扩大三项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并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为让市场主体有切身感受,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大幅降低企业非税负担列为全年重点任务。

一是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减免部分基金。

二是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收费项目再减少一半以上,保留的项目要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各地也要削减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是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推动降低金融、铁路货运等领域涉企经营性收费,加强对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

截至目前,中央和省级政府累计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1100多项,其中中央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69%、政府性基金减少30%。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1427号)来源:发布时间:2011-10-24 浏览次数:4825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领导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二○○三年九月一日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该项资金作用,促进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所属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预算的编制需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随部门预算一同报送财政机关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

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返退、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第七条: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

第八条: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1元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包括砼搅拌站、砼构件厂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财综[20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法 规 定缴 纳 散装 水 泥专 项 资金 。
第六 条
对 水 泥生 产 企业 销 售袋装 水
泥 ( 括 纸袋 、 膜 塑编袋 、 合袋等 , 包 复 复 下 同 )按 照 最 高 不超过 每 吨 l , 元标 准 征 收散
意见 的批 复 》 国 函 [97 8号 ) 以 及 国 家 (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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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2 /21 0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贯 彻落 实 “ 制袋 装 、 限 鼓励 散装 ” 的方 针 , 范 散装 水泥专 项 资金 收 支 规 管理 , 据 《 根 国务 院 对进 一 步 发展散 装 水泥
水泥 粉磨 站 , 同 ) 使用 单 位 , 下 、 应按 照 本办
项 资 金 其 中 , 程 建设 使 用 袋装 水 泥 , 工 由 建 设单 位 在 工 程 开 工 前 , 照 工 程 建 设 概 按 算 预计 袋 装 水泥 使用 量 预缴 散 装 水泥专 项 资 金 , 在 工 程 竣 工 之 日起 3 并 0日内 , 有 凭 关 部 门批 准 的工 程决 算 以及 购 进袋 装 水泥
散装 水 泥有 关 的其 他开 支 其 中 ( ) ( ) ( ) ( ) 支 合 一 、二 、 三 和 四 开 计, 不得 少于 当 年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支 出
总额的 9%: 0
第十 一条
地 方 散装 水 泥行 政管 理部
第 十 四条
资本 金处 理 =
散装 水 泥专 项 资金 用 于 固
征。
建设 项 目贷款 贴息 ;
( ) 装 水泥 、 四 散 预拌 混 凝 土 、 预拌 砂浆 科 研 、 技术 开 发 、 范 与推 广 ; 新 示 ( ) 五 发展散 装 水泥宣 传 ; ( ) 六 代征手 续 费 ;

01号 国家政府基金服务事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返退

01号 国家政府基金服务事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返退

01号国家政府基金服务事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返退一、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内容使用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二、设定政府基金服务的法律依据(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国家七部局二00四第五号令)第六条;(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第六条;(三)《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财综[2003]85号)第六条第二款。

三、国家政府基金服务的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国家政府基金服务条件1.开工前征收;2.竣工四个月内按规定进行审核及返退。

五、申请材料1、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单据(单第二联);2、工程预、结算书(复印件,复印件只需封面和材料汇总表,验原件),承包合同;3、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验原件);4、散装水泥原始过磅单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使用预拌混凝土发票(复印件、验原件);5、退款单位“法人委托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退款单位备带自己单位的“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

六、国家政府基金服务程序1、征收程序: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昆明市规划局窗口代收,预缴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建筑物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0.7元,构筑物按混凝土每立方米1.2元,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返退程序:工程竣工(四个月之内)——凭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单据(第二联),资料齐备——市建设局窗口办理;七、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受理机关昆明市建设局。

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市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29。

八、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决定机关市建设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管理机构九、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十、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一、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内容下载/new/html/Gov/zwgk/xgxz/134150908.shtml。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8.26•【文号】财综[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2015年全国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已确定为540万套,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等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当地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财税[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教育部、商务部、水利部、三峡办、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停征和整合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通知如下:一、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各地要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蔬菜生产的支持。

二、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通过增加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加大预算保障力度等,确保地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该基金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所需资金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方同级预算统筹安排,保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工作正常开展。

四、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五、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具体征收政策、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今后根据水库移民扶持工作需要适时完善分配使用政策。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集中处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遗留问题的通知-东建[2005]30号

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集中处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遗留问题的通知-东建[2005]30号

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集中处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遗留问
题的通知
正文:
---------------------------------------------------------------------------------------------------------------------------------------------------- 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集中处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遗留问题的通知
(东建〔2005〕30号)
各有关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
我市一批建设工程项目已按规定交纳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并在施工过程中采用了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根据省、市关于《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办理基金退款手续,但是由于交纳基金的有关单位对规定中“在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60日内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退款手续”的时间要求不够明确,或其他种种原因而逾期办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退款手续。

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6月13日至2005年9月30日,集中处理逾期而未退款的建设项目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退款事宜。

请各有关单位在上述时间内,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逾期未退款的建设项目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退款手续。

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办理的建设项目,将不再接受办理退款申请。

特此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
东莞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六日
——结束——。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7]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底执行到期的农网还贷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港口建设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包括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扶助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基金、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等l7项政府性基金,继续予以保留。

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结束——。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2(000)012
【摘要】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工作,并
于7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告省政府。

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同时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总页数】2页(P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J],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J], ;
3.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J], 无
4.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J],
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财政部取消停征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J],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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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排” 等措 施 , 最 大 限度 地减 少 城 市开发 建 设 对生 态 环 境 的影 响 。 统 筹协 调规 划 、 排水 、 风景 园林 、 道路 、 建筑 、 水 文等 专业 , 建 设海 绵型建 筑与小区、 海绵 型道路 与广场 、 海 绵型公 园绿 地 以及 排水 和调 蓄等 相关 基础 设施 , 统 筹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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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标 准还 明确 了相 关 规 定 , 即: 申请 评 价 的工 程项 目 应 符 合标 准化 设 计 、 工 厂化制 作 、 装 配化 施 T 、 一体 化 装 修、 信息化 管 理 的 工业 化建 筑 基 本 特 征 。 对 建 筑设 计 、 构 件 制作 、 施 工装 配 、 室 内装修 的一 体 化施 工技 术 与组织管
施水系保护与生态修复, 增强城市防涝能力。 在新型城镇 配率”的定义 。 其中预制率是指: 工业化建筑室外地坪以
化 建 设 和加 强海 绵 城市 建设 的新 形 势 、 新要 求下 , 通 过 大 上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中, 预制构件部分的混凝土用量 量调研, 广 泛征求 意见 , 立 足建 设 迫切 需求 , 突 出重点 , 依 占对应 构件 混 凝 土 总用量 的体 积 比。 装 配 率是 指 : 工业化
住建部2 1 ) 1 6 年将全面推行装 配式建筑
理进行了清晰的描述和界定, 体现了设计、 生产、 运输、 吊
装、 施工、 装 修 等 环 节 的协 同配 合, 这 对 加 强 工业 化 建筑
2 0 1 5 年末 , 全 国住 房城 乡建设 工作会 议确 定 了2 0 1 6 年 项 目的工程计 划 、 技 术措 施 、 质 量控制 、 材料 供 应 、 岗位 责
录, 纳入 新 型墙 体 材料专项 基 金支 持范 围 , 继续 推动 散 装
水泥 生产使 用 。墨
1 1 0 C H I N A C O N C R E T E 2 0 1 6 . 0 2 N O 8 0
向水泥 生产企 业征 收散 装 水泥专项资金 。
目 前, 我国已初步要求 将 散 装 水 泥专 项资 金 并人 新 型墙 体 材 料 专 项基金 , 停止 向水 泥生 产企 业 征 收散 装 水泥专 项资 金 , 将
预拌混凝 土、 预拌砂浆、 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 目
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 2 0 1 3 1 6 号) 的要求, 住 房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 中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会 同有关单位研究编制了《 工业化建筑评 价标准》 。 该标
准 编制工作历 时两 年多, 已于 2 0 1 6 年1 月1 日 正式 实施 。 该 标 准从 现 实角度 出发 , 首次 明确了 “ 预制率 ” 和“ 装
适 时开展 修 订完善 , 适 当扩充适 用范 围 , 涵盖更 多建筑 展” 被列为单独一条, 足见其重要性。 同时, 住房城 乡建设 验 , 部部 长 陈 政 高 提 出 , 2 0 1 6 年 要 推 动 装配 式 建 筑取 得 突 破 及 结 构类 型, 更 全 面地界定 工业化建 筑 的评 价参 数体系 和 性进展 。 在 充 分 调研 的基础 上 , 制 定行 动 计 划 , 在 全 国全 分值, 使整个评价体系更具先进性、 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面推广装 配 式建 筑 。
据 我 国各地 发 展 现状 和 现有 标 准体系 , 依据 《 海 绵城 市 建 建 筑 中预 制构 件 、 建 筑部 品的数 量 ( 或面积 ) 占同类 构件 设 技 术指 南 》 和海 绵城 市相 关标 准规 范 , 参 考 国外 先 进 发
或 部品总数 量 ( 或面 积 ) 的比率 。
白 2 0 1 6 年1 月1 日 起实施的 《 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 , 也
预示 着2 0 1 6 年建 筑行 业 即将 进入一个 崭 新 的阶段 。
财政部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
目等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精神 , 1  ̄ 2 0 1 6 年2 月1 日 起, 财 政部停止
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迫切需要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工
业化 建 筑评 价 体系 , 制 订并 实施 统 一 、 规 范 的评 价标 准 。
根 据 住 房城 乡建 设 部 《 关于 印发2 0 1 3 年 T程 建 设标 透、 自然 净 化 的城 市发 展方 式 。 对 不同 设施 及 其 组合 进 行 为 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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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绵 城 市是 指 通 过 加强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 充 分发
化 蓬 勃发 展 ” 的良好 态势 。 基于 当前我 国建 筑产 业现 代化
挥建筑 、 道 路 和绿 地 、 水 系等 生态 系统 对 雨水 的吸 纳 、 蓄 渗 和缓 释作用 , 有效 控制 雨水径 流 , 实现自 然 积存 、 自 然 渗
住建部八大重点工作 , 释放了重大利好信号, 传递了未来 任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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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编制组相关负责人表示, 下一步将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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