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补充规定-京建材[2000]0187号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补充规定正文:----------------------------------------------------------------------------------------------------------------------------------------------------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补充规定(京建材[2000]0187号)各区县建委、财政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我市自去年5月开始执行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来,对限制袋装水泥,发展散装水泥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国务院减轻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肯定与好评。
为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工作,根据近一年来的执行情况,补充规定如下:第一条各区县建委代收缴的全部专项资金由每月划转改为每季度后5日内划转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收入过渡户,同时报送专项资金征收报表。
市散办每季度后10日内将全市收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核实汇总后上缴市财政局。
第二条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待工程结构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填写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填写的证明意见)。
建设单位持填好的返退申请表、缴款凭证(第三联)和购买本工程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原始发票(或复印件)、使用商品混凝土须详细注明混凝土标号、数量,到市散办或区县建委申请返退。
第三条专项资金返退比例按使用散装水泥或使用商品混凝土,一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按使用350公斤散装水泥的比例计算返退资金。
当散装水泥比例不能确定时,可按结构类型返退。
即:主体结构、装修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或散装水泥,按缴款额的100%返退;主体结构使用商品混凝土、装修使用袋装水泥的全现浇、框剪结构,按缴款额的90%返退;框架结构按缴款额的70%返退;内浇外砌结构按缴款额的50%返退;其它类型结构可参照上述结构类型办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47号)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1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施工现场扬尘综合治理工作,加快推进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于2013年9月-11月,对本市建设工程开展散装预拌砂浆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市中心城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地区内和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并进入二次结构建筑砂浆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重点检查大施工集团(总公司)所属在施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重点检查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和散装移动筒仓安置情况,有无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现场搅拌砂浆、水泥砂浆搅拌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散装预拌砂浆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核验施工单位针对散装预拌砂浆的采购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货台账记录、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进场复验记录等管理资料。
(三)抽样检验预拌砂浆质量状况。
三、组织实施(一)检查形式本次检查分为施工企业自查、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监督检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抽查三个阶段。
1、施工企业自查阶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工企业应成立检查组对集团所属工程及二级公司所属工程按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做到项目全覆盖,及时改正存在的违规行为。
2、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监督检查阶段10月15日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的建材使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对属地内在施工程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经二〔〕号.doc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经二〔2003〕1427号1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经二〔2003〕14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该项资金作用,促进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所属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预算的编制需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随部门预算一同报送财政机关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
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返退、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第七条: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
第八条: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1元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包括砼搅拌站、砼构件厂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第九条:列支渠道水泥生产企业和砼搅拌站、砼构件厂、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等缴纳的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所缴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条:缴库方法水泥生产企业和其他使用者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个月份销售或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的专项资金,用“一般缴款书”缴入市级财政国库,同时向市建材办报送专项资金月报表。
财综[2002]23号
财综[2002]23号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2002年4月18日发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
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
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第八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
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
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
业或单位主 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
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
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
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散装
水泥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
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数额的2‰比例,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服务指南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服务指南一、导言散装水泥是指在生产环节产生的散装水泥产品,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码头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为了推动和规范散装水泥行业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近年来许多地方开始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本文档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服务指南。
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概述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的针对散装水泥生产企业的一种收费。
基金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改善生产环境、推动技术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是相关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政府监管和引导产业发展的一种手段。
三、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方式和标准1. 征收方式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方式一般采取定额和按比例两种方式。
各地征收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企业应该根据具体的地方政策和规定来执行。
2. 征收标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根据生产规模、产量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征收标准会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和生产能力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或金额进行征收。
四、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式1. 环境改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环境改善项目。
企业可以通过提升生产设备、改善废弃物处理、加强环境监测等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生产环境的质量。
2. 技术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企业可以通过引进新技术、培训人才、购买先进设备等方式,提升生产技术水平,推动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3. 产品质量提升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也可用于提升产品质量。
企业可以通过加强质量控制、优化生产工艺、加强产品检测等方式,提高散装水泥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市场竞争力。
4. 行业监管和培训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行业监管和培训。
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行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同时通过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五、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申报和缴纳流程1. 申报流程企业需要按照地方政策和规定,填写相应的申报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一、收费标准制定背景。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散装水泥行业的资金收费,保障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散装水泥作为建筑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产和销售环节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有利于行业的合理竞争和稳定发展。
二、收费标准的内容和范围。
1. 散装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生产许可证、环保手续等相关资金。
2. 散装水泥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销售许可证、质量监督检验费等相关资金。
3. 散装水泥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运输许可证、道路使用费等相关资金。
4. 散装水泥行业协会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会费、管理费等相关资金。
5. 其他与散装水泥生产、销售、运输、管理相关的资金收费事项。
三、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不能设置过高的收费标准,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公平竞争原则,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保障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利,不得设置垄断性收费标准。
3. 政府监管原则,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行业资金收费的监管,防止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的发生。
4. 政策引导原则,收费标准应当与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相适应,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环保投入。
四、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1.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 行业协会或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3. 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的监督,及时举报违法违规的收费行为。
4. 散装水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缴纳相关资金,不得擅自减免或违规收取资金。
五、结语。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相关方能够共同遵守收费标准,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散装水泥行业迈向更加规范、健康的发展道路。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及清退标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及清退标准一、收费依据:冀财综〔2003〕55号文件二、凡建设工程材料注明水泥预算使用量的,按照每吨三元标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三、凡建设工程申报材料只注明建筑面积而未注明水泥预算使用量的,按下列标准换算成水泥用量计征专项资金:1、六层以下(含六层)的0.2吨/m2;2、七层以上十六层以下(含十六层)的0.25吨/m2;3、十七层以上三十六以下(含十六层)的0.30吨/m2;4、三十七层以上的0.35吨/m2。
四、工业厂房采用全钢架结构的,按照0.10吨/m2标准换算。
五、预算水泥总用量在10万吨以上大型建设项目,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定散装水泥使用计划,确认使用散装水泥措施后,可按比例预征。
六、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80%以上的,根据散装水泥使用量按比例退还预先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率低于80%的,不予退还预先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须知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程序1、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在工程建设期间不定时到建设工地抽查水泥使用情况,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检查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清算环节的重要依据;2、建设单位必须自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清算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3、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核实后,出具相关手续;4、市财政局根据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手续,进一步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办理资金清算。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的申报材料1、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书;2、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3、购买散装水泥的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退)款申请表;5、散装水泥使用及设备情况登记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单位逾期不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的,按全使用袋装水泥处理,预收的散装水泥资金不予退还。
对不接受现场检查或不配合工作的建设单位,将不予办理返还手续。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京建材[2008]494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材[2008]494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监局、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电力监管委等九部委《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8】244号)的要求,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北京市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联系人:阎乃斌,市建委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处联系电话:63985274联系人:于志红,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63958229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附件:北京市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基本情况根据《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三年(2005年-2007年)规划》,国家9部委连续3年组织了建材市场秩序整治的联合行动,各地各部门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稳步进行,建筑材料总体产品质量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北京市建委、工商局、质监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加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建筑材料管理制度建设,在部门联动、市区联动基础上加大对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保证了奥运场馆建设等重大工程的工程质量。
但是,全国和本市部分建材产品抽检合格率的问题依然未得到有效解决,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现象仍然存在,建材市场秩序规范工作依然是一项长期任务。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集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集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02.20•【字号】京财商[1997]122号•【施行日期】1997.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集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商〔1997〕122号1997年2月20日)各区县财政局:现将《北京市集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集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6)33号《关于“九五”时期加强集贸市场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为配合加强集贸市场规划的管理,落实促进集贸市场规划建设的有关政策,决定设立北京市集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我市集贸市场的改造和建设。
为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定集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一、资金使用原则1.集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列入“北京集贸市场建设‘九五’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和经市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核,报经主管市长批准的远郊区县集贸市场的建设和改造。
2.集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应是已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或是具备良好发展前景有借款偿还能力的大型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3.集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按使用期限使用并归还。
4.建设专项资金借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集贸市场建设改造投资总额的10%。
二、资金审批拨付程序1.符合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条件的集贸市场,由区县政府或市场管理委员会持市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集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批复,到本区县财政局办理有关借款手续。
2.区县财政汇总后,到市财政局商管处签定借款合同书。
市财政局对区县财政局下达预算通知书,区县财政局接到预算通知书后十日内,将款划至用款单位。
三、资金的监督管理1.该项资金实行周转使用,周转期为一年。
2.区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和反映资金项目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按期归还借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京建法[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1〕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现将《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活动,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实际情况,就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预拌混凝土是工程结构的重要材料,具有生产、使用管理的特殊性,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所属分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加强预拌混凝土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一)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首要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合理施工工期,落实建设资金到位。
预拌混凝土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
(二)施工单位依法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
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通知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办公厅正式批复同意发布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京政办函〔2000〕4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通知市建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你们制订的《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请发布施行。
(市建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二○○○年四月)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限制袋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装水泥的生产、经销、储运、使用及实施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市散装水泥的生产、经销、储运、使用和推广发展工作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和规定:(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按规定组织征收、返退、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组织发展散装水泥的科技开发和宣传培训;(五)对区县发展散装水泥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地区散装水泥生产、经销、储运、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由市建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调会议制度,协调全市推广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市计划、经济、财政、环保、工商、税务、物价、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公安交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推广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散装水泥的生产、经销、储运和使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推广发展散装水泥及有关环境保护、产品标准、质量、计量、统计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其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计能力不得低于水泥生产能力的70%,否则不予立项。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9.03.28•【字号】京建材[1999]94号•【施行日期】199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实施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8日京建材〔1999〕94号、京财综〔1999〕502号)各区县建委、财政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和《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综〔1999〕325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和《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综〔1999〕325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含外埠进京)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按本办法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专项资金,并于次月5日内将上月应缴资金划转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收入过渡户(开户行:中行宣武门分理处,帐号:03944700511001),同时向市散办报送专项资金月报表(表式附后)。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建筑工程《开工证》时,须按工程设计预算使用水泥的数量,按每吨4元标准预交专项资金。
使用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由市、区县两级建委、军队系统设专人负责收缴。
建设单位凭已交款凭证第三联申领《开工证》,该联亦作为返退款的凭据。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 条
对 水 泥生 产 企业 销 售袋装 水
泥 ( 括 纸袋 、 膜 塑编袋 、 合袋等 , 包 复 复 下 同 )按 照 最 高 不超过 每 吨 l , 元标 准 征 收散
意见 的批 复 》 国 函 [97 8号 ) 以 及 国 家 (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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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贯 彻落 实 “ 制袋 装 、 限 鼓励 散装 ” 的方 针 , 范 散装 水泥专 项 资金 收 支 规 管理 , 据 《 根 国务 院 对进 一 步 发展散 装 水泥
水泥 粉磨 站 , 同 ) 使用 单 位 , 下 、 应按 照 本办
项 资 金 其 中 , 程 建设 使 用 袋装 水 泥 , 工 由 建 设单 位 在 工 程 开 工 前 , 照 工 程 建 设 概 按 算 预计 袋 装 水泥 使用 量 预缴 散 装 水泥专 项 资 金 , 在 工 程 竣 工 之 日起 3 并 0日内 , 有 凭 关 部 门批 准 的工 程决 算 以及 购 进袋 装 水泥
散装 水 泥有 关 的其 他开 支 其 中 ( ) ( ) ( ) ( ) 支 合 一 、二 、 三 和 四 开 计, 不得 少于 当 年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支 出
总额的 9%: 0
第十 一条
地 方 散装 水 泥行 政管 理部
第 十 四条
资本 金处 理 =
散装 水 泥专 项 资金 用 于 固
征。
建设 项 目贷款 贴息 ;
( ) 装 水泥 、 四 散 预拌 混 凝 土 、 预拌 砂浆 科 研 、 技术 开 发 、 范 与推 广 ; 新 示 ( ) 五 发展散 装 水泥宣 传 ; ( ) 六 代征手 续 费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散装预拌砂浆应用保障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散装预拌砂浆应用保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京建发[2012]371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散装预拌砂浆应用保障的若干意见(京建发〔2012〕371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15号),推动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又好又快发展,确保2012年10月1日起,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出发点,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全市预拌砂浆相关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推动施工技术和材料进步,提升节能减排成效,治理施工现场扬尘,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
二、加快提升重点环节的发展水平(一)生产环节夯实保障基础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政策。
具备改造条件的现有普通干混砂浆生产线,应尽快实施以提升产能和散装率为目标的技术改造,并确保2012年年底前完成技改工作。
鼓励本市混凝土企业、大型施工集团等利用自身优势投资新建普通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并应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符合有关节能环保规定。
新建和改造后生产线年产能应不低于40万吨,散装率不低于75%。
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有关产业政策可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为施工单位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做好培训、指导等服务工作,预拌砂浆供应备案企业应发挥市场供应的骨干作用。
(二)物流环节确保配送能力新建及改造的散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市场需求的散装预拌砂浆运输车和散装移动筒仓。
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组建物流配送服务联盟,鼓励专业物流企业增加散装预拌砂浆的物流配送服务,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物流配送效益。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25•【字号】京财综[1999]325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年3月25日京财综〔1999〕325号)各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精神,制定了(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规定,制订本市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北京市建委所属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全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征业务费按不超过实际缴入国库数额0.2%的比例,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包括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构件厂、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等,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4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和砼搅拌站、砼构件厂、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等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清理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清理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0.01.25
•【字号】京财工[2000]28号
•【施行日期】2000.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清理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的通知
(2000年1月25日京财工〔2000〕28号)各建材发展基金代收缴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为加强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性资金足额上缴专户,现对已停止征收的北京市建材发展补充基金进行清理。
具体清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建材发展补充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代收代缴单位按京政发〔1989〕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的通知》和京建造〔1998〕329号《关于取消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征收应缴未缴的基金。
二、清理办法:代收代缴基金的单位将已收取尚未缴入专户的基金,自文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清理上缴市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管理办公室。
如有特殊情况,报经市建委、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分期上缴。
市建材基金办公室将收缴的基金,按原规定上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三、清理工作主要由市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必要时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审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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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拨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建材办作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管理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从一般预算中核拨。各区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目前仍作为自收经费,可暂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核拨。其它专项业务经费(包括代征业务费、专项宣传费等等)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局按年度预算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核拨。
第十五条:市建委于每季度终了前20日内将所受理的返退情况统一汇总,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将返退资金以支出方式拨付到市建委,由市建委将返退资金下拨到市建材办,市建材办将返退款通过银行划拨到原缴款单位帐户,由建设单位做核减工程造价的帐务处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三年九月一日
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该项资金作用,促进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5.用于推广、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6.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专项支出(1、2、3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为从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流通、使用及与散装水泥发展有关的单位。使用方式分为:拨款、补贴、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返退、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
第七条:征收范围
第二十六条: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市建委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水泥生产企业和区、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资金检查,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合规。
第九条:列支渠道
水泥生产企业和砼搅拌站、砼构件厂、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等缴纳的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所缴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条:缴库方法
水泥生产企业和其他使用者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个月份销售或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的专项资金,用“一般缴款书”缴入市级财政国库,同时向市建材办报送专项资金月报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征收期限至 2005年 12月 31日。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综〔1999〕32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使用单位向所属市、区县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先办理有关手续;
(三)市建材办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专家小组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论证(初审);
(四)论证通过后,报市建委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市和区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
第八条:征收标准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1元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包括砼搅拌站、砼构件厂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返退比例按使用散装水泥或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数量确定,主体结构和装修全部使用袋装水泥的不予返退。
第十四条:对返退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或确有必要核实的工程,市建材办或区、县建委(建材办)派专人检查;一般工程凭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混凝土搅拌站的证明意见由市建材办或区、县建委经办人填写审定意见后,由市建材办或区、县建委(建材办)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所属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预算的编制需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随部门预算一同报送财政机关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返退程序
第十一条:在市建委办理开工的建设工程和在西城、东城、宣武、崇文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市建材办负责审核办理资金返退手续;其他建设工程在当地区县建委(建材办)办理资金返退手续。
第十二条: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主体结构完成后至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由建设单位持填好的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其中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填写的证明意见)、缴款凭证(返退联)原件和购买本工程用散装水泥的原始发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由供应方提供的(须详细注明混凝土标号、数量)证明材料,到市建材办或所属区县建委(建材办)申请返退资金。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除按规定返退外,其使用范围如下:
1.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上述专用设备;
2.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
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缴入国库数额的2‰。比例拨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凡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市建材管理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凡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散装水泥量,或者拒缴专项资金的,由市建材管理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对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审批;
(六)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批复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对确定予以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建委建材办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项目实施目标、工程进度、完工时间、资金使用效益及该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所属。
第二十条:对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建材办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协议内容组织验收,写出项目执行情况的验收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与拨款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142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24 浏览次数:5289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领导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建设单位缴纳专项资金: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前按该项工程预计水泥使用量(水泥使用量不能确定时,可折合成建筑平方米)预缴专项资金,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的有效凭证,到原预收专项资金机构办理使用散装水泥的返退决算手续。
专项资金的解缴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散装水泥、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实行“票款分离”的通知》(京建经[2002]622号)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