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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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程序

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程序

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程序
一、事项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二、征收对象: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三、办事主体: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四、征收依据: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3、《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4、《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实施意见》;
5、《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的通知》。

五、收费标准:
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

六、办理程序:
(一)商业和住宅项目
1、建设单位在缴纳土地款的同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二)除商业和住宅以外的其他项目
1、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提交《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登记表》(一式二份);
2、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登记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当场核定应缴基金数额;
3、建设单位按一站式服务中心核定的应缴基金数额,自行向国库支付中心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4、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七、联系方式: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刘瑢66680752
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陈晓东66680225。

墙改基金收费标准

墙改基金收费标准

墙改基金收费标准墙改基金是指用于改善城市建筑外墙面貌的专项资金,旨在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居民生活环境。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墙改基金,制定了一套收费标准,以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

以下是墙改基金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一、收费对象。

墙改基金的收费对象包括所有在城市范围内进行建筑外墙改造的单位和个人。

无论是商业建筑、居民楼还是公共建筑,只要进行了外墙改造,就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墙改基金。

二、收费标准。

1.商业建筑,商业建筑的墙改基金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来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收取一定比例的墙改基金。

2.居民楼,居民楼的墙改基金收费标准按照每户来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为每户收取一定金额的墙改基金。

3.公共建筑,公共建筑的墙改基金收费标准按照建筑类型和规模来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收费用途。

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墙体材料和施工费用,用于购买墙体改造所需的材料和支付施工费用。

2.设计和规划费用,用于聘请专业设计师进行墙体改造的设计和规划工作。

3.监督和检测费用,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墙体改造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

4.宣传和推广费用,用于墙体改造项目的宣传和推广,提升市民对墙改基金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四、收费管理。

墙改基金的收费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包括:1.收费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墙改基金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

2.收费程序,建立健全的收费程序,确保收费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3.收费监督,加强对墙改基金收费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收费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

4.收费使用公开透明,对墙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收费效果。

墙改基金的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城市建筑外墙改造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保障墙改基金的持续运转,确保墙体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可以提高墙改基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墙改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
征额的0 %比例, . 2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 章 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五条 新犁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 一)
助:
体工程竣工后 3 0日内, 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 范围包括:
项目 资金。
新 型 墙体 材 料 目录
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 一) 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进行审查;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 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 年 1 1日起执行,财政 08 月 《
( 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 二) 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
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 推J: 也不 ( 新犁墙体材料示范项 目 三) 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
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 发展新犁墙体材料的宣传、 四) 培训; (3 5 代征手续费; ( 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 六) 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
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 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 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1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2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指由山东省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从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征收的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三条进行新型墙体材料领域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可申请使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征收标准和程序第四条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由山东省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制定,并经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专项基金。

第八条征收主体应当加强征收管理,对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第九条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投入、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

第十条专项基金的使用对象应当具备研发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能力,并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申请的项目和资金用途进行使用,并及时向征收主体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征收主体应当建立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制,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外公开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使用的项目应当经过评审并报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专项基金。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征收主体应当制定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建立专项基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督、评估和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征收主体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违规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征收主体有权要求其返还已领取的专项基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合理高效、创新推广、支持研发和应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专项基金,具体实施范围和税款征收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科研项目支持、示范工程推广、行业培训、标准制定等方面。

具体使用范围和项目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第五条对于生产、进口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税额征收,并依法缴纳到国家财政部门指定的专项基金账户。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征收实行自愿申报制,纳税人应在生产、进口新型墙体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核实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出具税款通知书。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税款应在纳税申报后的一个月内缴纳,逾期缴纳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滞纳金计算并缴纳。

第八条对于故意违法申报、隐瞒申报、逃避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增加罚款等相应处罚。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应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行业建议,制定具体的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为核心,推动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实施主体应建立专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规范,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墙改专项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房屋墙面改善工程的专项基金,主要为了解决老旧城区住房墙体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视觉不满意问题。

为了规范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确保公平、合理、透明的收费机制,以下是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规定,以便广大市民了解:一、收费标准1.收费金额:墙改专项基金按照基层建设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房屋类型、不同墙面面积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定。

2.收费方式: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方式可分为一次性收费和分期收费两种方式。

一次性收费即在办理墙改申请时一次性缴纳所需的墙改专项基金;分期收费即按照相关规定将支付时间划分为若干个阶段进行缴纳。

3.免收范围:墙改专项基金对于贫困家庭、城乡困难群众、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符合国家相关扶贫政策的民生工程等特定群体可以免收。

免收对象的认定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凭证。

二、收费程序2.收费通知:政府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通知其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金额、时间和方式等信息。

3.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申请者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缴纳墙改专项基金。

4.发放专项基金:政府部门在收到墙改专项基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将专项基金发放给申请者。

三、监管机制1.监督机构: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财务公开: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墙改专项基金的收支明细,告知公众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3.多方参与:监督机构应当邀请公众、社区居民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参与监督工作,增强监管的公正性和公众的参与性。

四、违规行为与处罚1.虚假申报:对于故意虚假申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2.侵占挪用:对于挪用、侵占墙改专项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应当追回专项基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收费标准

(二)、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收费标准

(二)、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收费标准: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0.6元/m2)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3元/m2)3、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区:18.75元/m2,乡镇:10元/m2;廉租房、公租房免收)4、人防费;(25元/m2,廉租房、公租房、拆迁安置房、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学校缓收)5、房产登记费;(550元/件)6、白蚁防治费;(七层及以下1.8元/m2,八层及以上0.6元/m2。

)7、建筑业劳保统筹费;(4元/m2)8、建筑垃圾处理费;(1.25元/m2)9、测绘费;(住宅1元/m2,商住楼1.5元/m2,综合楼及其他2元/m2。

)10、档案编审费;(厂房:0.5元/m2,其他:0.8元/m2。

)11、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费;(特、一级项目1.6元/m2,二级项目1.4元/m2,三级项目1.1元/m2。

)12、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标准减半收取)13、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免)14、防雷装置审核费;(免)15、防雷装置监督验收费。

(免)收费合计:城区:58.3元/ m2×面积+550元/件×幢数+交易费乡镇:49.55元/ m2×面积+550元/件×幢数+交易费公租房、廉租房:5.45元/ m2×面积+交易费经济适用房(城区):57.6元/ m2×面积+550元/件×幢数+交易费经济适用房(乡镇):48.85元/ m2×面积+550元/件×幢数+交易费拆迁安置房、农民集中居住区(城区):32.6元/ m2×面积+550元/件×幢数+交易费拆迁安置房、农民集中居住区(乡镇):23.85元/ m2×面积+550元/件×幢数+交易费学校(城区):33.3元/ m2×面积+550元/件×幢数+交易费学校(乡镇):24.55元/ m2×面积+550元/件×幢数+交易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于环保和节能的要求日益提高。

为了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建筑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天津市特设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制定实施细则,以规范相关收缴工作,并确保基金的有效运作。

二、基金名称本基金的正式名称为“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收缴范围1. 收缴对象:所有在天津市境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施工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等。

2. 收缴比例:按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缴基金。

四、收缴方式1. 自主收缴:收缴对象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月主动申报,并及时缴纳基金。

2. 定期检查:市建设部门将定期对收缴对象进行检查,发现未按时申报或未缴纳基金的单位,将按法规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 审核抽查:市建设部门将抽查部分收缴对象的申报情况和基金缴纳情况,确保公平公正。

五、基金用途1. 新型墙体材料研发支持:将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试验等创新工作,鼓励科技创新,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和性能。

2. 推广应用支持:将资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推广和示范工程建设,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知名度和应用率。

3. 行业培训支持:将资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4. 国际合作支持:将资金用于与国外相关机构合作,进行新型墙体材料技术交流和合作研究,提升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六、基金管理1. 基金管理机构:本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市建设部门负责,负责制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2. 资金监管:本基金的资金经过专门设立的账户进行管理,并接受独立审计。

3. 资金使用评估:本基金的使用情况将定期进行评估,对基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禁止滥用。

七、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1.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时申报或未缴纳基金的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费依据和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费依据和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
金缴费依据和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两者均属于政府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墙改基金收费依据及标准:《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08】22号)第六条“凡本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先预缴,后结算”。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依据及标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收费标准:(一)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袋装水泥销售量每吨1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二)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承财综【2004】5号文第2条: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和企业,可按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的标准预收,也可按下列标准预收:(1)砖混结构的工程量按0.6元/㎡;(2)框架结构的工程项目按0.75元/㎡;
(3)其它结构方式的工程,按实际水泥使用量预缴。

财综字【2007】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2007】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1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2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二条 各级墙改办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基金缴库的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墙改办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及其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 代征部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手续费按实际解额的2‰比例计提,由各级墙改办申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半年划解给征收部门,纳入当地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各级墙改办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预算。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3〕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建设厅拟定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分级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区墙改办代收;市、县、区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督促补缴,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0.5‰的滞纳金。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56号令),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和空心粘土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筒称墙改办)核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未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按应交金额的30%缴纳墙改基金。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向社会发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墙改办负责办理市内六区及市管建设项目的墙改基金缴纳手续,其他区、县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港保税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墙改办)负责办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墙改基金缴纳手续。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墙改办(或区、县墙改办)交验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填写墙改基金缴款表,领取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专项基金。

第六条建设单位缴纳墙改基金后,凭加盖墙改办墙改基金核定章的墙改专项基金交款表,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未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工程总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含五万平方米),一次缴清墙改专项基金;总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可分期缴纳,在最末期工程开工前应全部缴齐。

第八条除市内六区以外,按照市、区县两级共同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墙改办收缴的每项建筑工程的墙改基金,60%上缴市财政,40%上缴区县财政。

各区县墙改办按照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向市墙改办提交下年度管理费用的资金使用预算,报市墙改办核准并经市财政局审批。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为了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发展,提高墙体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山东省决定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下面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基金设立1.省级财政拨款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

2.基金规模为每年不少于500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调整。

二、基金征收1.基金征收对象为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按照企业销售额征收,征收比例为销售额的2%。

2.基金征收实行自愿申报制度,企业应按月申报销售额,并自行计算应缴纳的基金金额。

3.基金征收单位为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企业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销售额及应缴纳的基金金额报送税务部门。

4.企业未按时申报或漏报销售额的,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的基金金额。

三、基金使用1.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试验、生产设备更新、技术培训、市场推广等。

2.基金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和申请审批流程。

3.基金使用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资格审核的方式进行,确保基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

4.各项目的实际执行单位应对基金使用进行年度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和成果评估等。

四、监督管理1.基金征收和使用的全部程序应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2.基金征收和使用的有关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征收情况、使用计划、项目进展等。

3.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奖惩措施1.对参与基金支持项目研发、生产、推广等工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基金项目。

2.对基金使用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停止资助、追缴资金、取消有关资质等。

通过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山东省将增加对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墙体材料产业的创新发展和提质增效。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一、收费政策
一、基础政策
1、由市财政局直接收取的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标准,以建成环保项
目所需的投入金额总和来确定。

2、在立项、施工期间,要求使用本市优秀企业、施工单位实施建设,确保项目质量及安全性,有效地推进墙改专项基金的使用。

3、墙改专项基金收费标准可以按照市政府环保部门的有关政策确定,建设工程中必须采用环境保护技术和产品,节能减排。

二、收费标准
1、根据《市民改建墙体工程节能减排标准》(市环府〔2024〕18号)规定,根据环境保护工程的环评指标,以及改建墙体节能减排效果等,结
合本地经济实际,综合确定墙改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2.1、一类项目:墙体改造工程投入金额≤1000万元的,收取墙改专
项基金收费100万元;
2.2、二类项目:墙体改造工程投入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以下的,收取墙改专项基金收费200万元;
2.3、三类项目:墙体改造工程投入金额5000万元以上,收取墙改专
项基金收费400万元。

三、缴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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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3)153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3号、常政发(2006)86号、苏建函科(2007)2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充分做好“禁实”和“推新”工作,现就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做如下说明:
一、收费标准
1、建设单位在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区上缴8元/平方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含在上缴的规费中)。

2、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到开发区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全部纳入国库。

二、申请返退条件
1、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的合格非粘土的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并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专项基金100%返退;
2、建筑工程中使用粘土空心制品墙体材料的达不到建筑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3、建筑工程中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专项基金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退;
4、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专项基金一律不予返退;
5、建筑工程基础部分没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虽使用但未经墙改办组织验收的按其建筑面积扣除15%计算。

专项基金不予返退的情况:(1)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3)内外墙已批灰粉刷难以查验的;(4)使用粘土实心砖或其他有关禁用淘汰的墙体材料的;(5)使用未经备案认定的墙体材料的;(6)工程质量抽检不合格的;(7)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返退程序
1、验收申请:(1)各类建筑物基础部位(围土前)
(2)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外墙粉刷前);
2、现场勘察:施工期间的现场勘察(以拍摄场景为依据);
3、审核材料: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款收据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平面、结构图及技术文件、审图意见书
(5)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发票及其复印件(加盖建设使用单位公章)
(6)供货单位办理的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7)新型墙体材料原始送货单(复印件);
4、验收通过:(1)下发通知单
(2)建筑项目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区会同区散办验收;
5、办理返退:建设单位拿通知单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到经发区财政办理返退手续。

注:申请验收地点:经发区科技经贸局205室
联系电话:86362002
联系人:顾海亚
武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0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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