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免收费明细
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免收费明细
一、政府性基金项目(免收)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8.05元/㎡×9900㎡=178695.00元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2元/㎡×9900㎡=11880.00元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元/㎡×9900㎡=99000.00元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
1、城市占道费:2元/㎡×9900㎡=19800.00元
2、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费:2元/人×20=40.00元
3、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500元/栋×3=1500.00元
4、征地管理费:20000.00元
5、用地管理费:2元/㎡×9900㎡=19800.00元
6、土地变更登记费:0.5元/㎡×9900㎡=4950.00元
7、超标排污费:3520元/栋×3栋=10560.00元
8、水资源费:
9、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10、人民防空四项建设费:
11、补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128元/㎡×9900㎡×3%=335016.00元
12、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1.805元/㎡×9900㎡=17867.00元
13、防雷设施检测费:60元/点×18点=1080.00元
14、建筑物内部防雷装置四系统(SPD)检测费:
15、工程定额测定费:
计:720188.00元
三、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
1、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40000000元×0.55%=220000元
2、环卫有偿服务费:
3、工程预算审查费:
4、环境影响咨询费:40000000元×0.8%=320000.00元
5、房地产评估费:40000000元×5‰=200000元
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标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每平方米2元。
3、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每平方米10元。
4、防空费每平方米20元,10层以上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
5、城管每平方米1.5元。
6、环卫每平方米1元。
7、规划设计费:单位500元,私人建房300元。
8、拔地钉桩费2600元(四个点)。
9、放样费2600元(四个点)。
10、私人建房建筑安装营业税10.86元/平方米。
11、质检:工程质量监督费2.2元/平方米。乡镇加收路途费、检测费(服务性)
12、房管:交易费:住宅6元/平方米,仓储7元/平方米,办公12元/平方米,
店面20元/平方米,工本费一宗80元。
自建:发证费80元/套,登记费100元/套。
单位:办公楼套非住宅150平方米以下收登记费150元。
151-500平方米300元
501-1000平方米600元
1001-2000平方米900元
2001-5000平方米1500元
5001-10000平方米2500元
10000平方米以上4000元
13、价格调节基金:总造价的3‰.
14、发证费一宗150元。
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收缴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收缴
实施细则
第⼀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地资源和⽣态环境,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征收、使⽤和管理,根据天津市⼈民政府《天津市墙体材料⾰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56号令),特制定本细则。
第⼆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是政府性基⾦,纳⼊市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
第三条凡在本市⾏政区域内,采⽤粘⼟烧结⽽成的实⼼和空⼼粘⼟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天津市墙体材料⾰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筒称墙改办)核准的建筑⾯积,按每平⽅⽶8元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以下简称墙改基⾦),未全部使⽤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程,按应交⾦额的30%缴纳墙改基⾦。农村村民⾃建住房不向社会发售的,不适⽤本办法。
第四条市墙改办负责办理市内六区及市管建设项⽬的墙改基⾦缴纳⼿续,其他区、县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港保税区墙体材料⾰新和建筑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墙改办)负责办理各⾃⾏政区域内的建设项⽬墙改基⾦缴纳⼿续。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天津市建筑⼯程施⼯许可证前,向市墙改办(或区、县墙改办)交验建设⼯程批准⽂件(施⼯图平、⽴、剖⾯图),
填写墙改基⾦缴款表,领取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统⼀缴款书》,并到银⾏缴纳专项基⾦。
第六条建设单位缴纳墙改基⾦后,凭加盖墙改办墙改基⾦核定章的墙改专项基⾦交款表,到有关部门办理施⼯许可证⼿续。未缴纳墙改专项基⾦的建筑⼯程,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许可证。
墙改基金收费标准
墙改基金收费标准
墙改基金是指用于改善城市建筑外墙面貌的专项资金,旨在提
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居民生活环境。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墙改基金,制定了一套收费标准,以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以下是
墙改基金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收费对象。
墙改基金的收费对象包括所有在城市范围内进行建筑外墙改造
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商业建筑、居民楼还是公共建筑,只要进行
了外墙改造,就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墙改基金。
二、收费标准。
1.商业建筑,商业建筑的墙改基金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来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收取一定比例的墙改基金。
2.居民楼,居民楼的墙改基金收费标准按照每户来确定,具体
收费标准为每户收取一定金额的墙改基金。
3.公共建筑,公共建筑的墙改基金收费标准按照建筑类型和规模来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收费用途。
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墙体材料和施工费用,用于购买墙体改造所需的材料和支付施工费用。
2.设计和规划费用,用于聘请专业设计师进行墙体改造的设计和规划工作。
3.监督和检测费用,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墙体改造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
4.宣传和推广费用,用于墙体改造项目的宣传和推广,提升市民对墙改基金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四、收费管理。
墙改基金的收费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包括:
1.收费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墙改基金的
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
2.收费程序,建立健全的收费程序,确保收费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3.收费监督,加强对墙改基金收费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1
附件一: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
2
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指由山东省财
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从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征收的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三条进行新型墙体材料领域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的单位、个人和其他
经济组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可申请使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征收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由山东省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产业
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制定,并经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如实申报相关
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专项基金。
第八条征收主体应当加强征收管理,对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
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专项基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投入、
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
第十条专项基金的使用对象应当具备研发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能力,并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申请的
项目和资金用途进行使用,并及时向征收主体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征收主体应当建立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制,对专项基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外公开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使用的项目应当经过评审并报省政府批准,未经批
准不得擅自使用专项基金。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征收主体应当制定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建
立专项基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督、评估和审计工作。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建筑材料环保性和节能性要求的提高,新型墙体材料逐渐得到广泛应用。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天津市决定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制定了收缴实施细则。
二、基金收缴范围
1.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根据《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所有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都需要缴纳基金。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高性能保温材料、低碳环保材料等。
2. 墙体施工企业
墙体施工企业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时,同样需要缴纳基金。
3. 相关行业协会
涉及到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行业协会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基金。
三、基金收缴比例和标准
1.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需要按照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基金。根据企业销售收入的不同档位,基金缴纳比例也会有所区别。
具体比例和标准将由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部门制定并
公布。
2. 墙体施工企业
墙体施工企业需要按照每个项目工程施工总价的一定比例缴纳
基金。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部门制
定并公布。
3. 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的基金收缴比例和标准将根据其会员数量和负责
程度等因素确定,并由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部门制定
并公布。
四、基金使用管理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房屋墙面改善工程的专项基金,主要为了解决老旧城区住房墙体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视觉不满意问题。为了规范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确保公平、合理、透明的收费机制,以下是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规定,以便广大市民了解:
一、收费标准
1.收费金额:墙改专项基金按照基层建设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房屋类型、不同墙面面积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定。
2.收费方式: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方式可分为一次性收费和分期收费两种方式。一次性收费即在办理墙改申请时一次性缴纳所需的墙改专项基金;分期收费即按照相关规定将支付时间划分为若干个阶段进行缴纳。
3.免收范围:墙改专项基金对于贫困家庭、城乡困难群众、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符合国家相关扶贫政策的民生工程等特定群体可以免收。免收对象的认定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凭证。
二、收费程序
2.收费通知:政府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通知其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金额、时间和方式等信息。
3.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申请者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缴纳墙改专项基金。
4.发放专项基金:政府部门在收到墙改专项基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将专项基金发放给申请者。
三、监管机制
1.监督机构: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墙改专项基金
的收费、使用和监督等工作。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
监督,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财务公开: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墙改专项基金的收支明细,告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合理高效、创新推广、支持研发和应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专项基金,具体实施范围和税款征收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科研项目支持、示范工程推广、行业培训、标准制定等方面。具体使用范围和项目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
第五条对于生产、进口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税额征收,并依法缴纳到国家财政部门指定的专项基金账户。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征收实行自愿申报制,纳税人应在生产、进口新型墙体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核实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出具税款通知书。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税款应在纳税申报后的一个月内缴纳,逾期缴纳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滞纳金计算并缴纳。
第八条对于故意违法申报、隐瞒申报、逃避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增加罚款等相应处罚。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一、建设局
1、劳保基金,按工程造价2.6%收取;
2、工程定额管理费,按工程造价1‰收取;
3、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8元/㎡收取;
4、建设工程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1.75‰收取;
5、工程交易费,按工程中标价1.4‰收取;
6、垃圾处置费,4元/m3;
7、综合开发费30元/㎡(仅指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规划局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新出让、转让土地15元/㎡;(2)、住宅、沿街及混合性工程项目45元/㎡;(3)、生产性工程项目20元/㎡;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1)、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0元/㎡;(2)、单位住宅、生产性和办公设施按15元/㎡收取;
3、规划技术服务费:(1)、建设用地1.5元/㎡;(2)、营业性用房及其它建筑2.6元/㎡;(3)、工业用房2元/㎡;(4)、住宅1.7元/㎡;(5)、铁路、道路和市政管线等1元/㎡;(6)、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按工程设计概算总额0.06﹪计算,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三、国土局
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收取费用:1、有偿使用费24元/㎡;2、政府收益评估额的20%;3、征地管理费补偿额的2.8%;4、耕地开垦费规划区以外8000元/亩,规划区以内11200元/亩;5、土地登记费1000平方米以下收100元,每增加500平方米加收40元;6、工本费20元/本。
四、公安消防大队
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只负责受理,费用分别由潍坊和省里收取。
五、气象局
1、办理《防雷审查意见书》按0.2元/㎡收取;
2、防雷装置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检测按1元/㎡收取。
(二)、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收费标准
(二)、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收费标准: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0.6元/m2)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3元/m2)
3、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区:18.75元/m2,乡镇:10元/m2;廉租房、公租房免收)
4、人防费;(25元/m2,廉租房、公租房、拆迁安置房、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学校缓收)
5、房产登记费;(550元/件)
6、白蚁防治费;(七层及以下1.8元/m2,八层及以上0.6元/m2。)
7、建筑业劳保统筹费;(4元/m2)
8、建筑垃圾处理费;(1.25元/m2)
9、测绘费;
(住宅1元/m2,商住楼1.5元/m2,综合楼及其他2元/m2。)
10、档案编审费;(厂房:0.5元/m2,其他:0.8元/m2。)
11、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费;(特、一级项目1.6元/m2,二级项目1.4元/m2,三级项目1.1元/m2。)
12、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标准减半收取)
13、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免)
14、防雷装置审核费;(免)
15、防雷装置监督验收费。(免)
收费合计:
城区:58.3元/ m2×面积+550元/件×幢数+交易费
乡镇:49.55元/ m2×面积+550元/件×幢数+交易费
公租房、廉租房:5.45元/ m2×面积+交易费
经济适用房(城区):57.6元/ m2×面积+550元/件×幢数+交易费
经济适用房(乡镇):48.85元/ m2×面积+550元/件×幢数+交易费
拆迁安置房、农民集中居住区(城区):32.6元/ m2×面积+550元/件×幢数+交易费拆迁安置房、农民集中居住区(乡镇):23.85元/ m2×面积+550元/件×幢数+交易费学校(城区):33.3元/ m2×面积+550元/件×幢数+交易费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于环保和
节能的要求日益提高。为了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促进建筑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天津市特设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制定实施细则,以规范相关收缴工作,并确保基金的有效运作。
二、基金名称
本基金的正式名称为“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
简称“基金”。
三、收缴范围
1. 收缴对象:所有在天津市境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施工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
公司、国有企业等。
2. 收缴比例:按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缴基金。
四、收缴方式
1. 自主收缴:收缴对象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月主动申报,并及时缴纳基金。
2. 定期检查:市建设部门将定期对收缴对象进行检查,发现未
按时申报或未缴纳基金的单位,将按法规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 审核抽查:市建设部门将抽查部分收缴对象的申报情况和基
金缴纳情况,确保公平公正。
五、基金用途
1. 新型墙体材料研发支持:将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试验等创新工作,鼓励科技创新,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和
性能。
2. 推广应用支持:将资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推广和示范
工程建设,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知名度和应用率。
3. 行业培训支持:将资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培训和技术交流
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4. 国际合作支持:将资金用于与国外相关机构合作,进行新型墙体材料技术交流和合作研究,提升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5.10.19
•【字号】粤财综[2005]164号
•【施行日期】2005.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
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综[2005]16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根据省政府《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为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的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按一定的标准预缴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经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予以退还,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
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资金,作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予以征收。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文规定的计征标准,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均应按照经批准的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费依据和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
金缴费依据和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两者均属于政府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墙改基金收费依据及标准:《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08】22号)第六条“凡本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先预缴,后结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依据及标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收费标准:(一)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袋装水泥销售量每吨1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二)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三)承财综【2004】5号文第2条: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和企业,可按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的标准预收,也可按下列标准预收:(1)砖混结构的工程量按0.6元/㎡;(2)框架结构的工程项目按0.75元/㎡;
(3)其它结构方式的工程,按实际水泥使用量预缴。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
桂财综[ ]4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综〔〕77号)和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定了,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八年七月
二十二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
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综〔〕77号)和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缴库
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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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
2
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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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3)153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3号、常政发(2006)86号、苏建函科(2007)2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充分做好“禁实”和“推新”工作,现就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做如下说明:
一、收费标准
1、建设单位在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区上缴8元/平方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含在上缴的规费中)。
2、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到开发区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全部纳入国库。
二、申请返退条件
1、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的合格非粘土的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并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专项基金100%返退;
2、建筑工程中使用粘土空心制品墙体材料的达不到建筑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3、建筑工程中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专项基金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退;
4、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专项基金一律不予返退;
5、建筑工程基础部分没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虽使用但未经墙改办组织验收的按其建筑面积扣除15%计算。
专项基金不予返退的情况:(1)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3)内外墙已批灰粉刷难以查验的;(4)使用粘土实心砖或其他有关禁用淘汰的墙体材料的;(5)使用未经备案认定的墙体材料的;(6)工程质量抽检不合格的;(7)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返退程序
1、验收申请:(1)各类建筑物基础部位(围土前)
(2)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外墙粉刷前);
2、现场勘察:施工期间的现场勘察(以拍摄场景为依据);
3、审核材料: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款收据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平面、结构图及技术文件、审图意见书
(5)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发票及其复印件(加盖建设使用单位公章)
(6)供货单位办理的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7)新型墙体材料原始送货单(复印件);
4、验收通过:(1)下发通知单
(2)建筑项目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区会同区散办验收;
5、办理返退:建设单位拿通知单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到经发区财政办理返退手续。
注:申请验收地点:经发区科技经贸局205室
联系电话:86362002
联系人:顾海亚
武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0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