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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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退付、使用与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退付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到同级墙革节能办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武汉市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市、州、直管市(含所属区)、林区按每平方米9元征收;县(市)按每平方米8元征收。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九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地墙革节能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革节能办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地方墙革节能办及其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十一条各市、州、直管市(含所属区)、林区每月按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基数比例的15%上缴省级国库,本级留成85%;各县(市)每月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基数比例的20%上缴所在市级国库,本级留成80%。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基数为每月征收专项基金总额扣除因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退付专项基金后的余额。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改革的地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6]60号)规定执行;没有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改革的地方,预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项目办理结算。对符合退付条件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对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对已确认不予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墙革节能办的书面通知后,及时开具《一般缴款书》,将已确认不予以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科目按当年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十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填写《湖北省建筑

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并报同级墙革节能办进行备案。工程墙体结构完工且未隐蔽前,应向同级墙革节能办书面申请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验收,配合和接受墙革节能办对工程的核验。

各地墙革节能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核验申请后,应当派员在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核验(法定节假日除外),并做好核验记录,由建设单位和核验人员对核验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专项基金退付的依据。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可向同级墙革节能办申请专项基金预缴款退付。领取及填报《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专项基金缴纳凭证复印件、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现场核验记录、节能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经墙革节能办审核盖章后,将《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申请表》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办理基金退付。

第十七条工程全部使用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1),并经各地墙革节能办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且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100%予以退付;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冲减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退付:

(一)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革节能办提出核验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导致无法核实的;

(二)工程墙体验收未按《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使用墙体材料和工程主体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未向墙革节能办申请专项基金预缴款退付,墙革节能办发出书面告知后,3个月内还未向墙革节能办提交《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条各级墙革节能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各地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列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革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革节能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科目按当年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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