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办事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第六条、《AA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AA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第十条及《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第二、三、四条。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AA市住建局负责城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三、行政审批条件根据《AA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对缴纳墙改基金的工程项目,根据《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区别以下情况予以核退: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外墙复合保温墙体或自保温墙体,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3.设市城市规划区内框架(框剪)结构的建筑工程使用孔洞率<35%的烧结页岩、煤矸石多孔砖,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50%核退墙改基金;孔洞率≥35%的,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100%核退墙改基金;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核退。
4.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外墙使用不在《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范围内,但使用经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根据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核退墙改基金。
5.对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25%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
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市建委、市财政局《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建技[2009]704号)2.市建委《关于使用蒸压灰砂砖工程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充通知》(穗建筑[2009]569号)3.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7]566号)4.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53号)5.《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95号)6.转发国家财政部、经贸委《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7]10号)7.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二、征收范围从化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三、应提交的材料四、办理流程1、建设单位携《从化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申报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领取专项基金《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2、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通知书上指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交款(或银行转帐)手续。
3、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交缴款人”联和“交执收单位”联)到从化市城乡建设局窗口盖章确认;凭已确认《电子票据》复印件办理施工证手续。
4、《电子票据》“第一联(交缴款人)”由预缴款单位保存,待日后办理基金返退或划转手续时退回市墙革节能办;5、建设工程批荡前7个工作日应通知市墙革节能办到现场检查墙材使用情况。
五、应发给的证明文件1、《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注:此票据缴款时由银行代发)2、盖章的《从化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申报表》六、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七、办理部门从化市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设在建筑业管理科〉。
从化市河滨南路36号;电话:87922970。
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程序
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程序
一、事项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二、征收对象: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三、办事主体: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四、征收依据: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3、《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4、《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实施意见》;
5、《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的通知》。
五、收费标准:
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
六、办理程序:
(一)商业和住宅项目
1、建设单位在缴纳土地款的同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二)除商业和住宅以外的其他项目
1、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提交《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登记表》(一式二份);
2、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登记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当场核定应缴基金数额;
3、建设单位按一站式服务中心核定的应缴基金数额,自行向国库支付中心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4、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七、联系方式: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刘瑢66680752
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陈晓东66680225。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发展,加强对该领域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转化、资金支持等方面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指由贵州省政府投入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支持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创新发展和项目实施。
第三条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各项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专项基金的正确使用。
第四条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的管理机构为贵州省科技厅,具体工作由科技厅委托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负责实施。
第二章征收和管理第五条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为在贵州省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和应用的企业和个人。
第六条征收方式采用定额方式,依据征收对象所从事的活动、规模、收入等指标确定,具体征收标准由贵州省科技厅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联合制定。
第七条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征收费用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缴纳方式由贵州省科技厅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确定,并向征收对象通知。
第九条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遵循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十条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创新项目的扶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创新创业的支持等。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贵州省科技厅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应加强对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总相关数据报送贵州省政府。
第十三条征收对象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且取消享受专项基金支持的资格。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对于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未涉及的事项,可由贵州省科技厅会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如有补充或修改,由贵州省科技厅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共同决定。
(6)天津市财政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第56号令)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56号令),市财政局、市建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56号令),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和空心粘土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筒称墙改办)核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未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按应交金额的30%缴纳墙改基金。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向社会发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墙改办负责办理市内六区及市管建设项目的墙改基金缴纳手续,其他区、县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港保税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墙改办)负责办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墙改基金缴纳手续。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墙改办(或区、县墙改办)交验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填写墙改基金缴款表,领取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1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2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设 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
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 8 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 元 料专项基 金 。在 主体工程 竣工后 3 t 0 E 内,凭有关 部
负责监督 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新 型墙 体材料专 项基金缴入 国库 ,填列 “ 基金预 算 收入 ”科 目第 8 O类 “ 工业交 通部 门基金 收入 ”第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 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 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 ,并 自滞 纳之 日起 ,按 日加收应缴未 缴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万 分 之 五 的滞 纳 金 。
第十 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 面积 以及新型墙体
材料购进数量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 革新 办公室及其 委 托单位责令改正 ,并限期补缴应缴 的新 型墙体材 料专
门批准的工程决算 以及购进新 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
资料 ,经地方财政部 门和原预 收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 的墙体材料革新 办公 室核实无误后 ,办理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实行 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不得 向施工单位重 复收取 ,也不得在墙体
81 0 9款”墙 体材料 专项 基金 收入” ;财政部 门拨 付
政 策法规
实际代征 缴入 国库 的 2 。 % 比例 ,由地方 同级 财政部 门 算拨付项 目资金 。
《 辽宁建 材 》2 0 . o4 0 2 N .
按规定计提和拨付 ,纳入地 方预算 管理 。
第四章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 八条
第 十 三 条 新 型墙体 材料 专项 基金 必须专 款专 o4 辽 0 2 N .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指由山东省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从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征收的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三条进行新型墙体材料领域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可申请使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征收标准和程序第四条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由山东省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制定,并经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专项基金。
第八条征收主体应当加强征收管理,对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第九条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投入、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
第十条专项基金的使用对象应当具备研发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能力,并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申请的项目和资金用途进行使用,并及时向征收主体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征收主体应当建立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制,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外公开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使用的项目应当经过评审并报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专项基金。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征收主体应当制定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建立专项基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督、评估和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征收主体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违规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征收主体有权要求其返还已领取的专项基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建筑材料环保性和节能性要求的提高,新型墙体材料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天津市决定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制定了收缴实施细则。
二、基金收缴范围
1.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根据《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所有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都需要缴纳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高性能保温材料、低碳环保材料等。
2. 墙体施工企业
墙体施工企业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时,同样需要缴纳基金。
3. 相关行业协会
涉及到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行业协会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基金。
三、基金收缴比例和标准
1.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需要按照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基金。
根据企业销售收入的不同档位,基金缴纳比例也会有所区别。
具体比例和标准将由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部门制定并
公布。
2. 墙体施工企业
墙体施工企业需要按照每个项目工程施工总价的一定比例缴纳
基金。
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部门制
定并公布。
3. 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的基金收缴比例和标准将根据其会员数量和负责
程度等因素确定,并由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部门制定
并公布。
四、基金使用管理。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于节能环保的需求增加,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和应用成为了建筑行业的重要课题。
为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江苏省决定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通过征收资金来支持相关项目。
本文将从征收对象、征收金额、征收用途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征收对象。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对于生产和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征收的金额按其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对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征收的金额则按其使用面积来确定。
其次,征收金额。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对于生产和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其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征收金额,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其次,对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其使用面积来确定征收金额,具体金额可以根据不同面积段来确定。
再次,征收用途。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金额将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
具体来说,征收资金将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和应用项目。
科研项目包括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改进、材料的制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生产项目包括新型墙体材料的扩大生产、提高产能等方面的项目。
应用项目包括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推广等方面的项目。
最后,征收方式。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税收征收的方式。
即对于生产和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按其销售额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款。
对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按其使用面积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款。
征收税款的具体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将有助于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
通过征收资金来支持相关项目,将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江苏省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合理高效、创新推广、支持研发和应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专项基金,具体实施范围和税款征收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科研项目支持、示范工程推广、行业培训、标准制定等方面。
具体使用范围和项目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第五条对于生产、进口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税额征收,并依法缴纳到国家财政部门指定的专项基金账户。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征收实行自愿申报制,纳税人应在生产、进口新型墙体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核实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出具税款通知书。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税款应在纳税申报后的一个月内缴纳,逾期缴纳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滞纳金计算并缴纳。
第八条对于故意违法申报、隐瞒申报、逃避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增加罚款等相应处罚。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应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行业建议,制定具体的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为核心,推动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实施主体应建立专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规范,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对于墙体材料行业的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动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刺激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制定了该办法。
该办法共有五章,分别是总则、征收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目的、性质和费用范围进行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墙体材料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该基金属于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征收管理,具体规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比例和征收方式。
征收对象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比例根据不同的墙体材料类型和规模进行区分,征收方式可以是设定定额或者比例。
同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减免和退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进行了规定。
使用范围包括了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信息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等领域。
使用标准包括了项目申报、审批、资金管理和监督等环节,并对项目的科技含量、环保性能和经济效益进行了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
监督管理机构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资金的调度和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专项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附则,主要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如基金的命名、会计核算、信息公开和法律责任等。
特别是对于基金的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进行了具体的惩罚和处理方式的规定,以确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总的来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同时也加强了对墙体材料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墙体材料行业的创新和进步。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于环保和节能的要求日益提高。
为了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建筑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天津市特设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制定实施细则,以规范相关收缴工作,并确保基金的有效运作。
二、基金名称本基金的正式名称为“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收缴范围1. 收缴对象:所有在天津市境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施工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等。
2. 收缴比例:按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缴基金。
四、收缴方式1. 自主收缴:收缴对象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月主动申报,并及时缴纳基金。
2. 定期检查:市建设部门将定期对收缴对象进行检查,发现未按时申报或未缴纳基金的单位,将按法规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 审核抽查:市建设部门将抽查部分收缴对象的申报情况和基金缴纳情况,确保公平公正。
五、基金用途1. 新型墙体材料研发支持:将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试验等创新工作,鼓励科技创新,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和性能。
2. 推广应用支持:将资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推广和示范工程建设,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知名度和应用率。
3. 行业培训支持:将资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4. 国际合作支持:将资金用于与国外相关机构合作,进行新型墙体材料技术交流和合作研究,提升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六、基金管理1. 基金管理机构:本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市建设部门负责,负责制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2. 资金监管:本基金的资金经过专门设立的账户进行管理,并接受独立审计。
3. 资金使用评估:本基金的使用情况将定期进行评估,对基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禁止滥用。
七、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1.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时申报或未缴纳基金的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征收墙体材料保证金指南
8.2 征收墙体材料保证金指南
宝安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管理权限向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施工报建窗口缴交墙体材料保证金,以保证在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一、征收标准
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征收。
二、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领取“缴款通知书”。
2、在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缴费窗口缴款,并领取缴款收据。
三、征收机关
宝安区建设局。
四、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五、法律依据
1、《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
3、《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
4、《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深府…1995‟
151号)
5、《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深建字…1995‟206号)。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1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2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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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办事流程告知书(2018年版)
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办事流程告知书(2018年版)一、办理依据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和简化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清算等办理流程的通知》(沪建建材〔2018〕274号)2.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材〔2017〕346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相关工作的通知》(沪建市管〔2017〕91号)4.《关于调整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市管〔2017〕61号)二、有关事项说明1.2018年6月1日起,已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且墙体材料已开始砌筑的项目,根据单项工程内容,逐一进行墙体材料使用信息报送,完成预缴项目对应施工许可证单项工程所有墙体材料信息报送后,可按照简化流程申请办理清算手续。
2.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以前欠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项目视同预缴清算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办理欠缴清算。
3.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有清算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墙体材料使用信息报送流程施工单位可参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开展重要建材供应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沪建建材〔2017〕1130号)要求,在本市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上,分别报送已预缴项目对应施工许可证的单项工程所有墙体材料使用情况。
由供货商和监理单位(无监理单位的由建设单位)完成报送信息确认。
墙体材料使用信息报送平台(建材监管信息系统)路径:网上政务大厅()→节能、建材栏目→建材使用登记(现场用户)/建材使用登记(供应商)四、办理清算提交资料(一)2018年6月1日起,已开始砌筑且进行墙体材料使用信息报送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以下书面资料办理清算手续(详见清算办理流程示意图):1.《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申请表》(一式三份);2.上海市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承诺书;3.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二[2009]82号)各区县财政局、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附件1: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的要求,规范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经费、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审核。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编制年度专项基金使用预算,组织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和验收。
市建委负责对各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本市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依据本市施工许可的审批权限,市建委受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区(县)建委(含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受理开工的建筑工程,由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市和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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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市建委、市财政局《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建技[]号)
2.市建委《关于使用蒸压灰砂砖工程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充通知》(穗建筑[]号)
3.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穗建筑[]号)
4.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
法>的通知》(粤财综[]号)
5.《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号)
6.转发国家财政部、经贸委《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财综[]号)
7.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号)
二、征收范围
从化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
三、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份数材料形式备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核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从化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预缴款申报表原件
该表格可从城乡建设网:()→
办事大厅→下载中心下载
四、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携《从化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申报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领取专项基金《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通知书上指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交款(或银
行转帐)手续。
、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交缴款人”联和“交执收单位”联)到从
化市城乡建设局窗口盖章确认;凭已确认《电子票据》复印件办理施工证手续。
、《电子票据》“第一联(交缴款人)”由预缴款单位保存,待日后办理基金返退或划
转手续时退回市墙革节能办;
、建设工程批荡前个工作日应通知市墙革节能办到现场检查墙材使用情况。
五、应发给的证明文件
、《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注:此票据缴款时由银行代发)
、盖章的《从化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申报表》
六、办理时限
个工作日
七、办理部门
从化市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设在建筑业管理科〉。
从化市河滨南路号;电话:。
八、收件窗口
从化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城乡建设局政务窗口。
地址:从化市河滨北路号;电话:。
九、收费标准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预缴
十、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