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办事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第六条、《AA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AA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第十条及《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第二、三、四条。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AA市住建局负责城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三、行政审批条件根据《AA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对缴纳墙改基金的工程项目,根据《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区别以下情况予以核退: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外墙复合保温墙体或自保温墙体,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3.设市城市规划区内框架(框剪)结构的建筑工程使用孔洞率<35%的烧结页岩、煤矸石多孔砖,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50%核退墙改基金;孔洞率≥35%的,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100%核退墙改基金;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核退。
4.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外墙使用不在《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范围内,但使用经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根据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核退墙改基金。
5.对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25%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程序
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程序
一、事项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二、征收对象: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三、办事主体: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四、征收依据: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3、《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4、《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实施意见》;
5、《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的通知》。
五、收费标准:
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
六、办理程序:
(一)商业和住宅项目
1、建设单位在缴纳土地款的同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二)除商业和住宅以外的其他项目
1、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提交《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登记表》(一式二份);
2、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登记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当场核定应缴基金数额;
3、建设单位按一站式服务中心核定的应缴基金数额,自行向国库支付中心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4、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七、联系方式: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刘瑢66680752
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陈晓东66680225。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
征额的0 %比例, . 2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 章 使
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五条 新犁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 一)
助:
体工程竣工后 3 0日内, 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 范围包括:
项目 资金。
新 型 墙体 材 料 目录
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 一) 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进行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 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 年 1 1日起执行,财政 08 月 《
( 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 二) 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
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 推J: 也不 ( 新犁墙体材料示范项 目 三) 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
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 发展新犁墙体材料的宣传、 四) 培训; (3 5 代征手续费; ( 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 六) 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
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 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 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设 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
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 8 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 元 料专项基 金 。在 主体工程 竣工后 3 t 0 E 内,凭有关 部
负责监督 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新 型墙 体材料专 项基金缴入 国库 ,填列 “ 基金预 算 收入 ”科 目第 8 O类 “ 工业交 通部 门基金 收入 ”第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 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 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 ,并 自滞 纳之 日起 ,按 日加收应缴未 缴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万 分 之 五 的滞 纳 金 。
第十 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 面积 以及新型墙体
材料购进数量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 革新 办公室及其 委 托单位责令改正 ,并限期补缴应缴 的新 型墙体材 料专
门批准的工程决算 以及购进新 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
资料 ,经地方财政部 门和原预 收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 的墙体材料革新 办公 室核实无误后 ,办理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实行 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不得 向施工单位重 复收取 ,也不得在墙体
81 0 9款”墙 体材料 专项 基金 收入” ;财政部 门拨 付
政 策法规
实际代征 缴入 国库 的 2 。 % 比例 ,由地方 同级 财政部 门 算拨付项 目资金 。
《 辽宁建 材 》2 0 . o4 0 2 N .
按规定计提和拨付 ,纳入地 方预算 管理 。
第四章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 八条
第 十 三 条 新 型墙体 材料 专项 基金 必须专 款专 o4 辽 0 2 N .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建筑材料环保性和节能性要求的提高,新型墙体材料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天津市决定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制定了收缴实施细则。
二、基金收缴范围
1.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根据《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所有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都需要缴纳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高性能保温材料、低碳环保材料等。
2. 墙体施工企业
墙体施工企业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时,同样需要缴纳基金。
3. 相关行业协会
涉及到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行业协会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基金。
三、基金收缴比例和标准
1.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需要按照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基金。
根据企业销售收入的不同档位,基金缴纳比例也会有所区别。
具体比例和标准将由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部门制定并
公布。
2. 墙体施工企业
墙体施工企业需要按照每个项目工程施工总价的一定比例缴纳
基金。
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部门制
定并公布。
3. 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的基金收缴比例和标准将根据其会员数量和负责
程度等因素确定,并由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部门制定
并公布。
四、基金使用管理。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于节能环保的需求增加,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和应用成为了建筑行业的重要课题。
为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江苏省决定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通过征收资金来支持相关项目。
本文将从征收对象、征收金额、征收用途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征收对象。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对于生产和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征收的金额按其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对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征收的金额则按其使用面积来确定。
其次,征收金额。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对于生产和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其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征收金额,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其次,对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其使用面积来确定征收金额,具体金额可以根据不同面积段来确定。
再次,征收用途。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金额将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
具体来说,征收资金将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和应用项目。
科研项目包括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改进、材料的制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生产项目包括新型墙体材料的扩大生产、提高产能等方面的项目。
应用项目包括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推广等方面的项目。
最后,征收方式。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税收征收的方式。
即对于生产和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按其销售额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款。
对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按其使用面积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款。
征收税款的具体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将有助于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
通过征收资金来支持相关项目,将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江苏省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推动墙体材料产业的发展,提升墙体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基金设立
三、基金筹集
四、基金管理
1.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由国家发展委员会负责。
2.基金的使用应当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拨款程序。
3.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科研项目资助、技术创新支持和示范工程资金拨款。
4.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用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项目。
五、项目申报和评审
1.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项目申报由相关单位提交申请,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科研目标、预算等内容。
2.申报的项目需经专家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是否获得资助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监督与评估
1.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进行定期评估,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不符合基金使用要求的项目,应及时追回资金并进行追责处理。
3.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监察。
七、附则
以上为《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总字数超过1200字。
详细内容以实际文件为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对于墙体材料行业的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动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刺激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制定了该办法。
该办法共有五章,分别是总则、征收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目的、性质和费用范围进行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墙体材料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该基金属于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征收管理,具体规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比例和征收方式。
征收对象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比例根据不同的墙体材料类型和规模进行区分,征收方式可以是设定定额或者比例。
同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减免和退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进行了规定。
使用范围包括了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信息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等领域。
使用标准包括了项目申报、审批、资金管理和监督等环节,并对项目的科技含量、环保性能和经济效益进行了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
监督管理机构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资金的调度和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专项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附则,主要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如基金的命名、会计核算、信息公开和法律责任等。
特别是对于基金的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进行了具体的惩罚和处理方式的规定,以确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总的来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同时也加强了对墙体材料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墙体材料行业的创新和进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1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2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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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56号令),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和空心粘土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筒称墙改办)核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未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按应交金额的30%缴纳墙改基金。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向社会发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墙改办负责办理市内六区及市管建设项目的墙改基金缴纳手续,其他区、县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港保税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墙改办)负责办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墙改基金缴纳手续。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墙改办(或区、县墙改办)交验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填写墙改基金缴款表,领取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专项基金。
第六条建设单位缴纳墙改基金后,凭加盖墙改办墙改基金核定章的墙改专项基金交款表,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未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工程总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含五万平方米),一次缴清墙改专项基金;总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可分期缴纳,在最末期工程开工前应全部缴齐。
第八条除市内六区以外,按照市、区县两级共同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墙改办收缴的每项建筑工程的墙改基金,60%上缴市财政,40%上缴区县财政。
各区县墙改办按照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向市墙改办提交下年度管理费用的资金使用预算,报市墙改办核准并经市财政局审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二[2009]82号)各区县财政局、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附件1: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的要求,规范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经费、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审核。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编制年度专项基金使用预算,组织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和验收。
市建委负责对各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本市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依据本市施工许可的审批权限,市建委受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区(县)建委(含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受理开工的建筑工程,由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市和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为了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发展,提高墙体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山东省决定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下面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基金设立1.省级财政拨款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
2.基金规模为每年不少于500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调整。
二、基金征收1.基金征收对象为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按照企业销售额征收,征收比例为销售额的2%。
2.基金征收实行自愿申报制度,企业应按月申报销售额,并自行计算应缴纳的基金金额。
3.基金征收单位为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企业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销售额及应缴纳的基金金额报送税务部门。
4.企业未按时申报或漏报销售额的,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的基金金额。
三、基金使用1.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试验、生产设备更新、技术培训、市场推广等。
2.基金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和申请审批流程。
3.基金使用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资格审核的方式进行,确保基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
4.各项目的实际执行单位应对基金使用进行年度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和成果评估等。
四、监督管理1.基金征收和使用的全部程序应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2.基金征收和使用的有关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征收情况、使用计划、项目进展等。
3.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奖惩措施1.对参与基金支持项目研发、生产、推广等工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基金项目。
2.对基金使用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停止资助、追缴资金、取消有关资质等。
通过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山东省将增加对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墙体材料产业的创新发展和提质增效。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办事流程告知书(2018年版)
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办事流程告知书(2018年版)一、办理依据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和简化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清算等办理流程的通知》(沪建建材〔2018〕274号)2.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材〔2017〕346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相关工作的通知》(沪建市管〔2017〕91号)4.《关于调整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市管〔2017〕61号)二、有关事项说明1.2018年6月1日起,已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且墙体材料已开始砌筑的项目,根据单项工程内容,逐一进行墙体材料使用信息报送,完成预缴项目对应施工许可证单项工程所有墙体材料信息报送后,可按照简化流程申请办理清算手续。
2.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以前欠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项目视同预缴清算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办理欠缴清算。
3.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有清算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墙体材料使用信息报送流程施工单位可参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开展重要建材供应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沪建建材〔2017〕1130号)要求,在本市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上,分别报送已预缴项目对应施工许可证的单项工程所有墙体材料使用情况。
由供货商和监理单位(无监理单位的由建设单位)完成报送信息确认。
墙体材料使用信息报送平台(建材监管信息系统)路径:网上政务大厅()→节能、建材栏目→建材使用登记(现场用户)/建材使用登记(供应商)四、办理清算提交资料(一)2018年6月1日起,已开始砌筑且进行墙体材料使用信息报送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以下书面资料办理清算手续(详见清算办理流程示意图):1.《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申请表》(一式三份);2.上海市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承诺书;3.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工程缴费指南
建设工程缴费指南
一、缴费须知
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缴齐以下费用: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各项收费详见附表:建设工程应缴费用一览表)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领取缴费通知单:
发包人(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市建设局一楼办事大厅领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缴费通知书》;
第二步:缴费单位根据缴费通知单列明的金额和账户信息,到指定银行缴费。
第三步:凭各项已缴费用的收款收据、凭证或发票,再按规定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四、办理地点:市建设局一楼办事大厅4号窗口
五、收费依据:见附表:建设工程应缴费用一览表
建设工程应缴费用一览表
第一项:19993.05*10元/平米=199930.5元
第二项:19993.05*0.25*3=14994.788元
一二项共计:214925.29元。
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与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的有关政策,实施可持续进展战略,保护环境与耕地,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财政部关于连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国发[2006]28 [2002]5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号)与《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7]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重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政府性基金(下列简称专项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列简称墙材节能办)负责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实施。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凡在XX省辖区内国有土地与国家与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筑)工程,应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向墙材节能办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预缴专项基金。
第五条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XX市(含区、县、乡、镇)规划区内均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其它市州所-1在框架结构及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保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交的专项基金予以全额返退;新型墙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材80%下列的,或者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保护结构处理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80%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保护结构处理的,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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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市建委、市财政局《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建技[2009]704号)
2.市建委《关于使用蒸压灰砂砖工程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充通知》(穗建筑[2009]569号)
3.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7]566号)
4.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53号)
5.《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95号)
6.转发国家财政部、经贸委《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7]10号)
7.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
二、征收范围
从化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
三、应提交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携《从化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申报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领取专项基金《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2、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通知书上指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交款(或银行转帐)手续。
3、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交缴款人”联和“交执收单位”联)到从
化市城乡建设局窗口盖章确认;凭已确认《电子票据》复印件办理施工证手续。
4、《电子票据》“第一联(交缴款人)”由预缴款单位保存,待日后办理基金返退或划转手续时退回市墙革节能办;
5、建设工程批荡前7个工作日应通知市墙革节能办到现场检查墙材使用情况。
五、应发给的证明文件
1、《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注:此票据缴款时由银行代发)
2、盖章的《从化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申报表》
六、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七、办理部门
从化市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设在建筑业管理科〉。
从化市河滨南路36号;电话:87922970。
八、收件窗口
从化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城乡建设局政务窗口。
地址:从化市河滨北路128号;电话:87956502。
九、收费标准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预缴
十、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