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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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材专项基金4月1日起取消

新型墙材专项基金4月1日起取消
本刊 讯 近 日, 甘 肃省 墙 改 作 , 切 实加 强 对 墙材 革 新工 作 的 行 动 方 案 )的通 知 》 ( 发 改 办 环 资[ 2 0 1 7 1 2 1 2 号) 精神 , 把 县城 “ 禁
办下发 《 关于取消新型墙体材料 组织 领 导 , 确 保 工作 机 构 稳定 、

工 作 在 线
W or k Si t uat i on
新型墙材专项基金4 月1 日起取消
门要加 强政 策落 实情况 的监督 本刊讯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全 额 上缴 国库 或 多退 少补 。 3 月1 5 日, 财 政 部下发 《 关 于取 通 知 要 求各级 财政 部 门要 检查 , 对违反 规定的 , 应 当按照 预 算法 》 、《 财 政违 法行为处 消、 调整部分政府 性基金有关政 切实做 好经费保障工作 , 妥善安 《
通知规 定 , 全 省各市 ( 州) 、 县 ( 市、区 ) 从2 0 1 7 年4 月1 日起 , 取 消新型墙 体 材料专项基 金 。 4 月 专项 基 金 取 消 , 不是 否 定 墙材 革 型墙材 目录执 行 、 能 耗限额核查 、 淘 汰 新 事 业 的必 要 性 、重 要 性 和 紧 采 矿证 土地 证 换 发 等 工作 , 迫性 , 不 是 表 明墙材 革 新 工作 削 落 后 设备 和 工 艺 , 将 辖 区 内实 心
策的通知》( 财税 [ 2 0 1 7 1 1 8 号) , 体材料专项基金。
排相关部 门和单位预算 , 保障其 罚处分条例》 等法律 、 行政法规
1  ̄ 2 0 1 7 年4 月1 日起 , 取消新型墙 依法履行职责, 积极支持相关事 规定 予 以处 理 。 业 发展 。 各地 区、 有关部 门和单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位要严格 执 行政 府性基 金管理 委 关于 印发 < 新型 墙 体 材 料 专 通知要求 , 以前年度欠缴或 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 相关执 有关 规定 , 对公布取消 、 调整 或 项 基金 征 收使 用 管理 办法 > 的 收单位应 当足额征 收或 及时 清 减免 的政府性基金 , 不得以任何 通 知》( 财综【 2 0 0 7 ] 7 7 9) 同时 。 算, 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 理 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有关部 废 l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为了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该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建筑业转型升级,提升建筑墙体的质量和性能。

基金的退返指南是指针对基金项目的资金支持结束后,如何进行退返资金及相关材料的指导和规定。

下面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的内容:一、退返资金的流程和要求1.基金项目结束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退返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结题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退款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2.基金管理机构收到资金申请后,应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和对退款申请的合理性评估。

3.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将资金退还给申请人。

退款的时间和方式应提前通知申请人,以便其做出相应的准备。

二、退返材料的要求和流程1.申请人在申请退返资金的同时,应将项目结题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同提交给基金管理机构。

2.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其进行审核和审查。

审核主要包括对项目结题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的评估。

3.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将退返材料归档,并与申请人进行确认。

4.归档的退返材料应妥善保存,便于后续管理和查询。

三、其他事项1.申请人退返资金和材料时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公开、泄露项目相关的技术、数据和成果。

2.申请人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和沟通态度,及时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

3.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但需提前与基金管理机构沟通。

以上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的内容。

退返指南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规范资金的使用和材料的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对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这也是对申请人负责、保护基金安全的一种措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9•【字号】黔府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办发[2005]3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我省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新阶段,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强,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模和住房需求逐步扩大,环境保护倍加受到重视,能源、资源消耗进一步增大。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必须切实改变传统的墙体材料生产和工程应用方式,从节约资源、能源中求发展,从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发展循环经济中求发展。

(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

我省山多、石多、可耕地少,一些地区石漠化严重,土地资源十分匮乏。

由于长期以来全省建筑墙体材料以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为主,毁田毁土烧砖现象十分严重,不仅破坏了耕地和山林植被,而且消耗了大量煤炭资源。

为了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资源,必须坚决遏制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的生产和使用,努力降低墙体材料生产能耗。

(三)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有效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

我省大部分地区常年保持较高湿度,部分地区夏季闷热、冬季湿冷,采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建造房屋,建筑功能、质量和居住条件将得到有效改善,舒适度将明显上升,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
征额的0 %比例, . 2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 章 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五条 新犁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 一)
助:
体工程竣工后 3 0日内, 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 范围包括:
项目 资金。
新 型 墙体 材 料 目录
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 一) 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进行审查;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 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 年 1 1日起执行,财政 08 月 《
( 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 二) 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
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 推J: 也不 ( 新犁墙体材料示范项 目 三) 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
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 发展新犁墙体材料的宣传、 四) 培训; (3 5 代征手续费; ( 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 六) 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
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 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 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黔建墙革通[2014]33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14]339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贵州省加气混凝土协会及有关单位: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现状,现修订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李楷,************;蒋德勇,************。

附件:1.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2.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申请表3.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23日附件1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范围内的,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环保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正、副本)》(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该扶持和推广经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实际使用比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围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并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要求且通过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公告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本省实际适时调整、补充和公布。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七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资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第八条专项基金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围墙等),按照设计所用标准砖量以每块O.05元的标准预缴。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条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征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设 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
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 8 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 元 料专项基 金 。在 主体工程 竣工后 3 t 0 E 内,凭有关 部
负责监督 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新 型墙 体材料专 项基金缴入 国库 ,填列 “ 基金预 算 收入 ”科 目第 8 O类 “ 工业交 通部 门基金 收入 ”第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 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 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 ,并 自滞 纳之 日起 ,按 日加收应缴未 缴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万 分 之 五 的滞 纳 金 。
第十 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 面积 以及新型墙体
材料购进数量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 革新 办公室及其 委 托单位责令改正 ,并限期补缴应缴 的新 型墙体材 料专
门批准的工程决算 以及购进新 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
资料 ,经地方财政部 门和原预 收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 的墙体材料革新 办公 室核实无误后 ,办理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实行 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不得 向施工单位重 复收取 ,也不得在墙体
81 0 9款”墙 体材料 专项 基金 收入” ;财政部 门拨 付
政 策法规
实际代征 缴入 国库 的 2 。 % 比例 ,由地方 同级 财政部 门 算拨付项 目资金 。
《 辽宁建 材 》2 0 . o4 0 2 N .
按规定计提和拨付 ,纳入地 方预算 管理 。
第四章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 八条
第 十 三 条 新 型墙体 材料 专项 基金 必须专 款专 o4 辽 0 2 N .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墙改专项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房屋墙面改善工程的专项基金,主要为了解决老旧城区住房墙体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视觉不满意问题。

为了规范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确保公平、合理、透明的收费机制,以下是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规定,以便广大市民了解:一、收费标准1.收费金额:墙改专项基金按照基层建设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房屋类型、不同墙面面积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定。

2.收费方式: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方式可分为一次性收费和分期收费两种方式。

一次性收费即在办理墙改申请时一次性缴纳所需的墙改专项基金;分期收费即按照相关规定将支付时间划分为若干个阶段进行缴纳。

3.免收范围:墙改专项基金对于贫困家庭、城乡困难群众、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符合国家相关扶贫政策的民生工程等特定群体可以免收。

免收对象的认定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凭证。

二、收费程序2.收费通知:政府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通知其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金额、时间和方式等信息。

3.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申请者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缴纳墙改专项基金。

4.发放专项基金:政府部门在收到墙改专项基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将专项基金发放给申请者。

三、监管机制1.监督机构: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财务公开: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墙改专项基金的收支明细,告知公众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3.多方参与:监督机构应当邀请公众、社区居民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参与监督工作,增强监管的公正性和公众的参与性。

四、违规行为与处罚1.虚假申报:对于故意虚假申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2.侵占挪用:对于挪用、侵占墙改专项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应当追回专项基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一、废止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相关规定的通知,经过全面评估和与实际情况比较,决定废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77号)。

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税收政策调整等方面的需要不符,不再适应实际情况。

二、影响分析1.墙体材料市场:该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的影响较大。

该基金的征收意味着墙体材料的成本会增加,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对墙体材料企业来说是一种负担。

废止该办法后,墙体材料市场的价格和竞争态势可能会发生变化。

2.税收政策调整:废止该办法反映了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

可能会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影响墙体材料企业的经营和税负情况。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新政策的内容,做好调整和应对措施。

3.环境保护问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是为了推动绿色建筑和环境保护。

废止该办法后,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和政策可能需要重新规划和落实。

墙体材料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环保政策变化,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提高产品的环保性能。

三、政府措施为了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政府可能采取以下措施:1.发布新的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鼓励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环保性能。

2.减轻企业税负,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投入、增强竞争力。

3.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

四、企业调整策略鉴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墙体材料企业应及时调整策略,以应对市场变化和税收政策调整。

以下为一些建议:1.加强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提供高质量、环保和价格合理的墙体材料。

2.寻求合作伙伴,拓宽渠道和市场竞争能力。

3.关注环保政策和标准的变化,积极配合政府的环保计划和要求。

4.定期了解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合理规避税负风险,提高财务状况。

五、结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和墙体材料企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对于墙体材料行业的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动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刺激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制定了该办法。

该办法共有五章,分别是总则、征收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目的、性质和费用范围进行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墙体材料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该基金属于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征收管理,具体规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比例和征收方式。

征收对象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比例根据不同的墙体材料类型和规模进行区分,征收方式可以是设定定额或者比例。

同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减免和退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进行了规定。

使用范围包括了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信息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等领域。

使用标准包括了项目申报、审批、资金管理和监督等环节,并对项目的科技含量、环保性能和经济效益进行了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

监督管理机构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资金的调度和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专项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附则,主要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如基金的命名、会计核算、信息公开和法律责任等。

特别是对于基金的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进行了具体的惩罚和处理方式的规定,以确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总的来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同时也加强了对墙体材料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墙体材料行业的创新和进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8〕2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8〕2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8〕2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共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54号)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布局、技术创新、发挥特色,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项目中倡导采用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

(二)工作目标。

将环城高速围合范围以内,以及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城市规划区列为我市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区,其他区域作为积极推进区。

积极争创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并支持重点推进区申报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区(市、县),培育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及产业基地,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研发中心。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方案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方案

遵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方案一、目的为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返还工作,确保基金用于进一步推广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我局按照《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黔财综[2007]12号)文件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返还原则(一)市属建筑工程项目缴纳的基金,由市墙革节能办进行返还,各县、区(市)所属建筑工程项目缴纳的基金,由各县、区(市)墙革节能办进行返还。

(二)按照8元/平方米缴纳基金预收款的建筑工程项目,基金返还比例执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黔财综[2007]12号)文件,按照10元/平方米缴纳基金预收款的建筑工程项目,基金返还比例执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文件。

(三)返还以2010年11月1日为分界线,在此时间之后主体竣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且墙体未抹灰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申请。

”2010年11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在2011年4月1日前向项目所属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基金返还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基金返还,该项目专项基金预收款全部扣除并进入国库。

(四)2010年11月1日前主体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无论在该主体竣工验收时是否已取得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只要在2010年11月1日前通过省住建厅墙革办认定,均视为有效。

(五)本方案中未提及条款按照缴纳基金标准(8元/平方米和10元/平方米)参照《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黔财综[2007]12号)文件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文件执行。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黔建墙革通[2009]23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09]238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墙材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管理,严格墙体材料使用监管,确保我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以下简称“禁实”)工作目标的实现,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出实效、上台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抓好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管理工作依据《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07]276号)等有关规定,我省墙体材料产品按照《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统一认定。

我省“禁实”城市(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铜仁市、毕节市、福泉市等十城市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必须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不得进入“禁实”城市建设工程。

凡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产品一律不能享受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政策优惠。

各地建设墙革部门要重视本地墙体材料产品的普查,积极推荐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初审工作,特别注意审核企业的合法性,并及时上报申请认定的有关材料,引导企业产品向“保护耕地、吃渣利废、保护环境”的新型墙体材料方向发展,同时抓好本地已认定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

凡用于认定申报的检测,必须是检测单位抽样或委托市(州、地)以上技术监督局、建设墙革部门抽样送检,确保检测数据的可代表性和准确性。

已获得认定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在向建设工程供应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时,必须向使用方出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并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1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2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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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02〕55号

财综〔2002〕55号
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
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
(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
办理;
(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2: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
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
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一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
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
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

发改办环资20042450号

发改办环资20042450号

发改办环资〔2004〕2450号关于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专项基金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农业厅(局)、及墙改办公室: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49号)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节约能源、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专项基金征管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检查内容(-)尚未按时限完成“禁实”城市的有关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二)以完成“禁实”的城市继续深入推进情况(三)其他大中城市全面启动“禁实”情况、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四)部分地区实心粘土砖生产增长情况,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和有关媒体反映的地区,实心粘土砖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五)各省市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地方政府对专项基金预算管理情况和以往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二、检查方法和时间要求采取以自查为主、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明年1月为自查时间。

各省级墙材革新办公室请于2005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自查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根据各地“禁实”工作检查情况,我们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并采取多种形式向全国通报。

抽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另通知。

三、工作要求各地墙材革新主管部门及墙材革新办公室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依据地方法规制度,认真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

按期报送书面自查情况报告和墙体材料革新主要指标及成效情况统计(见附表及填报说明)。

在检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要给予表彰,对出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附件:墙体材料革新主要指标及成效情况统计、填报说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墙体材料革新主要指标及成效情况统计______年度单位:填报人: 电话:填报说明:1、房屋报建开工面积是指当年报建开工项目建筑总面积。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粘土砖的监督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范围内的,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环保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技术创新、保护土地、安全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宣传,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分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国家、省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在国家、省规定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粘土墙体材料制品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限制禁止生产使用烧结实心砖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限制禁止生产使用烧结实心砖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限制禁止生产使用烧结实心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黔建墙革通[2011]158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限制禁止生产使用烧结实心砖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11〕158号)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当前,全国以及我省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全社会对于建筑领域节约能源、节约资源提出更高的要求。

为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对建筑物墙体材料的热工性能、容重指标的控制,通过产业和经济政策来调控引导墙材生产企业改进工艺和设备生产出更高性能的新型墙体材料换代产品,从而确保完成国家和我省下达的“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目标任务。

根据原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于2007年4月26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通知》,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的基础上,将粉煤灰(煤矸石)烧结实心页岩普通砖列为新型墙体材料。

2007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对原《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作出了调整,所有的烧结实心砖不再列为新型墙体材料。

鉴于我省前阶段生产使用粉煤灰(煤矸石)烧结实心页岩普通砖数量较大的实际情况,为贯彻国家政策和做好妥善过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烧结实心砖转烧结多孔(空心)砖的意义。

墙体材料采用烧结多孔(空心)砖比采用烧结实心砖节约大量的页岩,传热系数显著降低,自重降低,保温隔热性能大幅提高,有利于降低外墙保温工程量,达到优化建筑节能的目的,并从根本上杜绝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冒充粉煤灰烧结普通砖在建筑工程使用的情况发生,确保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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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进建筑功能等特点,并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要求且经过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公告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本省实际适时调整、补充和公布。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七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资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第八条专项基金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围墙等),按照设计所用标准砖量以每块o.05元的标准预缴。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它费用。

第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条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征收。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的省级行政、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二)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三级及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三)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取建设单位专项资金的同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缴款人专项基金核返、结算程序。

第十一条结算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实际征收数额向建设单位开具《贵州省政府性基金通用收据》,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当日将专项基金缴入同级国库。

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地方,专项基金征收、结算、缴库按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结算后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可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纳入工程决算。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第215类“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三章专项基金预收款的核返和结算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预收款应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基金专户管理,并按建筑主体工程竣工、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工程)两个环节进行专项资金的返还和结算。

第十五条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且墙体未抹灰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工程经过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建筑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相关资料齐备的基础上,30日内给予办理基金结算。

第十六条工业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根据实际使用比例返还、结算专项基金;民用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专项基金预收款的70%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情况返还,专项基金预收款的30%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返还。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预收款区别以下情况予以返还和结算:
(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7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工业废弃物掺量(多品种按加权平均计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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