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解读及其应用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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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析及现实意义探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析及现实意义探究

现代物业・新建设 2012年第11卷第5期现代建设 Modern Construction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我国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从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后,将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招标投标法》的具体操作及实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是我国招标投标事业全面发展中具有里程碑的大事,同时,也对我国法制建设、促进公平以及预防腐败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各项事业建设的全面加快,招标投标活动日益增多。

因此,招标投标发展必然会面临一些新情况、新困难和新问题。

而目前我国实行的《招标投标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对此,本文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深入解析,分析现实意义及作用,并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背景及意义招投标制度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自我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投标事业取得明显的发展成效,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发展,监督监管体制、招标投标体系日渐完善。

与此同时,《招标投标法》对于我们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优化招标投标资源配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在提高其质量与效益以及预防惩治腐败等方面,都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社会各项事业深入推进,招标投标活动也随着日益扩大。

诚然,我国的招标投标事业也必然面临一些新情况、新困难与新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这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1)一些必须依法招标投标的项目有意或无意逃避招标投标,甚至通过暗箱操作进行虚假招标;(2)一些干部利用手中的职权大搞权钱交易,不仅扰乱了招标投标活动,而且导致项目工程推进极为缓慢;(3)一些必须进行公共采购的领域,往往成为了腐败易发多发领域;(4)一些招标投标活动组织者互相勾结,串标围标,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极大地破坏了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一、背景介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本文将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招标的定义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通过公开或者邀请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征集投标文件,并从中选择合同订立对象的行为。

三、招标的主体1. 招标人:招标人是指需要购买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标程序,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 投标人:投标人是指具备招标条件和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是国内或者国外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符合相关标准的投标文件。

四、招标的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日期等。

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关于招标项目的详细信息,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

3.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时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其认真履行投标义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退还条件。

4.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给招标人,并确保投标文件的密封和安全。

5. 开标: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即拆封投标文件,并进行评标、排名等程序,最终确定中标人。

6. 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招标的原则1. 公开原则:招标应当公开进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等环节都应当公示,确保信息透明。

2. 公正原则:招标应当公正进行,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投标人进行公正评审,避免任何不公平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新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新规解读
了这 两 方 面 的 特 点 。
招 标职 业 资格 制 度 的建 立
《 条例 》第 十二 条规定 ,招 标代理 机构应 当拥有一 定
数量 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 人员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向职业资格制度的过渡 ,意味着招标从业人员管理机制的逐 步完善与健全 ,在招投标领域建立起 了 自身完整理论体系的
异 议 制 度
《条 例 》 引 进 了异 议 及 处 理 制 度 ,对 《 标 投标 法 》所 规 定 的招标 招
国家发 改委 将会 同有 关部 门加 快 电子 程序 进 行 了完善 和细 化。涉 及异 议与
综合 评标 专家 库建设 的重 点是 解 招 标投 标公 共 服务 平 台的建 设 ,着 力 处 理规 定 的共有 五个 条款 ,其 中在第 决专 家 库资 源共 享 问题 ,这样 可 以保 解 决招 标信 息数 据 的流 动性 差 、公 开 二十二条招标文件 、 四十四条开标 、 第
招投 标 信用 制度 的建 立也 是条 例 的一 人 如数 退还 投标 保证 金 及利 息 ,否 则 要 求 ,当投标 人不 足 三个 时 ,国外贷 大制 度 创新 。今后 将 运用 信 息技 术 , 逐 步实 现行 业之 间 、地 区之间 信用 信
《 例 》第 四十 四条 重 申了 《 条 招
除上 述几 方面 的重要 制度 创新 之 标投 标法 》第 二 十八条 的规 定 :投标
的接触增加了难度,有利于 正评标工作 外,本 《 条例 》对 于招投标 实践过程 中 人少 于三 个时 不得 开标 ,招标 人应 当
的公平 公正 。

《 条例 》五 十七 条 、六 十六 条提 以来商 务部 的相 关规 定在 处理 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2012年第3期(总第353期)1引言201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第十三年,《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确立招标投标制度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以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招投标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标投标行业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标法》已不能很好地满足招标投标市场深入发展的迫切需要。

据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稳步发展,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613号令,发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是法律在操作层面的实践。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招标投标行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国家法制建设中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又一重大举措。

本文主要研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并对其关键性的内容进行分析解读。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和关键作用2.1有利于促进招标投标规则的完善和统一,是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各部门各地区从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招标投标工作出发,陆续出台了相应的配套规章。

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配套法规越多,招投标规则越不统一的情况,长此以往,不利于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招标投标行业的整体发展。

因此,通过颁布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标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标投标规则统一,为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解决招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为我国招标投标行业带来新的历史发展机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招标投标行业发展开启了新的里程碑。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的思考和建议探讨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的思考和建议探讨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的思考和建议探讨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招标投标领域的法律依据,对规范和促进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变迁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当前的《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也面临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当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规定招标投标范围和程序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建设项目的类型和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现有的《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难以满足各种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需求。

修订时应该更加灵活和细化地规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和方式,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要。

当前的《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并不充分。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够明确和完善,导致监管和惩处困难。

在修订中应该更加明确和详细地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以便更好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当前的《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投标评审机制和监督机制的规定也存在不足。

在投标评审过程中,有些项目存在评审程序不公正、评审标准不清晰等问题,但是现行法律并未对此进行足够的规范和约束。

在修订中应该更加注重加强对投标评审机制和监督机制的规定,明确评审程序和标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以保障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投标评审的公平公正。

当前的《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对于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公开和公示规定方面也存在不足。

信息公开和公示是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但是现有法律对于信息公开和公示的要求并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一些项目的信息公开和公示工作存在不规范和不完善的情况。

在修订中,应该更加明确和细化信息公开和公示的规定,规范信息的发布渠道和内容,加强信息公开和公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以便更好地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透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安俐律师出台背景和意义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面对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难以满足实践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堵塞制度漏洞。

在各方面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条例》顺利完成了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审查修改以及送审等程序,于2011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总结我国招投标实践、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招投标制度作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公共采购法律制度。

《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统一招投标规则,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更大的范围内自由流动;有利于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及时妥善处理招投标争议,提高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积极引导体制机制创新,破解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难题。

制定过程从2006年起,《条例》连续6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2008年5月,党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制定《条例》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9年7月,中央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条例》是其中明确要求制定的三部重要立法之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1年12月20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12年2月1日实施。

《条例》对于《招标投标法》中部分尚待细化和明确的事项予以了规范,对指导今后一段时间招投标工作的开展以及特定类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具有较强的实践及借鉴性意义。

一、关于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权限划分。

《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发改委在招投标活动监管中的主导地位,财政部门从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监督管理中退出。

二、关于国有控股项目公开招投标限制及例外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无需进行招标的几种特殊情形:(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2012.8.10《中建中汇法讯》相关内容仅为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分析解读,本所保留该些分析和解读意见的知识产权,请读者勿在诉讼案件或者非诉事务中使用,除非征得本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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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引言概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招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招标范围和适合对象1.1 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的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商品和服务等领域。

1.2 适合对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适合招标的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招标程序和要求2.1 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公告的内容和发布方式,要求公开透明、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2.2 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投标文件的组成、编制要求、提交方式等。

2.3 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确保公平竞争和科学评标。

三、招标方式和评标方法3.1 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不同招标方式的适合条件和具体操作,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3.2 评标方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评标方法的原则和程序,包括综合评估、资格后审等,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平。

四、招标合同和履约保证4.1 招标合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2 履约保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确保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履约义务的履行。

五、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5.1 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列举了一系列违法行为,如虚假投标、串标、行贿等,对这些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5.2 处罚措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参加招标等,以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

结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招标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招标范围和适合对象、招标程序和要求、招标方式和评标方法、招标合同和履约保证以及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实施条例》背景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大 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1号主席令发布, 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12年。
为了有效贯彻《招标投标法》,细化行为规范, 统一交易规则,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目前虚假招 标、串标围标、违法交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应 的行政监督和法律惩罚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 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 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 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日审查通过,第 613号令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明确了设区市以上交易场所的服务定位(场所和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即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 同有关部门印发。电子招标投标不仅因为提高效率、节能减排等,更 重要的是信息公开一体(行业、地域范围一体、企业与项目管理全程 一体)是市场一体以及诚信自律、社会监督的基础。电子招标投标系 统由集中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和开放式项目交易平台构成。
第十条 [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 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 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 这是原国家计委5号令自行招标五项条件的实质内容。其中的专业 人员包括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工程师、咨询师、经济师、造 价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有关政府和企业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有的 专业人员的数量与结构以及其他条件,留由修订相关规章和规范时具 体规定。自行招标须向招标监督部门备案。
◆ 书面明确委托代理关系;防止恶性低价竞争和超额收费两个极端 现象。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 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1〕534号)。政府指导价,可上下浮动20%,否则可以处 罚。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的思考和建议探讨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的思考和建议探讨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的思考和建议探讨作为国家招标投标制度的基础法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对于推动中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全面深化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进行思考和建议探讨,希望能够为推进中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扶植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招标投标市场招标投标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竞争,唯有建立公正、透明的招投标机制,确保投标人公开、公平、自愿地参与招标,才能更好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合法利益的保障。

因此,修订《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应以扶植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招标投标市场为出发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更加重视招投标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

加大政府开放数据力度,提高评标过程的透明度,让所有公开信息在互联网时代享受网络的流通性和瞬时互动性,保证信息平等和公平性,防止投标人信息不对称。

二、加大对违法违规招标企业和个人的惩戒力度,四处打击违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让所有招标投标活动都在严格规范和合法利益保障下开展。

三、高度重视对投标人资格和财力实力的审核,确保所有竞标人的真实态度。

整合政府资源,优化质量把关机制,明确各类型投标人资格申报的全过程、各环节的审批关口、各种有关报表的填报要求,并组建专业的审核团队,以严格的标准和流程,把每家投标者的资格审核做到随时贴近其真实状况的证明。

二、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招投标市场发展招投标市场的发展,需要一个清规戒律、透明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在这种环境下,企业可以享受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的保护,提高效率和增强核心竞争力。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建立监管机制。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招标投标监管机制。

扩大网信助手队伍,加强对投诉和举报的处理,加快监测线索的处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及时发现并打击欺诈、虚假、违规等行为。

二、完善评标方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引言概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重要法规,其中对于招标的相关规定尤其重要。

在实践中,了解并正确解读招标相关规定对于参预招标活动的各方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内容进行解读,匡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规定。

一、招标范围1.1 招标适合范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货物、服务等采购活动时,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这意味着在涉及工程建设、货物、服务等采购活动时,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

1.2 招标规模限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项目的规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具体规定了各类招标项目的金额限制,超过规定金额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3 招标方式选择: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在选择招标方式时,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选择。

二、招标文件编制2.1 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背景、需求描述、技术要求、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确保投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和按照要求投标。

2.2 招标文件公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示,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有机会获取相关信息并参预投标。

公示的方式可以包括在官方网站、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2.3 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在招标文件公示后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当及时向所有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修改通知,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这样可以确保所有投标人都在同一起跑线上。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资格审查是招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有助于提高投标人的质量。

3.2 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在参预招标时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第二章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 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 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 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 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招标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
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
第二章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 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章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 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 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 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 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 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 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 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 重新招标。
第二章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 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 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学习汇报材料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尊敬的刘强市长、各位领导:根据会前学法计划安排,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条例》概况(一)我国招投标法律规范的历史发展。

1980年《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指出“对于一些适宜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1984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1992年《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二)《条例》的产生背景。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大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制定《条例》是为了进一步有效贯彻《招标投标法》,细化行为规范,统一交易规则,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目前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违法交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应的行政监督和法律惩罚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

亦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于2011年11月30日以国务院第613号令通过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重点细化、完善的方面。

1、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

2、防止虚假招标,充实细化相关规定。

3、防止串通投标,细化了串通投标的情形。

4、强化招投标活动参与者责任,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5、公平评标。

(1)规范地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落实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落实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落实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从三方面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七章85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家法制建设中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又一重大举措,《条例》总结了《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并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了有关规定,对于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从事招投标工作的单位,大力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条列》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也是每一位工作人员提高招投标业务的重要途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做好宣传培训。

通过新闻宣传、人员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营造认真学习《条例》、自觉执行《条例》的氛围。

二是清理完善配套规定。

对涉及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并对外公布。

需要制定配套规定的,要抓紧制定出台。

三是加强监督执法。

按照上级单位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集中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一——我国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招标采购方式的广泛应用,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的思考和建议探讨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的思考和建议探讨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的思考和建议探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是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文将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进行思考和建议探讨,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些参考。

一、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初推行至今,已经经历了40多年的发展历程。

在这一过程中,该制度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进程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来的《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

修订《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传统的招投标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和规范性。

修订《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助于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

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存在一些招标投标腐败、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修订法律法规,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修订《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助于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对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有着重要作用。

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可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有效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

修订《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助于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

建设工程领域是一个科技含量很高的领域,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可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科技型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修订的重点和难点针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1. 完善招标投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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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者之间的衔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近期出台 的可能性比较小还可能因为《政府采 购法》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并没有 那么多,规定相对于《招标投标法》 较细,故颁布的迫切性没那么强烈。
“由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政府 采购法》中许多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不好操作的问题,实施条例要想全部 解决,难度较大。”
《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制定的 集中采购目标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但由于 对“财政性资金”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大 量属于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 其如何界定争议较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综合性 评标专家库,满足不同行业和地区使 用的需要,实行统一的专业分类和管 理办法。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级 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专 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研究:中国招投标体制的发展趋势 • 研究:中国政府改革与招投标
二、《条例》对行政监督 及法律职责的规定
1)行政监督的法律责任更加清楚 2)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更加明了 3)相关进度内容更加明确
第五十七条 [行政监督要求]建立健全 部门间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维 护和促进招标投标法制统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几乎同时展开起草工 作,虽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先 报至国务院法制办,但从目前的情况 来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进展明 显要快,而且已经发布。
2)两者之间存在的问题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有关专家透露,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恐怕很难在短期内 出台,因其涉及的部门利益分配问题非常复 杂。这种现象类似《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的难产一样,专家们的建议是先统一《政府 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再说。”中央财 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秦伟直言,《政府采 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长期存在着不 协调的问题,那么势必影响《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的颁布。
• 研究:信息发布的合理性评估 • 研究:信息反馈飞可行性评估
2、《条例》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 1)人员范围规定明了 2)特殊招标项目招标详细进行了界定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管理]依法标人从国务院 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 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由于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 一些诸如“本国货物”等名词的界定 一方面不能回避,而另一方面又很难 统一明确。
2、条例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
在相关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问 题,条例在适宜、有效的原则基础上 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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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国家体制的原因,条例与《招 标投标法》的衔接仍然存在需要改进的空 间: 成本与技术进步的衔接 合理成本的确定 违标串标围标的科学界定 发包方与投标方行为约束的有效性确定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 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 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 等媒介上发布。其中,各地方人民政 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 依法必须招标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 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至 少应当持续到招标文件发出截止时间 为止。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 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 布方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的解读及其应用研讨
• 招投标实施条例 • • • 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关系许多的项目相关方的利益
一、《条例》与《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的衔接
1、《条例》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及 问题
1)基本情况 财政部年初曾表示,根据2009年国务院 立法计划和财政部立法计划的要求,将完 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 如今一年将过,究竟何时出台,尚未有官 方时间表。消息人士称,《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已递交至国务院法制办。不过, 记者曾就此询问财政部相关部门,但截至 发稿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 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 研究:政府管理定位的合理性 • 研究: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利益平衡
三、《条例》对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指定部门及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
1、《条例》对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指定部 门的规定 1)范围更加合理 2)时间更加清楚
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 督项目的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 动。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本 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五十八条 [行政监督措施]行政监督 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 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根据 实际情况,不采取必要措施将会造成 难以挽回后果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 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 标投标资料等强制措施。

一方面两部法律在主管机关、适用 对象、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不 相一致之处。这些基本的问题不解决, 靠颁布实施条例是“治标不治本”。

另一方面也是政府采购的相对方往 往是不掌握权力的主体,“他们在与 政府之间发生纠纷时,往往是委曲求 全,这也造成了舆论给政府采购立法 的压力不够。”同时,民众对于政府 采购往往知晓较少,关注度不够也使 该实施条例制定的压力不足。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违法增设审批环节,不 得以要求履行资质验证、注册、登记、 备案、许可等手续的方式,限制或者排 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 和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
不得采取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 方式,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发布资格预审 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 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招 标投标活动;不得违法收费、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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