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02•【文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广告发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广告审查员是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广告审查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应当经过本单位广告审查员书面同意。
第四条广告审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本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签署书面意见;(二)负责管理本单位广告档案;(三)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改进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处理本单位遵守广告管理法规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广告审查的范围是广告设计定稿、广告创意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六条广告审查员按照下列程序审查广告:(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五)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六)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1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经营审批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事业单位;(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单位,为依照本办法申请从事广告业务、并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第二条所列明的各类单位。
第四条《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广告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广告经营许可证》载明证号、广告经营单位(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广告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项目。
第五条在《广告经营许可证》中,广告经营范围按下列用语核定:(一)广播电台:设计、制作广播广告,利用自有广播电台发布国内外广告。
(二)电视台: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国内外广告。
(三)报社: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报》发布国内外广告。
(四)期刊杂志社: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杂志发布广告。
(五)兼营广告经营的其他单位:利用自有媒介(场地)发布××广告,设计、制作××广告。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G19981203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修正)(199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2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了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对临时性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一)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二)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三)影视片制作活动;(四)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五)评比、评选、推荐活动;(六)纪念庆典活动;(七)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由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者承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大型活动,经过省级及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也可以成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自行承办。
第五条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二)能够提供必要回报的广告媒介、服务形式;(三)广告经营单位具有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应当配备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制度。
第六条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广告经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包括广告经营时间、地点、广告经营范围、广告征集地域、广告收费标准等内容的申请报告;(二)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广告业务的委托书和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书;(三)主办单位就该项活动合法性、公益性所提出的可行性报告;(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五)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及其职能的文件;(七)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的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名单、广告管理制度;(八)经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认可的经费预算书;(九)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广告传媒)广告监督管理题库
广告监督管理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广告法》于()施行。
A、1994年10月27日B、1995年1月1日C、1995年2月1日D、1995年10月1日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是()。
A、省级人民政府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各级人民政府3、对虚假广告,应责令广告主()发布更正广告。
A、以二分之一广告费用在指定媒介上B、以二分之一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C、以等额广告费用在指定媒介上D、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4、发布虚假广告的,应当发布广告更正。
其费用应由()承担。
A、广告客户B、广告经营者C、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D、以上都不是5、广告收费标准应向()。
A、工商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B、工商部门批准,物价部门备案C、工商部门备案,物价部门批准D、工商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6、依据《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的身心健康。
A、儿童和妇女B、未成年人和残疾人C、儿童和残疾人D、未成年人和妇女7、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广告经营许可证》C、《营业执照》D、《外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8、《广告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A、法人B、工商企业C、企业法人D、公司9、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除给予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外,可并处广告费用()的罚款。
A、一倍以上、四倍以下B、二倍以上、四倍以下C、一倍以上、五倍以下10、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A、他人B、妇女C、患者11、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 C )等用语。
A、最新B、比较级C、最佳12、《广告法》所称广告指的是指( B )。
A、各类广告B、商业广告C、商品广告D、服务广告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在广告中使用当事人名义和形象的说法,()是错误的。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单位资格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单位资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浙工商广[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单位资格检查的通知(浙工商广〔2008〕21号)省属各广告经营单位:根据《广告法》、《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09年1月开展2008年度省属广告经营单位资格检查,并对检查合格的单位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省属广告经营单位。
二、检查时间从2009年1月15日起到2009年3月15日结束。
三、检查内容(一)是否正常开展广告经营业务;(二)是否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登记、合同、档案制度;(三)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进行广告经营价格备案;(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
四、检查程序广告经营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填写《2008年度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并向省工商局广告处提交下列材料:(一)2008年度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二)广告媒介证明(新换发的);(三)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四)本单位职工广告法律法规培训结业证或广告审查员证复印件;(五)最新广告价格表;(六)经营杂志广告的单位须提交2008年度发行的所有刊物;(七)广告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八)其他有关材料。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结果将通过报纸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
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广告监管部门接受检查的单位,我局将依法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
省工商局广告处联系电话:88383388-7073。
联系人:陈笑伦。
广告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附件7广告行为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现场核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等材料,如发现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的行为或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取得广告批准文件或批准文号,发布相关广告内容是否与批准文件内容一致,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开展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情况的检查。
现场核查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材料,检查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承接的广告业务是否都登记在案,业务档案是否保存;是否收取核对了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关材料;对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须重点检查是否收取核对了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文件。
如发现未依法开展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的商业广告活动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在互联网发布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除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要求该类商品或服务应当标注的商品的实物图形、送达方式、包装性质的文字说明、图片等标识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为互联网广告。
药品、医疗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专门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互联网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为广告主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互联网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一)对互联网广告内容具有最终修改权、决定权的;(二)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网站经营者;(二)在自设网站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利用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广告经营者;(五)通过微博、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各类互联网自媒体资源为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
生产经营和产品(服务)质量标准附件
生产经营和产品(服务)质量标准附件:一、工商登记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2013年主席令第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2006年主席令第5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主席令第2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2014年主席令第13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修正)》(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主席令第57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修正)》(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2005年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36号公布,2007年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12.《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6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1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70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1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7号公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1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2001年国务院令第301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17.《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外贸部令第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8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4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修正)》(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公布,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修订,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2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2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25.《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26.《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27.《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29.《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30.《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98修订)》(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31.《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12修正)》(2012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公布,2014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32.《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文件的通知》(粤工商外企字[2011]133号)二、商标和广告的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主席令第34号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主席令第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4.《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7.《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修正)》(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修订)8.《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9.《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修订)》(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公布)10.《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1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40 号)1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修正)》(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13.《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14.《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公布,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15.《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修改)》(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16.《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公布,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17.《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公布,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18.《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19.《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0.《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21.《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6修改)》(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公布)22.《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公布,2011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修订)2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修订)2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工商法字〔2013〕3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主席令第46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订)2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2013年主席令第6号)27.《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2号)28.《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9.《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5号)3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51号)31.《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2号)3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商标〔1997〕39号)33.《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3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35.《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修订)》(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36.《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 年第1号)37.《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38.《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39.《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200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40.《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工商法字〔2010〕451号)4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效运用广告数据中心平台提升广告监管效能的通知》(粤工商广字〔2015〕133号)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7号)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9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2012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修正)3.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四、反不正当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主席令第10号)五、合同的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主席令第15号)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六、农资经营者的法律、法规、规章:《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订)》(2000年主席令第3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3.《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修订)》(2012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八、反走私的法律、法规、规章:《广东省反走私治理综合条例》( 2013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九、直销管理和禁止传销的法律、法规、规章:1.《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2.《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十、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十一、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的法律、法规、规章: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号)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6.《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
第五章 广告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广告的能力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经营广告业务,除了要具备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人 员范围、行业范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 开业手续等条件以外,申请经营广告的本人 还应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 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三、审批登记的管辖
广告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营 业执照仅仅是取得合法经营广告业务资 格的第一步,其后还要逐次到统计局、 技术监督局、劳动局、国税局和地税局 办理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如果是注册 登记外国独资和合资、合作广告企业, 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名称注册之 后,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主项的 行政审批手续;然后,依次办理相关行 政审批手续。
第二节 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
(一)营业执照的作用
营业执照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被国家允许从事 广告经营活动的书面形式的凭证。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凭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 登记。之后方可经营广告业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 应当置于公司住所的醒目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 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和标准最新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2010年5月2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加快培育大型专业企业,提高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广告制作发布技术水平和经营水平,加强广告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秩序,开展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根据工商广字〔2008〕85号《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工商广字〔2009〕53号《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和促进广告协会拓展职能增强服务能力完善行业管理的意见》,以及中广协〔2010〕29号《关于推进中国广告协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国广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广告企业,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从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的企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广告协会负责全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各地广告协会配合实施。
中国广告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分别成立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
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广告主、媒体、企业、高校等相关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中应有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广告协会的人员参加。
第二章企业资质分类第四条根据中国广告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引导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按实际经营内容与核心竞争力的情况分为三类。
一、综合服务类:指以品牌服务为核心,为广告主提供广告传播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企业。
服务内容包括市场调查、品牌传播策略、创意策划、设计制作、公关活动、媒体策划与媒体广告资源购买、广告效果研究等。
二、媒体服务类:指为媒体提供代理、销售、品牌运营以及为广告主提供媒体策划、媒体广告资源购买等专项服务的企业。
三、设计制作类:指以广告设计、制作为主要业务内容的专项服务型企业。
服务内容包括影视广告、平面广告、互动(网络)广告、霓虹灯广告等创意设计制作;企业与品牌形象识别系统设计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9•【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0部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四次修订)二、《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次修订)三、《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五、《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六、《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七、《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八、《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九、《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十、《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附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发布日期】 -11-30【生效日期】 -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经营审批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事业单位;(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单位,为依照本办法申请从事广告业务、并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第二条所列明的各类单位。
第四条《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广告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广告经营许可证》载明证号、广告经营单位(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广告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项目。
第五条在《广告经营许可证》中,广告经营范围按下列用语核定:(一)广播电台:设计、制作广播广告,利用自有广播电台发布国内外广告。
(二)电视台: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国内外广告。
(三)报社: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报》发布国内外广告。
(四)期刊杂志社: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杂志发布广告。
(五)兼营广告经营的其它单位:利用自有媒介(场地)发布××广告,设计、制作××广告。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下合称广告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四条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五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单位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档案,详细记载每次检查的时间、内容、检查结论和有关问题的处理等情况。
第六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二)广告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三)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四)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六)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七)户外广告、广告显示屏、印刷品广告、临时性广告等经营资格情况;(八)设施、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九)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十)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公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
第三条广告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从事虚假、违法、违规的广告活动。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部门职责第四条广告公司应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一般包括以下部门:1. 市场部:负责市场调研、客户开发、业务推广以及客户关系维护等工作,收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趋势,为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依据。
2. 创意部:承担广告创意的策划、设计与制作,包括文案撰写、平面设计、视频制作等,确保广告作品具有创新性和吸引力。
3. 媒介部:负责广告投放媒介的选择、采购与管理,与各类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制定合理的媒介投放策略,提高广告的传播效果。
4. 业务部:负责与客户沟通、洽谈业务,签订广告合同,跟进项目进度,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同时负责客户的售后服务工作。
5. 财务部:管理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成本核算、预算编制、财务分析等工作,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稳健运营。
6. 行政部: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管理,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办公用品采购,文件档案管理等工作,为公司的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五条人员招聘1. 广告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和任职资格。
2. 招聘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面试、笔试、技能测试等方式,选拔符合公司要求的优秀人才。
3. 新员工入职时,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的入职手续,包括提交个人资料、参加入职培训等。
第六条培训与发展1. 广告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为员工提供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办字〔2010〕247号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74件)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第一次修订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一次修订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订)8.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9.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10.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11.农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8号公布)12.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1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1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公布)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公布)16.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17.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18.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修订)19.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20.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公布)2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23.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4.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5.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6.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1997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5号公布)27.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8.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公布)2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30.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31.商标代理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公布 2009年11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一次修订 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二次修订)3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号公布)3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3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35.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36.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37.商标评审规则(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 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修订)38.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39.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40.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4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4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4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44.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45.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46.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47.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48.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49.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2004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50.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51.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5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5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公布)5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5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56.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5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8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公布)5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59.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60.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6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10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6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6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6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65.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6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6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68.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69.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70.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7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72.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4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7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7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2014年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直接、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广告代理制,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规划;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应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广告使用的图像、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告在总体设计、正文、标语、解说词、音乐等方面不得仿照他人的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事
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穗工商广[2010]548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事项的通
知
(穗工商广〔2010〕548号)
各广告经营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现将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检查时间
从2011年开始,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资格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依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参加广告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已经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许可证》等广告媒介证明(副本原件、复印件);
(四)已经年度检验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单位法人登记
证明(副本原件、复印件);
(五)广告审查员证明材料及相应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以上提交的文件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合法有效,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应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第26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第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决定,加强对广告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广告经营单位继续按规定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999年1月1日启用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将于2002年12月31日到期(四年有效期),经研究,各地可按规定继续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对经检查合格的广告经营单位统一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仍使用原版式,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地广告监管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印制。
《广告经营许可证》核发时,统一规定有效期一年(有效期2003年12月31日止)。
三、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广告监管工作的需要,有关广告监管的行政审批项目将有可能做出必要的规范、调整,因此,《广告经营许可证》暂不设计新的版式,有效期规定一年。
各地对《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印制数量也应进行必要的控制,以免造成浪费。
四、各地应高度重视对各类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和换证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广告市场主体及其广告活动情况,规定其广告经营行为。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部署对辖区内的各类广告经营单位开展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和换证工作。
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户外广告集中经营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集中经营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户外广告集中经营活动,保障城市环境整洁,维护公共利益。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城市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集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1.3 定义1.3.1 户外广告:指悬挂、张贴、喷涂、放置于建筑物、桥梁、围墙、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宣传广告和标识。
1.3.2 集中经营:指多家户外广告业务从业者共同协商、统一管理的广告经营行为。
二、申请与审批2.1 申请条件申请户外广告集中经营需符合以下条件: - 具备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资质; - 提供相关广告内容及规划方案; - 缴纳相关审批费用。
2.2 审批程序2.2.1 申请人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初审。
2.2.2 主管部门组织尽职调查,并依法审批。
2.3 审批结果审批通过的申请人需签订户外广告集中经营管理协议,并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费用。
三、管理与监督3.1 管理要求3.1.1 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户外广告的内容和数量,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3.1.2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广告内容存在争议的情况及时处理并调整。
3.2 监督措施3.2.1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户外广告集中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结果。
3.2.2 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行为可依法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四、处罚与奖励4.1 处罚措施4.1.1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措施。
4.1.2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可暂停或撤销户外广告集中经营资格。
4.2 奖励措施4.2.1 对符合管理规定,且在户外广告集中经营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5.1 实施日期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5.2 解释权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户外广告集中经营管理办法》文档内容,希朩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城市的广告环境和市容。
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98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98年修订)正文:---------------------------------------------------------------------------------------------------------------------------------------------------- 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1996年2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局令第49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告显示屏的管理,发挥其迅速传递广告信息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户外或者公共场所建筑物内设置的,用以发布广告并可以即时变换内容的各类显示屏,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广告显示屏设置的批准工作。
广告显示屏联网,需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申请设置广告显示屏,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二)设置地点在户外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及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三)具有熟悉广告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专职审查人员。
第六条申请办理广告显示屏审批,应当交验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五)场地使用协议;(六)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七)广告显示屏主办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八)经营单位负责人情况证明;(九)专职审查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七条广告显示屏的设置申请,应当在设置30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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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
(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下合称广告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四条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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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单位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档案,详细记载每次检查的时间、内容、检查结论和有关问题的处理等情况。
第六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广告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三)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四)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六)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
(七)户外广告、广告显示屏、印刷品广告、临时性广告等经营资格情况;
(八)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十)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基本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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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八条广告经营单位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须提交下列自检材料:
(一)《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签署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意见,并在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后,广告经营单位取得继续经营广告业务的资格。
第十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要求的;
(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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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
第十二条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告经营单位,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复查合格后,予以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核减其广告项目直至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既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又领取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其营业执照中广告经营项目应随《广告经营许可证》内容的变更即时变更。
第十三条对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办理广告经营注销手续;拒不办理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第十四条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限期补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截止日期前未参加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实行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受检查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第十六条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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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仍未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格式、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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