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2014
2024年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2024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一年,也是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得到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的一年。
为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我市制定了以下工作要点:一、加强政策法规的建设和完善1.完善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打击侵权、执法、司法和刑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大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力度。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建立健全打击机制和联动机制1.建立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打击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和消费者联手打击的合力。
2.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作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同,提高打击效果。
三、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1.继续加大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适应新型侵权行为的能力。
2.增加执法力量和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3.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上的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打击。
四、加大打击力度和力度1.组织打击行动,重点打击侵权行为较为集中的行业和领域,同时注重打击侵权行为的源头和重点环节。
2.加大打假力度,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并公布典型案例,起到警示作用。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1.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消费者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相关课程的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和价值观。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的媒体报道,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度。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1.深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
2.加强法律法规和执法经验的交流,借鉴其他地区的保护经验。
七、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1.严肃查处侵权行为,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提高成本和风险,吓阻违法行为。
以上是2024年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要点。
文化市场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文化市场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综合执法指导监督,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2014年6月1日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文化执法部门)办理文化市场案件,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或与其对接的综合执法办公系统、电子政务系统办理。
第三条自2014年6月1日起,各级文化执法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文化市场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应当依法全部、主动、及时对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下列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法公开案件信息:(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查处的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二)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查处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文化、互联网视听、互联网出版及网络游戏经营活动,且经营的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内容涉及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三)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查处的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等产品,且产品内容涉及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五)其他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条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化市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包括:(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事实;(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办技字〔2012〕91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落实《国家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就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植物新品种权执法机构要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二、集中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5—6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本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情况摸底调查,摸清主要被侵权品种和主要侵权人,为打击侵权行为做好准备。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侵权摸底调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
我局将对重点省区侵权情况进行抽查。
7—11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打击行动,并将打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我局将对侵权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三、开展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我局将在品种权拥有或使用较多的地区进行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推动建立行政执法规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
同时,推动建立品种权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与司法部门共享数据,促进品种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四、加大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建设必要的执法设施,保证行政执法机构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我局将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和授权品种保藏机构,同时建设全国林业植物授权品种基因图谱数据库,为执法取证提供技术支撑。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整治方案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整治方案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一直是我们社会中的严重问题,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为了整治这一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正常运行,制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需要全面、系统地规范管理。
本方案将从法律法规的完善、打击力度的提升、监管体系的建设等多个方面,提出一系列措施来有效整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
一、完善法律法规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力度。
对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应该加大打击的力度,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并且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技术含量。
3. 建立健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举报、投诉机制。
对于消费者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举报和投诉,要及时受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起健全的举报、投诉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和保障。
二、强化监管力度1. 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
增加打假力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积极侦破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对违法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提高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3. 加强对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
对于生产、销售环节中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加强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监控和检验检测,对销售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检工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合法性。
三、加强宣传教育1. 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消费者普及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和识别方法,增强消费者的自防能力,提高消费者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辨识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打假行动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打假行动若干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字[2001]第35号【失效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01.03.05【实施日期】2001.03.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打假行动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1]第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专利工作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为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开展知识产权打假行动,维护消费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要作用目前,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
这类行为不但直接损害消费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威严,扰乱市场秩序,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创新水平、投资走向、国际声誉与经济发展。
所以,近年来许多国家的政府组织加大了知识产权打假行动的力度,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与贸易制裁挂钩。
当前,我国正处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关键时期,如何通过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要进一步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
”国务院对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市场秩序也作出战略部署。
对此,我们必须从大局着眼,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充分估计到知识产权保护在推动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有形资产市场与无形资产市场有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开拓进取的精神,真抓实干,切实采取有效的知识产权打假措施,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政发[2014]3号【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4.05.06【实施日期】2014.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有关司局:按照《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要求,我部制定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2.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农业部2014年5月6日附件1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
第三条(公开主体)农业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农业部负责牵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工作的司局牵头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公开工作由承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部内有关司局负责。
农业部办公厅负责监督检查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开原则)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
2024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总结范文
2024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总结范文2024年,我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本文将对这一工作进行总结,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以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一、工作总体进展2024年,我国加大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力度,实施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取得了以下主要进展:1. 法律法规完善: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提高了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新颁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打击侵权行为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依据。
2. 加强督查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督查力度,严查执法不力和失职渎职的问题。
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提升,加强了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通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企业和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在学校设置了知识产权保护教育课程,并组织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了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4. 增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加强了与国际组织和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一系列合作协议,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假冒侵权的国际联动。
5. 构建健全制度机制:建立了健全的制度机制,形成了多部门联合打击侵权行为的工作机制。
强化了知识产权维权力量,完善了投诉受理、案件研判、行政处罚等环节,提高了维权效率。
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建设不完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对相关制度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国对于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强,行政处罚力度较低,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2. 执法环节存在问题:在执法中,部分地方执法力度不够,存在执法不公正、不到位的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字[2014]23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4.04.21【实施日期】2014.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规范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主体与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受委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由委托单位负责公开相应案件信息;地方性法规授权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职责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二、公开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理措施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的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处罚信息将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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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处罚信息将依法公开
作者:
来源:《纺织服装周刊》2013年第43期
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会议指出,公平竞争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提高产品质量、实施创新驱动,至关重要。
依法对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信息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促进质量提升和产业升级、增强消费者信心、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创业的一剂“良方”,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
会议要求,要把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
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使假冒侵权者因信用不良“处处受限”。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管理、考核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要坚决纠正并严肃问责。
(宗编)。
国家质监总局关于贯彻《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意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进一步明确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要求,促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开的范围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范围:1.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案件;2.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案件;3.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案件;4.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案件;5.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案件;6. 生产、销售、使用无许可证的特种设备或翻新、销售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案件。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公开后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或存在其他依法不应公开情形的案件,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级机关批准。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不得以上述事项为借口拒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案件。
二、公开的内容(四)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国发〔2014〕6号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要求,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公开样式详见附件)(五)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其他信息。
林业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
林业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为切实保护全县林业知识产权,组织实施打击侵犯林业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根据《滁州市林业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林办[2016]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林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规企业,有效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盗伐、滥伐林木、侵犯林木新品种和生产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行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保护作用,全面提升我县林木种苗和林业公安行政执法水平,规范林木种苗市场秩序,提高林业案件查处质量。
构建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提升守法意识,形成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抵制假冒伪劣林木种苗社会氛围,使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工作重点(一)加大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
维护野生动植物制品经营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通过开展打击违法经营、超范围经营野生动植物制品专项行动,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全面提升我县保护野生动植物和规范市场秩序水平。
(二)加大对林区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查处力度。
要在广大农村、山区加大以《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为主的森林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守法意识深入民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检查和侵权行为打击力度。
加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以保护林业新品种权、取缔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的单位(个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为重点内容,以种苗生产、经营集中地为重点整治区域,重点查处侵权、假冒植物新品种权和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等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新品种侵权假冒和无证生产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9〕10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9〕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局级质检机构:为加强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水平,根据《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附件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监督检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获得“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称号的机构从事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质检机构的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质检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重点检查工作质量、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和安排质检机构工作以及是否撤销其质检机构资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质检机构是否按照授权检测范围、有效期等开展业务活动;(二)质检机构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和其他技术资料等档案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三)设备维护、更新,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四)质检机构收集和采用所检产品国际、国内最新标准和执行情况;(五)其他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2021XX区林业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
2021XX区林业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2021 年年区林业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 2021 年区林业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下简称“双打工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市林业局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双打”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健全紧密协作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围绕维护林草种苗市场秩序,加大林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建立公平、有序、诚信的林草生产投资和技术创新环境,为推进林长制改革和实施林业增绿增效行动、建设绿色美好家园提供优良林草种苗保障。
一、工作重点重点内容:依据林草种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林草种苗标准,打击侵犯林草种苗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林草种苗产品,保护林草植物新品种权。
重点整治地区:林草种子采集和使用集中区,制售假冒伪劣林草种苗高发地,城乡结合部等。
重点查处产品:林草颗粒种子,林木新品种穂条、扦插苗、嫁接苗。
二、工作安排(一)全区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区林业局抽调相关科室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林业重点工程中使用的种子和苗木,油茶、薄壳山核桃苗木进行抽查。
重点检查重点工程主要造林树种种苗是否为优良、质量是否达到标准、生产经营档案是否齐全、使用的苗木是否有“两证一签”等,并通报抽查结果。
(二)林木种苗“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区林业局将对持有本级核发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按不低于 3的比例进行抽查。
十月底将抽查结果录入企业诚信体系平台,向社会公开,并将抽查结果和公开情况报市林业局。
(三)打击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专项行动 9-10 月,区局组织力量,在全区开展打击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专项行动,查处侵权案件,依法保护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对重点侵权案件以及执法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开展林草种苗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林草种苗和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人员的执法能力。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08•【文号】林人发[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林人发[2006]78号2006年5月8日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责任人是指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责任是指行政许可责任人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由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处理及行政处分决定权限组织实施。
需要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
第五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调离工作岗位;(四)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许可责任人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追究责任:(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提供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六)不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文书,口头通知申请人补交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八)受理送达人员不如实记录或者篡改行政许可收文日期的;(九)承办处室人员自行收取申请材料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9•【文号】办技字〔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办技字〔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决策部署,结合国家林业局2015年重点工作,经研究,我局决定于2015年4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8个月的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
现将《2015年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方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5年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方案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5年4月9日2015年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决策部署,有效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林业局决定于2015年4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
一、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侵权、假冒植物新品种违法行为,规范植物新品种交易市场,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激励创新,促进植物新品种培育,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二、打击范围打击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林业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假冒林业授权品种的行为,以及销售林业授权品种时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为。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召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召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02•【文号】办场字[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召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办场字〔201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深入贯彻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市场秩序,建立长效机制,我局定于3月15日召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一)全面总结2010年10月以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工作情况;(二)典型经验交流;(三)安排部署2012年及近期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工作。
二、会议时间2012年3月15日下午3:00-4:40。
三、会议地点主会场:国家林业局办公大楼213会议室。
分会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视频会议室。
四、参加人员主会场:国家林业局有关领导,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的司局级领导、有关负责同志。
邀请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领导到会指导。
分会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
国家林业局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负责同志。
联系人及电话: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薛天婴联系电话:************国家林业局信息办栗晓禹联系电话:************(会议期间)84238201(会议前)附件:分会场布置及有关要求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附件分会场布置及有关要求一、分会场不设主席台,与会人员着便装集中、整齐就座,主要领导同志在前排中间就座。
林业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告
林业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告县“两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师府办明电〔2016〕63号)精神及《**县林业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现将我局“两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林业苗圃核查情况。
全县共核查已发放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企业81家,未发现伪造、变更、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行为,未发现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种子行为,全部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按照被许可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通过开展打击林业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种苗专项行动,有效保护了品种选育者与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有序健康发展。
(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核查情况。
全县共核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105家(含家具生产销售企业),未发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发现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三)林业重点工程种苗质量核查情况。
行动期间,林业局重点对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重点项目建设种苗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未发现以假充真、以劣充优行为。
未发现假冒“良种”案件以及给当地群众或企业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其他林木种子案件。
二、主要做法(一)全面部署,重点清查。
按照县政府、市林业局通知精神,林业局结合“春季攻势”严打整治专项行动的开展,及时制定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对行动的目标、重点等提出明确要求,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同时针对林业工作实际,由三位副局长带队分别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企业、木材加工企业、重点工程建设进行核查,特别是对核桃、油茶、杉木、川滇桤木“两证”发放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保护了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下阶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下阶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2.01•【文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下阶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新要求,根据《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国知发管字〔2010〕140号)、《关于进一步抓紧贯彻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0〕144号)精神,结合国务院各督查组和我局督查工作中了解的实际情况,现对下一阶段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强化责任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进一步提高对专项行动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针对督查工作中指出的问题和前段工作的薄弱环节,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责,做好下一阶段专项行动工作的部署与落实,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全力提高执法办案的数量和质量,确保下一阶段专项行动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大力度,确保行动到位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进一步加大专项行动工作力度,集中力量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产品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和整治工作,对2月、3月期间举办的展会要加大知识产权执法检查与办案工作力度,尤其对涉及食品、药品和农资领域的案件要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对取得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不管其来自本地、外地,我国、外国,都要依法给予同等保护,坚决遏制和打击地方保护主义。
要切实打击通过网络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与假冒专利的行为和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
要整合执法力量,确保对重点案件、重点场所的快速处理和整治,对涉嫌触犯刑法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6•【文号】农办质[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精神,我部印发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4〕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农业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假劣侵权案件)信息公开的主体、原则、内容、方式和时间等方面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及数据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假劣侵权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案件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利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部门假劣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及时公开假劣侵权案件信息自2014年6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以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为主渠道,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具体格式和内容依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见《办法》附件2)。
三、按时报送假劣侵权案件信息公开情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假劣侵权案件信息公开的统计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侵权假冒查办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4〕6号)的要求,各单位请于2014年7月开始,在统计上报假劣侵权案件的同时一并统计案件信息公开情况,并按月向我部有关司局报送,报送时间和方式按照农办质〔2014〕6号文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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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精神,切实做好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一)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查处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打假办)具体负责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协同配合。
二、总体要求
(三)国家林业局应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公开的案件信息应当准确、真实,接受社会监督。
(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公开的内容
(五)国家林业局负责公开的案件类型包括国家林业局查处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案件和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案件,通过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六)公开的案件信息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七)对于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案件信息,国家林业局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的意见。
对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国家林业局不得对外公开。
案件信息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应事先告知国家林业局。
(八)国家林业局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九)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公开的程序和管理
(十一)案件信息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信息;行政处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撤销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信息。
(十二)国家林业局建立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机制。
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应主动将案件信息报送局打假办,局打假办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
收集整理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信息进行处理,提交局打假办负责人审核;局打假办负责人在6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审定,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局打假办在规定时限内公开。
(十三)国家林业局建立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国家林业局公开的案件
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在公开前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十四)国家林业局建立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档案管理制度。
局打假办设专人负责保管案件信息档案,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档案的内容包括:案件公开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案件公开内部审核文书、案件公开信息协调文书、案件公开结果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