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处理与清算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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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 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 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 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财税字【1995】第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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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旧房扣除项目



第十条: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 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 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 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 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 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国税发[199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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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的特殊事项



1、合同签订了,对方付了全款,但没有开 具发票,业主也没有入住是否确认销售收 入? 2、合同规定的付款日业主没有付款是否全 额确认收入? 3、没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出售永久使用权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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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要点(1)

1999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 布《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 通知》,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 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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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梳理


1999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 知》,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 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 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 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 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 延长至2000年底。
列举
④结建人防经费(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 免收)——“公共基础设施费‛; ⑤供电工程贴费(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 免收或减收)——“前期工程费‛; ⑥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基础设施费‛ ; ⑦煤气建设费——“公共基础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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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


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 ⑨教育地方附加费“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 程和已配套教育设施的项目免收)——公 共基础设施费(建委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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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梳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 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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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实务




一、收入的确认问题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包括货 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摘自国务院第138号令发布的《土 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 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摘自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稽查要点(2)

(2)审核收入确认的符合性 重点对低价销售的情况进行核实,对销售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进 行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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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要点(3)

(3)审核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 业对外出租房产的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 入‛科目,房产销售记入‚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对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 租门面房的收入和集体土地上的房产销售 行为(即房产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不应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计入的转让收 入总额中,而相应的成本也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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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费用的处理


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 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 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 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 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 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 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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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梳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规定: (1)、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 (2)、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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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时限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 ,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 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 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 清算的范围。 京地税地[2007]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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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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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政策回顾

土地增值税溯源 追根溯源,有研究者将1898年德国在青岛德租界 开征土地增值税作为该税种的起源。此后,1904 年德国在本土开征土地增值税,1911年在德联邦 推广。英国和日本分别在1910、1923年开征土 地增值税。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国家都停征 和取消了土地增值税。目前仍以土地增值税的名 义对土地增值征税的只有意大利、韩国、中国内 地和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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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梳理

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具 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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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梳理

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1994年1月 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 税的通知》。具体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 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 ,均免征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 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 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 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 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1)审核收入确认的完整性 根据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物价部门 核价批复、房产部门房屋测绘面积、相关 项目销售窗口表、销售合同及合同登记簿 和销售发票存根等资料,并结合售楼处现 场销控表勘查情况,与‚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进行比对,判定其是否存在未完全确 认收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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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在具体征收 上各有不同。 例如征税对象就有所差别 中国内地和意大利相同,包括土地及其建 筑物和附着物,即房和地; 台湾和韩国接近,仅针对土地增值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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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梳理

1、为了规范土地、房产市场交易秩序,合 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 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 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 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并于1994年1月1日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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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计算


解: (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 (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 (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 (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 (5)增值率=52.25÷447.5×100%=11.73% (6)应纳税额=52.5×30%-447.5×0=15.75(万 元) 思考:房地产企业销售旧房能否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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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2)非直接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 、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 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 售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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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方法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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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



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济适用房 含安居工程免收)——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 偿费气‛; ②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③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经济适用 房含安居工程免收)——“建筑安装工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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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 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 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 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 和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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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的定义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 、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 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 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视同销 售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审核确认: (一)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 均价格核定。 (二)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 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 (三)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 格或评估价值确认。 国税发[2007]132号
土地增值税处理与清算实务
主讲:易坤山 主办:武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 协办:武汉市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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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安排



时间:四小时左右 内容: 第一节:增值税历年重要政策回顾 第二节:清算政策分析及实务处理 第三节:三个清算案例分析 第四节:税收优惠与纳税筹划案例 专题:合作建房涉税分析
评估的基本方法是:对于出售的旧房及建 筑物, 第一步:应确定该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 本价 第二步:再确定其新旧程度(即成新度折 旧率) 第三步:以重置成本价乘以其新度折旧率 ,以确定转让该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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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1) 某房地产公司2007年11月2004年2月建成 自用的房屋1000平方米,当时造价300万元 ,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 建造同样的房子需600万元,该房子为7成 新,按500万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计27.5 万元。 计算企业转让旧房应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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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梳理


1995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 的通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合作建房,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 税问题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国税发[199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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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梳理


2002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 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具体规定:‚一对在1994年1月1日以 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 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 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应按规定恢复 征税。 二、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各地开 始预征。‛
政策梳理

(3)、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4)、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 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 问题。 (5)、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 免税问题 国税发[200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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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梳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 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 号 2006-10-20 规定: ‚普通标准住宅‛ 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 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 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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