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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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推广“公路港”物流经验

五部委推广“公路港”物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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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推广“公路港”物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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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物流时代周刊》2013年第07期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推广传化“公路港”物流经验。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认识“公路港”对于转变物流业发展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意义;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多式联运需要,支持“公路港”发展;积极研究制定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标准、跨区域物流信息平台接口规范,促进物流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加大对“公路港”平台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

解读物流“国八条”推动物流业健康发展

解读物流“国八条”推动物流业健康发展
� 此 赴各地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立刻查处�
我国 " 十二五 " 规划纲要中指出, 要 "大力发 展现代物流业, 加快建立社会化 � 专业化� 信息化 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 优 先整合和利用现有物流资源 " , 要"提高物流效 " 率, 降低物流成本 � 这表明物流业不仅能够实现 产业转型升级, 也成为未来五年实现经济平稳较 快发展 � 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的重要基础� 作 为十大产业 振兴规划 中唯一的 生产性服 务业, �规划 � "国八条 " 的实施和物流 的出台不仅是促 进物流业自身平稳较快发展和产业调整升级的 需要, 也是服务和支撑其他产业的调整与发展� 扩大消费和吸收就业的需要, 对于促进物流业和 其他产业的互动发展,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具有重要 意义� ( 二) 缓解通胀压力, 降低 CP I 的必然需求 � 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消散, 我国经济得 到了快速复苏, 但随之也带来了通胀压力 �尤其 是近几个月, CP I 都一直在 5% 以上的高位运行� 2 01 1 年 7 月份, 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显示 , 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 6 . 5% , 环比 7 个月以来新高 �其中 , 上涨 0. 5% , 创下 3 食品 价格上涨 1 4 . 8% , 环比上涨 1. 2 % , 影响价格总 水平上涨约 0. 3 7 个百分点, 成为 CP I 高企的主 要推动力� 以蔬菜为代表的食品价格猛涨重要的原因 之一就是流通 环节过多 , 物流 费用过高 而造成 的 �食品在整个流通过程中往往要经过储存 � 批 发� 零售� 流通加工等多个环节 , 再加上流通中介 的运营费用和 抽取的利 润包括摊 位费� 市场费 等, 使得物流费用一路攀升, 成为食品价格高的 重要推手� 此外 , 新技术和管理方法的应用使得 工农业生产的成本大幅降低, 再加上人工成本和 运输成本的拉高 , 导致物流成本在整个供应链条 中 所 占 的 成 本 比 重 越 来 越 大, 平均 达 到了 5 0% 7 0% 甚至更高, 成为了扩大 内需� 增进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1.29•【文号】交办科技〔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管理的通知交办科技〔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集团),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依托(牵头)单位,各有关学会(协会),各共建高校,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优势科技资源,引导全行业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交通运输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交通强国建设的支撑作用,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清单管理的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拓展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为建设科技强国、交通强国等提供有力支撑。

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工作被赋予新的历史使命。

同时,随着中央科技改革不断深化,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与管理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实施清单管理,引导全行业优势科技资源聚焦交通强国建设,围绕行业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协同创新,促进成果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是顺应科技管理改革要求、创新工作模式的实际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企业在市场导向类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发挥高校及科研机构在应用基础研究中的主力支撑作用和政府在公益性及重大科技攻关中的统筹引导作用。

实施清单管理,可以有效凝聚行业创新力量,统筹行业科技资源,形成科技攻关、平台建设、成果公开共享和推广应用的完整链条,系统支撑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机衔接行业科技创新工作与国家科技创新总体布局,开创行业上下联动、协同创新的新局面,为推进行业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各项任务落实、服务交通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甩挂运输

甩挂运输

甩挂运输是指带有动力的机动车将随车拖带的承载装置,包括半挂车、全挂车,甚至货车底盘上的货箱,用牵引车拖挂甩留至目的地,将挂车甩下后,换上新的挂车运往另一个目的地的运输方式。

甩挂运输方式具有组织效率高、运营成本低等特点,是我国道路运输行业改善运输组织结构和物流效率的有效手段,对节能减排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从1986年交通部公路局发布《关于开展公路直达集装箱甩挂运输试运线的通知》以来,甩挂运输已经经历了26年的光景。

1996年,当时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与交通部等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集装箱牵引车甩挂运输的通知》;2001年,交通部专门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发展规划纲要》,也提到甩挂运输。

但多年以来,甩挂运输几乎停留在空喊阶段,并未出现振臂一呼应者云集的场面。

如何才能让甩挂运输落地生根?2009年出台的《物流业调整与振兴规划》明确指出,中国要在2011年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并将大力发展甩挂运输及多式联运运输作为重要任务,鼓励物流企业整合重组。

2009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发改委、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

2011年,甩挂运输还被纳入“十二五”规划发展纲要、交通运输部“十二五”规划,更是给这项新晋事业打了一剂强心针。

辗转因循多年,甩挂运输在国内发展中乍现“春光”,然而,其推广工作仍然短板林立,政策该如何“破冰”而行?造化甩挂秀,内外各分晓上世纪40年代,发达国家开始大量采用甩挂运输。

最初是为了满足“多式联运”中滚装运输的需要,其后推广到一些大的汽车货运企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甩挂运输在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成为主流运输方式。

在北美、西欧等公路网络比较发达的国家,以牵引车拖带挂车组成的半挂汽车列车的运输量占到总运输量的70%~80%,牵引车与挂车数量比达到1:2.5以上。

我国的甩挂运输是伴随着集装箱的发展而产生的,基本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四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四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四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
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41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10.11
【实施日期】201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四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4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

其中,交通运输部(含直属系统)实施行政许可事项3项:“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中资)”。

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交通运输部针对上述事项研究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15012”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不再进行该项业务的审批,相关事项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的“劳务派遣许可”中。

交通运输部门从以下两个方面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船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1.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船员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馈。

2.对从事代理海洋船舶船员在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时,进行严格规范,切实加强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2.02.06
•【文号】交政法发[2012]45号
•【施行日期】2012.02.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交政法发〔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部组织对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2年1月31日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取消规章中的行政强制措施4项(见附件1)。

二、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23件(见附件2)。

三、决定修改规范性文件10件(见附件3)。

上述决定取消的行政强制措施,部将尽快启动相关规章中相应条款的修订工作。

上述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做好规
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对需要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研究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决定取消的规章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404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404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404号建议的答复函【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交运建字[2017]81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7.06.27【实施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404号建议的答复函(交运建字〔2017〕81号)谢辉等11名代表:您们提出的关于道路运输行业“互联网+”落地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气象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您们在建议中针对目前道路运输行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以运用“互联网+”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为出发点,提出了加强国家层面的统筹协调和部门间的配合、建立大数据处理中心、实现大数据共享开放与应用等对策建议。

这些建议对于推进道路运输行业转型升级和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部和有关部门一直高度重视“互联网+”对交通运输发展的促进作用,积极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不断促进互联网与交通运输的融合发展,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文件要求,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合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互联网技术在交通领域应用的发展规划,积极推动交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推动道路运输行业更好发展。

一是印发了《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将促进交通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列为重点任务,并启动了部级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与开发应用平台建设,推动了“综合交通出行大数据开放云平台(出行云)”上线服务。

二是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

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 , 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 目, 取 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 ( 点) , 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 为, 使我国高速公路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这一通知 出台, 部分高速公路也被迫开始实行免费。而节假 日高 速公路免费政策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2 0 1 2 年9 月, 我国广东省、 湖南省、 四川省等多个省
多的舆论声中出台的高速免费政策, 无疑它是尚未成熟 的, 而且相对于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 , 它甚至是青涩的。
但是 , 我们都不能否认 , 它是我国高速公路交通运输发展 的一个 良好的方向, 是个还路于公、 让利于民的好举措。 同时 , 它也是我国公共事业发展的一个好的尝试。为此 , 如何使高速公路免费政策做得更好 , 更完善 , 更便 民利 民, 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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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0 月9 号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 中秋、 国庆 段 期间, 全国
收费公N- e 座及以下小客车交通流量为1 . 8 9 亿辆次, 占 总交通流量的 7 9 . 1 %, 比去年同期增长 5 4 . 6 % 。 在民 众欢天喜地迎采高速免费的好消息的同时, 很多媒体以及 相关方面的研究人员也将眼光放在这次的“ 首战” 上。节
收费年限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但是随之而来的争议 焦点就是关于部分高速公路超时收费的问题。鉴于此, 2 0 l 1 年6 月1 0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监
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五部委联合发布的《 关于开展收费公
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 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 清理工作 , 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 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
鉴于此20l1年6月10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使我国高速公路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

2022年汽车维修管理规定

2022年汽车维修管理规定

2022年汽车维修管理规定2022年汽车维修管理规定1“霸王条款”被废除,维修保养不必去4S店曾经,保修期内如果不在4S店保养,车辆一旦出了故障,4S店有理由拒绝车辆保修,这是在我国汽车行业内很多年的行规,这样的规定一直为消费者所诟病。

近日,国家交通运输部修改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厂家和4S店不得以不在官方授权店保养为由拒绝给车辆质保,即车主可自由选择修车点,该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无论是对4S店外的维修厂还是广大车主来说,无疑都是个好消息,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这个规定终于让汽车厂家和经销商不能再绑住消费者了,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维修保养店。

也就是说,授权的4S店和车厂不能限制消费者到其他维修店修车的自由,如果以后4S店还有“你在别人那修,出现问题4S店都不管了”的说法,就属于违规。

不能强制使用原厂配件,“同质配件”时代来临曾几何时,4S店都要求车主维修时强行使用原厂配件,新规出来后,4S店不能再强行使用原厂件,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

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除了4S店外,非4S店也需要提供“同质配件”,而且还要逐步对车辆维修记录进行统一存档管理,将一辆车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电子化并全行业可查。

温馨提示:新规实施于2022.1.1号实施后,就意味着所谓的“原厂配件”不再“横行霸道”,车主可以自己购买一个质量、配置差不多的零配件进行更换,4S店或厂家不能以此为借口推卸责任。

其实剥夺原厂配件的“专制权”,提倡同质配件的流通,对第三方汽车维修机构是一个发展机会,普通消费者也将获得更实惠的售后服务价格,一举多得!强制执行!汽车维修信息将强制免费公开!由交通部等部委联合公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其重要作用之一就被解读为要打破此前经销商在汽车维修技术及市场方面的垄断。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6.01•【文号】交办发〔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交办发〔2016〕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招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我部对1978年以来以部、部办公厅和有关司局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经2016年5月25日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539件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

凡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交通运输部2016年6月1日附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部文件1 〔78〕交船监字303号交通部关于增加公证性检验项目规定的通知2 (78)交计字777号交通部关于部属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3 (78)交水运字940号交通部关于对载有大、小吨值的船舶一律按大吨值计收港口费用的通知4 (78)交计字1088号交通部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补充规定及交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试行)的通知5 (78)交船检字1152号交通部、第六机械工业部关于船舶通信设备试验有关规定的通知6 (78)交船检字1820号交通部、第六机械工业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关于军民通用船型设计及军付船转作民用船发证问题的通知7 (78)交公安字2522号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港区内和乘船中摄影问题的通知8 (79)交人字448号交通部关于试行海河港口专业工种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9 (79)交港字493号交通部、外贸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颁发《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联合检查进行程序与注意事项》的通知10 (79)交船检字第962号交通部、国家水产总局关于水产部门船检机构对外名称和印章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1 (79)交人字1155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养路工人技术等级试行标准的通知12 (79)交教字1605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系统中等专业学校师资管理办法》(草案)等二个文件的通知13 (79)交人字1909号交通部关于试行内河运输轮驳船员技术业务试行标准的通知14 (79)交人字1979号交通部关于试行海运船舶普通船用技术业务标准(试行)的通知15 (79)交人字1988号交通部关于试行工程船舶船员技术标准的通知16 (79)交水运字2227号交通部转发广州海运局《关于严格执行通过台湾海峡有关规定的通知》17 (80)交港监字14号交通部关于长江港口开放后港务监督和船舶检验工作安排的通知18 (80)交人字64号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19 (80)交人字177号交通部关于贯彻我部《关于改进部属港航企业职工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 (80)交水运字194号交通部关于取消《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港口费收规则内部解释》“海港部分”“总则”第十点的通知21 (80)交人字294号交通部关于因副食品调价调整轮驳船船员和潜水员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22 (80)交水运字312号交通部关于外商来料加工的原材料和产品的港口费收问题的通知23 (80)交人字350号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运输部门通用主要工种学徒工和熟练工学习期限规定的通知24 (80)交水运字718号交通部关于外贸船舶在港口装卸实行速遣和延期奖罚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5 (80)交水运字757号交通部关于颁布试行《交通部水运生产调度规程》和《交通部水运调度通讯规程》的通知26 (80)交水运字1193号交通部关于颁发《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暂行办法》的通知27 (80)交政字1208号交通部关于交通部直属单位实行企业级别的工程师技术干部套改高级工程师的规定28 (80)交人字1322号交通部关于试行蛇口工业区中外合营企业职工工资方案的通知29 (80)交教字1454号交通部关于执行《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30 (80)交人字1526号交通部关于试行《交通部工程船舶定员标准》的通知31 (80)交港监字1758号交通部关于对渔业船舶航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2 (80)交港监字1867号交通部关于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33 (80)交人字1955号交通部关于颁发《内河船舶定员标准试行草案》的通知34 (80)交政字2008号交通部关于部直属单位实行企业级别的工程技术干部与国家技术九级、十三级对应标准的规定35 (80)交船检字2158号交通部、外交部关于对外国船级社验船师入境签证问题的通知36 (80)交水运字2173号交通部关于试行《水路、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的通知37 (80)交港监字2376号交通部关于试行浮油回收船作业费率的通知38 (80)交水运字2663号交通部关于调整外贸船舶速遣奖金的分配使用比例的通知39 (81)交船检字109号交通部、外交部关于对外国船级社验船师入境签证问题的补充通知40 (81)交教字210号交通部关于下达《交通部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41 (81)交政字307号交通部关于颁发《船舶技术干部与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对应的规定》的通知42 (81)交政字509号交通部关于技术(业务)干部管理范围的补充通知43 (81)交财字1343号交通部关于颁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44 (81)交教字1512号交通部下达《关于部属大专院校海上专业毕业生进行船员证书考试及使用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45 (81)交水运字1687号交通部关于颁布试行《水路货运组织工作规程》的通知46 (81)交水运字1707号交通部关于在航运企业恢复指导船长和指导轮机长制度的通知47 (81)交公安字1716号交通部关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48 (81)交政字第1733号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务(航政)监督和交通监理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暂行业务标准的通知49 (81)交水运字2237号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直属中小型船舶航行台湾海峡备用航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50 (81)交人字2354号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系统远洋、沿海运输船舶定员标准》的通知51 (82)交水运字206号交通部关于建立“调度命令”制度的通知52 (82)交水运字602号交通部关于修订《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53 (82)交公路字1050号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54 (82)交港监字1445号交通部关于执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第35条的通知55 (82)交物字1642号交通部关于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处理审批权限的通知56 (82)交远字1652号交通部关于开展对台运输工作几点措施的通知57 (82)交政字2267号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58 (82)交海字2582号交通部关于修改船舶在航行台湾海峡重点航区通讯和报告办法的通知59 (83)交政字61号交通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60 (83)交船检字72号交通部关于加强地方验船工作的通知61 (83)交教字145号交通部关于颁发《海运院校航海类专业毕业班学生实行预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62 (83)交政字520号交通部关于海洋科学考察船舶技术干部与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对应问题的复函63 (83)交海字933号交通部关于改革月度运输平衡会议的通知64 (83)交政字942号交通部关于航道船舶技术干部与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对应意见的通知65 (83)交水监字1117号交通部关于中外合资船舶公司的船舶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66 (83)交政字1371号交通部关于航务工程船舶技术人员及其技术职称对应意见的通知67 (83)交水监字1619号交通部关于做好航标动态通告工作的补充通知68 (83)交政字1673号交通部关于海洋地质和石油钻探、运输等船舶技术干部与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对应问题的复函69 (83)交财字1701号交通部关于核定交通部直属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税后利润留交办法的通知70 (84)交计字1983号交通部关于利用日元贷款统一对外的通知71 (83)交劳字2023号交通部关于颁发《疗养院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72 (83)交劳字2320号交通部关于制发部属单位各类人员定员比例标准予以试行的通知73 (83)交水监字2324号交通部关于印发海区航标工作两项文件的通知74 (83)交财字2328号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系统有线通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75 (84)交劳字174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改革直属港航公安干警司法民警工资的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76 (84)交劳字377号交通部关于明确执行我部航企技职人员等工资标准的行政干部升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77 (84)交财字749号交通部关于核定交通部部分直属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税后利润上交办法的通知78 (84)交财字970号交通部关于颁发《实行收费制设计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9 (84)交河字1361号交通部关于批准试行《长江干线运输生产调度规程》的通知80 (84)交教字1441号交通部关于扩大部属高等院校若干管理权限及试行浮动岗位津贴办法的通知81 (84)交财字1482号交通部关于颁发《船舶通信导航设备安装和维修收费标准》的通知82 (84)交水监字1796号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远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及渔船进出口“联检”暂行规定的通知83 (84)交劳字1973号交通部关于沿海、内河运输船员制服的式样、颜色、标志等问题的通知84 (84)交水监字2232号交通部关于水上运输专业大专毕业生按现职船员进行体检的通知85 (84)交政字2320号交通部关于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改善知识分子政治、生活待遇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86 (84)交海字2551号交通部关于印发沿海港口船舶靠离码头暂行规定的通知87 (85)交水监字1069号交通部关于从事对台贸易运输的外国籍船舶管理问题的通知88 (85)交劳字1524号交通部关于调整船员、潜水员和海上干线公用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89 (85)交财字1638号交通部关于暂缓实行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通知90 (85)交劳字1689号交通部关于部属事业单位机关职工适用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91 〔85〕交水监字1729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国际航行小于400总吨的非油船船舶配备防油污设备及防污文书》的通知92 (85)交劳字1733号交通部关于改进《百元收入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的通知93 (85)交计字1846号交通部印发《关于补助地方交通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4 (85)交劳字1942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关于部属企业内部工资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5 (85)交海字2049号交通部发送“关于对进口钢材实行准运证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96 (85)交财字2075号交通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中有关问题的通知97 (85)交劳字2092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各类船员套改工资暂行标准表》的通知98 (85)交劳字2173号交通部关于调整船员、潜水员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99 (86)交劳字599号交通部关于一、二类海岛航标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通知100 (86)交公路字633号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101 (86)交劳字654号交通部关于外派船员及劳务出租人员在国外发生病、死、伤、残善后处理的通知102 (86)交劳字721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所属企业船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03 (86)交水监字755号交通部关于执行《防止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104 (86)交劳字756号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卫生防疫工作条例》的通知105 (86)交劳字837号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实施细则》及两个办法的通知106 (86)交劳字886号交通部关于贯彻《交通部所属企业船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若干具体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107 (86)交财字996号交通部关于港口建设费留成比例的通知108 (86)交公路字1013号交通部、国家经委关于印发《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109 (87)交财字79号交通部关于工程咨询项目评估费用有关财务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110 (87)交公路字109号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111 (87)交公安字199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出国运输船舶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12 (87)交物字213号交通部关于强化物资管理搞好物资节约工作的通知113 (87)交公路字215号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114 (87)交审字328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115 (87)交公路字371号交通部印发《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16 (87)交公路字409号交通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整顿路政、运政管理和公路征费人员着装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17 (87)交公路字441号交通部关于汽车零担货物运价补充规定的通知118 (87)交公路字595号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的通知119 (87)交教字623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电视中等专业学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20 (87)交财字630号交通部印发《关于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21 (87)交公路字668号交通部关于发布《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的通知122 (87)交公路字681号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3 (87)交政字750号交通部关于做好台胞来大陆探亲旅游交通运输工作的通知124 (87)交公路字758号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的通知125 (87)交劳字824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所属事业船舶船员工资支付办法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126 (87)交劳字864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修订的《海河港口专业工种技术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127 (87)交劳字870号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勘察专业钻探、测量、试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128 (87)交劳字876号交通部关于颁发《航务、公路工程专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129 (87)交劳字878号交通部关于颁发《航标、航道测量专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130 (87)交函河字891号交通部关于长江干线“一票到底”货物运输办法的复函131 (87)交劳字895号交通部关于颁发《航道、疏浚专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132 (87)交劳字896号交通部关于颁发《汽车修理专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133 (87)交劳字902号交通部关于颁发《救捞潜水员技术等级标准》(试行)、《潜水衣工技术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134 (87)交公路字931号交通部关于贯彻《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及三个费收规则需明确的几个问题的意见135 (87)交公路字309号交通部关于颁发《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136 (88)交劳字10号交通部关于重新颁发《汽车驾驶员技术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137 (88)交公路字36号交通部关于公路运输企业进一步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几个问题的通知138 (88)交劳字48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关于海上安全监督局实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139 (88)交函水监字76号交通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习惯航道”一词含义的函140 (88)交财字114号交通部关于发布《世界银行贷款京津塘高速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141 (88)交河字117号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142 (88)交财字163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有关部分和审批权限等事项的通知143 (88)交政字176号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从工人中及社会上聘用干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44 (88)交财字240号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以港养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5 (88)交财字252号交通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京津塘高速公路项目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通知146 (88)交劳字254号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企业装卸工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47 (88)交物字271号交通部关于强化物资流通环节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48 (88)交财字327号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149 (88)交河字348号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条款解释(第二次)通知150 (88)交劳字367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汽车指导驾驶员(相当技师)任职条件(试行)的通知151 (88)交计字500号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152 (88)交财字550号交通部关于印发《货轮船员从事职责以外劳务收入处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53 (88)交安监字727号交通部关于颁发《关于长江干线港航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154 (89)交运字58号交通部关于颁发《关于开办台湾—大陆海上客运航线暂行规定》的通知155 (89)交函运字78号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货运配载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156 (89)交财字98号交通部关于重新发布《水运企业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157 (89)交人劳字118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指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58 (89)交函财字154号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路征费人员的解释159 (89)交运字237号交通部关于贯彻《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的通知160 (89)交财字244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161 (89)交运字245号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费收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162 (89)交运字360号交通部关于对涉外运输市场进行整顿加强管理的通知163 (89)交人劳字484号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164 (89)交财字533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会计工作升级标准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165 (89)交运字637号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提高公路汽车客运票价的通知166 (89)交人劳字642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企业建立职工正常升级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67 (89)交财字648号交通部关于发布《海上安全监督局航标测量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暂行规定》的通知168 (89)交运字679号交通部关于整顿公路客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的通知169 (89)交运字700号交通部关于发布运输船舶机务管理指标体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170 (89)交运字721号交通部关于在客票收入中提取卧具专项费用的通知171 (81)交教字1003号交通部印发《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系统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72 (90)交人劳字42号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优秀科技人才选拨与管理办法》、《交通部选拨与管理有突出贡献的航运技术专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73 (90)交教字45号交通部印发《关于对海上运输干部船员实行<专业证书>教育的方案》的通知174 (90)交人劳字119号交通部关于发布《船医管理办法》的通知175 (90)交运字128号交通部关于执行《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的通知176 (90)交计字162号交通部关于发布《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177 (90)交人劳字167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制定<交通行业主要管理干部岗位规范>的工作规划》的通知178 (90)交公安字179号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航道标志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179 (90)交运字181号交通部、铁道部关于发布“工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有关办法、规定的通知180 (90)交人劳字229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关于企业性公司、单位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81 (90)交运字275号交通部关于公布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182 (90)交运字320号交通部关于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的通知183 (90)交人劳字337号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直属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和《交通部直属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考核办法》的通知184 (90)交运字439号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185 (90)交财字470号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会计证管理规定》的通知186 (90)交运字500号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补充通知187 (90)交教字506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普通高等教育规划纲要》、《交通职业技术教育规划纲要》、《交通成人教育规划纲要》的通知188 (90)交财字528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标准评分细则》的通知189 (90)交财字663号交通部关于外事服务所收取服务费标准的通知190 (90)交计字695号交通部关于发布《长江水系航运建设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1 (90)交人劳字698号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部管干部标准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2 (91)交运字131号交通部关于明确外贸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型号和标记的通知193 (91)交运字206号交通部、海关总署关于二程船舶转运袋装化肥有关事宜的通知194 (91)交公安字613号交通部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通知195 (91)交教字644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系统规范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标准(试行)》的通知196 (91)交运字658号交通部关于认真搞好汽车运输稽查工作的通知197 (91)交教字731号交通部关于成立交通职业技术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198 (91)交公安字775号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199 (91)交运字780号交通部关于印发《<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解释》的通知200 交人劳发〔1992〕36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外派海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 交运发〔1992〕210号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 交运发〔1992〕246号交通部关于对《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中“全部非法收入”解释的复函203 交运发〔1992〕322号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若干问题的通知204 交安监发〔1992〕331号交通部关于《广东、广西两省(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的特别规定》的批复205 交运发〔1992〕336号交通部关于对“中止车辆运行一词”解释的复函206 交运发〔1992〕488号交通部关于制止强制旅客买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207 交人劳发〔1992〕771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部属非工效挂钩企业实行职工考核增资方案(试行)》的通知208 交政法发〔1992〕825号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管理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209 交审计发〔1993〕181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交通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10 交财发〔1993〕379号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江、海岸电台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的通知211 交运发〔1993〕385号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和客货运实行国家指导价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货物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货物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货物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货物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有关部署安排,聚焦关键环节,紧盯突出问题,强化道路货物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重点货运企业安全监督检查针对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经营条件较差等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拥有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重型货车营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深入开展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是否具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确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参加安全考核并合格;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是否一致,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地是否落实封闭等管理要求。

二、强化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监管针对道路货运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实操能力不强等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监管,严格审查从业资格证件,确保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取得类别为“剧毒化学品运输” 或“爆炸品运输”的从业资格证。

要加强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深入了解企业培训内容是否符合法规标准要求,驾驶员是否熟悉所承运货物的危险特性、是否掌握罐体设备及应急防护器材使用方法。

同时,要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交办运函〔2021〕679号)普及应用工作,强化重型货车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防御性驾驶和应急驾驶培训,切实提升驾驶员对恶劣天气、车辆爆胎、路面湿滑、制动失效、车辆自燃等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

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保监会等五部委《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决定开展甩挂运输试点工作。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转变道路运输业发展方式、促进节能减排为宗旨,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充分发挥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的主体作用,通过试点推动、引领示范,大力发展甩挂运输,逐步扩大甩挂运输的范围和规模,力争“十二五”期甩挂运输生产力显著提高,甩挂运输周转量在道路货运中的比例明显增加,带动道路运输业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成效,为发展现代物流业、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通过试点,甩挂运输推进工作取得以下几方面成果:——培育骨干企业。

培育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运输企业,引领甩挂运输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提高设施和装备水平。

建设一批能够满足甩挂运输作业要求、装备先进的货运站场,大力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发展适应甩挂运输要求的大吨位牵引车和厢式半挂车,为甩挂运输的高效运作创造条件。

——探索运营管理模式。

引导企业积极创新营运组织管理方式,探索形成适合不同区域、不同货类的若干种甩挂运输典型模式,为甩挂运输全面推广积累经验。

——完善政策标准。

根据甩挂运输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充分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抓紧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

二、试点工作原则(一)政府引导,企业主导。

加强政府引导,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和配套扶持政策,着力构建有利于甩挂运输发展的市场环境。

支持试点企业加快提高甩挂运输组织能力,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主导作用,创新营运管理与运输组织模式。

公路运输公司发展甩挂运输的问题与对策

公路运输公司发展甩挂运输的问题与对策

公路运输公司发展甩挂运输的问题与对策——以盛辉物流为例学院:工商管理班级:物流管理(2)班年级: 2010 级组员:王逊 2010160104魏永亮 2010160090戚德江 2010160125胡雁 2010160068王清艳 2010160078目录一、甩挂运输的定义二、甩挂运输的背景三、甩挂运输相对于传统运输的优势(一)甩挂运输的优势1、降低物流成本2、提高运输效率3、提高集约化程度4、提高技术水平5、实现节能减排6、发展现代物流(二)实施甩挂后的盛辉1、货物运达的时效性显著提高2、提高了实载率,降低了运输成本3、车辆使用效率大幅提高,降低了企业车辆费购置成本4、降低了货损货差和相关人员的劳动强度四、甩挂运输发展面临的问题(一)制度性障碍并未完全消除(二)技术性制约亟待解决(三)设施设备条件跟不上五、甩挂运输发展面临的问题的对策(一)努力破解法规制度瓶颈(二)加快完善技术标准体系(三)加快站场设施建设(四)发展多式联运(五)做好实施管理工作六、总结公路运输公司发展甩挂运输的问题与对策——以盛辉物流为例一、甩挂运输的定义甩挂运输是指带有动力的机动车将随车拖带的承载装置(包括半挂车、全挂车甚至货车底盘上的货箱)甩留在目的地后,再拖带其他装满货物的装置返回原地,或者驶向新的地点的新型运输方式。

甩挂运输具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挂车自身不具备动力,由牵引车拖带行驶;二是一台牵引车往往需要配置多台挂车,牵引车与挂车之间不固定搭配,根据运输需要进行组合。

二、甩挂运输的背景甩挂运输是一种先进的道路运输方式,代表着道路货运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国外甩挂运输的发展及其优势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公路甩挂运输作为一种先进的运输组织方式,已得到长足发展。

以牵引车拖带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已成为发达国家干线运输的主力依托,所完成的货运周转量占道路货运总周转量的比重高达70~80%,牵引车与挂车拥有量之比普遍达到1:2.5以上(例如:美国是1:3、新加坡达到1:7),厢式半挂车也已成为欧美地区承担内陆运输的主要工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4.03•【文号】交办运函〔2022〕539号•【施行日期】2022.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2〕5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发展水平,按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部署安排,现就强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牢牢守住底线红线,强化安全治理能力建设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直接服务广大人民群众,运输强度高,旅客发送量大,行车环境复杂,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特别是对“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坚持“两个绝对安全”,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坚决扛起政治责任,抓细抓实抓好道路客运安全工作。

要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强化道路客运安全治理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做好安全工作的分析预判、风险管控、隐患治理、协同监管、狠抓落实、应急处突等能力,抓紧补齐短板弱项,不断拓展空间潜能,持续转化实际成效,全力推进道路客运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道路客运企业制度落实流于形式、隐患整治浮于表面、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等突出问题,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从严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彻底治理顽瘴痼疾,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落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4•【文号】国办函〔2020〕123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交通运输执法要求、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2020年版《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部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目录》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交通运输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取消。

需要保留或新增的行政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

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

需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调整《指导目录》,先立后破,有序推进。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2.01•【文号】交法发[2021]125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交法发[2021]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服务和保障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结合行业实际,就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法治建设放在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进一步深化实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促进形成统一开放交通运输市场,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人民满意交通;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法治引领,服务和保障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坚持统筹推进,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到行业治理各方面全过程。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交通运输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综合交通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能力切实提高,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短板、弱项得到明显改善,法治建设取得新突破。

关于全国治超数据实时共享实现全路网联网治超的建议

关于全国治超数据实时共享实现全路网联网治超的建议

关于全国治超数据实时共享实现全路网联网治超的建议随着各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完工,以及超载货车禁止上高速的政策贯彻,路网治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加上各省市各站点治超数据的不共享,超载货车给普通公路和农村公路治超面临更严峻考验。

为此建议推动全国治超数据实时共享,实现全国路网治超联网共治。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现已形成常态化集中治超的新局面。

随着各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完工,路网治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普通公路和农村公路治超面临更严峻的考验,同时,随着“交通强国”和“新基建”战略的部署实施以及科技治超手段的迅猛发展,治超工作正在逐步探索智慧和联网治超新模式。

一、发展现状(一)政府加大货车超载治理工作2016年,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同年,修订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和修订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正式执行,全国同步开展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等三个专项行动,新一轮治超工作正式开展。

(二)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建设改变全路网治超格局2019年5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

为了解决取消省界收费站带来的治超问题,交通运输部全面推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出口倒查、责任追究和信用治理,超限超载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同时,将建设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劝返站纳入各省取消省界收费站的项目中进行统筹建设,目前各省均已完工。

(三)“交通强国”和“新基建”战略要求加快新技术在治超领域的应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建设“交通强国”的宏伟目标,2019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科技创新富有活力、智慧引领”“安全保障完善可靠、反应迅速”,超限超载运输作为公路头号“杀手”,进一步推进科技治超工作是落实交通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家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加快成熟技术在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领域的深化应用,应积极推进大数据、云计算、非现场检测在治超领域的深化应用,将科技治超作为建立科学长效治超工作格局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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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

此次专项清理活动将自2011年6月20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

具体分为调查摸底、自查自纠、检查复核、总结完善四个阶段。

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清理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对下列情况,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国家确定的东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

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超过30年)。

通知指出,以上两种情况,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通知指出,收费公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情况较为复杂,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
现有政策法规和本通知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同时,要把做好专项清理工作与维护正常公路收费秩序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并取得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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