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权与财产权平衡视野下的征收补偿原则
民法总则征收、征用应按照什么原则来进行补偿?
民法总则征收、征用应按照什么原则来进行补偿?▲民法总则征收、征用应按照什么原则来进行补偿?《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该条有以下几点含义:第一,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征用;第二,征收、征用的内容为不动产或者动产;第三,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征收、征用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近年来,我国因为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等引发了大量的纠纷。
其根源是被征收人认为政府给予的补偿非常不合理,甚至发生了一些极端的事件,有的人失去了自己的宝贵生命,有的人失去了自己的家人,给我们以深思。
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征收或者征用必须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只要你对被征收的对象(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物权,在政府进行征收时就有权利要求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实践中,多数征收引发的矛盾冲突,其根本原因都在于补偿不合理、不公平。
在《民法总则》颁布以前,业已有其他的法律对于补偿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地方征地拆迁中,补偿标准是可控的,更多的被人为因素影响着。
我们相信《民法总则》的颁布对改变当前较为混乱的征拆环境有着重要意义,同时《民法总则》是中国法制的一大进步,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民法总则》保障公民和社会拥有更多的自由和自主权,这也意味着征地拆迁中的当事人同样受着民法的保护,他可以更多的自主自己的事务。
针对违法的征拆行为、不合理的补偿,可以明确主张自己的权利。
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增加关于“征收与征用要给予合理公平补偿”,这实则上是当前法律对征拆领域的重视。
《民法总则》的颁布,会影响着征地拆迁走向,会对整个征拆环境的规范有着重要意义。
我们坚信,合理与公平补偿将不会只规定在法律条文中,而在社会实践中是可以看见的。
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一、前言。
征收与补偿是国家在进行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工作时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对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
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与补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充分协商原则。
在制定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补偿到位原则。
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要保证补偿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不受影响,合理安置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
4. 公开透明原则。
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制定要做到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开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标准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三、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1. 征收范围的确定。
在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中,首先要明确征收的范围,包括征收的土地面积、房屋数量等具体内容,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补偿标准的确定。
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要明确补偿的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用、房屋搬迁补偿费用、临时安置补偿费用等,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
3. 补偿方式的确定。
在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中,要明确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保证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4. 补偿资金的保障。
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要确保补偿资金的保障,包括征收资金来源、管理和监督等,保证补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 征收与补偿的程序和时限。
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要明确征收与补偿的程序和时限,包括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补偿时限的及时性,确保征收与补偿的顺利进行。
四、结语。
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平、合理”补偿
2018年第10期(总第279期)㊀㊀㊀㊀㊀㊀学㊀习㊀与㊀探㊀索Study&Exploration㊀㊀㊀㊀㊀㊀㊀㊀No.10ꎬ2018㊀㊀㊀㊀㊀㊀㊀㊀Serial.No.279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 公平㊁合理 补偿房绍坤1ꎬ曹相见2(1.吉林大学法学院ꎬ长春130012ꎻ2.山东农业大学法学系ꎬ山东泰安271018)摘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 公平㊁合理 补偿ꎬ既非完全补偿ꎬ也不是适当补偿ꎬ而是补偿范围特定的市场补偿ꎮ征收补偿的对象是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㊁构筑物等ꎬ主要涉及直接损失的补偿ꎬ包含被征收土地(含地上建筑物㊁构筑物)损失㊁其他损失以及负担损失三类补偿ꎮ主观价值损失原则上无法受偿ꎬ但在住宅等特定类型的征收中应给予补偿ꎮ民法典物权法编应规定协议补偿ꎬ实现征收损失的自我评估ꎮ在统一补偿阶段ꎬ法院应对征收的合理性进行审查ꎬ同时还应享有认定主观价值的权力ꎮ关键词:公平㊁合理补偿ꎻ«征收补偿条例»ꎻ直接损失ꎻ主观价值ꎻ协议补偿ꎻ合理性审查中图分类号:D922.39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2-462X(2018)10-0090-08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三权分置 政策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实现研究 (16AFX017)作者简介:房绍坤ꎬ1962年生ꎬ2017年度教育部 长江学者 特聘教授ꎬ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㊁博士生导师ꎻ曹相见ꎬ1985年生ꎬ山东农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ꎮ㊀㊀一㊁问题与方法«民法总则»第117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ꎬ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㊁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ꎬ应当给予公平㊁合理的补偿ꎮ 与先前立法相比ꎬ本条规定的最大亮点就是 公平㊁合理 的补偿标准ꎮ但对于何谓 公平㊁合理 补偿ꎬ法律上并无明确的标准ꎮ从词义上看ꎬ 公平㊁合理 补偿原则由公平补偿㊁合理补偿原则组成ꎬ合理补偿是对公平补偿的限定ꎮ然而ꎬ要正确理解这一原则ꎬ还需进一步探讨我国既有立法规定和比较法上存在的 公平补偿 原则ꎮ在«民法总则»通过前ꎬ为克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弊病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ꎬ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ꎮ从名称上看ꎬ其与比较法上的征收法惯例不同ꎬ«征收补偿条例»将 补偿 与 征收 并列ꎬ凸显了补偿在征收中的中国意义ꎮ事实上ꎬ由于公共利益的解释具有宽泛性ꎬ补偿要件成为限制征收权的唯一利器ꎬ也是个人财产权对抗征收权的唯一保障[1]ꎮ在这一立法思想的指导下ꎬ«征收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ꎬ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ꎮ这一规定也因被广泛地解读为«征收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的 公平补偿 而备受赞赏ꎮ但这种判断明显过于乐观:其一ꎬ何谓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其是否符合公平补偿的要求?其二ꎬ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ꎬ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征收的房屋价值㊁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㊁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ꎮ而此规定并未体现土地使用权的真实价值ꎬ范围亦较比较法上的补偿狭窄ꎮ其三ꎬ公平补偿是否只是一个标准问题ꎬ抑或也需要相应的程序保障?与概念和规范构成的外部体系不同ꎬ原则㊁价值构成的内部体系具有主观性ꎮ关于何谓公平ꎬ往往会见仁见智ꎮ例如ꎬ已失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公平补偿原则ꎬ但实践中的补偿额普遍偏低ꎬ并不能体现公平补偿ꎮ因此ꎬ孤立㊁静止地讨论补偿标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ꎮ为此ꎬ本文引入动态系统论的研究方法ꎬ以期从另09一个视角讨论补偿标准问题ꎮ动态系统论为奥地利学者瓦尔特 威尔伯格所创ꎬ其认为私法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困境:一方面ꎬ传统私法因其僵硬的概念和僵化的体系ꎬ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ꎻ另一方面ꎬ诉诸正义㊁衡平㊁理性和良知等观念的主张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决权ꎬ从而突破了法律的限制ꎮ因此ꎬ应建构更为动态的构造以及弹性规范来克服这一难题[2]ꎮ其基本构想是: 特定在一定的法律领域发挥作用的诸 要素 ꎬ通过与要素的数量和强度相对应的协动作用 来说明正当化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效果ꎮ [3]动态系统论作为一种研究方法ꎬ超越了解释论和立法论的分野ꎬ但动态系统论也并非完全富有新意[4]ꎬ与其说是独立的研究方法ꎬ毋宁称为认识事物的视野ꎮ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而言ꎬ采取何种补偿原则并非唯一要素ꎬ补偿范围亦将影响到补偿效果ꎬ而如何设置补偿程序也将影响补偿目的能否实现ꎮ下文即循此思路展开探讨ꎬ以引起争鸣ꎮ㊀㊀二㊁ 公平㊁合理 补偿的意义对于如何理解 公平补偿 ꎬ我国理论界尚存在分歧ꎬ现行法虽然有原则性规定ꎬ但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ꎮ笔者认为ꎬ公平补偿既非适当补偿ꎬ也不是完全补偿ꎬ而是补偿范围特定的市场补偿ꎬ这也契合«民法总则»规定的 公平㊁合理补偿 的文义ꎮ(一)学说上的争论关于征收补偿的原则ꎬ学者间有全额补偿说(完全补偿说)㊁适当补偿说(或称相当补偿说)以及公平补偿说(或称衡平补偿说ꎬ美国法上称公正补偿说)之争ꎮ全额补偿说认为ꎬ征收补偿与民事赔偿是相通的概念和制度ꎬ宜根据受害人的全部损害来确定补偿的具体数额[5]ꎮ基于该原则ꎬ对于因征收而造成的非财产损失以及接连地损失等第三人损失亦应纳入补偿的范围ꎮ适当补偿说奉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ꎬ认为给予被征收人相当或妥当之补偿即可:完全补偿涉及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ꎬ如果这两类损失都同时赔偿ꎬ也会导致征收的成本过高ꎬ不能够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ꎻ征收系对私有财产的合法剥夺ꎬ而侵权损害则具有违法性ꎬ两者性质不同[6]ꎮ依适当补偿说ꎬ仅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可得受偿ꎮ公平补偿说认为ꎬ需在斟酌公益与关系人利益后ꎬ公平决定之ꎮ此种利益衡量主要体现在征收补偿的范围上ꎬ就征收补偿的标准而言ꎬ通常以市价进行衡量[7]ꎮ 如果政府征收了你的住房ꎬ而你的房子通过公平市场交易有一个价格ꎬ那么公正补偿一般就是指这个价格所反映的 公平市场价值 ꎮ [8]其与全额补偿说的主要区别在于ꎬ公平补偿说是一种非个性化的客观化补偿ꎬ而全额补偿说则为个别化的主观色彩浓重的补偿ꎮ从比较法上的稳定趋势来看ꎬ适当补偿说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ꎮ 二战 以后ꎬ日本为推进农地改革ꎬ于1953年的 农地改革案 确立了适当补偿立场ꎻ后又于1973年的 仓吉市城市规划案 中摒弃了这一立场[9]ꎮ德国法则分别在19世纪㊁魏玛时期和 二战 以后经历了由完全补偿到适当补偿再到衡平补偿的变迁ꎮ对于各国系采何种学说ꎬ学界存在不同意见ꎮ即便是同样的立法例ꎬ不同学者也存在不同解读ꎮ对此不能仅做文义解释ꎬ而应结合补偿范围进行探讨ꎮ(二)现行法的解释征收通常与征用规定在一起ꎬ两者在补偿原则上并无区别ꎬ只在损失类型上有所不同ꎮ«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ꎬ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ꎮ 该条虽然规定了征收㊁征用的要件ꎬ却并未明确补偿原则ꎬ而«物权法»同样也没有确定补偿原则ꎮ在其他法律中ꎬ则有四种不同的补偿做法:一是规定 适当补偿 ꎮ如«防洪法»第45条规定ꎬ在紧急防汛期征用的物资㊁设备㊁交通运输工具等ꎬ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ꎻ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ꎬ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ꎮ此外ꎬ«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第5.2条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39条㊁«防汛条例»第32条均规定了适当补偿原则ꎮ二是规定 相应补偿 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规定: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ꎬ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ꎻ在特殊情况下ꎬ根据社19会公共利益的需要ꎬ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ꎬ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商业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ꎮ 此外ꎬ«戒严法»第17条第2款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10条亦规定了相同的原则ꎮ三是规定 公平补偿 ꎮ«征收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ꎬ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㊁个人的房屋ꎬ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ꎮ 其第19条同时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ꎬ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ꎮ 四是已失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了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补偿标准ꎬ即 货币补偿的金额ꎬ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㊁用途㊁建筑面积等因素ꎬ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ꎮ在我国法律上ꎬ 合理补偿 与 相应补偿 同义ꎬ表达的均是 适当补偿 的意思ꎮ但对于如何理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和«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ꎬ却存在分歧ꎮ笔者认为ꎬ虽然两者均提到房地产市场价格ꎬ但其与真正的市价补偿并不等同ꎮ就前者而言ꎬ由于房地产评估的垄断性和非独立性ꎬ房地产市场价格实际上仅反映了征收人的意志ꎬ所以只能是一种适当补偿ꎮ就后者而言ꎬ 类似 相当于类推ꎬ因而«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也不是真正的市价ꎬ不符合其第2条规定的 公平补偿 标准ꎮ实践中ꎬ一幢建筑物一个价格ꎬ不同的房屋价格相异ꎬ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标准也于事不符㊁于理不通[10]ꎮ可见ꎬ我国现行法的征收补偿尚停留在适当补偿阶段ꎬ并未建立真正的公平补偿制度ꎮ(三)本文的立场笔者认为适当补偿说有悖于宪法财产权保障条款ꎬ并不可取ꎮ全额补偿说虽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利益保护ꎬ但未注意征收补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ꎬ同时也面临实践难题ꎮ而公平补偿则兼具两者之优点ꎬ应予采纳ꎮ这也是«民法总则»规定 公平㊁合理 补偿的目的所在ꎮ1.对适当补偿说的批评ꎮ首先ꎬ基于征收的公益性和强制性ꎬ被征收人转让财产的自由受到限制ꎬ即必须㊁只能移转所有权于征收人ꎮ因此ꎬ对于被征收人的此种特别牺牲ꎬ国家应给予高度重视ꎮ表现于补偿原则上ꎬ应体现公平公正ꎬ而不是给予适当补偿ꎮ其次ꎬ宪法虽未直接规定征收补偿原则ꎬ但基于体系解释的方法ꎬ补偿的公平性亦是题中应有之义:(1)宪法第13条第1㊁2句已明确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ꎻ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ꎻ(2)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ꎬ被征收人唯有获得公正之补偿方能谓享有平等权ꎻ(3)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ꎬ若财产权未受应有之保障ꎬ则有违宪法保护人权之精神ꎮ2.完全补偿说亦不可取ꎮ完全补偿说与适当补偿说相对应ꎬ受私法损害赔偿理念影响最大ꎮ然则ꎬ征收补偿毕竟不同于损害赔偿ꎬ前者为公法上合法行为的补偿ꎬ后者则是私法上不法行为的赔偿ꎬ虽然目的均为填补特定人经济上之不利益ꎬ但两者 截然二事 [11]ꎮ此外ꎬ基于征收的强制性ꎬ被征收人无交易选择权ꎬ征收补偿具有客观性ꎬ无法完全反映其主观损失ꎮ正因为如此ꎬ肇始于19世纪德国古典征收之完全补偿ꎬ后为魏玛宪法之 适当补偿 所取代ꎮ虽然实务上仍因循以往的完全补偿见解ꎬ但在希特勒国社主义政权时期ꎬ法院即发展出 公益权衡 之主张ꎮ此后ꎬ基本法即确立公平补偿原则[12]492ꎮ完全补偿大大增加了政府负担ꎬ进而妨碍公共利益㊁影响国家任务之实现ꎮ3.公平补偿说的合理性与特性ꎮ征收的根本问题是私益与公益的平衡问题[13]ꎮ公平补偿说较好地平衡了两者之矛盾ꎬ避免了适当补偿说与完全补偿说之缺陷ꎮ在美国法上ꎬ公平补偿意味着不完全补偿:补偿被严格限制于合同法上的 一般损害赔偿 (generaldamages)ꎬ只是其应体现征收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14]ꎮ除前述理论和政策考量外ꎬ财产主观价值的不可衡量性[1]㊁防止被征收人的过度投资ꎬ以及防止征收腐败[15]等实践理由ꎬ也是坚守不完全补偿的原因ꎬ并且获29得了学者的认可ꎮ那么ꎬ何谓市场价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定义是:一个有意愿的购买者愿意支付给一个有意愿(出售)的出卖人的现金价格ꎮ①英国法的表述则指: 假设卖方自愿ꎬ且补偿金额使被征收人处在与征收前同等(不低也不高)的状况ꎮ [16]24因此ꎬ笔者认为ꎬ未来民法典应摒弃«征收补偿条例»的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的不当表述ꎬ建立真正的公平补偿原则ꎮ由于主观价值难以衡量ꎬ也不存在相应的市场价格ꎬ故征收补偿多限于直接损失ꎮ值得注意的是ꎬ由于市场价值接近直接损失的所有内容ꎬ所以公平补偿也被一些学者理解为 完全补偿 ꎮ例如ꎬ 本文 认为现行以相当补偿衍生之补偿标准ꎬ宜修正为完全补偿之理念ꎬ而对于完全补偿之内容ꎬ则仅限于被征收财产之价值(即不包括一切附带损失)ꎮ [17]这种概念上的偏差应予纠正ꎮ在这个意义上ꎬ«民法总则»规定 公平㊁合理 补偿标准ꎬ虽在构词上略显烦琐ꎬ但在规范意义上较为明确ꎬ值得肯定ꎮ㊀㊀三㊁ 公平㊁合理 补偿的范围补偿范围是补偿的核心要素ꎮ无论采取何种补偿原则ꎬ对补偿的对象是什么㊁对直接损失如何认定㊁主观损失是否应予补偿三个问题的不同处理ꎬ都会实质地影响补偿数额ꎮ(一)征收补偿的对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对此«民法总则»没有规定ꎬ也不可能规定这么细致ꎮ依«征收补偿条例»名称的文义ꎬ征收补偿的对象仅限于房屋ꎮ«征收补偿条例»第2条㊁第17条在规定征收补偿时也使用了同样的表述ꎮ«征收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ꎬ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㊁个人的房屋ꎬ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ꎮ 第17条第1款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㊁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ꎻ(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㊁临时安置的补偿ꎻ(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ꎮ 可见ꎬ«征收补偿条例»并未规定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ꎮ那么ꎬ在 房㊁地一体移转 的制度背景下ꎬ我们应如何理解«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学界的一致意见是ꎬ征收补偿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ꎮ换句话说ꎬ对补偿对象的理解不能仅仅基于«征收补偿条例»的文义解释ꎮ其一ꎬ从体系解释上看ꎬ«征收补偿条例»第13条第3款规定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ꎬ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ꎬ此中的 同时收回 不应理解为独立补偿ꎬ而是计算在 房屋补偿 之内ꎮ其二ꎬ自历史解释而言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ꎬ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㊁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ꎬ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ꎬ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ꎬ方可拆迁ꎮ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ꎬ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ꎮ 据此ꎬ取得土地使用权构成拆迁的前提ꎮ旧法如此ꎬ新法既然未作修订ꎬ自不应例外ꎮ其三ꎬ2004年宪法修正案㊁«物权法»均以公共利益为征收要件ꎬ«征收补偿条例»亦从此例ꎮ就此而言ꎬ征收的目的并非取得房屋所有权ꎬ而是获得土地使用权ꎬ同时征收㊁拆除房屋只是实现征收目的的必要手段[10]ꎮ理清征收补偿对象的理论意义在于准确界定公平㊁合理补偿的客体ꎮ因为在房屋买卖中ꎬ决定房屋价值的不止是房屋本身ꎬ而是包括其占用范围内的规划土地ꎮ«征收补偿条例»将征收补偿的对象表述为 房屋 ꎬ可能传达错误的信息:征收补偿应当按照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计算ꎮ这显然有违民法原理和立法本意ꎬ也可能导致忽略房屋的土地区位ꎬ进而造成被征收人的重大损失ꎮ实践中ꎬ这种情况并不鲜见[18]ꎮ笔者认为ꎬ未来立法应当明确征收补偿的对象为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㊁构筑物等ꎮ(二)直接损失的赔偿关于直接损失的范围ꎬ笔者认为应包含被征收土地及其房屋等建筑物㊁构筑物的市场价值ꎬ以及其他财产损失和负担补偿三大部分ꎮ39①Berenholzv.UnitedStatesꎬ1Cl.Ct.620ꎬ632(1982).1.被征收土地及其房屋的市场价值ꎮ公平补偿所谓的市场价值主要是指被征收土地及其房屋的市场价值ꎮ就具体的计算方法而言ꎬ美国法上存在可比销售法(参考可比的同类财产销售价格)㊁总体收入法(根据财产的现有价值而计算的净收入来决定财产价值)㊁复制成本法(计算在当前市场上更换或重新购置被征收财产但减去折旧的成本)三种[8]ꎮ关于市场价值的计算时间ꎬ美国㊁日本等多以征收决定公布时之市价为准[19]ꎮ«征收补偿条例»第19条亦规定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为补偿时间点ꎬ这一点值得肯定ꎮ但实际中也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ꎬ即补偿安置协议长期未签订ꎬ征收主体又未行使强制拆迁ꎬ尔后又重新做出征收裁定或者实行司法强拆ꎬ其补偿标准应以何时为准?对此ꎬ美国法上裁判不一ꎬ按照实际征收之日的有之ꎬ将评估日期回溯到实际征收之前的某个适当日期的有之ꎬ还有的法院以实际征收日为基准ꎬ再将因政府行为导致的价值减损加入赔偿总额ꎮ笔者认为ꎬ依据延迟征收时的不法性更具合理性:若征收行为无程序瑕疵ꎬ则应依征收公告时的市价为准ꎻ若延期征收系因征收程序瑕疵而致ꎬ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计ꎬ应比较征收公告与重新做出裁定时的市价ꎬ以较高者为准ꎮ这样做既有利于促使征收主体依法行使征收权ꎬ也可以防止少数被征收人漫天要价ꎮ此外ꎬ在确定市场价值时ꎬ还可能会出现一些例外ꎬ如出现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从而导致不动产售价急剧地大幅度下滑ꎮ于此等场合ꎬ补偿数额应足以弥补被征收人购买被征收财产时实际支付的价款ꎮ理由在于: 当出现这类情况时ꎬ若不发生征收ꎬ财产所有人可以等待市场复苏ꎬ而征收将令他丧失等待市场复苏的机会ꎻ再者ꎬ公权力(或许)可以不出手救市ꎬ但绝对不应当对私人落井下石而发灾难财ꎮ [20]2.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ꎮ其他财产损失ꎬ是一种与被征收物之价值无关㊁因征收而产生之直接及必然之损害ꎮ对其补偿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有害补偿ꎬ包含残余土地补偿㊁相邻土地价值贬损的补偿ꎻ二是侵扰补偿ꎬ包括房屋所有者的重新安置费用ꎬ以及重新安置造成的商业损失㊁因迁居所引起的迁徙费用等ꎮ对于这一部分补偿ꎬ不同国家作法不同ꎮ例如ꎬ美国法不仅忽略了所有间接损失ꎬ连搬迁费也不予补偿[21]ꎻ而加拿大法对于土地所有人在重新安置过程中因特殊困难而受到的损失则予以补偿[22]107㊁108ꎮ关于其他损失的补偿ꎬ«征收补偿条例»第17条仅规定了对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㊁临时安置的补偿ꎻ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ꎮ但这仅仅是对侵扰损失的补偿ꎬ对于比较法上通行的补偿类型 有害补偿则未予规定ꎮ3.负担补偿ꎮ负担补偿主要是指存在于被征收物上之租赁关系和地役权关系ꎮ有学者认为ꎬ此为福利国家理念的产物ꎬ并非依宪法之规定[12]510ꎮ就比较法而言ꎬ日本法上的征收补偿包含租金损失等 土地征收引起的通常遭受的损失 [9]ꎮ在英国法上ꎬ征收租期不满一年或逐年续租的土地ꎬ若承租者因征地而在到期前或到期时放弃租赁ꎬ可以获得损失赔偿[23]ꎮ我国实践中亦有负担补偿的需要[24]ꎮ那么ꎬ我国未来立法应采取何种立场?有意见主张ꎬ地役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ꎬ可诉诸«物权法»第121条获得补偿ꎻ而承租人可向房屋所有人主张违约责任ꎬ房屋所有权人则通过征收弥补自己所受的损失[10]ꎮ笔者认为ꎬ这一方案并不可取ꎬ除比较法上的原因外ꎬ理由还在于:其一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负担补偿早有规定ꎬ«征收补偿条例»未具一词不过是部门立法的遗毒ꎬ未来立法不宜为其背书ꎻ其二ꎬ相对于房屋出租人而言ꎬ承租人显然处于弱势地位ꎬ因而对承租人予以征收补偿ꎬ应视为征收人的 国家义务 和被征收人的 社会义务 [25]ꎮ(三)主观价值的补偿如前所述ꎬ主观价值原则上无法获得补偿ꎬ但在不同国家及相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ꎬ均有所突破和发展ꎮ例如ꎬ在日本和韩国ꎬ尽管立法未规定ꎬ学说却认为应当予以补偿[26]ꎮ美国法虽然坚持公平补偿原则ꎬ但要求补偿主观价值的主张越来越多ꎮ基于法律的有效㊁公平和权威性ꎬ为了财产权价值的具体化ꎬ有必要在补偿标准中将社会期待及主观价值的意义考虑在内[27]ꎮ依据49AbrahamBell㊁GideonParchomovsky的考察ꎬ公平补偿体系下有三个增值部分未受补偿:一是财产所有人超过市场价值的主观价值ꎬ二是从交易中获得剩余价值的机会(即获得比真实主观价值更多的收益)ꎬ三是出售时选择卖主的自主权[28]ꎮ虽然如此ꎬ但关于(主观价值)虚高评估的真实性审查迄今仍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1]ꎮ由此ꎬ如何确定主观价值的补偿呢?有学者提出类型化的计算方案: 在计算评估成本和评估精确时 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公平市场价值上增加部分比例的红利ꎮ非住房财产的所有人ꎬ因其经济价值接近于公平市场价值ꎬ不应享有此种红利 就主观价值而言ꎬ房地产投资者几近于零ꎬ而房主则基于成长的记忆ꎬ通常具有积极意义ꎮ [29]关于美国法上主观价值的补偿ꎬ2005年的 凯洛诉新伦敦市 案具有标杆意义ꎮ在该案中ꎬ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基于经济目的的征收不违宪ꎮ判决后ꎬ部分州的改革法令增加了部分征收行为的补偿数额ꎬ其对象或是基于经济目的的征收ꎬ或是针对住宅的征收[30]ꎬ可视为依比例补偿主观价值的典范ꎮ如印第安纳州规定ꎬ征收个人住宅时应补偿不低于公平市场价值150%的数额ꎻ依堪萨斯州法令ꎬ征收土地时应给予财产评估值平均数200%的补偿[30]ꎮ关于主观损失的补偿ꎬ我国法律尚未有突破ꎬ但实践中存在予以保护的需要[18]ꎮ笔者认为ꎬ征收补偿的基本特性虽非完全客观化ꎬ但其非个性化补偿的特性应当予以坚持ꎮ不过ꎬ这并不妨碍对特定类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做出例外规定ꎮ尤其是考虑到防止征收权滥用㊁人民分享经济发展之成果时ꎬ尤为如此ꎮ这也是公平补偿原则的最新发展ꎮ但为了克服主观价值的不可估价性ꎬ不宜由立法做出刚性规定ꎬ而应留待程序来解决ꎮ㊀㊀四㊁ 公平㊁合理 补偿的程序确立征收补偿要素ꎬ尚不足以实现公平补偿的法律效果ꎮ依据动态系统论的要求ꎬ还需确立各要素的协作过程ꎬ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程序ꎮ(一)协议补偿与自我评估所谓协议补偿又称协议价购ꎬ是指通过公开市场ꎬ经由平等协商㊁等价交换的买卖方式取得交易标的[25]ꎮ依据«征收补偿条例»规定ꎬ征收程序分为六大步骤:(1)房屋征收部门上报征收补偿方案ꎻ(2)政府进行风险评估与论证ꎬ并公开征求意见ꎻ(3)政府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并公布修改情况ꎻ(4)政府公布征收决定ꎻ(5)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事项进行调查登记ꎬ并公布结果ꎻ(6)征收执行ꎮ可见ꎬ除法定补偿方案之外ꎬ«征收补偿条例»并未做出灵活的变通ꎬ征收执行前的协议征收在事实上不可能ꎮ从比较法上看ꎬ协议补偿并不鲜见ꎮ在日本ꎬ土地补偿金原则上是在做出收用裁决(权利取得裁决)时发放的ꎮ但法律并不刻板ꎬ而是灵活地规定于事实认定告示公布之后ꎬ当事人也可以请求[9]ꎮ法国法规定在征收中的任何阶段㊁任何时候均可进行确定补偿金额的程序[31]ꎮ在加拿大ꎬ征收决定做出后征地机关必须在30天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相应款项作为补偿ꎻ若土地所有人一年之内没有提出异议申请ꎬ视为接受补偿数额ꎬ反之则需要由中立机关的第三方来决定补偿数额[22]132ꎮ笔者认为ꎬ虽然征收行为具有强制性ꎬ但不应排除补偿的自愿性ꎬ毕竟补偿的目的是填补被征收人的牺牲ꎮ况且给予精确的补偿并非易事ꎬ尤其是涉及主观价值的补偿ꎮ引入协议补偿制度则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ꎬ这也是比较法上灵活规定征收补偿的原因ꎮ与协议补偿相关的是自我评估制度ꎬ即由所有人自己就主观损失提出报价ꎮ对此ꎬ普遍的担心是被征收人会漫天要价ꎮ不过ꎬ协议补偿并不意味着对被征收人的单方满足ꎬ它同时也体现了征收人的自主性ꎮ假使被征收人的要价并不合理ꎬ则可进入到征收补偿的下一个阶段ꎮ另外ꎬ如果对协议补偿施加合理限制ꎬ也有利于解决自我评估要价过高的情况ꎮ例如ꎬ规定被征收人往后不能以低于其所报价的价格转让其房屋ꎬ以被征收人的自我评估的报价为基础缴纳其财产税[1]ꎮ(二)征收合理性的司法审查«征收补偿条例»虽较先前的规定有所进步ꎬ59。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摘要: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制度是我国土地所有权分离重建的一项制度,在我国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一直是一个缺陷与漏洞,由于种种人为因素造成了不可抗力的后果。
由于不合理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而保守折磨的家庭已有万万千千,从现实大局角度的要求来看,制度的改革与建立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引言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一些隐性的问题也逐渐暴露,法律不健全,政策平衡难,补偿标准不合理,加上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征收中也出现了部分争议与纠纷。
一、房屋征收补偿概述首先,房屋征收补偿的目的在于对公共利益需求予以满足;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仅限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最后,房屋征收补偿应当按照法定程度及相关权限在为被征收人提供合理补偿的条件下,方可开展房屋征收。
因而,房屋征收补偿指的是在社会发展、国民经济等公共利益评价基础上,法定征收主体依据法定程序、权限,秉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目的,对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开展补偿安置的行政行为。
二、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2.1 公平补偿原则房屋征收补偿的核心在于它的补偿是否公平,由于征收权力的行使以国家权力作为后盾并涉及私人房屋所有权的保护,那么,公平性原则是判定征收权行使和后续补偿的关键。
因此,本着公平补偿就是最大努力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
公平补偿的原则在于细化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因为此原则是一个弹性概念,因此,在制定具体的补偿范围标准时应当充分考量被征收人的公平权益,做到适时、合理、充分补偿,确保生活福利水平不因征收行为而下降。
充分保障每一个征收个体的权益也就在总体上保证了征收与补偿的公平性,此原则应该贯彻整个房屋征收补2.2 效率原则补偿的范围和内容应当注重效率的提高。
房屋征收工作是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先决条件,其推进的顺利与否,效率如何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行政效率原则提出当获得同一社会、经济效益时,要将经济成本控制到最少。
公平和效率是期望实现的两大目标,效率原则的提出源于经济学方法对法律的渗透,揭示出法律的内在经济属性,行政主体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作一定的补偿——效益分析,房屋征收补偿研究为房屋征收行为行政效率的提高提供了基础,是实现效率最大化、土地利用效率提高的先决条件。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作者:王达来源:《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04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3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该条款确立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它是指导和规制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和征收纠纷争议处理的基本规范。
按照什么指导原则、遵循什么思路、按照什么程序做出征收决定、确定补偿安置方案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价值取向,对于维系政府、征收安置部门和被征收人等行政相对人及被征收房屋抵押权人、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关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按照法治的经典理论,依法征收与补偿是当代依法行政理念下保护财产权应当做到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一、决策民主原则决策民主是指决策的形成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保障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其根本利益。
决策还要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避免个人独断专行,使得决策具有正确性和可行性,以确保决策的质量。
《征收条例》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视为本级政府辖区的重大事务,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是符合情理的。
至于多少人称得上“人数较多”,《征收条例》没有做出规定,笔者建议为了稳妥起见,三人以上就应视为“人数较多”。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举行听证。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
组织专家论证,选择的专家应当具有代表性、广泛性和权威性。
举行听证七日前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
为了带有间接商业目的的危旧房改造、文物保护、地方特色保护、传统文化保护需要征收房屋的,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提交同级人大审议通过。
征收补偿制度与财产权社会义务调和制度
2019年11月Nov., 20192019年第11期No.l 1,2019浙江社会科学ZHEJIANG SOCIAL SCIENCES征收补偿制度与 财产权社会义务调和制度□ 陈征内容提要私有财产权的存续保障功能具有优先性。
面对违宪的征收,财产权主体应当积极防御,宪法确立的补偿制度不允许其以换取金钱为目的接受违宪的征收。
与征收类似,立法 者基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对财产权内涵和边界的规定同样受到宪法约束。
强度说、分割说等理论均无法避免征收和社会义务在个案中相互转化,无法使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那一刻即能够将征收与社会义务进行区分,因此特别牺牲理论仍然应当作为划分标准发挥作用。
提升财产权 主体的接受度和提高执行效率不应成为补偿制度的目的。
征收会导致财产权主体成为特别牺 牲者,补偿额度原则上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当立法者对财产权内涵和边界的规定在个案 中偏离正常发展轨迹而偶然使财产权主体陷入危困状态时,应当对其提供调和手段。
这一基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而引发的调和手段并不具备价值保障功能。
在选择物质调和手段的情况下,调和额度往往取决于对各种相关法益权衡的结果。
关键词 财产权 征收 补偿制度 社会义务 调和制度作者陈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100088)一、我国宪法关于财产权的规定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 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与其他自由权不同,私有财产权不仅保障了人与财产之间的关系,即权利主体 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自由权,而且还 蕴含了权利主体享有财产蕴含价值的权利。
私有财产权不仅是个人生存的重要前提,而且是其他自由权的物质基础。
私有财产权的意义首先通过财产所蕴含的私益体现出来,目的是确保权利主 体能够自主安排和规划个人生活,并独自为此负责,进而使个体在国家面前保持一定的独立性,正 可谓“无财产即无人格”。
寻求权力与权利的平衡点——论《征收和补偿条例》的出台:以审慎乐观的姿态看新条例出台
校 圜 内。20 0 8年 魇 了建 毅新 固 害 裙1 ,往往是 先决定 了褚 偕才能考 孰法人 具的素黄 ,包括公聚 的意谶 譬 }
馆 ,需要腾退拆 遥造雨楝房屋 。我 虑 是 否 徵 收 。 没 有 勤 力 拆 遥 就很 鞋 恐怕都逯 不够 ,因属逭是一佃社 舍 舆遣雨楝模 的居民接躺後 骚现 ,拆 遣行 。商柴拆 遥有勤力 ,把 土地 出 燮遥 的遇程 ,是 需要全社舍焉之努 遥的魅度很大 。碓寅有相富一部分 寅後有大量 的土地 出禳金 ,但 是基 力 的。所 以立法 要造一步推造 ,觐 居民同意拆遥 , 但是俱格非常高昂。 于公共利益 的拆遥勤力何 在?槿力 念要造一 步更新 ,尤其是孰法 、立 按理税大孥校 园裹建毅 圆害馆 ,是 和槎利 的平衡 黠如何寻找 ?都是 需 法人 具的素簧要 不断提高 。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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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封微收程 序的规定相 鲎具 取 得 被徵 收 人 同意 後 才 能 寅行 拆
征地补偿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征地补偿分配的原则是什么1.公平合理原则:征地补偿分配应该公平合理,遵循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的原则,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过程中,政府应该根据农民土地的实际价值、经济损失、生活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2.替代原则:征地补偿应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能够继续进行,确保他们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相同或相近的土地资源,从而实现持续发展。
被征地农民所得到的补偿应当能够满足其基本的生产和生活需求。
3.协商原则:征地补偿分配应当与被征地农民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愿和利益,实现民主决策。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当与农民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尽量使其满意,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
4.公开透明原则:征地补偿分配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对外公示征地信息和补偿标准,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政府部门应当将征地补偿分配的计划、标准、程序等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5.补偿标准差异化原则:征地补偿分配应当根据不同的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处理,兼顾农民的实际需求和现实条件。
被征地农民因地制宜,根据土地利用形式、农户类型、土地流转方式等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和政策。
6.持续改进原则:征地补偿分配工作应当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需求,不断完善和提高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
政府应该加强对征地补偿分配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征地补偿的体制机制,确保补偿分配工作的公正和合理性。
总之,征地补偿分配的原则应当综合考虑农民的利益、社会公众的权益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发展需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实现农民权益的最大化,同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征地补偿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征地补偿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1.公平公正原则:
2.合理补偿原则:
征地补偿应当基于被征地农民和居民的实际损失,确保补偿金额合理合法,并能够覆盖被征地农民和居民的实际损失。
合理补偿涵盖了土地补偿、房屋补偿、搬迁费用补偿等,保障农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3.全面补偿原则:
征地补偿应当全面覆盖被征地农民和居民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对因土地征用而失去的非经济利益进行合理补偿。
全面补偿原则可以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4.补偿优先原则:
补偿应该优先考虑被征地农民和居民的利益,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权益保护和补偿。
补偿优先原则意味着在征地过程中,要优先关心被征地农民和居民的利益,确保他们不因征地而遭受损失。
5.土地育种原则:
6.参与和协商原则:
征地补偿分配应当遵循参与和协商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居民能够参与决策过程,并主动参与补偿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同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与他们进行协商,确保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7.科学依据原则:
总而言之,征地补偿分配的原则是以公平、合理、公正、科学的原则
为基础,注重补偿的合理性和全面性,同时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居民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这些原则的落实对于征地补偿分配的公正合理
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征收补偿征地赔偿与产权保护
土地征收补偿征地赔偿与产权保护土地征收,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旨在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城市化进程。
然而,在征收土地的同时,应当充分保护农民及土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和合理的补偿。
一、征地赔偿的基本原则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合理、依法。
公平性要求确保赔偿的公正性,不偏袒任何一方;合理性要求赔偿金额能够真实反映土地的价值和被征收者的利益;依法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二、征地赔偿标准及方式征地赔偿标准是衡量征地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地区和土地用途的不同,赔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征地补偿应包括土地价款、搬迁费用、丧失农业用地的补偿费等。
赔偿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通过分期支付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方式,如提供就业机会或置换宅基地等。
三、土地经营者的产权保护土地征收不仅关注征地赔偿的合理性,也需要重视土地经营者的产权保护。
土地经营者的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国家应当通过法律保障土地经营者的产权,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改进土地征收制度尽管土地征收制度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进一步保护土地经营者的权益,需要通过改革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提高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强化相关执法监督力度,确保征地赔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五、加强政府与农民的沟通土地征收涉及到政府与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及时与农民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诉求,尊重农民的利益和决策权。
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六、加大违法征地行为的打击力度虽然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打击违法征地行为,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经营者的权益,应加大打击违法征地行为的力度,加强监督和惩处力度,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土地征收补偿与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农民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的平等原则
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的平等原则城镇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城镇化需要大量土地资源作为支撑,因此土地征收补偿成为城镇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问题。
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平等原则被视为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它体现了社会公正和人民平等的基本精神。
本文将围绕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的平等原则展开探讨。
一、平等原则在土地征收补偿中的重要意义平等原则是指国家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政治地位、财富状况、性别、种族等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平等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和生活的根基,土地的征收意味着农民失去了生产和生活的土地资源,因此必须在征收补偿中得到平等的对待,维护其合法权益。
2. 促进城乡公平发展。
平等原则在土地征收补偿中的体现,有助于促进城乡之间的公平发展。
合理、平等的补偿可以缓解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损失,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有利于城乡之间的和谐发展。
3. 维护社会稳定。
在城镇化进程中,如果土地征收补偿不平等,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加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尽管平等原则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实际上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具体的征收实践中,存在着补偿标准不合理的问题,往往一些地方政府会采取不同的标准对待被征地农民,导致补偿金额严重不公平。
2. 补偿程序不透明。
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十分复杂,其中包括土地评估、房屋拆迁、资金分配等步骤,很多地方政府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程序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3. 补偿款的拖欠等问题。
在土地征收补偿中,有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款的情况,这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公平现象。
4. 赔偿方式的不合理。
在土地征收补偿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但并不一定符合农民的实际需求,容易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受损。
拆迁纠纷政府征地与公民权益的平衡
拆迁纠纷政府征地与公民权益的平衡拆迁是指政府依法收回或者征用城市或农村的土地、房屋等财产,以实施城市化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为目的。
然而,由于拆迁涉及到公民的利益,难免会引发一些纠纷和争议。
因此,在进行拆迁过程中,政府应该与公民的权益取得平衡,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合法和顺利进行。
首先,政府应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来规范拆迁行为。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拆迁程序、补偿标准以及社会保障政策等细则,避免因为拆迁过程中的不确定和漏洞造成纠纷。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拆迁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以保证他们的操作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政府应当与公民进行有效的对话与协商。
在进行拆迁工作时,政府部门应与被拆迁群体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尊重他们的意见与需求。
政府可以设立相关的咨询和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公民的问题和诉求。
此外,政府还可以与专家学者、公益组织和法律团队等组织开展合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确保公民在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三,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
在进行拆迁过程中,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被拆迁群体合理、公正的补偿。
这包括对被拆迁财产的评估和赔偿,以及对财产所有者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措施。
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四,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督和控制。
政府部门应建立监察机构,负责对拆迁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拆迁进行违法活动。
政府还应当对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进行及时调解和处理,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拆迁纠纷涉及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政府在进行拆迁工作时应当与公民取得平衡,确保拆迁的公正、合法和顺利进行。
政府应该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与公民进行有效的对话与协商、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督和控制。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拆迁工作和公民权益的平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征用补偿标准
征用补偿标准征用补偿标准是指国家依法依规对土地、房屋等财产实施征用时,向被征用人支付的补偿金和其他补偿措施的标准。
征用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国家征用行为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也是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实践中,征用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一、征用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
1. 合理补偿原则。
合理补偿原则是指在征用财产时,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合理价格向被征用人支付补偿金,确保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合理补偿原则是征用补偿标准制定的核心,也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的重要保障。
2. 公平公正原则。
征用补偿标准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不利。
在征用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被征用人的意愿,听取被征用人的意见,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
3. 保护农民权益原则。
在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应当特别重视农民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征用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征用补偿标准的内容和确定方式。
1. 补偿金的确定。
征用补偿标准中,补偿金的确定是最为核心的内容。
补偿金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被征用财产的市场价值、使用价值、附加值等因素,确保补偿金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补偿措施的安排。
除了直接支付补偿金外,征用补偿标准还应当合理安排其他补偿措施,如提供替代性住房、就业安置等,确保被征用人的生活和工作不受影响。
3. 确定方式。
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方式应当充分考虑征用财产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确定补偿标准,如评估、协商、公示等,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三、征用补偿标准的改革和完善。
1. 完善法律法规。
应当完善征用补偿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补偿标准的确定方式和程序,保障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
2. 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征用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执行。
3. 完善社会保障。
在征用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应当加强社会保障措施,为被征用人提供更多的保障和帮助,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土地征收中的运用
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土地征收中的运用一、引言土地征收是国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同时,对个人财产权进行一定限制的手段之一。
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了推动城乡发展,满足公众需求,土地征收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本文将探讨土地征收中如何运用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以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双赢。
二、土地征收的背景与目的土地征收是政府为了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通过法律程序将某一特定土地的所有权从原有权利人手中转移给政府或特定使用主体的行为。
征收土地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建设基础设施、保护环境、改善居民生活等;二是推动经济发展,例如发展工业园区、建设新的城市功能区等。
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征收土地涉及到财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因为土地是具有稀缺性和独占性的资源,而财产权则是个体享有私有产权的一种权益。
在征收土地时,应该尊重财产权,保障个体利益,同时也需要考虑公共利益,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四、土地征收中的权益保障机制为了平衡财产权和公共利益,土地征收中需要建立完善的权益保障机制。
该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的征收程序:确保征收程序的公开、透明、公正,避免滥用权力和不当干预。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防止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2. 合理的补偿标准:合理确定土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价格、搬迁费用、劳动力补偿等。
同时,应注重个体劳动、收入和生活权益的保护,避免因征地而导致个体陷入困境。
3. 参与决策的机会:加强公众参与,引入社会各界的声音,让受征收人民众能够参与决策过程,提出建议和意见。
4. 公平的土地分配机制:确保征地后土地的合理分配与利用,避免产权流转中的不平等现象和利益倾斜。
五、征收后的土地利益分配土地征收后,土地利益的分配和利用也是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
政府应明确土地利益的归属,建立公正、透明的土地流转市场。
同时,对于征收土地的用途,也应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以确保城乡发展的协调与可持续性。
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的平等原则
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的平等原则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成为了城市化过程中的一个瓶颈问题。
土地征收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价值等方面的问题,也是城镇化过程中涉及到的公平和正义方面的问题。
如何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保障农民的利益,保证补偿的公平合理,切实维护补偿的平等原则,是当前城镇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平等原则,即是指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对于所有土地被征收户应给予平等的补偿,确保所有被征收户享有同等的权利与利益。
平等原则是公平原则的核心要求,也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平等原则也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平等原则要求征收补偿必须平等合理。
被征收土地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土地质量、土地价值和土地的用途等因素统一确定,并且要公开透明,让被征收方清楚明白了解到他们的土地价值和赔偿金额。
同时,因为不同的农民土地性质不同,承受能力也不同,所以在征收补偿中应当采取个性化征收赔偿的措施,特别是对于困难农民、弱势群体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保障。
其次,平等原则要求补偿款项必须到位,不能有任何拖欠,应当十分及时、公开、透明。
在土地征收补偿中,政府部门应该尽早向农民公开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和方法,并按计划提前输出资金,确保资金充足,并迅速向农民支付征地补偿款项。
最后,平等原则要求征收后的宅基地、危房改造、搬迁安置等问题的处理应当平等合理。
由于城市化进程中,农户大部分占有的土地集中在城市周边的农村,土地征收后不仅需要解决土地赔偿问题,还涉及到宅基地、危房改造、搬迁安置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农民家庭在此过程中需要得到平等的权利保障,并应当给予必要的资金、物质等支持,确保农民得到公平和平等的安置和保障。
总之,平等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求,它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利益,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之一。
政府部门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平等原则,依法依规,确保补偿的公正合理,保证所有被征收户的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的平等原则
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的平等原则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土地征收补偿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平等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该原则要求在征收中必须平等对待每一位市民,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征收过程中得到适当的补偿。
在实践中,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开透明。
城市征收应该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需要明确征收的程序、标准和细节等,确保市民都能够熟悉征收政策和得到及时的信息反馈。
第二,合理补偿。
在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应该根据不同的条件和情况对不同的市民给予适当的补偿,尤其是对那些生产和生活受到重大影响的市民,应该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关心。
第三,公正公平。
无论是在征收的补偿标准还是过程中,应该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根据征收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方案,遵循法律、政策和规定,确保每个市民都能够公平地得到补偿。
第四,规范征收。
在征收的过程中,应该规范征收的行为,禁止采取违法行为,比如在征收过程中动用暴力、威胁或者恐吓市民等不道德的行为。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征收制度,加强对征收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征收的乱象产生。
第五,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在征收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为受侵害者提供足够的机会,帮助市民合理地解决问题,保障市民的权益和利益,确保市民的参与和参与度。
综上所述,平等原则是城市征收补偿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在征收过程中对每个市民采取公开公平的态度,合理地制定补偿标准,严格规范征收的行为,建立健全的征收制度和法规,充分地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市民得到公正公开的待遇。
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平等原则是作为基础性原则,其目的是为市民带来更多的公正和公平待遇,达到公民参与城市建设、推动社会发展的目标。
征收权与财产权平衡视角下的公益征收认定
the Definition of Commonweal Expropriation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Balance Between Power and
Property Right
作者: 王淑华[1]
作者机构: [1]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山东济南250101
出版物刊名: 齐鲁学刊
页码: 107-111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5期
主题词: 公共利益;征收权;财产权
摘要:公共利益与合理补偿是实现征收权与财产权平衡的两个支点。
公益征收的界定包括两个方面:实体法上应以立法规定公益征收的类型为基础,辅之以概括性定义和兜底条款;程序
法上应规定公共利益的认定主体和认定程序,通过对个案的司法审查认定。
基于“公共利
益”的不确定性,为保障效率与公平,应按照协议先行程序优先保护财产权自由,协商购买土
地财产权,回避公益征收认定的困惑。
同时,应对公益征收进行事后的监督与控制,以防范公
益认定的疏漏。
浅议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原则
浅议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原则摘要:由于我国目前的补偿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亟需对征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原则做具体详尽的分析和介绍,以指导和规范具体征收行为的实施。
在众多的学说中,“公共负担说”和“特别牺牲说”较有力地阐述了征收补偿的理论基础。
在补偿原则上坚持“相当补偿原则”是我们的首选。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收补偿;理论基础与原则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城市用地,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以来,根据目前的情况,其阻力巨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征收补偿的问题,要设置一个完善的且能平衡国家、社会公众与被征收主体的利益的征收补偿制度,必须以对补偿的理论基础和原则有充分的认识。
1土地征收补偿的制度的理论基础1.1既得权说既然人民的既得权已经按照法律要求的条件获得成立,为法律所承认,就应当得到绝对的保障,而不得随意剥夺。
即便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使其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也应基于公平原则给予一定的补偿。
被征收人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既得权,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需要取得这些既得的权利,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涵盖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主张把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仅限制于既得权,将对期待权的补偿排除在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1.2恩惠说此说主张绝对的国家权力,以及法律万能和公益至上,国家或政府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后给予补偿,完全是出于国家或政府的恩惠,即把政府给予土地征收补偿作为一种施舍。
这种施舍不是强制的,不是国家的义务,国家是否给予补偿完全是处于自己的意愿。
此说完全无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使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处于受压迫、剥削的状态,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所不可接受的。
1.3公用征收说此说认为,法律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同时也赋予国家征收私人财产的权力,因公益目的而为的合法征收,国家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给予个人相应的补偿,以求公平合理。
征收补偿原则、范围及方式
征收补偿原则、范围及方式
1、征收补偿的安置原则是什么?
征收补偿的安置原则是先安置后征收,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居住水平不因征收而降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征收安置补偿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征收补偿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1)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人的其他补助和奖励,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补助和奖励办法。
3、征收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征收补偿的形式有两种,分别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主要的补偿方式归纳起来有三种:
(1)产权调换形式。
是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2)货币补偿形式。
货币补偿也即作价补偿,是指征收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3)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是指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部分采取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的方式,一般来说,征收补偿最常见的形式是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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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科学China Land Science s Vol.26No.7Jul.,2012第26卷第7期2012年7月收稿日期:2011-07-25修稿日期:2012-04-25作者简介:朱宝丽(1980-),女,山东枣庄人,讲师,博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土地法学与政府监管。
E-mail:polly1507@sina.com征收权与财产权平衡视野下的征收补偿原则朱宝丽1,2(1.山东建筑大学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2.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摘要:研究目的:对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的公平补偿原则和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格补偿标准的内涵进行界定,增加实践的可操作性。
研究方法:采用法经济学方法、比较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利益衡量法和实证分析方法对国内外征收补偿原则的内涵和补偿数额确定的标准进行分析。
研究结果:(1)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应与原财产价值相平衡;(2)被征收人财产价值应与社会负担(国家税收)相平衡;(3)遵守平等补偿原则;(4)遵守个别的利益填补和普遍的利益平衡。
研究结论:由于公正合理补偿的模糊性和抽象性,必须在征收权与财产权保护平衡的过程中对其内涵进行动态把握。
关键词:土地法学;征收补偿原则;评论;征收权;财产权;平衡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158(2012)07-0067-06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Principle in the View of Balancing theExpropriation Power and Property RightZHUBao-li1,2(1.SchoolofLawandPolitics,ShandongJianzhuUniversityofShandong,Ji’nan250014,China;2.GraduateSchool,TheChineseAcademicofSocialScience,Beijing102488,China)Abstract:Aimingtoincreasethepracticaloperability,thepurposeofthisstudyistodiscussthestandardoffaircompensationandcompensationforthedemolitionofhousingpriceswhichisregulatedinthestate-ownedlandonthehousinglevyandcompensationordinancepublishedin2011.Researchmethodsincludethelawandeconomicsapproach,comparativeanalysis,normativeanalysisandempiricalanalysis.Theresultsshowthat1)thereceivedcompensationshouldconsidertheoriginalvalueoftheproperty;2)thevalueofthepropertyshouldbebalancedwithsocialburden(statetax);3)compensationshouldcomplywiththeprincipleofequalcompensation;4)compensationshouldcomplywiththebalanceprinciplebetweentheindividualinterestswiththegeneralofinterests.Thepaperconcludesthatbalancebetweenexpropriationpowerandpropertyrightsmustbeprotectedthroughadynamicmeaningbecauseoftheambiguityandabstractionofthefairandreasonablecompensation.Key words:landlaw;theprincipleof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comment;expropriationpower;propertyright;balance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了公平补偿的原则和被拆迁中国土地科学2012年7月第7期68房屋的市场价格补偿标准,但对“公平”补偿认识不一使得《条例》颁布后没有达到人们最初认为的可以减少拆迁纠纷的预期,反而矛盾和争论仍在继续。
征收标准是国内外学者普遍关心的问题,相关研究较多,但争议也很大。
研究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对先进国家征收补偿制度的考察和介绍[1-4],征收和补偿制度法理基础的研究[5-7]和对中国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反思及完善的建议[8-10]。
学界的共识是被征收财产的价格应当能够弥补被征收人的损失[11],但在涉及如何确定被征收人的损失和被征收财产的价格时,学者们的观点包括实践中的操作出现了明显分歧[12-14]。
原因在于当前对确定补偿原则的理念研究不足,导致确定补偿标准时缺乏统一的理论作为指导,以致没有把握住确定补偿原则时的关键因素及这些因素之间的关联。
因此,本文注重分析确定补偿原则的理念,提出必须在兼顾征收权与财产权保护平衡的过程中动态把握“公平补偿”的内涵。
1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与原财产价值的平衡根据经济学分析,个人对财产损失要求补偿是因为“补偿金支付有利于让政府对过度征收买单,从而控制过度征收”[15],“如果政府不需要给予补偿或者花很少的费用就可以征收财产,那么政府可能会受到‘财政错觉’(fiscalillusion)的影响,也就是政府官员将误以为所征收的资源没有机会成本或机会成本很低,从而作出非理性决策。
其结果必然导致政府过度征收,进而导致资源的错误配置和浪费”[16]。
因此,为保护被征收人的产权和限制政府过度征收,必须使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与原财产价值平衡,即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与原财产价值基本相同或大致相当。
那么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与原财产价值的平衡的标准是什么?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西方国家确立了以市场价格补偿为主,其他补偿为辅的平衡标准。
以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的优点在于:市场环境中的充分竞争使模糊、不确定的“公平”概念具有客观的可衡量的标准,由此计算出来的补偿款最接近财产的实际价值,体现了财产对等交换的利益对价,能最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产权,既可以防止低标准补偿使征收权遭到抵制,也可以防止权利人滥用财产权高额索价,使因维护公共利益需求而不得不放弃的财产权和因维护公共事务而不得不发动的征收权在以市场价格为标准的合理补偿中得到平衡保护[17]。
但市场价值标准并不是落实公正补偿要求的惟一方法。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强调在两种情况下不应该适用市场价值标准:一是市场价值难以确定时,二是这项标准的适用将给被征收者或公众带来“明显不公”时[18]。
可见公平市场价值不是绝对和惟一的标准,必须根据个案情形进行推断,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2被征收人财产价值与社会负担(国家税收)的平衡近年来政府违法征地拆迁行为增多引发了与被拆迁户矛盾的升级,政府在征收中的形象被无情地妖魔化了。
某些学者出于公正立场为政府行为发表的言论,被认为是对日益严重的强拆和不公正补偿行为的推波助澜①。
在舆论的压力下,在对被拆迁户一边倒的同情下,个别钉子拆迁户获得了天价赔偿,这种结果赢得了公众的一片叫好声,似乎个别钉子拆迁户得到天价的赔偿款就是公正的,果真如此吗?天价钉子户事件确实值得反思,在征收权与财产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权力被滥用的现象不仅出现在公权力领域,私权也会出现恣意和妄为。
拆迁中经常发生的事实是,当发布拆迁公告或征收决定时,很多拆迁户都会坐地起价,开出不符合事实或高出市场价格很多的要约。
由于“钉子户”的存在,要较快地集合建设所需的所有土地就会很困难,于是产生了“集合”问题,增加交易成本。
如果征收的主体是私人,就可以通过市场手段有效克服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
一些常用的手段包括由代理商购买、订立期权合同、隐瞒真实购买人身份等,而政府没有办①中国政法大学薛刚凌教授主张“应遏制钉子户不合理要价”,如果公共投入导致被拆迁户房价提升,从而得到高额补偿,应该纳税。
参见赵艳红2009年12月4日采访薛刚凌教授的文章:《法学专家:应遏制钉子户不合理要价》,http://news.sina.com.cn/pl/2009-12-04/001019184818.shtml。
最后访问日期为2010年3月5日。
薛刚凌教授的观点遭到诸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的批评。
69朱宝丽:征收权与财产权平衡视野下的征收补偿原则法使用这些手段,主要原因在于政府无法隐藏其征收的真实目的。
但是,如果政府补偿过高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征收成本过高,征收很难推动;过多的征收补偿挤占财政资金,使公共基础设施投入不足;财政来源于公民的税收,加重其他公民的税收负担等。
因此,“公平补偿”的第二个子原则是被征收人财产价值与社会负担(国家税收)平衡。
怎样判断二者是否达成了平衡?征收行为引发的被征收财产的增值收益应归谁享有,是政府还是被拆迁人?归属的不同将影响征收补偿的数额。
笔者认为应将征收补偿确定为不完全补偿,通过将被征收财产的增值收益在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合理分配的方法达至被征收人财产价值与社会负担(国家税收)相平衡。
2.1将征收补偿确立为不完全补偿前文提及学者们从补偿对政府进行公共福利的影响进行分析,认为如果补偿太高会影响政府征收的积极性,不利于公共事业发展和公共福利的供给,而且补偿的副作用之一是会带来私人产权的过度投资。
Blume、Rubinfeld和Shaprio(以下简称BRS)的模型证明补偿是没有效率的[19],因为土地所有者对补偿费的追求会引发他们对土地进行过度投资,以期未来可能获得的补偿大于投资对他的实际价值。
因而,土地所有者们会忽视他们的土地可能被政府用在更有效率的公共项目上的机会成本。
这本质上是一个道德风险的问题:政府补偿相当于保险的作用,出现被保险者的机会主义。
因此,美国学者曾在评论财产补偿法的特征时指出“公正补偿意味着不完全补偿”[12],排除了完全个人的主观价值因素,也不包括所有间接损失,甚至预期获得的商业利润在内。
虽说对财产进行不完全补偿理由充分合理,但不完全补偿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是很有分歧的。
2011年的《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补偿范围和标准上大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①,但远远未达到被征收人所遭受的所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