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增值税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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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值税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提纲:

一、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概念

(二)、增值税的类型

二、增值税会计概述

(一)、增值税会计的对象

(二)、增值税会计处理

(三)、增值税会计处理及改革对企业财务的影响三、现行增值税会计制度具体规定方面的问题(一)、增值税会计模式的问题

(二)、增值税会计确认方面的问题

四、针对会计制度具体规定方面问题的解决措施(一)、构建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体系(二)、增值税会计的定位

五、改进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措施

浅谈增值税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学号:1334001210955 姓名:范鑫鑫

【内容提要】: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流转税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是中央财政收入。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在实质上归属于“财税合一”的方式,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依据是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与抵扣权利。增值税会计在确认方面的问题主要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间的配比以及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方面的问题。增值税会计的改革方向是建立财税分离、价税合一的新方式。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税基广阔,影响广泛,征管难度偏大但较为完善,但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差强人意,不符合有关的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也不利于纳税申报和纳税检查工作,急需规范文中以会计理论和税法规定为理论基础,分析了目前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明晰性原则、相关性原则的地方;提出了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查补税额等几方面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具体办法,以便更好地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增值税会计处理信息的相关性。

一、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概念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现实行的价外税,就是说由消费者来负担,其中有增值才会征税,无增值就不征税。但在实际生活中,商品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加工和流通交换的过程中是不能准确计算的。所以,我国也采取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这种方法是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根据销售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根据规定的税率计算销项的税额,然后扣除掉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

(二)、增值税的类型

在各国增值税的立法中,在确定法定增值额时,出于对财政收入或者投资政策的考虑,除了对一般性外购生产资料(即非固定资产项目)普遍实行扣除外,对于某一纳税人在外购生产资料中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扣除,规定不完全相同。依据税基、是否扣除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和如何扣除的不同,各国增值税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

1、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缴纳税额时,只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原材料等劳动对象的已纳税款,而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的增值税,它是以销售的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为税基进行计算。

2、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缴纳税额时,除了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还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掉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所含的税金。收入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折旧额后的余额为税基。

3、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缴纳税额时,除了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对于纳税人所购入的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允许一次性地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因而使纳税人在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负担税款。

二、增值税会计概述

(一)、增值税会计的对象

《税法》一书中说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其中“增值额”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购入的货物或取得的劳务的价值基础上而新增加的价值额。这是其理论意义上的增值额,即商品价值(C+V+M)扣除在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后的余额(V+M)。虽然税法规定的法定增值额和理论的增值额存在着差异,但其基本的内容大致相同。就增值税税额的形成过程而言,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可以理解为应税商品或劳务的价值扣除掉税法规定的相关应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在会计上,要求应从购进货物或劳务开始,到产品价值的实现,以及到税款的申报缴纳,都要对它的资金流动进行反映与监督,也就是说,增值税会计的对象是增值税款的形成缴纳过程,即从采购开始,到产品价值的实现和增值税款的申报与缴纳全过程的资金流动。

(二)、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应当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按计划成本计价)、“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商品采购”、“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银行存款”等科目。在购入的货物发生退货时,应作相反的会计分录项目。

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要记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三)、增值税会计处理及改革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关于增值税转型的研究文献较少提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关于增值税会计核算和增值税会计方面的研究大多来自于实务界财务工作人员和会计学学者。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第一,财政和会计毕竟属于两个学科,跨学科引起研究不便;其次,我国当前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一直处于会计从于税法的地位,科目的设置和核算方法都是出于征管方便的需要。同样的所得税会计核算要比增值税会计核算有很大进步,部分得考虑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所以,无论是增值税研究人员还是政策制定部门都不需要考虑相关建议提出后会给企业的会计信息提供及披露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因为会计核算自然会根据税法的变更而进行调整,而不需考虑这种调整是否符合基本的会计理论。从税务征管的角度,这种现状完全能够满足要求,但会计信息不单单是税收征管信息的载体,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公允与否的影响要远远超出纯粹的征管需要。

三、现行增值税会计制度具体规定方面的问题

(一)、增值税会计模式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在实质上归属于财税合一的方式,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会计在核算过程中过分的依照相关税法的规定,从而放弃了自身的原则和要求,导致提供的会计信息无法客观、真实地表明企业的财务现状和经营成果。

(二)、增值税会计确认方面的问题

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问题

增值税在直接进行税额的配比时,给纳税提供了许多便利,符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处理的要求。企业在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时的关键是对当期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确认,即在进行确认的过程中完成配比工作,而会计上的相关配比原则是在会计分期的假设下,按照权责发生制来进行收入和费用(成本)的配比,因此税法上的配比不是会计意义上的配比。虽然销项税额和销售收入有关,但和进项税额有关的却不是销售成本,而是购货成本,如果是会计配比,那么配比后的余额应是依销售收入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减去依销售成本计算出的进项税额之后。

2、增值税会计对存货成本计量原则的影响问题

对于一般的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按相关规定得到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应该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得到的是普通发票或得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就应该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有的是按价税分离来进行会计的核算,有的却是按价税合一来进行会计的核算,这样就缺乏了可比性。此外,由一般的纳税人与小规模的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看,一般的纳税人在得到符合规定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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