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电子化招标备案管理的通知(讨论稿)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4月2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2005)208号文件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21年版)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21年版)使用说明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电子招标。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三条和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招标人应在完成勘察工作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不得将勘察纳入工程总承包招标范围一并发包。
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细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发出的招标文件中。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分值由招标人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表示可选择项,除注明为多项选择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
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选,也可以都不选。
勾选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 ),未勾选的内容不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编码:)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盖从业印章)招标文件编制人员:(盖从业印章)附件:年月日注: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管理活动,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细则。
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本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六条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号:建市[2012]61号主题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川府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
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创建日期:2011-11-16 文件号:川建发[2011]34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四 川 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书
工程名称:
备案编号:备[ ] 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等级
建筑使用性质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m2)
层数(地上/地下)
造价(万元)
开工日期
工程质量监
督报告编号
6、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报告
7、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设计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9、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报告
10、监理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3、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
内容
件数
备 注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报批审查意见
3、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建设工程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表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
工程规划
许可证证号
工程施工
许可证证号
消防验收合
格文件编号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备案原由: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川建行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其他项目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二、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国有投资的项目,发包人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三、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招标工程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非招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统一和规范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设立专门备案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省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省备案部门负责省属及国家在川的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同级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专门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同级建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站的备案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资格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开工审批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固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有关精神,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施工图审查制度(一)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勘察设计质量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施工图审查是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审查,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定质量监管制度。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确定,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规定执行。
在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认定名录中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
我省每三年开展一次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认定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全省换证认定名录中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列入四川省勘察设计科技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一)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
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
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
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
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
通过修改《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能力,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前款规定的“施工资质”“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1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经与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及检察院研究决定,现就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招标方式、监管权限及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1、严格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并严格控制招标人指定或限定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规避招标行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有关规定,一次发包专业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劳务作业30万元以上的分包活动,应当进行招标并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须建立评标监控系统,有可靠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
2、严格监管权限管理。
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国家和省财力在我市投融资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及市内四区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由市级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应在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县、区工程项目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县级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应在具备条件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正确把握政府投向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
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省级政府投资主要安排公益性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项目建设。
二、严格遵守决策规则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
项目单位要做深做细做实前期工作,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
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发布时间:2021-12-16•来源:•浏览:15977次•【字体:大中小】•打印分享到:•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推进工程总承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工程总承包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推行工程总承包重要性认识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行工程总承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深度融合,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投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具有积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担当作为,认真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规定,跟踪督导问题整改,加大推行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推动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和实施监管,认真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等程序。
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不得因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而违法减少或倒置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采取并联或并行、合并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从其规定。
对项目决策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总承包监管(一)严格把控资质条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建筑经济建 筑 技 术 开 发·119·Building Economy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7卷第3期2020年2月程中选拔出工作能力较强的造价审计人才,提升造价审计人员对建筑信息化管理技术的工作水平。
3.2 项目设计阶段的审计在建筑信息化管理技术的设计时期,建筑工程设计图必须要参考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展开设计,这就需要设计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况考察,并且对相关的施工资料与原材料和实际的使用情况及施工的具体环境等进行考察,这项工作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因此也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故在这一过程中引入建筑信息化管理技术。
由于建筑信息化管理技术的应用产生的数据信息库涉及大量造价指标,工程审计人员在开展造价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能随时查阅到各个不同时段与区域的设计图样,通过施工进度管理对建筑工程的进展进行监督,除此之外,在建筑工程中还可以利用建筑信息化管理技术取得工程各个具体项目的相关参数与指标,并且精准地对建筑工程中的各个项目成本造价与相关的指标开展有效的审计工作。
3.3 招投标阶段的造价审计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审计工作而言,应通过建筑信息化管理技术的相关特点,使用建筑信息化管理相关的软件将招投标阶段的清单与建模水平进行有效的分析。
在现阶段,我国比较常用的计价方法是使用建筑工程量的清单开展的计价方法,因此进行造价审计的相关人员可以利用建筑信息化管理软件,通过建筑信息化管理模型中各类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后,快速获得建筑工程量相关的数据信息内容,而且还可保证其精准程度。
对进行投标方的建筑工程量进行清单核对时,在进行投标的报价分析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平衡的报价情况,为减少建筑工程中错误的发生概率,可起到为招标工作控制造价全过程审计工作奠定夯实基础的 作用。
3.4 项目决策阶段的造价审计工作在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对项目进行决策属于企业决定是否对此工程进行投资的过程,决策阶段的工作是否精确关系到整体建筑工程投资的成败与投资方投资的额度。
四川关于启动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试运行的通知川建建发〔2019〕532号
四川关于启动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试运行的通知川建建发〔2019〕53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启动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试运行的通知川建建发〔2019〕532号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投标人:为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切实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19年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要点》(〔2019〕63号)要求,决定启动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试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动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启动试运行(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已于2016年5月1日启动试运行),启动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按原有方式开展。
二、运行范围自启动之日起,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即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监管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应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类项目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包括通过系统编制招标文件、上传招标文件、下载招标文件、提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和答复、发布澄清或修改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以及通过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评标等。
三、系统运行步骤(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操作流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凭数字证书登录系统进行新建招标项目信息、使用标准招标文件模板制作招标文件、网上场地预约、发布招标公告及上传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异议进行答复、发布澄清或修改、开标、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示,具体操作说明详见系统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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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电子化招标备案管理的通知(讨论稿)
川建发[2010] 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深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降低社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电子化招标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依法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除因涉密不宜通过网络公开的项目外,整个招标过程有关的资料,均实行网络化、电子化、无纸化备案管理。
二、备案内容: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备案,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招标核准文件等报建资料,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答疑文件、补遗文件、技术性文件、图纸等)、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
示、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与招标过程有关的文件以及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函件、投诉异议处理结果等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还包括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含补充文件)、资格预审结果的报告等文件。
三、备案流程:
1.注册(电子身份认证)
为保证参与各方的身份和操作的合法性,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和备案管理人员等,都必须首先通过电子身份认证(CA认证),才能进行相关活动。
注册和电子身份认证由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负责,参与认证的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项目全部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可以不进行电子身份认证。
2.上传备案资料
招标项目基本信息的建立,由招标人负责。
项目批准文件、招标核准文件等报建资料由招标人上传和更新;实行委托招标的,还包括招标代理合同的上传和更新。
从发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起至承包合同确立止,所有需要备案的招标过程资料,按项目实行的时间顺序或资料产生的时间顺序在规定的备案时限(5个工作日)内逐项上传。
自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过程资料由招标人上传,实行委托招标的项目招标过程资料由招标代理机构上传。
上传的备案资料中,红头文件、证件、合同等不能直接以WORD、EXCEL、PDF形式提供的,采用原件彩色扫描,单张图片文档可以用JPG格式,多张图片组成的文档需要压缩组合成一个PDF格式文件。
图纸资料可用AUTOCAD软件能阅读格式或者JPG格式。
工程量清单可用EXCEL或计价软件格式,用计价软件格式的必须保证能用通过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计价软件正确打开和编辑。
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应包括清单总说明内容。
上传前,应对文档进行技术处理,在保证清晰、易读的前提下,力求文档最小化,以节约网络资源。
3.备案
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对上传的资料逐项进行备案。
通过备案的资料,加盖电子备案印章作为备案标识,供相关单位使用。
对未通过备案的,说明未通过的原因。
通过备案的资料,不能自行更改;备案机构事后发现必须修改或补充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修改和补充;提交备案的单位需要主动修改或补充的,应及时通知备案机构,不能在原已备案资料基础上退回修改、补充的,另行提供补充或修改资料备案。
对未通过备案的资料,相关单位及时修改、补充后重新上传备案,备案时间重新起算。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上传的文件应该经过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审查。
对于同一单位或者同一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提交的备案文件,屡次出现同类型问题的,备案机构可以直接退回,不说明任何理由,自行对照历次备案记录查找未通过备案的原因。
情况严重的,可以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编制水平显著下降,情况特别严重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有关招标代理管理规定及代理合同约定解除委托合同。
四、特别说明:
当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停电、黑客攻击、系统重大漏洞等因素发生,网络长时间不能恢复使用,确需进行备案的,按传统方式进行备案。
网络恢复使用后及时补充备案资料和备案手续。
五、实施网络:
四川建设网,网址:。
六、实施时间:
电子身份注册(CA认证):从通知发出之日开始进行。
注册方式和资料提供要求见实施的网络。
2010年8月1日系统试运行,试运行期间,传统方式和网络方式同时进行,条件具备的以网络方式为主;2010年9月1日电子化招标备案系统正式实施。
七、其他事项:
对于使用自有招标备案管理系统的市(州)、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招标备案(以承包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的同时,必须实时将项目的备案信息同步到省级招标备案数据库,数据库接口事宜联系四川建设网。
同步的备案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中标人、中标价、项目负责人等,具体信息根据政务信息公开和统计工作等的需要调整。
通过电子化招标备案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业绩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个人业业绩在备案承包合同后系统自动记录业绩,不再重复备案。
自动记录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个人业绩,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为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人员,二是参与了招标文件的编写,三是参与了开标事宜。
为了更科学、高效,在实施过程中对本通知内容进行的调整和修改,通过网络发布。
本通知由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