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
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细则最新
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细则最新1. 引言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在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商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采购单位可以直接与该供应商进行合作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采购流程,提高了采购效率。
然而,由于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潜在的不公正性,需要制定一些管理细则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的操作。
本文档旨在介绍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最新细则,以帮助采购单位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采购范围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以下情况: - 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商能够提供采购所需的产品或服务; - 采购需求紧急且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公开招标。
需要注意的是,采购单位应当尽量避免单一来源采购,提倡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以确保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和采购成本的合理性。
3. 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采购单位在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采购需求紧急,无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 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商能够满足采购需求; - 采购价格合理,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单一来源采购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需要采购单位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以便对采购决策做出明智的判断。
4. 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采购需求确认:采购单位需要明确采购需求,并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
2. 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单位需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提供所需产品或服务的能力和资质。
3. 协商议价:采购单位和供应商进行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和交付条件等。
协商结果需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4. 决策审批:采购单位对单一来源采购决策进行审批,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备案。
5. 合同签订: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单一来源采购的风险防控单一来源采购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采购单位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以确保采购的合法性和效果:•风险评估:采购单位在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前,应对采购过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2020年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培训 线上培训考试及答案
1单选题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及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政策下方表述错误的是:A、价格给予6%-10%的扣除B、价格扣除方式应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C、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D、当某供应商既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有属于小微企业时,价格扣除可以累积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政府采购促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明确,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2判断题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电话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
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
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满足特殊需求或确保项目顺利进行,采用与市场上其他供应商相比较少的一家供应商进行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这种采购方式,保证公正、透明和高效的采购过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I. 采购范围及条件在确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况下,首先需要明确采购范围和具体条件。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特殊需求:您需清楚阐明购买物品或服务的特殊性质或特征,以确保只有特定供应商才能满足您的需求。
2. 市场调研:在决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之前,您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以确认是否有足够的理由选择单一来源。
3. 谈判原则:与选定供应商进行谈判时,应明确规定与采购物品或服务相关的原则和条件,以确保透明、公正的谈判过程。
II. 供应商选择和谈判在确定采购范围和条件之后,进入到供应商选择和谈判阶段。
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注意事项:1. 供应商选择:基于您的需求和市场调研结果,选择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应确保供应商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能力来满足您的需求。
2. 谈判准则:在谈判过程中,应建立明确的准则和规定。
这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谈判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明确谈判结果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
3. 谈判目标:您需与选定供应商共同确定谈判目标。
这包括供应商提供的物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的要求。
4. 合同签订:在谈判结束后,应签订合同以确保协议的具体实施。
合同应详细列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阐明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III. 管理与监督一旦合同签订完成,进入到管理与监督阶段。
以下是一些管理与监督的建议:1. 供应商绩效评估:您应定期对供应商的绩效进行评估,并记录评估结果。
这有助于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条款提供物品或服务。
2. 投诉处理:如发生投诉或争议,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遵循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合同变更和终止: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变更或终止,但必须遵守法律和合同条款。
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
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满足特定需求,只能选定一个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在市场经济中,单一来源采购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办法,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二、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况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况必须满足一定条件,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适用情况:1. 唯一供应商: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商能够提供所需的产品或服务。
2. 紧急情况:出现突发事件或紧急需求,时间紧迫无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3. 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所需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受到专利保护或具有特殊的专有技术。
4. 国防安全:为维护国家安全或重要利益,需要选择特定供应商进行采购。
三、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为确保单一来源采购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办法:1. 立项审批:在决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之前,必须进行立项审批。
相关部门或机构需要详细说明为什么需要进行单一来源采购,以及满足其他采购方式的不可行性。
2. 供应商选择:选择供应商时,应制定明确的评估标准,并确保选择过程公开和公正。
组织一个采购委员会,其中包括相关利益相关者,如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和法律部门。
3. 供应商谈判:与选定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时,应确保谈判条件公平合理。
双方应就价格、交付期限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达成一致,并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
4. 采购合同管理:在采购合同上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和履行义务,包括产品或服务的规格、质量要求、交付时间等。
同时,采购方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5. 内部审批:采购过程中,需要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制度,确保采购决策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管理部门应负责审查和批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并记录相关文件和决策原因。
6. 知识产权保护:如果所需采购的产品或服务涉及到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采购方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保护措施的执行。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规定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规定引言在采购过程中,有很多种采购方式可供选择,其中之一就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指根据特定的情况,只选择一家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为了规范和管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本文将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进行阐述。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补充。
二、申请条件和程序1.申请条件:–项目紧急、时间紧迫,不能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采购;–产品或服务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采购金额较小,不宜进行公开竞争。
2.申请程序:–采购人员填写《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和证明材料需经过审批部门审核确认;–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采购人员;–采购人员将采购结果及审批文件归档。
三、审批机构和责任人1.审批机构:由主管部门确定,一般为公司内设的采购审批部门或采购管理委员会。
2.责任人:由审批机构指定,一般为具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和内容1.申请材料:–《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如供应商合作协议、产品规格说明等。
2.申请内容:–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要求等;–采购理由和必要性说明;–供应商的选择依据和原因说明。
五、审批流程和时限1.审批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审核材料;–审批部门决定是否通过,并出具审批意见;–审批结果通知采购人员。
2.审批时限:–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采购人员应在收到审批结果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供应商。
六、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1.监督管理:–采购人员应将采购文件、审批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妥善保存,以备后续审计和验证;–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进行审计,确保采购过程合规。
2.风险控制:–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采购部门应定期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7]3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7]3号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二O 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直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凡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上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由省财政厅依法批准。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省直单位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
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建立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激励机制。
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下达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
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只有一家供应商或者服务商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采取的采购方式。
为了确保公平、透明、合法、有效地进行单一来源采购,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论述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1.紧急情况:当出现突发事件或者紧急需求情况下,无法通过其他采购方式及时满足采购需求,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
2.技术保密要求:某些产品或者服务具有特殊的技术要求,只有一家供应商或者服务商拥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利权,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
3.定点供应商:根据既定的合作关系和长期合作的需要,确定特定的供应商或者服务商为定点供应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
二、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1.需求确认:确保单一来源采购符合适用条件,对采购需求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撰写采购需求确认文件。
2.审核批准:由专门的审批机构对单一来源采购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进行授权批准。
3.供应商邀请:向确定的供应商或者服务商发出询价或者招标邀请函,明确采购要求和条件。
4.报价评审: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服务、交货期等因素,选取最有利的供应商。
5.合同签订:与选定的供应商或者服务商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三、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要求1.透明度:在单一来源采购的过程中,应当做好相关文件的备案工作,确保采购过程透明,便于监督和审计。
2.公正性:采购人应当遵守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任意歧视或者偏袒某一供应商或者服务商。
3.风险控制:对单一来源采购的风险进行认真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确保采购过程顺利进行。
4.管理规范:建立完善的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规范采购行为。
五、单一来源采购的监督措施1.内部审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对单一来源采购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外部监督: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合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鄂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采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依法采购意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制度作用。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要将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收付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资金、援建资金、水利建设资金、交通运输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将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公共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明确思路 实现跨越式发展——周顺明副厅长在政府采购工作现场培训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
府采购活动中不 同的身份及特点,采取不
同的 监 管 方 式 , 探索 出 了不 同 的监 管模 式 。
一
是 强 化 对 项 目方式 的监 管 。 主要 是
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 的管理
规定》 《 、 湖北 省政 府 采 购 供应 商 资格 审 查 管 理 规 定 》等 4 多 个 规 范 性 制 度 和 规 定 。 0 特 别 是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规 范 》得 到 了财 政 部 领导 的高 度 赞扬 和 全 国同 仁 的一
审专家库 系统实现全省资源共享 , 实时联
网 ,跨 区域 抽 取 ,系统 自动 语 音 通 知 , 密 封 打 印 抽 取 结 果 。 家 系统 的升 级 为 全 省 专
比2 0 年增加 l9 05 8 亿元 , 增长 2 5 . 倍。“ 十
五 ”时 期 累 计 节 约 政 府 采 购 资 金 1 1 0 亿
政府采购项 目评审的公平 、 公正提供 了有
力 的 技 术 保 障 。 止 2 1 年 , 省 政 府 采 截 00 全
元 ,资金节约率达到 1 .%。 08 (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日趋成熟。 三) 编 制政府 采购预 算是 政府采 购的 基 础性 工作 ,也是政 府采 购管理 工作 的重 要组成部 分。从 2 0 0 6年起 ,全省要 求凡
施范 围。
五 年 来 , 省 各 级 共 出台 相 关 政 府 采 全 购制 度办 法 1 0 多 个 , 标 志 着 湖 北 省 以 00 这 《 府 采 购 法 》 准 绳 、 《 北 省 政 府 采 政 为 以 湖 购 工 作 规 范 》 核心 的政 府 采 购 制 度 体 系 为 框架基本形成 , 省政府采购工作步入 了 全 法 制 化 、规 范 化 的 轨 道 。 ( ) 府 采 购 范 围规 模 稳 步扩 大 。 二 政 “ 一 五 ” 期 , 据 各 地 的 重 点 , 极 十 时 根 积 拓 展 政府 采 购 的管 理 范 围 , 大 政 府 采 购 扩 规模 。 极 强 化 对 政 府 采 购 目录 及 限 额 标 积
2020年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培训线上培训考试及答案
1 单选题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及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政策下方表述错误的是:A、价格给予6%-10%的扣除B、价格扣除方式应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C、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D、当某供应商既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有属于小微企业时,价格扣除可以累积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政府采购促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明确,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2 判断题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 个工作日前,电话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
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
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内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项目,当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时,依照本办法执行。
(三)原则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经济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二、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1、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等原因,产品、工程或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方案。
2、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例如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的紧急采购需求。
(三)为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三、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与审批(一)申请采购需求部门应当填写《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采购内容、预算金额以及拟定的供应商等信息。
(二)审核采购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采购条件的符合性以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审批经过审核通过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按照单位内部的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
四、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与合同签订(一)谈判准备采购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采购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了解供应商的情况和价格水平,为谈判做好准备。
(二)谈判过程采购部门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就采购价格、质量、服务等内容进行协商。
谈判过程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包括谈判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谈判内容等。
(三)合同签订谈判达成一致后,采购部门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的合同管理规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购标的、价格、交付时间、质量标准、验收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相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
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
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
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
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
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在财政领域,采购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旨在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效果的最大化。
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如何确保采购结果公正、公平,避免滥用职权、腐败等问题,一直是迫切需要解决的挑战。
单一来源采购作为一种特殊采购方式,在特定情况下被允许使用。
一、什么是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只有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具备满足采购需求的能力,并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
这种采购方式涉及到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由于技术专利、专有权或市场垄断等因素,只有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提供。
二、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单一来源采购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有专利、专有权或独占地位的产品或服务,只有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提供;2. 非常时期,需要迅速采购以保障公共安全或救助的情况下;3. 由于技术、经济或外交方面的原因,只有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具备合理资格。
三、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和要求单一来源采购需要严格执行一系列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公正、透明、合理和合法的采购过程。
以下是常见的程序和要求:1. 采购单位需要进行市场调研,确认只有单一供应商或承包商适合提供采购项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2. 采购单位应编制采购方案,并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3. 采购单位需要发布公告或通知,向其他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说明使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和依据;4. 采购单位需要与单一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合同谈判,对采购项目的价款、质量、交付等方面进行充分协商;5. 采购单位必须记录并保留所有与单一来源采购有关的文件和数据,以备审计和监督。
四、单一来源采购的风险与挑战尽管单一来源采购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的,但其潜在风险和挑战也不可忽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和挑战:1. 滥用权力:由于单一来源采购缺乏竞争,采购单位有可能滥用权力,导致腐败和不公平的情况发生;2. 价格过高:由于缺乏竞争,供应商或承包商可能提供过高的价格,进而增加采购单位的成本;3. 质量问题:单一来源采购可能限制了对产品或服务的评估和比较,导致采购单位无法选择最优质的供应商或承包商;4. 缺乏创新:竞争是推动创新和进步的关键,单一来源采购可能限制了供应商或承包商在技术和服务方面的创新能力。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为深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我厅对《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27日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三章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第四章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第五章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第七章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第八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第九章政府采购争议处理第十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主体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汉外省直单位和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依照本规程执行。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应当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根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提升财政支出绩效水平。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采发〔2013〕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将修正后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
2014年1月8日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及实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26日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四章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第五章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六章评审专家评价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的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六)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七)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12.29•【字号】鄂财采发[2002]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2]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全面、准确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我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下同)依法分别履行职责(附件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三条湖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省财政厅负责各地目录及标准的审查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级预算编制的布置和安排,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各级应在财政国库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工作。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或季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二),并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必须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
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购物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信经营,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采购物资过程有效地进行“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审核”,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一来源采购的范围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采购的物资属于专利、独家制造或供应,无其它合适的替代产品;原有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在原采购的范围内,增加合同以外项目,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供应的物品;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相关的政策目标的实施;垄断性行业或供不应求的产品,只能从单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职责(一)采购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单一来源采购物资的审批。
(二)采购监督小组1、负责单一来源采购过程的监督检查;2、定期对单一来源采购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三)供应商管理部门1、负责提供确定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的证据证明;2、组织确定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会议。
(四)采购部门1、负责提出实施单一来源物资采购的品种;2、负责签订《买卖合同》。
(五)管理科负责单一来源采购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章采购程序与监督第四条确定单一来源供应商所需的证据:(一)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准用证复印件等);(二)证明供应商及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证据:采购的物资属于专利、独家制造或供应,无其它合适的替代产品;原有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在原采购的范围内,增加合同以外项目,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供应的物品;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相关的政策目标的实施;垄断性行业或供不应求的产品,只能从单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自2000年开始实施,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办法的全文,一起来看看吧: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三)拟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四)参与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五)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六)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七)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八)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九)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具体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第七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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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是指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包括:
(一)只有唯一供应商的,主要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只有一家供应商;
(二)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后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三)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且升级改造经费小于原开发经费;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求,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同意的;
(六)经财政部同意,中央统一公开招标要求跟标的;
(七)必须与原采购设备配套的,主要是指主机已经采购必须配备专用附属设备或附属设备已经采购需要继续采购原主机的;
(八)采购特定不动产的;
(九)采购特定产品作为教学、研究对象的;
(十)采购本部门、本单位设立企业生产的货物、提供的服务和零星维修工程的;
(十一)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或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级有关部门批准,且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需要采购本省企业产品的项目,该产品在本省内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第五条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自然灾害;
(二)社会突发事件;
(三)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第二章审批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时,必须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
采购人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报送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属于第四条(一)、(二)、(三)、(七)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在审批采购方式时应当依据专家论证意见。
其中属于第四条(一)、(三)、(七)情形的,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属于第四条(二)情形的,由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第八条专家组应当由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成员应当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不得参与项目论证。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当将专家论证意见书面通知采购人。
专家成员名单、论证时间、论证地点在专家论证意见公布之前应当保密。
专家论证经费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第九条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当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情况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采购内容、供应商、拟成交价格、专家组成员名单、专家论证意见、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涉密除外)。
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应在采购前予以公告,公告期内没有异议的,可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属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情形,应在采购活动完成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