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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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是指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包括:

(一)只有唯一供应商的,主要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只有一家供应商;

(二)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后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三)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且升级改造经费小于原开发经费;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求,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同意的;

(六)经财政部同意,中央统一公开招标要求跟标的;

(七)必须与原采购设备配套的,主要是指主机已经采购必须配备专用附属设备或附属设备已经采购需要继续采购原主机的;

(八)采购特定不动产的;

(九)采购特定产品作为教学、研究对象的;

(十)采购本部门、本单位设立企业生产的货物、提供的服务和零星维修工程的;

(十一)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或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级有关部门批准,且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需要采购本省企业产品的项目,该产品在本省内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第五条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自然灾害;

(二)社会突发事件;

(三)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第二章审批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时,必须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

采购人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报送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属于第四条(一)、(二)、(三)、(七)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在审批采购方式时应当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其中属于第四条(一)、(三)、(七)情形的,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属于第四条(二)情形的,由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第八条专家组应当由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成员应当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不得参与项目论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当将专家论证意见书面通知采购人。

专家成员名单、论证时间、论证地点在专家论证意见公布之前应当保密。

专家论证经费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第九条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当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采购内容、供应商、拟成交价格、专家组成员名单、专家论证意见、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涉密除外)。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应在采购前予以公告,公告期内没有异议的,可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属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情形,应在采购活动完成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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