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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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限额标准及分级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限额标准及分级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

2016年高考考生必备励志文章素材(一)最让人丧气的是功败垂成的事。

经过长时间的奋斗努力,眼看就要大功告成了,可就在距成功只有一步之遥时,天塌了下来。

遭到了这样的挫折,谁都会灰心丧气,当初实在是花了太大的心血,费了太多的精力!可静心想想,我们真的就前功尽弃了吗,我们所有的汗水真的就完全付诸东流了吗?我想也不见得如此。

犹如开路,我们要在一片荆棘中开辟一条出路,经过长时间的努力,终于开辟出了一条长长的路来,注目一望,却发现前面横的是一道峭壁悬崖,这一场努力算是白费了。

许多人就这样放弃了,可有的人不一样,有了这一回的经验,他调转了另一个方向,另外开辟一条道路,经过了上一回的锻炼,他更加懂得如何去劈荆斩棘,而且臂膀也更有力量,进度远远比上一回快。

终于,他开辟出了另一条路,通往的是成功的地方。

我们失败,只是因为我们不再坚持。

失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在失败之后失去了坚持的勇气。

谁都懂得没有一步登天的道理,可就是有那么多人因为不能一步登天,而放弃了登天的努力。

很多人都渴望能当一名作家,笔耕天下,写一篇不朽的文章,流传后世,成为百世之师。

可在所有职业当中,作家是最为艰难的一种。

作家不仅面对生活的压力,还要面对精神上的折磨。

在一篇篇文章被拒后,他就会质疑自己文章的价值和写作的意义,结婚生子后,孩子在面前哭闹,妻子在背后抱怨,内外交迫,真是烦不胜烦,无法再静下心来写作,不得不出去找个工作养家糊口,从而放弃了写作。

然后心中愤愤不平,整天怨天尤人,空发怀才不遇的感叹,于是与世浮沉,卒入庸流。

年老时,回想起年轻时的梦想,已经恍如隔世。

这是大多数怀过作家梦者的轨迹。

我相信必定有那么些人,除了写作,他觉得做其它任何事情都是没有意义的,他似乎只有通过笔管才能得到呼吸的氧气,他们写作不是为了生活,而是为了生存。

“人无信不立”,对这些人来说,其中的信就是信仰,写作是他们的信仰,不写作,他们就无法活下去。

对这样的一些人,我想说:“若能用一生去坚持一种东西,那东西必将是不菲之硕果;若能在一生里只坚持一种东西,那一生必将是辉煌之人生。

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采购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整治我省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乱作为现象,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环境,我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

负面清单所列内容均系法律法规禁止条款,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10月10日。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7]3号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7]3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7]3号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二O 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直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凡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上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由省财政厅依法批准。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省直单位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

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建立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激励机制。

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下达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鄂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采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依法采购意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制度作用。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要将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收付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资金、援建资金、水利建设资金、交通运输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将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公共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22省市采购政策梳理:200万以下采购不用公开招标,100万以下...国产优先!

22省市采购政策梳理:200万以下采购不用公开招标,100万以下...国产优先!

22省市采购政策梳理:200万以下采购不用公开招标,100万以下...国产优先!早在今年初,四川省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川财采〔2015〕123号)的规定,在组织有关专家统一论证,征得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制定了2017年度省级教学设备类与医疗设备类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要求:!随后,浙江省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浙江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了,共计183项。

受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对该目录范围是否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等事项进行论证。

参与论证专家组本着:1、国内无生产,只能采用进口仪器的;2、国内有生产,用于人体诊断、治疗、检查等用途,要求仪器精度高、稳定性好,国内产品尚有差距,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

的原则进行讨论,最终形成了目前尚无国产品牌的仪器设备清单和允许政府采购进口仪器的相关产品清单。

限制进口产品,督促各省国产优先的意图可见一斑!所以不论近期的采购订单国产获利的多还是进口拿下的订单多,最后国产设备的崛起是必然的,进口垄断将被逐步打破,我们要做的就是跟着政策调整我们的步伐,不要掉队哦~下面是联盟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各省采购政策汇总,看看你们省对于采购这部分是怎么安排的吧!2017年各省采购政策汇总包含了各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这3方面(排名不分先后)。

欢迎盟友补充及指正!【重庆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市级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2、分散采购: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市级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要求,现制定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预算单位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1.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300万元(含)以上、市州级200万元(含)以上、县级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其他事项(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将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属于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项目,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单独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二)采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

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产品和服务,应通过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性采购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采购人应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源头管理及履约验收结果管理,推动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政府采购备案流程

政府采购备案流程

2016年采购系统备案二级单位报一级单位审核;一级单位录入岗报审核岗审核。

填报错误时,逐岗退回至初录角色进行修改。

一级部门终审岗对采购计划负责,采购办不审核计划。

计划备案审核完成后,打印计划备案表,盖公章,委托相应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合同备案时,需按流程依次进行网上备案和人工备案。

分散采购目录,汇总量20万以内的采购可以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以上为总结的大致填报方式,特殊情况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和各单位制定的财务及采购制度为准。

注意:①车辆加油、保险、维修、轮胎更换和会计服务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可参考采购中心公布的协议供货名单。

②询价商品范围可咨询采购中心。

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投影仪、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空调是确定的询价采购内容。

③单一来源采购,10万元~100万元的,需报采购办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可以办理计划备案;备案时自拟单一来源采购申请作为附件上传。

100万元以上的,需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采购办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采购办办理批复,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备案时上传采购办批复文件的扫描件。

④进口产品采购需按照国家规定,报采购办批准。

备案时上传采购办批复文件的扫描件。

⑤社会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在10万元以内,代理机构可由采购人自行选择;超出10万元的,需要履行政府采购手续以选择确定代理机构。

⑥年汇总量是否达到20万元,需要一级单位确定。

⑦自行组织的采购过程,参照省厅《湖北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各单位内部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⑧合同副本盖单位行政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或者复印件均不接受。

网上备案,请上传扫描件。

⑨工程达到200万,货物及服务达到100万的采购,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需要使用其他方式的,须先报采购办批准。

低于以上限额,采购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湖北省财政厅周顺明副厅长:今后五年 湖北省政府采购将大有可为

湖北省财政厅周顺明副厅长:今后五年 湖北省政府采购将大有可为

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项 目,

政府采购范 围, 还积极探索工程类政府采
购的实现形式 。0 7 , 2 0 年 省财政厅 印发 《 湖
律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 逐步建立 了
它汇集 了全省 10 0 多名政府采 购工作者 的
心血 。 工作规 范 包括文本规范 、 行为规
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紧密结合的工作 机 制。 成 了由财政部 门统一布置 、预算 形 单 位统一 编制 并上 报 、财 政部 门统一 审
方法 。比照最低价法确 定成 交供 应商 , 即 在符合采购需求 、 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 下, 以提出最低报价 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 应商。 确保政府采购中反映的价格高的问 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 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 因素 。对投标人的资格 条件 , 不得列为评 分 因素 。 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 当 加 在招标文件 中载 明。 三是加强工作效率监 管 。 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 采 度规定的时限要求 , 提高 工作效率 。四是 加 强采购信息监管。 采购代理机构要在财
评分价格评审方法 。 货物类的价格分值权
重不得低于 3%,不得 高于 6 %,服务类 0 0 的价格权重不得低于 1%, 0 不得 高于3 %。 0
2 0 年 力争全省政府采 购规 模跨越 0 8
10 6 亿元 大 关 ,省级 政府 采 购规 模 达 到 4 0
统一竞争性谈判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
建设 、 规范化管理 、发挥 政策功能等方面
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


政府采购制 度逐步健全
湖北 省财 政 厅 J 民 副』 司顺 丁长 讲 话
制度建设是确保政府采购改革 工作 向

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31省最新集采标准公布!

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31省最新集采标准公布!
04广东
除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外,货物类和 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 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依法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 准为200万元。
05四川
02浙江
《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32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1/2020
国内动态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200 万元(此前为150万元);
其他市(州)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 120万元(此前为80万元);
其他县(市、区)级在80万元(此前为50万元) 以上的纳入公开招标范围。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 务院有关规定执行O
国内动态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1/2020
2019以来,各省最新的采购政策陆续出台,本 文为除港澳台外31个省(市)最新采购政策大盘 点!
山东、上海将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从200万 上调至400万!
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福建、北京、河南、 湖南、安徽、重庆、陕西、江西、河北、云南、广 西、天津、辽宁、甘肃、海南、西藏20省市政府 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以上。
一、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为50万元,市级为 30万元,县级为20万元。 二、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市、县三级均为200 万元。
03湖北
《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标准》
一、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其中2019年起,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从200 万元调整到300万元,市级从100万元调整到200 万元,县级标准100万元不变。武汉市市本级执行 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50万元(含50万元)调整 为100万元(含100万元)。

采购目录(2016版)

采购目录(2016版)

按标准采购权限执行 ●一类采购(类集团物控部采购):单笔预算10万(含)以上; ●二类采购(物控室采购):单笔预算10万元以下;
●统购:类集团物控部确定供应商及价格
●车辆管理部门和用户部门确定车辆型号。 ●车辆的借款、提车、验车、报销、上车险以及 其他落户等手续由车辆管理部门完成。
●统购:单笔预算6万元(含)以上办公家具。 ●二类采购(物控室采购):单笔预算6万元以下办公家具。
非统购类
统购类 6529办公用品 非统购类
6535财产保险费 非统购类
非统购类
7610车辆保险费、人身保险费
第 1 页,共 2 页
非统购类
6547客户服务专用费用:客服节费用、服装 按标准采购权限执行 等 ●一类采购(类集团物控部采购):单笔预算10万元(含)以 上; ●二类采购(物控室采购):单笔预算10万元以下; 6548体检医院 按标准采购权限执行 ●一类采购(类集团物控部采购):单笔预算10万(含)以上; ●二类采购(物控室采购):单笔预算10万元以下; 按标准采购权限执行 ●一类采购(类集团物控部采购):单笔预算10万(含)以上; ●二类采购(物控室采购):单笔预算10万元以下; 按标准采购权限执行 ●一类采购(类集团物控部采购):单笔预算10万(含)以上; ●二类采购(物控室采购):单笔预算10万元以下; ●按标准采购权限执行 ●会议费、培训费中制度标准内的差旅费、餐费、杂费按公司《 会议(培训)管理规定》的预算标准执行。 ●场租费由需求部门按财务预算标准自行采购。
统购类
32电子数据处理设备 3203笔记本电脑 3206路由器 3207交换机 3211打印机 3212投影仪 3217防火墙 3222扫描仪 3227视频会议终端设备 3229主机 3230显示器 3205服务器 3221其他电子计算机设备(网卡及声卡、内 存条、硬盘、其他硬件与软件以及维护保 修) 3223优盘 3224光驱 3225刻录机 3226Modem 33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 3301复印机 统购 ●统购:标准配置,详见附表; ●一类采购(类集团物控部采购):非标准配置单笔预算5万元 (含)以上; ●二类采购(物控室采购):非标准配置,单笔预算5万元以下 ●统购:标准配置,详见附表; ●一类采购(类集团物控部采购):非标准配置单笔预算5万元 (含)以上; ●二类采购(物控室采购):非标准配置单笔预算5万元以下 ●业务激励方案的IT产品及服务采购不属于统购 物品。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标公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省级综合管理平台项目)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标公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省级综合管理平台项目)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标公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省级综合管理平台项目)依据鄂采计(2019) 27718号函的要求,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就“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省级综合管理平台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现就本次采购的中标结果公告如下:一、项目编号:EZC-2019-ZX0551二、项目名称: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省级综合管理平台项目三、采购内容: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服务采购四、采购预算:人民币1890万元整,最高限价:人民币1890万元。

五、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及日期: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2019年12月26日。

六、评标信息:评标日期:2020年1月17日;评标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117室;评标委员会成员:陈杰、常菲、贾国光、肖迎霜、方辉云、张颖江、付林。

七、中标信息:中标人名称:北京志诚泰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75294989;中标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1号楼(豪景大厦)10层103;中标金额为:人民币壹仟陆佰玖拾伍万元整(¥16,950,000.00元);主要中标内容序号中标内容规格型号单价(元)服务要求1基础数据库志诚泰和13000001)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700个日历日;2)质保期: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2数据交换平台14980003数据管理平台14380004基础支撑平台15网上巡查管理系统16500006身份认证管理系统12580007监考人员分配系统14080008缺考及违规行为管理系统11650009试卷跟踪管理系统(含试卷跟踪设备单次考试使用服务费)1198000010作弊防控管理系统128500011标准化考点管理系统149300012工作人员管理系统128500013可视化辅助决策系统148800014应急指挥系统之专用云平台软件及部署小鱼易连1118774015应急指挥终端(省考务指挥中心和评卷指挥中心多路)小鱼易连ME9025100016应急指挥终端(单路)小鱼易连ME60750776017评卷指挥中心LED显示屏5平米17.1 ?LED显示屏利亚德TWF012AF510080017.2 ?控制器利亚德LeadshowMVC16700017.3 ?软件利亚德118评卷指挥中心环境部署18.1 ?86寸智能电容交互显示屏视臻MAXHUB、UM86CA19200018.2 ?指挥座席、智能电动窗、触摸式指挥控制终端、会议专用全向拾音器2个等罗德MultiFim;小鱼易连ME60、ME80;志诚泰和环境安装服务110276019移动APP客户端志诚泰和120420020考生服务微信端(含服务号注册5年费用及基础软件开发)111800021数据和系统安全部署121800022视频安全管理之省平台核心视频安全网关(2000路)慧盾安全SmartSPG6300-GSG140000023视频安全管理之市(州)、县(市、区)防泄密客户端25079024运行维护服务(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相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

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

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

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

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7•【字号】鄂政办发〔2015〕77号•【施行日期】2015.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7号省政府各部门:《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7日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省级垂直管理单位可按规定实行属地采购。

二、分散采购目录除上述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采购限额标准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以及零星工程,可不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工程(含《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获得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为深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我厅对《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27日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三章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第四章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第五章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第七章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第八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第九章政府采购争议处理第十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主体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汉外省直单位和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依照本规程执行。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应当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根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提升财政支出绩效水平。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12.29•【字号】鄂财采发[2002]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2]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全面、准确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我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下同)依法分别履行职责(附件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三条湖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省财政厅负责各地目录及标准的审查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级预算编制的布置和安排,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各级应在财政国库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工作。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或季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二),并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必须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全文」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全文」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全文」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管理,明确采购执行主体,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结合省直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促进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包括汉外和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预算执行主体,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依照本规程执行。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清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第五条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省直各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给省直各部门。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5年版)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①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执行。

②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

③涉及科技创新产品(包含设备及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④表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县级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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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省级垂直管理单位可按规定实行属地采购。

二、分散采购目录
除上述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以及零星工程,可不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工程(含《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获得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五、其他要求
(一)省直各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省直各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

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积极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省直各单位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省直各单位应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加强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研究,明确采购需求责任,采购需求要体现需求标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体现需求标准的经济性及与生产的适应性,体现对产业发展的导向性。

(五)省直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六)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和台帐。

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化采购。

(七)省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政府。

(八)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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