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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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87项)注:C0802一般会议项目在市本级单位实施,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该项目5万元以上但未达到50万元的,实行协议定点服务。

除定点会议服务单位外,部门(单位)下属事业单位有会议接待服务能力的,可接受本部门一般会议的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起点金额以上)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五、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在起点金额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1.通用类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其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由市财政局选定并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除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以外的,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2.部门集中采购类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2)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4)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主管部门可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分散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采购:1.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表

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表

目录
货物类 一般设备
电器设备 电视机 电冰箱 摄影、摄像器材 空气调节设备
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 投影仪 扫描仪 计算机配件 UPS 软件
家俱 办公家俱 宿舍家俱
办公消耗用品 办公用纸
物资 救灾物资 防迅物资 抗旱物资 农用物资 其他物资
专用材料 制装
专用设备 印刷设备 网络设备 服务器 路由器 交换机 其他网络设备 医疗设备 计划生育设备 农用机械设备 档案、保密设备 教学、科研仪器 广播电视、影像专用设备 会议系统设备 体育设备 电梯 锅炉 无线电管理设备 节能、节水设备
部门单位 省消防总队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
项目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项目 货物类Leabharlann 服务类 工程类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的各类房屋建筑物
包括文件资料、内部书刊、信封等印刷。 含方案设计。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服务项目
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各类汽车。
B
C C01 C03 C07 C0701 C0702 C0703 C08 C10 C11 C12 C99
工程类
服务类 印刷 软件开发设计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汽车维修 会议接待 物业管理 国际机票 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 其他服务
三、部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单项或同批预算30万元 单项或同批预算30万元 单项或同批预算5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限额标准
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 软件开发设计、物业管理、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其他服务类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 定一定期限内的供应商。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粤财采购〔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采购效率,规范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7号)规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联系省政府采购中心(电话:************、62791666);遇到系统技术问题的,请联系开发公司(电话:4009655696、186****3570)。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1月14日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一、品目执行分类(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且40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应当采用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模式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选择批量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服务器、交换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通用照相机、速印机、碎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通用摄像机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改革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改革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改革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8•【字号】粤财采购〔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4〕14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通用类货物采购需求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目标,现将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目标按照“物有所值、标准清晰、分类管理、充分竞价”的原则,加强通用类货物采购需求管理,建立健全统一配置标准体系,以多品牌竞争打破价格垄断,以批量集中提升议价能力,以电子化交易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二、改革范围《2013年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通用类货物品目。

三、实施方式对通用类货物品目进行细化,并按商品标准特性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详见附件1、2)。

(一)批量电子询价。

对通用台式计算机、通用便携式计算机、A4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碎纸机、通用空调机、复印纸等9个品目实施批量电子询价。

单次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的,按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基本配置标准确定需求档次和数量,由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批量汇总后,组织批量电子询价活动,不再按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二)自定义电子询价。

对专用台式计算机、图形工作站等24个品目实施自定义电子询价。

单次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但未达到公开采购数额标准(预算金额80万元)的,由采购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核心技术参数格式,自定义具体采购需求标准后,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自定义电子询价。

单次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按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粤财采购[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财采购〔2010〕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因《工作规范》页数较多,请各单位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http://)自行下载正文附件 ],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发布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4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3号)、2006年发布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通知》(粤财采购〔2006〕4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一、集中采购目录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注:1.表中所列项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除我省另有补充说明外,各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2.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不得高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金额4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200万元以上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涉密采购规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

广东: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

广东: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

广东: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17(000)034
【摘要】从广东省财政厅获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100万元,未达标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新规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表示,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总页数】1页(P50-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相关文献】
1.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公告 [J],
2.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公告 [J],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西省省本级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江西省市、县(区)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J], ;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西省省本级2016-2017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江西省市、县(区)2016-2017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J], ;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和市、县(区)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部分品目限额标准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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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一、集中采购目录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注:1.表中所列项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除我省另有补充说明外,各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2.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不得高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金额4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200万元以上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涉密采购规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

培训课件 政府采购基础实务

培训课件 政府采购基础实务
2、政府分散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1)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100万元(含)以上 (2)实施方式: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3)实施原则: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采购(云平台政府采购流程)
二、采购项目的分类——非政府采购项目
自主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1)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100万元以下 (2)实施方式:采购人自主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3)实施原则:
定义、采购方式、评审方法
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细化采购法的实际操作
74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细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 询价的操作
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细化招标方式的操作
94号令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规范质疑、投诉处理
101号令
综合评分法
30
货物 服务 工程
三、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方式适用范围
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评审方法 适用对象
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 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 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 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 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 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 服务的行为。

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模板】

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模板】

XX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注: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目录各品目项中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省级: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含)的。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XX市: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的。

县(市)级: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50万元(含)的。

(二)工程类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各设区市辖区执行设区市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一)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省级: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XX市: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

县(市)级: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

(二)工程类项目。

省级: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XX市: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

县(市)级: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

各设区市辖区执行设区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四、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一)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省级: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一50万元的。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XX 市: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一30万元的。

县(市)级: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一10万元的。

(二)工程类项目。

省级: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 80万元的。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XX市: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一50万元的。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铝制或铝制为主的家具
二、工程类
限额内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装修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
拆除工程
京内单位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便携式计算机
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服务器
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计算机网络设备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
修缮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京内单位
指在京内执行的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
京内单位
印刷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2020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0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FLAT TEAM WORK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2、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9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3、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工程类
120万元以上
11
$
$
1 BUY 2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4、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
➢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 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指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 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4
注:①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于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
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
6
注:①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于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不包括印刷机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视频会议终 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
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多功能一体机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不包括针式打印机和条码专用打 印机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C081401
印刷服务
指单证、票据、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C1204
物业管理服务
指用于单位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品目编码
品目名称
备注
A
货物类
A020307
专用车辆
A02030707
校车
A02030708
(七)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与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涉密采购项目应执行《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密局〔2010〕46号)有关规定。
五、其他
(一)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所指的“以上”含本数。
(二)在执行过程中,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另行发文。
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设备
A0334
专用仪器仪表
A033401
农林牧渔专用仪器
A033402
地质勘探、钻采及人工地震仪器
A033403
地震专用仪器
A033404
安全用仪器
A033405
大坝观测仪器
A033406
电站热工仪表
A033407
电力数字仪表
A033408
气象仪器
A033409
水文仪器设备
A033410
(三)全省原则上统一按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也可结合实际,按照《广东省2017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对目录适用范围、采购起点金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地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

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

附件: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序号品目编码备注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计算机设备A0201011服务器A020101032台式计算机A020101043便携式计算机A02010105输入输出设备A020106打印设备A020106014喷墨打印机A020*******5激光打印机A020*******6针式打印机A020*******显示设备A020106047液晶显示器A020*******图形图像输入设备A020106098扫描仪A020*******计算机软件A0201089基础软件A0201080110信息安全软件A02010805办公设备(A0202)11复印机A02020112投影仪A02020213多功能一体机A02020414LED显示屏A02020715触控一体机A020208销毁设备A02021116碎纸机A02021101车辆(A0203)17乘用车A02030518客车A020306机械设备(A0205)19电梯A02051228电气设备(A0206)20不间断电源(UPS)A0206150421空调机A020*******其他货物22家具用具A0623复印纸A090101服务24互联网接入服务C03010225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C05030126车辆加油服务C05030227印刷服务C08140128物业管理服务C120429机动车保险服务C1504020130云计算服务注: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际 ,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20年3月12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以下简称目录)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录主要变化(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再列入目录,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将原“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方式(一)货物类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空调机(包括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

符合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的,应执行批量集中采购。

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附件
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备注:本集中采购目录的编码和品目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含)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前报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网上商城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实行网上商城采购。

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单位可按财务管理规定,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实行线下采购。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2.23•【字号】粤财采购[2004]32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2号)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加强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附件:政府采购计划表和政府采购计划表编制说明(略)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计划是指由省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各单位采购需求及实施要求,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的采购计划。

第三条省级单位应当落实好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明确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按季度编制,分月实施的办法。

第二章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第五条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原则(一)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五、其他
一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所指的“以上”含本数..
二在执行过程中;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另行发文..
三全省原则上统一按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也可结合实际;按照广东省2017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对目录适用范围、采购起点金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地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涉及社会公益性、保障民生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与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涉密采购项目应执行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密局〔2010〕46号有关规定..
液晶显示器
指台式计算机显示器..
扫描仪
A020201
复印机
A020202
投影仪
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通用照相机
指普通照相机;含器材..
A02021001
速印机
A02021101
碎纸机
A020305
乘用车轿车
A020306
客车
A02051228
电梯
电冰箱
空调机
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
A020808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指通过传输线路及多媒体设备;将声音、影像及文件资料互传;实现即时且互动的沟通;以实现会议目的的系统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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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1.1.集中采购目录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注:1.表中所列项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除我省另有补充说明外,各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2.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1.2.部门集中采购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不得高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1.3.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1.4.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单项或批量金额4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工程类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200万元以上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1.5.涉密采购规定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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