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9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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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
禁止设置
40.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禁止设置
41.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42.设定履约期限明显不合理(如软件开发项目交货期为30日历日)
合理设置
43.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合理设置
禁止设置
64.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禁止设置
65.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的;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合理设置
66.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行业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
合理设置
67.分值设置与服务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合理设置
68.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禁止设置
11.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2.中国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3.中国AAA级“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4.“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15.CMMI认证(能力成熟度模型)
禁止设置
16.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禁止设置
1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35.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
禁止设置
36.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37.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禁止设置
38.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货物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货物
20.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21.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
禁止设置
2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23.一级应急处理服务资质
禁止设置
24.容灾系统《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25.信息安全认证
禁止设置
2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27.计算机整机防雷、防腐检验、防尘检验、维修资格等证书
禁止设置
28.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禁止设置
29.中国信息安全评测评测中心 安全工程类风险评估类资质
禁止设置
30.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31.电子工程资质、建筑智能化资质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综合布线、视频会议、广播系统、通信工程、视频监控、舞台灯光、门禁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等 )
禁止设置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的
禁止设置
7.要求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的
禁止设置
8.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货物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采购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整治我省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乱作为现象,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环境,我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

负面清单所列内容均系法律法规禁止条款,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10月10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负面清单及法规条文解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负面清单及法规条文解释

5 评审专家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不
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7】3号) 第三十条
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
6
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不得泄露评审 八条 2
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 、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不得泄露评审文件 、评审情
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7】3号) 第二十五条 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
第二十五条
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3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违规行为 。
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58 号)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或者泄露评审文件 、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 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供 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政府采购供应商负面清单及法规条文解释

政府采购供应商负面清单及法规条文解释

组织机构经办人或现场监督员提出 ,并积极配合采购组织机构进行调查
处理;(二)未经现场监督员批准 ,供应商代表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8
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 、评审活动现场应当遵守八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 、干扰评审工作;(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阻挠或扰乱开标 、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5】13号) 第十八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 ,
11 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 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财办库【2015】 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295号)
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1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 ,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 ,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
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 ,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 ,可以适用其规
投标人的竞争行为 ,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号)第三十六条
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 、评审活动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发现采购相关人员或其他供应商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完整版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完整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12.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6.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评审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7.
设置的资质条件、技术条款、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27.
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8.
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
序 号
禁用内容
法律法规
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2.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2019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解读(一)

2019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解读(一)

解读2019版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2019年9月,湖北省财政厅颁布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与2017年发布的负面清单相比,从结构到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细致全面2019版负面清单共计60项,与2017版相比,增加了20向,内容更加细化。

例如关于资格条件,增加了第5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将前4项没有包涵的但可能出现的可能情形全部考虑在内,并且细化为7个方面,基本上堵塞了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的可能途径。

同时监管的视角更为全面,将负面清单涵盖的范围延伸到签订合同、组织验收和档案管理等后续环节,并且明确了工作标准,例如信息公开的媒体及标准、采购文件保存的年限和形式等等,不仅使行业监管科学规范,而且为参与采购各方主体的自律提供了基本的模板和范本。

二、更为实用长期以来围标串标问题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了很大的干扰,但一直未能有效杜绝,主要原因是评判标准不明确,尤其是在开标和评审现场,许多很明显的围标行为由于缺乏政策法规依据而无法被认定。

2019版负面清单中,明确规定了供应商恶意串通、串通投标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虽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毕竟为政府采购现场的专家评委以及行业监管部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评判标准,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三、注重过程2017版负面清单中第三类为评审标准,2019版改为“评审因素、过程”,更加注重评审过程中的细节。

例如增加“未依法抽取评审专家”,增加“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等,并细化内容、严格标准。

负面清单出现这样的变化,一方面说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管理模式正在向法制化、科学化、精细化的方向转变,同时也说明,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中还存在“打擦边球”、钻政策法规空子的现象存在。

过程决定结果,进一步规范过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净化政府采购的市场环境。

四、责权明晰2019版负面清单由2017版的按采购过程分类变为了按适用主体分类,并且进一步突出了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责任。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鄂财采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财采发〔2019〕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劳动就业、促进创业创新、改善社会民生的重要力量。

通过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一项重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

二、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同时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包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分别对声明或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的
禁止设置
9.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如省级、国家级等)、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
5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61.中国信息安全评测评测中心安全工程类一级资质
禁止设置
6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66.要求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等
禁止设置
83.软件和硬件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86.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如软件开发项目交货期为30日历日,要求家具、定制器械产品、进口产品交货期最长为30天等的;
禁止设置
27.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27001)
禁止设置
2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9001)
禁止设置
3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42.ISO20000(IT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国际认证
禁止设置
51.容灾系统《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禁止设置
52.信息安全GB4943.GB9254.GB17625.1认证
禁止设置
10.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17.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禁止设置
19.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湖北省政采购负面清单》(2017版)

《湖北省政采购负面清单》(2017版)
9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6页
二、采购需求
10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8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
37
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好”、“较好”、“一般”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2页
38
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的
19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43页
20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7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
《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版)
一、资格条件
序号
禁止内容
法律、法规
1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版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版
54.
绿色印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中小学课本印刷项目除外)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55.
TCO5.0认证(瑞典劳工联盟认证标准)显示器认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20.
将不同种类商品合为一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21.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试用或演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2.
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量化评审细则、评审细则表述模糊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23.
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3.
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4.
TL9000认证(电信行业质量体系标准认证)国际认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5.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6.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财政部提出政府购买主体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财政部提出政府购买主体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当此之际 ,本刊独家专访 了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 制了 《征求意见稿 》并 向社会征求意见 。
任公司政府与公 共咨询事业部朱磊总监 ,以答疑解惑 ,
《征求 意见稿 》规定 ,各 级行政 机关是政府 购买
解读 文件 ,进 而分享业界 同仁 。
服务 的购买 主体 ;党 的机 关 、人 大机关 、政协 机关 、
征 求 意 见 稿 》 的 特 点
【《征 求意见稿 》缩 限了政府购买服 务的 内涵 ,明 确政府 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各级行政机 关 ,坚决制止地 方 以政 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 规融资 :明确 政府购买 服务指导 性 目录在 中央和省两级 实行 分级管理 、分部 门编制 :明确 政府购买服务应 当与年 度预算 和 中期财 政规划相衔接 。】
以政 府购买 服务 名义违法 违规融 资的通知 》(以下 简 称 《通 知 》),严 禁借 政府 购 买服 务名 义 变相 举债 进 行T程 建设 。
《 求意 见稿 》结 合 《通 知 》要 求 ,明确负 面清 单 ,对政府 购买服务内容作 .r全 面 、明白无误 的禁止 性规定 :不属于政府职责范 同的服务事项 ;应 当由政 府直接履 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行政决 策 、行政执 行 、行政监督等事项 ;服 务与。1 程打包的 项 目 ;融 资行 为等 。
等行 为 。 四是 明确政府 购买服务指 导性 目录在 中央和省两
级实行分级管理 、分 部门编制 。实施政府购买服 务的 部 门具体 负责 编制 本部门 (垂直管理 系统包 含各级 派
或分支机构 )指 导性 目录。 五是 明确政 府购买服务应 当与年度预算 和中期财
政规划相衔接 ,合同履行期限或项 目实施期 限一般 为 】年 ,最长 不得 超过 3年 ,更加 强调 财政 预算 的约 束 机制 ,防范政府债 务风险。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好湖北疫后重振的民生保卫战、经济发展战,做好人防系统优化营商环境筹备工作,现就优化人防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以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大力弘扬服务市场主体“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全面对标国际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以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决心和勇气,积极推进关键领域改革再突破、创新再深入、政策再完善,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推动我省人防营商环境整体水平进入全国前列,努力把湖北人防打造成为环境最优、投资吸引力、地区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最强。

二、主要举措(一)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动态调整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修订《市、县两级人防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特别是针对《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修改的条款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省、市、县三级“一网通办”。

(二)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加强人防系统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连通“鄂汇办”APP等平台,将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公司情况在“鄂汇办”APP上提供查询通道,推动“鄂汇办”APP的运用,实现“掌上办”,推动人防行政审批业务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上的应用,推进人防数据共享,实现人防部门信息供各部门直接查询,并能够运用其他部门的相关数据,实现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减少需要群众提供的材料清单。

《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版释义

《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版释义
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
1)国内多地工商部门已不在营业执照中注明具体经营范围;
2)财政部信息公告中已将设置供应商经营年限限制认定为违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的
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的
1)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安全标准进行确定,如3C强制认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无国家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可按照行业标准确定采购需求标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生产厂家产品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函、系统对接(测试)证明等(进口货物除外)。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1)限定某行政区域内的业绩、奖项作为技术、服务或商务要求的;
2)限定采购对象所处行业外的在某部门、某行业业绩、奖项作为技术、服务或商务要求的;

《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版释义)

《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版释义)
1)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必须明确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表述要完整、明确;
2)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以“★”等醒目方式标注予以强调,否则易导致评审工作发生误判。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60页
25
未明确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的
1)采购人未采购人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的;
2)采购文件中应对核心产品进行注明;
3)一个项目(分包)确定一个以上核心产品,将导致评审时对同一品牌无法认定;
4)作相同品牌实质性要求的多个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8
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的
1)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按照《通知》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的要求,应在资格条件中明确信用记录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19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1)向供应商索要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要求供应商提供旅游、住宿,前往厂家所在地培训等的;
《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版释义)
一、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一)资格条件
序号
禁止内容
举例或释义

《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

《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
9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6页
二、采购需求
10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8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17
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8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16
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
11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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