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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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

(EZC-2006-ZX308)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你单位在我中心组织的“湖北省社会保障卡卡片供应商”项目(项目编号:EZC-2006-ZX308)公开招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和采购人认定,被确认认为中标单位,中标内容及金额为:中标内容:湖北省社会保障卡卡片供应商投标报价(卡单价):人民币捌元零角陆分(¥8.06元)实施过程中最高限价为人民币捌元壹角柒分(¥8.17元)。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实施过程中不得突破最高限价;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实施过程中不得突破投标报价。

请你单位根据本中标通知书于2007年3月15日前到本项目采购单位: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办理签订合同等相关事宜,并在合同签订后七(7)日内将合同原件(两份)送我中心备案。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2007年2月13日(EZC-2006-ZX308)浙江万古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在我中心组织的“湖北省社会保障卡卡片供应商”项目(项目编号:EZC-2006-ZX308)公开招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和采购人认定,被确认认为中标单位,中标内容及金额为:中标内容:湖北省社会保障卡卡片供应商投标报价(卡单价):人民币柒元玖角(¥7.90元)实施过程中最高限价为人民币捌元壹角柒分(¥8.17元)。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实施过程中不得突破最高限价;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实施过程中不得突破投标报价。

请你单位根据本中标通知书于2007年3月15日前到本项目采购单位: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办理签订合同等相关事宜,并在合同签订后七(7)日内将合同原件(两份)送我中心备案。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2007年2月13日(EZC-2006-ZX308)湖北楚天龙实业有限公司:你单位在我中心组织的“湖北省社会保障卡卡片供应商”项目(项目编号:EZC-2006-ZX308)公开招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和采购人认定,被确认认为中标单位,中标内容及金额为:中标内容:湖北省社会保障卡卡片供应商投标报价(卡单价):人民币柒元柒角(¥7.70元)实施过程中最高限价为人民币捌元壹角柒分(¥8.17元)。

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自行采购区协议供应商

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自行采购区协议供应商
步骤三:需要填写的基本信息包括:商品品目(必选)、商品品牌(必选)、商品型号(必填)、关键参数、制造商全称(必填)和制造商地址等。商品名称由系统自动生成,命名规则为:商品品目+商品品牌+商品型号+关键参数。注意:商品的基本信息(除制造商地址外)在提交后不能修改,请仔细核对填写是否准确。
步骤四:需要填写的商品信息包括:是否节能(必选)、是否环保(必选)、报价是否包含送货上门及安装服务(必选)、报价(必填)、报价单位(必填)、包装数量(必填)、包装清单(必填)、商品图片(必填,图片格式为JPG格式,上传多张图片时,系统会默认上传的第一张图片为主图片)、其他描述。注意:商品提交后,报价只能下调,不能上调。
二、维护自行采购区商品信息
自行采购区商品分为两类:一类是标准化商品,其信息由生产厂商维护,各协议供应商选择标准化商品进行报价并完善相关商务信息后即可上架销售;另一类是非标准化商品,其信息由协议供应商维护,按照网上商城系统设置的内容填写完整商品信息后即可上架销售。
目前标准化商品仅包含电视机、电冰箱、冷柜、洗衣机、空气化器、热水器、碎纸机、数码相机、镜头、液晶显示器等10个品目,其他品目均为非标准化商品。
三、协议供应商的品牌申请
协议供应商在维护非标准化商品时,如在网上商城品牌库中未找到需要的品牌,可以提出品牌申请,审核通过后品牌即进入网上商城品牌库中可供选择。
步骤一:进入供应商后台管理界面,在左侧菜单中点击“品牌申请”,进入“品牌申请”列表界面,选择“新增申请”。
步骤二:进入“品牌申请”界面,新增类别默认为“新增品牌库中没有的品牌”,按照规定格式填写需要新增的品牌名称,上传所申请品牌的商标注册证书彩色清晰扫描件后提交申请。
步骤二: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首页点击“用户登录”进行登录操作。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7]3号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7]3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7]3号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二O 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直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凡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上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由省财政厅依法批准。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省直单位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

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建立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激励机制。

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下达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价格权重及评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价格权重及评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价格权重及评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3.16•【字号】鄂财采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价格权重及评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5〕5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评审管理,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价格权重及评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比重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

从2007年至今,为解决采购人反映的政府采购高价采购问题,我省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比重确定为60%和30%。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从节资防腐向实现“物有所值”转变。

同时采购人反映没有弹性的价格区间,不满足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专用仪器设备的采购需要。

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目标,满足项目采购的实际,我省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比重进行调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货物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通用类项目的招标采购要相对明确项目评审的价格比重。

二、公开项目的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24•【字号】鄂财采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等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湖北省财政厅2024年10月24日附件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

涉及科技创新产品(包含设备及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④表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县级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示范文本

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示范文本

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示范文本《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甲方(采购人):_______地址: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乙方(采购代理机构):_______地址: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1.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_______(项目名称、内容等)。

1.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全部资料、文件和信息,并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代理范围和内容2.1 乙方作为甲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甲方的委托要求,全面负责代理甲方的政府采购项目。

2.2 乙方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甲方要求,开展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2.3 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项目申报、评审、合同签订、验收等环节的工作。

三、代理费用3.1 乙方向甲方提供代理服务,甲方应支付乙方代理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用协议》执行。

3.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甲方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代理费用。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代理职责。

(2)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代理费用,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支付。

(3)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约定代理甲方的政府采购项目,并按照甲方要求履行代理职责。

(2)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甲方要求,公正、公平、透明地开展采购活动,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

(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五、违约责任5.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时间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三)拟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四)参与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五)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六)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七)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八)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九)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经本级政府采购同意后,编撰政府采购预算并具体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第七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项目瞀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采购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承办下列政府采购事务:(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二)实施由财政拨款的大中型政府采购项目;(三)本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政府采购事务。

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规定法律依据

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规定法律依据

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规定法律依据The legal basi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prepayment ratio 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in Hubei Province.In Hubei Province, the legal basi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repayment ratio 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can be found in various laws,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These include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of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Hubei Provinc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Regulations, and other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notices.Under these legal instruments, the prepayment ratio fo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is usually determined based on factors such as contract value, project nature, and supplier creditworthiness. The purpose behind establishing a prepayment ratio is t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protecting both parties' interests and ensuring efficient completion of government projects.Although specific provisions might vary depending on the type and value of the procurement contract, common principles apply. For instance, for small-scale projects with lower contract values, a higher prepayment ratio may be allowed to facilitate smooth project execution and alleviate financial burdens on suppliers. Conversely,larger projects with higher contract values might have lower prepayment ratios to minimize potential risks associated with large upfront payments.Furthermore, guidelines issued by relevant departments or authorities at both the national and provincial levels can also provide additional clarification or specific requirements regarding prepayment ratios 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These guidelines aim to enhance transparency and fairness 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rocesses while promoting responsible financial management.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determination of prepayment ratios is subject to periodic revisions based on changing circumstances or adjustments to relevant policies. Therefore, it is essential for both suppliers and procuringentities to stay informed about any updates or amendments related to this matter.Overall, when it comes to determining the prepayment ratio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in Hubei Province, legislative acts such as laws,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serve as vital reference points. These instruments outline key principles that help maintain a fair and balanced approach while supporting efficient project implementation across various sectors.我的问题是: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规定法律依据在湖北省,关于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的法律依据可以在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找到。

湖北省 政府采购 委托代理协议 示范文本

湖北省 政府采购 委托代理协议 示范文本

湖北省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示范文本关键信息项协议编号:委托方(采购人):代理方(代理机构):委托事项:委托金额:服务期限:代理费用: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密条款:争议解决:其他约定:签署日期:签署地点: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委托方为进行本次政府采购,特委托代理方作为其代理机构,负责本次采购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需求的制定、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的评审及合同的签署等。

第二条委托金额本次委托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小写:______元)。

第三条服务期限本协议的服务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具体服务期限由双方另行确认。

第四条代理费用代理方应根据委托金额收取代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为______,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__。

第五条付款方式委托方应在代理服务完成后____日内支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为:______。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具体赔偿金额和计算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八条争议解决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补充其他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签署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方和代理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签字):代理方(签字):签署日期:年__月__日签署地点:请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调整相关内容。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标公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省级综合管理平台项目)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标公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省级综合管理平台项目)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标公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省级综合管理平台项目)依据鄂采计(2019) 27718号函的要求,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就“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省级综合管理平台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现就本次采购的中标结果公告如下:一、项目编号:EZC-2019-ZX0551二、项目名称: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省级综合管理平台项目三、采购内容: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服务采购四、采购预算:人民币1890万元整,最高限价:人民币1890万元。

五、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及日期: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2019年12月26日。

六、评标信息:评标日期:2020年1月17日;评标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117室;评标委员会成员:陈杰、常菲、贾国光、肖迎霜、方辉云、张颖江、付林。

七、中标信息:中标人名称:北京志诚泰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75294989;中标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1号楼(豪景大厦)10层103;中标金额为:人民币壹仟陆佰玖拾伍万元整(¥16,950,000.00元);主要中标内容序号中标内容规格型号单价(元)服务要求1基础数据库志诚泰和13000001)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700个日历日;2)质保期: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2数据交换平台14980003数据管理平台14380004基础支撑平台15网上巡查管理系统16500006身份认证管理系统12580007监考人员分配系统14080008缺考及违规行为管理系统11650009试卷跟踪管理系统(含试卷跟踪设备单次考试使用服务费)1198000010作弊防控管理系统128500011标准化考点管理系统149300012工作人员管理系统128500013可视化辅助决策系统148800014应急指挥系统之专用云平台软件及部署小鱼易连1118774015应急指挥终端(省考务指挥中心和评卷指挥中心多路)小鱼易连ME9025100016应急指挥终端(单路)小鱼易连ME60750776017评卷指挥中心LED显示屏5平米17.1 ?LED显示屏利亚德TWF012AF510080017.2 ?控制器利亚德LeadshowMVC16700017.3 ?软件利亚德118评卷指挥中心环境部署18.1 ?86寸智能电容交互显示屏视臻MAXHUB、UM86CA19200018.2 ?指挥座席、智能电动窗、触摸式指挥控制终端、会议专用全向拾音器2个等罗德MultiFim;小鱼易连ME60、ME80;志诚泰和环境安装服务110276019移动APP客户端志诚泰和120420020考生服务微信端(含服务号注册5年费用及基础软件开发)111800021数据和系统安全部署121800022视频安全管理之省平台核心视频安全网关(2000路)慧盾安全SmartSPG6300-GSG140000023视频安全管理之市(州)、县(市、区)防泄密客户端25079024运行维护服务(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26日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四章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第五章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六章评审专家评价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的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六)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七)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鄂政办发[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3号)省政府各部门:《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4日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7年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不编政府采购预算。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市(州)、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采购人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会议顺利召开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会议顺利召开

们更应该看到政府采 购的广 阔发展空 间, 并鼓励政府采购同仁增
强政府 采购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坚定信心 ,知难而 进 , 抓住 机遇 , 迎接挑战 。为此 , 他要求 各级政府采购工作人 员继续推进
完善政府采 购制度, 严格政府采购预算和支付管理 , 扩大理平台建设等工作。
先进单位 、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先进单位进行 了表彰 。 湖北省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称这些单位是湖北省政府采购 工作 的典型代表 , 它们的探索 和实践与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
与会代表一致认 为 , 本次会议的召开 必将在进一步指明工作
方 向,坚定工作 信念 , 开阔视野 , 加强经验交流等方面发挥重要
购学会 ” 专门负责湖北省政 府采购的研究工作 ,目前筹备工作正 在积极进行;二是下一 步将 出台 湖北省政府采购从业资格管理 办法》 ,对采购单位 、集 中采购机构 、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 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 岗和执业考核 , 以推动政府采购从业 人员
最后 , 在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总结 会议上 , 湖北省财政厅政 府采购处处长魏承玉对分组讨论的情况进行 了总结 , 政府采购 从 的职业特点、 监管部 门的基本职责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具备的
2 0 年全省政府采购管理 工作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总体情况。 09
在部署 2 1 年 工作任务时 , 00 周顺 明指 出: 一是根据财政部的要求
管理制度的措施和加 强计算机系统集成项 目管理草案的修改。 各小
组与会代表踊跃发言、交流思想 、提出建议,讨论氛围热烈。
及本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 , 0 0 2 1 年将成 立 “ 湖北省政府采
思路相吻合 , 代表了湖北 省政府采 购工作的先进水平 , 应成 为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为深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我厅对《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27日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三章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第四章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第五章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第七章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第八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第九章政府采购争议处理第十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主体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汉外省直单位和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依照本规程执行。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应当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根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提升财政支出绩效水平。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全文」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全文」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全文」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管理,明确采购执行主体,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结合省直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促进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包括汉外和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预算执行主体,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依照本规程执行。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清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第五条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省直各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给省直各部门。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鄂财采发〔2005〕11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鄂财采发〔2005〕1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在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严格管理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

省直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预留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

省直单位应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在提出技术参数、招标文件确认、候选中标供应商确认等方面,规范行为,提高效率。

第三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应当采购国产货物,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和省直单位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规范招标文件范本。

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招标文件拟定评标办法,并相对统一类别基本相同项目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省直单位所提出的技术参数,不应针对特定品牌,不能根据某一品牌的技术参数进行转换,必须体现公平和保证充分竞争。

单项技术参数或商务要求明显具有排他性的,修改后再招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购进口产品申请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适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核准,依法开展进口产品采购活动。

采购人申请进口产品采购时应当向财政部门出具以下材料:(一)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的产品,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报告;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3、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二)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报告;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三)采购人拟采购既不属于国家鼓励进口,也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其他进口产品,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报告;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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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招标编号:EZC-2010-ZX203项目名称:湖北省新增家电下乡产品(电动自行车)入围企业资格招标项目招标内容:电动自行车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二〇一〇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6)第三章招标要求 (38)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49)第五章合同书 (62)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63)第一章投标邀请书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鄂财采计[2010]2895号计划函要求,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受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商务厅和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委托,对其“新增家电下乡产品(电动自行车)入围企业资格招标项目”所需“电动自行车”入围企业资格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一、招标编号:EZC-2010-ZX203二、项目名称:湖北省新增家电下乡产品(电动自行车)入围企业资格招标项目三、项目说明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案〉及确认新增补贴品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62号)文件要求,湖北省决定将电动自行车作为新增品种纳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对农民购买中标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最高不超过260元,即售价2000元∕辆及以下按13%,售价超过2000元∕辆的按260元)给予补贴。

四、招标内容1. 新增家电下乡产品电动自行车2. 入围企业数量:30家五、投标人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投标人必须是合法注册的、拥有电动自行车工业生产许可证的、具有较强电动自行车自主生产能力的企业,其生产、管理、物流能力足以保障本项目的实施。

3. 投标人电动自行车产品在湖北省具有一定的市场销量。

4. 投标人须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提供质量稳定可靠产品的能力。

投标人必须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 投标人须具有完善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具有24小时服务电话。

6. 投标人应具有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

具有较强的维修服务能力,维修网点覆盖面能够满足农民对售后服务的要求。

7. 投标人所投产品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并与产品经销商和铅酸蓄电池供应商(铅酸蓄电池供应商自身需有铅酸蓄电池回收资质或与有回收资质的企业签订了回收协议)分别签订电池回收协议。

8. 投标人必须是制造商,同一制造商或品牌只接受一家参加投标。

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六、招标文件的获得1. 有兴趣的投标人可填写《企业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发到本章中的电子信箱或传真到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便获得进一步信息或查看招标文件。

2. 投标人于2010年7月14日起至7月30日17时止到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本300元,不办理邮购,售后不退。

七、投标信息1. 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8月4日9:30时整(注:8:00时开始受理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送达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八、开标信息1. 开标时间:2010年8月4日9:30时整,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2. 开标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九、招标文件的澄清、质疑和答疑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澄清和提出质疑(可就招标文件是否有倾向性条款或排他性条款等提出疑问和建议)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12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对于在此时间前未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视其完全接受招标文件内容,并对在此时间之后提出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2.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拟于2010年7月20日15时整在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就需要澄清和质疑的内容召开答疑会,请潜在投标人法人(或授权)代表参加。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将会议内容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发给每个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十、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所有信息,请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予以关注。

十一、联系方式1. 湖北省财政厅联系人:齐建翔电话:传真:2. 湖北省商务厅联系人:彭晓丹电话:传真:3.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系人:陈萍电话:传真:4.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汪存林彭莹电子信箱电话:传真: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北路特1号5. 投标咨询代理机构:电话:咨询标书下载地址:附件:企业信息登记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相关服务的采购。

2. 定义“采购人”是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商务厅和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监管机构”是指: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合格的投标人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供应商。

2)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质要求,有能力提供满足招标要求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法人实体。

3)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和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有任何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

“中标人”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

所投货物必须是合法生产的合格货物,并能够按照货物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卖方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与升级、培训、验收以及其它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

4.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不收取中标人的中标服务费。

二、招标文件5. 招标文件的构成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第一章投标邀请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招标货物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五章合同书格式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 潜在投标人有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提出质疑的权利,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将依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九条的规定召开答疑会,并就会议内容进行公开发布。

7. 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15)日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或网上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确认。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数量8.投标的语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9.投标文件的构成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投标书(附件1)。

2) 投标一览表(附件2)。

3) 承诺书(附件3)。

4)保证书(附件4)。

5)商务服务响应、偏离说明表(附件5)。

6) 法人代表授权书(附件6)。

7) 投标人的资格声明(附件7)。

8) 投标人销售及服务网点一览表(附件8)。

9)投标人配送中心(和/或仓储中心)一览表(附件9).10)其他证明文件、资料等。

10.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投标一览表》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的,由此产生的结果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文件外形尺寸应统一为A4纸规格。

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书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 投标报价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货物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规定的供货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件进行报价。

并按《投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价格表》指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无效。

投标分项价格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1) 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应标明“免费”;2)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中;3) 投标报价中应包含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服务等有关费用。

每一种规格的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且为最终报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 备选方案本次招标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

13. 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应包括下列文件(但不限于):1) 证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3)招标文件虽未提及,但与本次招标有关且非常重要的其它证明文件及资料。

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印章。

15. 证明投标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投标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性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保证服务措施(提供详细的方案)。

16. 投标保证金:不收取保证金。

17.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投标文件应自开标日起120个日历日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无效投标。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的这种要求,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

18. 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以及电子版文件一份(光盘或U盘,内容为除复印件以外的所有文字和表格,文字以Word格式,表格以Excel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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