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11】353号所附浙江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

合集下载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清算若干问题【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浙地税函﹝2009﹞222号【发文日期】2009-06-04【实施时间】2009-06-04【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注释:部分条款失效。

第二条规定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在2006年3月2日(不含)之前已开发并签订预售合同,各地已按原标准认定的普通标准住宅,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一律不作追溯调整。

二、对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用房等综合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可按面积占比分别计算确定。

三、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应清算未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2009年7月30日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税负率明显偏低的,地税机关可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采取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办法强化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对逾期未申报并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仍未申报的、以及其他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四、各级地税机关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时,要从加强管理出发,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集体研究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根据本地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现状,综合评估开发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分类别、分项目确定相应的征收率,杜绝核定征收的随意性,确保核定征收的质量和实效。

【原创】土增税清算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是否可以合并计算

【原创】土增税清算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是否可以合并计算

【原创】土增税清算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是否可以合并计算作者:俞银琪许乐方敬春案情回顾海南三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正实业公司、上诉人)因与被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被上诉人)税务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前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龙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书,三正实业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正实业公司于2007年1月开工建设的'执信·海天怡心园',于2009年1月竣工,同年9月,三正实业公司聘请海南恩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鉴证审核,并于10月22日向市地税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三正实业公司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公布的琼地税发(2009)104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相关文件,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合并清算,申报应缴、补缴土地增值税为0。

市地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一条第二款、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七条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87号)通知第二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0)429号第三条的规定:认为对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应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遂于2012年2月7日向三正实业公司作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缴纳通知书》(即海口市地税清缴(2012)2-1号),认定三正实业公司开发的该项目清算应缴土地增值税3,212,908.80元,已缴2,893,751.70元,应补319,657.10元,限于2012年2月20日到税务机关缴纳。

三正实业公司不服,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琼地税复决字(20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地税局的决定,三正实业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什么是税务机关认可的票据1

什么是税务机关认可的票据1
金额。 •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 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什么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据?
• 三、合法扣税凭证类型
• 2、如果对方是行政机关或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应提 供行政事业性收据。即: • 对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且上述单位收取 的是属于不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如质检 站、测绘站、消防局、市容管理等,以其所开具的财
国税发[2009]114号文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
前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 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 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 成本。
什么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据?
围的,如建筑公司、设计院、运输队、材料供货商、监理 公司等,开具的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即使是对于经
过法院拍卖而取得的房产,也应该由出卖人依法开具发票
作为税收的合法凭证。即使是没有达到起征点或免税的农 产品,也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才算是“合法有效 。 合法有效”。
什么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据?
• 一、“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相关法规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
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 ,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 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2.收取时开具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 的财政票据;
•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土地成本分摊方法汇总

土地成本分摊方法汇总

各地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摊方法总结表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一、中央的规定二、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0]49号)三、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苏地税发[2009]72号)十一、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解答)四、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四、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9]104号)(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7]74号)五、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六、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3]179号)(穗地税发[2013]152号)(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08]342号)(穗地税函[2010]170号)七、内蒙古的规定(内地税字[2007]87号)八、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九、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2007]214号)十、宁夏的规定(宁地税发[2007]46号)十二、海南的规定(琼地税发[2009]187号)(琼地税函[2007]356号)十三、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浙地税函[2009]222号)(磐地税政〔2010〕6号)十四、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8]188号)(大地税函〔2006〕76号)十五、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13]44号)(鄂地税发[2008]207号)(鄂地税发[2008]211号)十六、江西的规定(赣地税发[2008]76号)(赣地税发[2006]99号)十七、福建的规定(赣地税发[2006]99号)十八、福州的规定(榕地税发[2008]108号)十九、广西的规定(桂地税发[2008]44号)(桂地税发[2008]96号)二十、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8]92号)(京地税地[2007]134号)(京地税地[2007]325号)(京地税地[2003]73号)二十一、四川的规定(川地税发[2007]21号)二十二、安徽的规定(皖地税函[2007]311号)二十三、温州的规定(温地税政〔2006〕206号)二十四、黑龙江的规定(黑地税函〔2010〕33号)(黑地税发[2007] 119号)(黑地税发[2005]94号)二十五、重庆的规定(渝地税发[2006]143号)二十六、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12]92号)二十七、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二十八、绍兴的规定(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一、中央的规定1、总的分摊方法(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①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②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征收管理工作【颁布单位】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杭地税一﹝2004﹞343号【发文日期】2004-10-19【实施时间】2004-10-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包括预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暂不能正确核算项目扣除金额的,都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调整为: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与转让的,预征率为0.5%,从事别墅、经营用房和其他用房开发与转让的,预征率为1%。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3%。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按月预征,于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预缴土地增值税。

四、政府批准投资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暂不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五、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人项目全部竣工(或转让)办理结算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结算,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结算项目必须是开工前已确定的房地产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且设置独立帐户; 2.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认定合格证书;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对该项目的工程成本进行确认,签署了《工程造价结(决)算书》; 4.全部实现销售,并且收入、成本和费用已全部准确核算清楚; 5.税务机关根据结算的需要,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9.29清华出纳实务与实训答案1

9.29清华出纳实务与实训答案1
2
(5)¥930.50 (6)¥200630.58 (7)¥80030000.00 (8)¥40.58 (9)¥7.58 (10)¥80630.58
任务 2.2 同步实训参考答案(略)
1.请你将各面额的第五套人民币的防伪特征及规格尺寸填入表 2-1 中
表 2-1
人民币各券别防伪特征及规格尺寸
券别
防伪特征
1.A 2.D 3.D 4.B 5.C 6.B 7.A 二、多选题
1.A BCDE 2.ABCDE 4.ABCDE 5.ABCD 三、判断题
2.5.7.8.9.10 “√”,其余“X”
6.ABCDE
4
项目三 现金业务处理 任务3.1 同步实训答案(假设制证员是学生张军、复核会计是学生李平)
1.
表B-1 账簿启用及交接表
机构名称
丽水宏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印鉴
账簿名称
库存现金日记账
(第 1 册)
账簿编号
01
账簿页数
本账簿共计 100 页(本账簿页数检点人盖章赵玉珏

启用日期

负责人
管 姓 名 盖章 人

公元 2014 年 01 月 01 日
主办会计
复核
姓 名 盖章
姓名
盖章
丽水宏达 服装有限 责任公司 财务专用章 记账
姓 名 盖章
360801001312333
收款人:赵玉珏复核:源自开票人:马阳发票专用章
销货单位:(章)
表B-4
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
2800132130
№00660506
此联不作报销、扣税凭证使用 开票日期: 2014年 01 月 09 日
购名
称:丽百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各地土增税成本分摊方法和分摊政策(1)

各地土增税成本分摊方法和分摊政策(1)

省份分摊方法中央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建筑面积法/ 其他方法(税局同意)同一清算单位:建筑面积/ 合理方法xx 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xx 土地成本:第一步占地面积法分摊占地独立房产;第二步建筑面积法分本:建筑面积法利息支出:随成本xx 土地成本:可占地面积法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商业分摊系数上调10%)财务费用:直接成本法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建筑面积法xx 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xx 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不同清算单位:/其他合直接成本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有顺序)内蒙建筑面积法理方法银川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其他方法(经税务局认定)混建中商业用房可按平均成本加计330%xx 建筑面积法xx 同一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大连同一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不同清算单位内:占地面积/ 其他方法经税务局确认xx 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同一清算单位: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占地独立应按占地面积法)江西土地成本:销售收入比例法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xx 土地成本:建筑面积法建安成本:层高系数法开发费用:建筑面积法xx 建筑面积法xx 原则建筑面积法xx 建筑面积法安徽建筑面积法/ 合理方法(含企业实际计算成本的方法)温州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销售收入比例法(企业申请、税局审核)黑龙xx 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xx 转让土地:占地面积法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xx 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同一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建筑面积法建安成本建筑面积法xx 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如能区分占地面积法)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一、中央的规定二、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0]49 号)三、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 号)(苏地税发[2009]72 号)十一、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解答)四、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3〕2 号)四、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9]104 号)(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7]74 号)五、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 号)六、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 [2013]179号)(穗地税发 [2013]152 号)(穗 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 [2008]342 号)(穗地税函 [2010]170号)七、内蒙古的规定(内地税字 [2007]87 号)八、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 [2007]87 号)九、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 [2007]214 号)十、宁夏的规定(宁地税发 [2007]46 号)十二、海南的规定(琼地税发 [2009]187 号)(琼地税函 [2007]356 号)十三、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 答)(浙地税函 [2009]222 号)(磐地税政〔 2010〕6 号)二十一、四川的规定(川地税发 [2007]21 号)二十二、安徽的规定(皖地税函 [2007]311 号) 二十三、温州的规定(温地税政〔 2006〕206 号)十四、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8]188 号) 大地税函〔 2006〕76 号) 十五、湖北的规定 地税发[2008]211 号)鄂地税发 [2013]44 号) 鄂地税发 [2008]207 号)(鄂十六、江西的规定赣地税发[2008]76 号)赣地税发 [2006]99 号) 十七、 福建的规定 赣地税发 [2006]99 号)十八、 福州的规定 榕地税发 [2008]108 号)十九、 广西的规定 桂地税发 [2008]44 号) (桂地税发 [2008]96 号)北京的规定 地税地[2007]325 号) 二十、 京地税地 京地税地 [2003]73 号)[2008]92 号)(京地税地 [2007]134 号)(京二十四、黑龙江的规定(黑地税函〔2010〕33 号)(黑地税发[2007]119 号)(黑地税发[2005]94 号)二十五、重庆的规定(渝地税发[2006]143 号)二十六、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12]92 号)二十七、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 号)二十八、绍兴的规定(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一、中央的规定1、总的分摊方法(国税发[2006]187 号)(国税发[2009]91 号)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① 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② 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审计审核对比表

审计审核对比表

42 43 44
m 个 m2
1451.44 460 92.5
24.23 2 233.61
35168.39 920 21608.93
m 个 m2
1451.44 460 92.5
20.12 2 202.66
29202.97 920.00 18746.05
-5965.42 0 -2862.88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230.14 28.77 130.22 211.29
46.31 267.61 143.12 111.04
10657.78 7699.14 18637.09 23461.64
m2 m2 m m
230.14 28.77 130.22 211.29
19.32 149.67 67.76 56.04
4446.30 4306.01 8823.71 11840.69
020302001002 肉市石膏板面 010302001004 实心砖墙 020109004003 水泥砂浆零星项目 (库房内粉刷) 圈梁(新建门面圈 梁)
39 40 41
010403004001
m3 m2 m2
2.37 2600.04 16.57
910.02 66.61 280.99
2156.75 173188.66 4656
1396.5 147.15 35148 3369.41 230 3516.32 8101.12 1100.24 662.93
m m3 m m2 个 m2 m2 m3(m2、m 、个) m2
17.5 8.56 439.35 32.42 1 75.93 73.68 2.86 20.71
79.8 8.78 14.66 60.51 230 19.32 69.32 289.02 18.35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标 签】浙江省,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发文日期】2014-09-12【实施时间】2014-09-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为统一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一般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确认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

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 (一)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即其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

(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

三、超标准层高可售房产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 对多个清算单位或不同类型开发产品共同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按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时,对超标准层高可售房产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对层高高于4.5米(含4.5米)低于6米的,其可售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对层高高于6米(含6米)的,其可售建筑面积按2倍计算。

各地土地增值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标准及文号

各地土地增值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标准及文号

定标准
文件依据 财税字[1995]48号
沪地税地[1995]38号 成地税函发[1995]158号 桂财税字[1995]第28号 京财税[1996]645号 京地税地[2008]92号
豫财税政字[1998]61号
琼地税发〔2009〕104号 深地税发 [2006]259号 深地税发[2009]24号
名称 国家 上海 成都 广西 北京
河南 海南
深圳
安徽
山西 湖南 江苏 云南 吉林 辽宁 河北 新疆 浙江 广西 江西 福建
各地土地增值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标准
新旧房界定标准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 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二、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的为旧房。如果房屋使用在一年以内由于磨损程度 较大或遭受重大损坏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也可视为旧房。
二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已转为自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 自用超过一年的房产,均适用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购买使用5年(含5年)以上的房屋为旧房。 单位和个人自建或购买的房地产1年后转让适用旧房转让政策,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市场开发销售房 产。自建房迄止时间为房产证登记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购买房地产迄止时间为购买合同签订至转让合同 签订。从房地产三级市场购买的房产均认定为旧房。
新建房屋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确定为旧房,新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内的房产,按新房处理。
重庆
黑龙江 湖北
新建房建成后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为旧房。 以下情形房产,再转让属于转让旧房: 1.单位和个人对外取得(购置、接收投资、抵债、受赠、交换等)的房产; 2.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建造的房产; 3.房地产企业建造房产已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 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现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 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凡是建成未交付使用的房产均属新建房;凡是已经交付使用,不论时间长短或磨损程度大小,均属旧房。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 项目编号 所属期起 登记注册类型 纳税人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总可售面积 项目明细信息 项目 本次清算后尾盘销售的 销售面积 单位成本费用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受理信息 本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 的营业税 税务代理人名称 受理人 0.00 本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 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务代理人地址 受理日期 0.00 本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 教育费附加 税务代理经办人 受理税务机关 0.00 行次 1 2 3 普通住宅 0.00 0.00 0.00 非普通住宅 0.00 0.00 0.00 其他房产类型 0.00 0.00 0.00 合计 0.00 0.00 清算时已售面积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0.00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 0.00 外资企业 纳税人名称 项目名称 所属期止 项目地址 填表日期 主管部门 所属行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申报日期

2020年浙江省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汇总

2020年浙江省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汇总

1、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95]浙国税外第127号、[95]浙地税第38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82号)3、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4、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7]74号)部分条款失效5、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甬地税二[2009]104号)部分条款失效6、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22号)部分条款失效7、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2010]106号)部分条款失效8、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9、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10、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11、关于土地增值费收取问题的答复意见(浙土资厅函[2014]258号)12、关于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1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14、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15、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16、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17、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18、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19、关于统一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关于统一全市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1、关于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2、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机关办理业务需带资料和表格样本(1)

税务机关办理业务需带资料和表格样本(1)

初次领购发票需带资料:1、?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2、公章和发票专用章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份3、法人代表、办税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续购发票时需带资料:1、发票专用章2、发票领购簿3、?发票缴销登记表?、?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4、前次领购的发票存根联5、电脑票需要打印发票明细,手工、定额发票需要填写?发票使用明细账?代开发票时需带资料:1、1000元以上需开具付款方书面证明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不须办理登记的需带身份证原件〕3、?代开发票申请表?个人房屋出租代开发票时需带资料:1、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契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2、房产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份3、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4、?个人非住房出租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房产出租情况登记表?、?申明?各1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需带资料:1、?税务文书传递单?1份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份3、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假设遗失,需提供税务证件遗失登报申明作废报样 <1份>〕1份4、国税注销审批表〔纯地税除外〕1份5、清算报告〔企业年所得15万以上的〕1份6、股东、董事会决议1份7、发票领购簿办理注销恢复申请审批需带资料:1、?登记注销恢复申请审批表? 1份2、国税注销恢复申请审批表〔纯地税除外〕1份个体工商户停业申请需带资料:1、?税务文书传递单?1份2、?定期定额户停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份3、国税停业登记申请表〔纯地税的除外〕1份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注: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不得少于半月办理养老保险需带资料:1、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1份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3、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1份4、?养老保险缴费单?办理医疗保险需带资料:1、?灵活就业缴费人员医疗保险地税联系单?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3、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1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申报需带资料: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1份2、身份证复业件 1份办理一户通协议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2、开户许可证或法人代表在银行开户的银行卡〔存折〕3、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网上申报注册码时需带资料:1、?电子〔邮寄〕申报申请审批表?〔此表只用于企业〕 1份2、公章下岗职工减免申请时需带资料:1、?税务文书传递单?1份2、减免申请报告 1份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WS019?4份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份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份6、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7、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残疾人减免申请时需带资料:1、?税务文书传递单?1份2、减免申请报告 1份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WS019?4份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份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份6、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7、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城镇退伍士兵减免申请时需带资料:1、?税务文书传递单?1份2、减免申请报告 1份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WS019?4份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份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份6、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7、士兵证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份随军家属减免申请时需带资料:1、?税务文书传递单?1份2、减免申请报告 1份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WS019?4份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份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份6、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7、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说明其身份的证明 1份企业减免申请时需带资料:1、?税务文书传递单?1份2、减免申请报告 1份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WS019? 4份4、根据减免的原因提供相关的资料。

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相关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摘录

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相关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摘录

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相关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摘录1、兼并、破产不征营业税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5]80号 1995年11月15日)第十一条:对企业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转移行为,暂不征营业税。

对因破产而发生的企业拍卖,暂不征营业税;但专项拍卖企业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不动产投资不征营业税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4、整体资产转让不征营业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21日(国税函[2002]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5、股权转移涉及的不动产过户不征营业税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303号)第五条:企业股权(产权)转移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过户不属销售转让行为,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6号)为统一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一般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确认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

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一)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即其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

(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

三、超标准层高可售房产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对多个清算单位或不同类型开发产品共同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按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时,对超标准层高可售房产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对层高高于4.5米(含4.5米)低于6米的,其可售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对层高高于6米(含6米)的,其可售建筑面积按2倍计算。

土地成本分摊方法汇总

土地成本分摊方法汇总

各地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摊方法总结表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一、中央的规定二、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0]49号)三、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苏地税发[2009]72号)十一、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解答)四、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四、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9]1 04号)(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7]74号)五、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六、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3]179号)(穗地税发[2013]1 52号)(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08]342号)(穗地税函[2010]170号)七、内蒙古的规定(内地税字[2007]87号)八、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九、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2007]214号)十、宁夏的规定(宁地税发[2007]46号)十二、海南的规定(琼地税发[2009]187号)(琼地税函[200 7]356号)十三、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浙地税函[2009]222号)(磐地税政〔20 10〕6号)十四、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8]188号)(大地税函〔20 06〕76号)十五、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13]44号)(鄂地税发[2008] 207号)(鄂地税发[2008]211号)十六、江西的规定(赣地税发[2008]76号)(赣地税发[2006] 99号)十七、福建的规定(赣地税发[2006]99号)十八、福州的规定(榕地税发[2008]108号)十九、广西的规定(桂地税发[2008]44号)(桂地税发[2008]9 6号)二十、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8]92号)(京地税地[2007] 134号)(京地税地[2007]325号)(京地税地[2003]73号)二十一、四川的规定(川地税发[2007]21号)二十二、安徽的规定(皖地税函[2007]311号)二十三、温州的规定(温地税政〔2006〕206号)二十四、黑龙江的规定(黑地税函〔2010〕33号)(黑地税发[2007]119号)(黑地税发[2005]94号)二十五、重庆的规定(渝地税发[2006]143号)二十六、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12]92号)二十七、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二十八、绍兴的规定(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一、中央的规定1、总的分摊方法(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①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②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各地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摊方法总结

各地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摊方法总结
二十八、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
二十九、绍兴的规定(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一、中央的规定
1、总的分摊方法(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①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②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省份
分摊方法
中央
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其他方法(税局同意)
同一清算单位:建筑面积/合理方法
天津
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
江苏
土地成本:第一步 占地面积法分摊占地独立房产;第二步 建筑面积法分摊混建
开发成本:建筑面积法
利息支出:随成本
宁波
土地成本:可占地面积法
十九、福州的规定(榕地税发[2008]108号)
二十、广西的规定(桂地税发[2008]44号)(桂地税发[2008]96号)
二十一、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8]92号)(京地税地[2007]134号)(京地税地[2007]325号)(京地税地[2003]73号)
二十二、四川的规定(川地税发[2007]21号)
国税发[2009]91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发文日期:2009-05-12
辽宁
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 占地面积法
同一清算单位:土地成本 建筑面积法
建安成本 建筑面积法
西安
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如能区分占地面积法)
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
一、中央的规定
二、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0]49号)
三、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苏地税发[2009]72号)

地产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土增税口径分析

地产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土增税口径分析

地产代建项⽬代建管理费⼟增税⼝径分析地产代建项⽬代建管理费⼟增税⼝径分析案例:国企A(⼟地所有者)、开发建设公司B(发包⽅)、建筑公司C国企A有⼀块地⽪,⼀半⾃⽤⼀半销售,办理了⽴项、⼟地证、⽤地证、规划证、施⼯证;由于⾃⾝没有相应的开发经验与管理能⼒,现在全权委托代建公司B开发建设。

双⽅约定待整个项⽬结束,国企A⽀付代建公司B⼀笔代建费⽤140万,代建公司B为国企A开具其他服务业——代建费发票现在国企A要剥离公司业务,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清算项⽬A,对于其销售的部分应按正常的销售不动产业务做⼟地增值税清算业务。

双⽅签订合同服务内容见下图:问题:问题:上述代建费⽤,能否在清算⼟增税时按照开发⽀出加计扣除?思路:1、代建⾏为的业务实质:案例中代建⾏为是因国企A没有相应的管理、技术、组织经验及能⼒,将项⽬建设全权交由开发建设公司B代为管理组织该项⽬⽣产,国企A没有相应管理、⽣产⼈员⼯资与费⽤的发⽣,对于施⼯过程中的组织与管理以及具体的项⽬开展与监督均由开发建设公司B完成,⾏为与上⽂提及的代建合同内容⼀致,其代建⾏为的业务实质属于代国企A完成项⽬建设的代建开发⼯作。

2、⼟增税⽂件相关规定:《⼟增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开发间接费⽤,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发⽣的费⽤,包括⼯资、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业务定性:⽆论从形式上(合同约定)还是实操上(代建双⽅的⼈员安排及费⽤⽀出)均符合⼟增税中明确的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发⽣的费⽤的定性,即此部分⽀出属于地产项⽬开发的直接成本,因此应作为开发⽀出加计扣除。

4、实际操作注意事项:1)鉴于⼟增税的边际效应,其开发⽀出的列⽀内容受税务⾼度重视,⽽代建费⽤⽀出⼜没有⽂件予以明确⽀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定的争议,建议⾸先与税务沟通后再做处理。

2)双⽅最好为纯粹的代建关系,因其费⽤⽀出的敏感性,如双⽅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重⼤利益合作关系,其定价的公允性较容易受到关注,其开发⽀出列⽀的合理性更容易被怀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审[20××]第××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进行鉴证审核。

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贵公司提供的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要求,鉴证清算结果并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2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的要求,实施了包括详查会计记录等必要的土地增值税鉴证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一)贵公司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已建立健全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贵公司提供了×项目有关的财务报表、总分类账、明细账和记账凭证(包括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及其他与贵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有关的资料。

(三)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二、鉴证结论经对贵公司××楼盘(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进行审核,确认如下:(一)××楼盘(项目)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1.收入总额:××元;2.扣除项目金额:××元;3.增值额:××元;4.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金额之比):××%;5.适用税率:××%;6.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元。

(二)××楼盘(项目)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1.收入总额:××元;2.扣除项目金额:××元;3.增值额:××元;4.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金额之比):××%;5.适用税率:××%;6.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元。

(三)××楼盘(项目)商铺土地增值税清算1.收入总额:××元;2.扣除项目金额:××元;3.增值额:××元;4.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金额之比):××%;5.适用税率:××%;6.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元。

综上所述,贵公司××楼盘(项目)合计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元,实际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元(截止清算日),应补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清算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及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参考之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全部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附件:1. 企业基本情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审核事项说明。

2.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鉴证主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

具体包括:(1)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主表;(2)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销售普通住宅)明细表;(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销售非普通住宅)明细表;(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销售商铺)明细表;(5)与收入相关的面积审核调整明细表;(6)房地产销售收入审核调整明细表;(7)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审核汇总表;(8)与销售房地产有关税费审核调整明细表;(9)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审核汇总表;3.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所长:中国·杭州二0××年××月××日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审核事项说明一、企业基本情况1.成立日期:2.税务登记证号:(1) 国税登记证号:(2) 地税登记证号:3.地 址:4.法人代表:5.注册资本:6.投资总额:7.企业类型:8.经营范围:9.其他:二、××楼盘(项目)基本情况 1.××楼盘(项目)土地取得情况:2.××楼盘(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情况:3.××楼盘(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情况:4.××楼盘(项目)验收、测绘成果情况:5.××楼盘(项目)销售情况:三、主要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1.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2.公司会计核算方法: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4.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5.开发产品完工的标准:6.成本费用的分配标准:7.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标准:8.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标准:9.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相关的税收政策:10.涉及特殊纳税调整事项处理原则:四、土地增值税的审核情况××楼盘(项目)共××期,截止××年××月××日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本次清算对×期(或整个)项目进行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审核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账面××楼盘(项目)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元。

经审核,其中:1.销售普通标准住宅取得账面应税收入××元,其中:住宅××套、面积××平方米、应税收入××元;车位××个、应税收入××元。

经审核,核定收入为××元,比账面数调增×元。

2.销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取得账面应税收入××元,其中:住宅××套、面积××平方米、应税收入××元;车位××个、应税收入××元。

经审核,核定收入为××元,比账面数调增×元。

3. 销售商铺取得账面应税收入××元,其中:商铺××套、面积××平方米、应税收入××元。

经审核,核定收入为××元,比账面数调增×元。

(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审核已售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其中:普通住宅占可售面积比例××%非普通住宅占可售面积比例××%商铺占可售面积比例××%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账面××楼盘(项目)土地增值税应税扣除项目总额××元。

经审核,由于票据不合规等原因,比账面数调减××元,核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总额××元,按可售面积比例分摊为××元。

其中:1.取得土地使用权2.房地产开发成本贵公司××楼盘(项目)账面房地产开发成本××元。

经审核,由于票据不合规等原因,比账面数调减××元,核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元。

按已售面积比例分摊为××元,其中:普通住宅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元,非普通住宅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元,商铺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元。

(1)贵公司账面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元。

经审核,由于票据不合规等原因,比账面数调减××元,核定允许扣除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为××元。

按已售面积比例分摊为××元,其中:普通住宅允许扣除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为××元,非普通住宅允许扣除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为××元,商铺允许扣除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为××元。

(2)贵公司账面前期工程费××元。

经审核,由于票据不合规等原因,比账面数调减××元,核定允许扣除的前期工程费为××元。

按已售面积比例分摊为××元,其中:普通住宅允许扣除的前期工程费为××元,非普通住宅允许扣除的前期工程费费为××元,商铺允许扣除的前期工程费费为××元。

(3)贵公司账面建筑安装工程费××元。

经审核,由于票据不合规等原因,比账面数调减××元,核定允许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元。

按已售面积比例分摊为××元,其中:普通住宅允许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元,非普通住宅允许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元,商铺允许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元。

(4)贵公司账面基础设施费××元。

经审核,由于票据不合规等原因,比账面数调减××元,核定允许扣除的基础设施费为××元。

按已售面积比例分摊为××元,其中:普通住宅允许扣除的基础设施费为××元,非普通住宅允许扣除的基础设施费为××元,商铺允许扣除的基础设施费为××元。

(5)贵公司账面公共配套设施费××元。

经审核,由于票据不合规等原因,比账面数调减××元,核定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为××元。

按已售面积比例分摊为××元,其中:普通住宅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为××元,非普通住宅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为××元,商铺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为××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