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案例研究
卫生法律医疗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持续性腹痛,于2021年5月1日到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医院经过初步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安排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过程顺利,但术后李某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肠梗阻。
经过多次治疗,病情仍未见好转,李某遂于2021年6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分析1. 误诊事实根据李某提供的病历资料和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误诊。
医院在手术前未能准确判断李某的病情,导致手术方案不恰当,进而引发了肠梗阻等严重并发症。
2. 医院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认真诊断,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因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诊给患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李某因误诊导致的肠梗阻,需承担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诊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均应由医院承担。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误诊的原因本案中,医院误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医生经验不足:医院在诊断过程中,主治医生可能因经验不足,未能准确判断李某的病情。
(2)检查手段有限: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可能因检查手段有限,未能全面了解李某的病情。
(3)医院管理制度不完善:医院在病历管理、医生培训等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导致误诊事件的发生。
2. 预防误诊的措施为预防误诊事件的发生,医疗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生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技能和临床经验。
医疗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胃痛入住该院治疗。
在住院期间,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胃镜检查,诊断为胃炎。
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病情反复,胃痛加剧。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李某病情未见明显好转,反而出现严重脱水症状。
经医院进一步检查,发现李某患有胃溃疡,且已发展至胃癌晚期。
李某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结果表示质疑,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病情恶化。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李某的病情进行了胃镜检查,并诊断为胃炎,符合诊疗常规。
但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医院未对李某的病情进行及时、全面的检查,导致病情恶化。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 由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的病情恶化,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根据李某的病情、医院过错程度及双方协商结果,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学、法律、伦理等多个领域,具有以下特点:(1)专业性强。
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医学专业知识,需要具备医学背景的专业人士进行鉴定。
(2)诉讼周期长。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取证等环节较为复杂,诉讼周期较长。
(3)赔偿标准不统一。
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标准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地域、病情、过错程度等,导致赔偿标准不统一。
2. 本案中医院的过错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及时对李某的病情进行复查,导致病情恶化。
(2)在诊疗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
(3)未与患者家属充分沟通,导致患者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结果产生质疑。
3. 医疗纠纷案件的防范(1)提高医务人员专业素质。
医务人员应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提高诊疗水平。
(2)加强医患沟通。
医疗保险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保险公司,是一家经营医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2018年5月,张某某因患某疾病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0万元。
张某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医疗保险理赔申请,被告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张某某的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故拒绝赔偿。
张某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2. 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理赔义务;3. 张某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张某某的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张某某的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故被告某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理赔义务法院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张某某的理赔申请进行了审核,并依法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
被告的行为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理赔义务。
3. 关于张某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法院认为,张某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鉴于张某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其疾病系因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宣传误导所致,法院考虑到张某某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部分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保险责任的认定问题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的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故被告某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保险理赔的程序问题保险理赔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张某某的理赔申请进行了审核,并依法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理赔义务。
医疗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医疗保险基金违规使用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保险法律纠纷案件。
本案涉及某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导致医疗保险基金被非法挪用,侵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提出了严峻挑战。
二、案件事实2019年,某市医保中心在审核报销材料时,发现部分参保人员报销的医药费用存在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
经调查,发现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李某在审核过程中,与部分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勾结,采取虚报、冒领、伪造报销材料等手段,非法挪用医疗保险基金。
具体事实如下:1. 李某与某医疗机构负责人赵某串通,虚报住院患者人数,虚增住院费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2. 李某与某药品供应商陈某勾结,伪造药品采购记录,虚报药品采购数量和金额,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3. 李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更改报销审批流程,缩短报销审批时间,方便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经调查,李某非法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累计金额达数百万元,涉及多家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本案中,李某的非法挪用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2. 职务犯罪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本案中,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挪用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3. 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医疗事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近年来,医院在全市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在一次医疗事故中,该院却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以该医疗事故为切入点,分析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及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患者李某,男,60岁,因患肺癌于2018年8月1日入住某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院诊断为肺癌晚期,给予化疗、放疗等治疗措施。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恶化,于2018年8月15日出现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家属向医院提出索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患者家属随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医院进行调查。
经调查,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三、案例分析(一)医疗过错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存在以下医疗过错:1. 诊断错误:患者入院后,医院未能准确诊断其病情,导致治疗措施不当。
2. 治疗延误:在患者病情恶化后,医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导致患者死亡。
3. 抢救不当:在抢救过程中,医院未能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导致患者死亡。
(二)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应承担以下责任:1.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责任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应承担完全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医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李某因持续头痛、恶心等症状,前往某市某三甲医院就诊。
经初步检查,医院诊断为“偏头痛”,给予对症治疗。
然而,李某的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逐渐加重。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李某病情恶化,再次前往该医院就诊。
经详细检查,医院最终确诊为“脑肿瘤”,并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此时,李某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初次就诊时,仅诊断为“偏头痛”,未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确诊,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根据诊疗护理规范,医院在患者初次就诊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排除其他可能性,以便为患者提供准确的治疗方案。
因此,医院在初次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
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因医疗过错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李某初次就诊时,未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构成医疗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件启示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提高诊疗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2. 患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如有医疗纠纷,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 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学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肖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0年2月,肖某因突发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某医院。
经诊断,肖某需进行阑尾切除手术。
手术由该院外科主治医师李某主刀,术后肖某出现严重并发症,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肖某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手术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手术操作规范,导致手术器械损坏,进而引发感染。
此外,李某在手术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患者的并发症,延误了治疗时机。
2.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李某的医疗过错直接导致了患者感染和并发症的发生,进而导致患者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死亡。
因此,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为: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面广。
本案涉及患者、医院、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赔偿责任等多个方面,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2. 法律适用难度大。
本案涉及《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准确把握法律适用。
3. 社会关注度高。
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权益保障,因此社会关注度较高。
五、启示本案给医疗行业和患者带来以下启示:1.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2.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疗过错。
医药卫生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某医院在医疗、科研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赢得了广大患者的信任。
然而,在2018年,某医院发生了一起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2018年4月,患者王某因感冒、咳嗽等症状到某医院就诊。
医生根据王某的病情,开具了包括“某药品”在内的多种药品。
患者王某在服用“某药品”后,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导致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要求某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患者家属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案例分析1. 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医生开具的“某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患者出现严重过敏反应。
(2)医生在开具处方时,未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未进行过敏试验。
(3)患者在服用“某药品”后,医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
综上所述,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患者因疾病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患者因疾病导致误工而产生的费用。
(3)护理费:患者因疾病需要护理而产生的费用。
(4)交通费:患者及其家属因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患者住院期间产生的伙食费用。
法律_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也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因误诊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分析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详情(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女,30岁,因腹部疼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生诊断为“阑尾炎”,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术后,张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了高热、腹痛加剧等症状。
经反复检查,医生发现张某实际患有“卵巢囊肿蒂扭转”,而非阑尾炎。
由于误诊,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张某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误诊行为表示不满,认为医院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于是,张某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本案中,医院在张某入院后,对其进行了检查和诊断,但误诊为阑尾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二)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因误诊导致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根据法律规定,误诊构成医疗损害。
(三)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医疗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 医院误诊导致张某右侧卵巢切除,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医疗报销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45岁,某市某企业员工。
2019年3月,甲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10万元。
甲向其所在企业提出医疗报销申请,但企业以甲未参加企业组织的医疗保险为由,拒绝报销。
甲遂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企业依法为其报销医疗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企业为其报销医疗费用?如有权,企业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纳医疗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甲有权要求企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纳医疗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甲有权要求企业为其报销医疗费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甲在企业拒绝为其报销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五、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企业未依法为甲缴纳医疗保险费,责令企业改正,并处以应缴纳医疗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的罚款。
医疗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因车祸受伤的患者,患者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骨折”。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存在异议,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采取最佳治疗方案,导致其术后恢复情况不理想。
患者家属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医疗义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虽然按照患者病情制定了治疗方案,但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义务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医疗义务:(1)及时、准确地诊断患者病情;(2)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3)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的同意;(4)做好医疗记录,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2.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医院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违反了医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3)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提高医疗记录的准确性,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医院案例法律评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医疗事故案例为切入点,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医疗过错、医疗侵权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评析,旨在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法律参考,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案例背景某患者,男,50岁,因急性心肌梗死入住某医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误将患者的左冠状动脉误诊为右冠状动脉,导致治疗措施不当,患者病情加重,最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评析1.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医院医生误诊导致患者死亡,符合医疗事故的定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医院医生误诊,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事故责任。
2. 医疗过错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生误诊属于医疗过错。
根据《医疗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生误诊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侵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医生误诊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应当承担医疗侵权责任。
根据《医疗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医生误诊,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 医疗损害赔偿根据《医疗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女,45岁,某市居民。
2021年5月,张女士因身体不适前往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乳腺纤维瘤”。
医院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5月20日,张女士在该院接受了乳腺纤维瘤切除术。
术后,张女士出现严重并发症,经多次治疗无效,病情恶化。
2021年8月,张女士不幸去世。
二、医疗事故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医院在张女士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手术操作不规范,导致手术部位感染;2. 术后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延误病情;3. 医疗文书记录不完整,未详细记录患者病情变化和治疗过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
经鉴定,张女士的死亡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鉴定。
四、维权过程张女士的家属在得知鉴定结果后,认为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是,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收集证据:张女士的家属收集了医院手术记录、病历、医疗事故鉴定书等相关证据。
2. 咨询律师:张女士的家属咨询了专业律师,了解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3. 提起诉讼:张女士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4.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诊所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患者隐私权与医疗机构保密责任冲突的法律纠纷。
患者张某因患有抑郁症,在A市某综合医院就诊。
在就诊过程中,张某向医生透露了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家庭矛盾、工作压力等。
然而,张某在出院后,发现医院工作人员泄露了自己的隐私信息,导致其遭受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歧视。
张某因此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情分析1.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患者张某的隐私信息属于其个人隐私范畴,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 医疗机构的保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医院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认定在本案中,医院工作人员泄露张某的隐私信息,包括其家庭矛盾、工作压力等,属于侵犯张某隐私权的行为。
医院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4. 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泄露患者隐私,给张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歧视,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泄露患者隐私,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向张某公开赔礼道歉。
四、案例分析1.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本案提醒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2. 医疗机构的保密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保密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确保患者隐私信息的安全。
医学法律官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原告(以下简称“患者”)系某市居民,因反复头痛、头晕等症状于2018年5月前往被告(某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诊。
医院经过初步检查,诊断为“高血压病”,给予患者降压药物治疗。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剧烈头痛、视力模糊等症状。
2018年7月,患者再次前往医院就诊,经进一步检查,最终确诊为“脑瘤”。
由于误诊导致治疗延误,患者最终出现了严重的后遗症,被评定为一级伤残。
二、案件经过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误诊行为感到愤慨,认为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患者病情恶化,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患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患者就诊的病历资料、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医生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据。
同时,法院还委托了专业机构对患者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医院是否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2. 医生的诊断是否存在过错?3. 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伤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医院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认真检查、诊断,并采取合理的治疗措施。
本案中,医院在患者初次就诊时未能及时、准确地诊断出患者的病情,导致治疗延误,存在过错。
2. 医生的诊断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诊疗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本案中,医生的诊断过程存在不规范之处,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的病情变化,存在过错。
3. 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学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例涉及一位患者(以下简称“原告”)因手术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向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被告”)提起诉讼。
原告在手术过程中,因被告的过错导致手术部位感染,最终造成残疾。
原告认为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1.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 被告答辩被告承认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但认为原告的残疾与手术无关,且原告在手术前已签署知情同意书,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手术部位感染,符合医疗过错的构成要件。
2. 知情同意被告提出原告在手术前已签署知情同意书,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知情同意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前,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告知医疗行为的目的、方法、风险、并发症等,并取得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行为。
知情同意并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责任。
3. 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残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残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五、结论本案涉及医疗过错、知情同意、赔偿责任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确保患者的人身安全。
医患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患者李某因腹痛症状入住医院甲某,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需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由甲某医院的主治医师陈某主刀。
术后,李某出现发热、切口感染等症状,经检查确诊为手术切口感染。
李某认为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术后感染,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患者李某的损害后果与甲某医院的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甲某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负责,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判断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经审理查明,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对患者李某的诊疗符合医疗常规。
然而,术后李某出现发热、切口感染等症状,经检查确诊为手术切口感染。
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对李某的诊疗并无明显过错,但术后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李某的切口感染问题,导致感染加重。
(二)患者李某的损害后果与甲某医院的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某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对患者李某的诊疗符合医疗常规,但术后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李某的切口感染问题,导致感染加重。
因此,甲某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甲某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某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1. 患者李某的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2. 患者李某因手术切口感染导致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3. 患者李某因手术切口感染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卫生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详细的检查,确诊为急性阑尾炎。
经医院外科医生会诊,决定为李某进行阑尾切除手术。
手术过程顺利,但在术后第3天,李某出现发热、腹痛等症状。
经医院检查,发现李某术后感染,需进行抗感染治疗。
然而,由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李某病情加重,最终因感染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件分析1. 医疗事故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导致患者李某病情加重,最终死亡。
因此,本案构成医疗事故。
2. 违规操作分析(1)术后观察不到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住院患者进行严密观察,及时发现和处理患者病情变化。
在本案中,医院在李某术后第3天才发现其病情加重,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导致病情恶化。
(2)抗生素使用不规范。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原菌种类、药物敏感试验结果等因素,合理选择抗菌药物。
在本案中,医院未对患者进行病原菌检测,盲目使用抗生素,导致耐药性增加。
(3)医护人员培训不足。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在本案中,医院未对医护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导致医护人员对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掌握不足。
3.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某市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因违规操作导致患者李某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医疗事故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医疗事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2019年5月,患者李某因感冒到该院就诊,被诊断为“普通感冒”。
在就诊过程中,李某向医生反映自己有慢性支气管炎病史,医生在病历中进行了记录。
经过治疗,李某病情好转,于5月15日出院。
然而,李某在出院后不久,再次出现咳嗽、气促等症状,再次来到医院就诊。
经诊断,李某被诊断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
李某认为,医院在第一次就诊时未能准确诊断其病情,导致其病情加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医疗义务?2.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3. 医疗过错与患者病情加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尽到了医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李某的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医疗规范,尽到医疗义务。
首先,医院对李某的病情进行了初步诊断,并对其病史进行了记录。
其次,医院在李某病情出现反复时,及时进行了再次诊断,并对李某的病情进行了相应的治疗。
综合来看,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尽到了一定的医疗义务。
2.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诊断方面:医院在第一次就诊时,未能准确诊断李某的病情,导致李某病情加重。
根据诊疗规范,医生在接诊时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
医院在第一次就诊时未能准确诊断,存在医疗过错。
(2)治疗方面:医院在李某病情加重后,及时进行了再次诊断,并对李某的病情进行了相应的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医院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不存在治疗过错。
医学生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层出不穷。
为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医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医疗纠纷,分析医学生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描述2018年,某医学院学生李某在实习期间,在一家医院担任住院医师。
一天,患者王某因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
在手术过程中,李某因操作不当导致王某术后感染,病情加重。
王某的家属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提出质疑,认为李某在手术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要求医院和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医学生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李某作为实习医师,在手术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王某术后感染,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在本案例中,医院作为李某的实习单位,有责任对李某的诊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然而,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李某的操作不当行为,导致患者王某受到损害。
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发生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请求;患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例中,王某的家属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1)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王某的家属可以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寻求双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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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
产妇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抗字第25号
该案张雅雯因与乌鲁木齐雅蓝妇幼医院(以下简称雅蓝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过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应当说具有一定代表性,小编特此和大家分享。
事实经过:2006年11月8日21时25分,张雅雯之母史月芝以史小丽的名字,到雅蓝医院产科就诊,其以“停经7月,阴道流水31小时”为主诉,经检查诊断:1、孕3产1孕30+5周妊娠,枕左前未临产;2、胎膜早破;3、先兆早产。
2006年11月12日12时8分,史月芝自然分娩一女即张雅雯,体重1000克,诊断:早产儿。
2007年5月10日,张雅雯在乌鲁木齐市儿童医院诊断为“中枢性协调障碍”。
2009年4月21日,乌鲁木齐市儿童医院诊断为小儿脑性瘫痪,治疗建议:综合康复训练。
史月芝认为雅蓝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故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天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祥云鉴定所)对雅蓝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分析认为:医方在诊断护理过程中,诊断明确,一般治疗原则正确,但在期待治疗过程中,医方在手术志愿书病历记载中未告知患方剖宫产手术的利弊。
对羊水动态监测不够,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只做了一次b超检查;而且对羊水过少可导致胎儿缺
少脐带受压等严重后果未详尽告知。
因此,医方存在过错与鉴定人目前脑瘫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医方过错加重了疾病发展的可能,在疾病发展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因此,患方疾病因素为主要责任,医方过错为次要责任。
被鉴定人张雅雯机体损伤的伤残为iv级(4级)伤残。
同时,2006年11月9日行胎心监测,报告者签字时间为11月8日,此报告单对该所鉴定意见无实质性影响。
2、2006年11月13日影像学诊断报告无医师签名。
护理记录中记载:史小丽于11月13日行清宫术一次。
11月13日病程记录中,患儿出现呼吸暂停、青紫等现象,经胸外按摩后好转,此病历为2006年11月12日发生,已请示上级医师,并作相应处理(见2006年11月12日病程记录)。
因此,2006年11月13日影像学报告、2006年11月13日清宫治疗、2006年11月13日病程记录均无胎儿生产后进行的诊断治疗(胎儿2006年11月12日经阴道生产)。
故对胎儿无明显影响。
3、史小丽血常规、血型、凝血时间、两对半及尿常规的生化检查报告单及心电图报告单,均无乌鲁木齐民生医院检验报告单,
2011年1月10日,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天少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认为,医疗侵权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疗过失对患者产生不利的行为,或指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机构未尽注意义务而使患者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张雅雯的目前状况虽然经乌鲁木齐市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不排除该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根据双方提供证据及鉴定结论证实,雅蓝医院
的医疗行为与张雅雯脑瘫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故雅蓝医院对张雅雯的损害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患方疾病因素为主要责任,承担各类赔偿合计299294元。
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告判决予以维持。
医师执业应注意的问题:1.手术过程前期中期以及手术的后果,应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尽量取得书面同意,紧急状态除外;
2.对于患者住院期间的动态检测、检验报告、诊断报告,应有充分的记录并保留好原始病例;对于没有及时补充的病例,应当及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