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标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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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所指的“四个能力”标志化是指社会单位结合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根据单位经营性质、规模、方式在单位内部设置的消防安全布局标志、消防设施标志、危险场所标志、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消防宣传标志。标志化建设是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落实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促进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实现消防设施位置固定化、使用方法明示化、维护责任明晰化。
本标准由河北省公安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标志化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标志化建设的术语、定义、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标志化建设。
2 术语与定义
DB/T1388的术语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消防安全标志
由安全色、边框、以图象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标志,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根据其表达内容可分为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危险场所标志和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2 消防设施器材标志
设置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上或附近位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包括认知标志、操作使用标志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标志等。
2.3 危险场所标志
设置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其附近位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包括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管理规程标志和危险设施操作标志等。
2.4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设置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设施及其附近的消防安全标志。包括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警示标志等。
3 消防安全标志
3.2安全疏散标志
3.3危险场所标志
4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4.1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单位,应在主要出入口附近等醒目位置设置总平面布局标志。
a) 总平面布局标志应标明单位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b) 设有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标明专职消防队位置、特殊灭火剂储存位置及储量等内容;
c) 多层人员密集场所应在每个楼层设置平面布局标志,标明本层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室内消防设施等内容;
d) 宾馆、饭店等住宿场所应在每间客房内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
4.2单位应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设置操作使用标志,标明使用方法、维护责任人及检查维护时间等内容。对消火栓、防火卷帘等操作空间易被遮挡、埋压、占用的消防设施,还应标明对操作场地的要求。
4.3单位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室外、室内墙面或地面设置危险场所标志,标明安全警示内容和禁止性规定。
4.4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标明储存物品的类别、品名、储量和灭火方法。
4.5单位应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标明疏散方向、疏散宽度,且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应在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标有“安全出口”字样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6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4.7单位应在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及其附近适当位置设置疏散警示标志,标明“禁止锁闭”、“禁止堵塞”等内容。
5 消防安全标志牌的制作
消防安全标志牌应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如金属板、塑料板、木板、荧光材料等,但不应采用易燃材料。用于室内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可以用粘贴力强的不干胶材料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