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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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户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户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户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津农委〔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户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农业的区农业农村委、有关单位:为认真做好农户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提升家庭农场发展水平,按照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和中央农办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天津市农户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19年12月11日(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刘松翠;联系电话:88290701)(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农户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方案为认真做好农户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提升我市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能力,按照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和中央农办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提高小农户、服务小农户、富裕小农户的要求,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引领带动作用,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小农户稳步扩大规模,开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农户家庭农场,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二、目标任务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力争从2019年至2022年,用四年的时间培育2000家农户家庭农场。

三、培育条件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自家承包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全职农户或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兼业农户,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农户家庭农场:1.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津财农〔2013〕91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农委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健全和完善农业财政支出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3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09〕68号),市财政局、市农委联合制定《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14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章项目审核第四章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第五章附则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3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09〕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是市农委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农委根据国家及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要求,并结合部门职责及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三条市农委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综合平衡,细化管理;科学论证,滚动安排;追踪问效,全程监管。

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

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

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津农种[2009]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09.01.08
【实施日期】2009.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
和《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的通知
(津农种[2009]5号)
各区、县农业(林)局(委)及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生产用种安全,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并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农业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农业发展,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和市农业局批准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和西瓜等作物。

第四条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退出品种的审核确认,退出品种由市农业局公告。

第五条市种子管理站具体负责品种退出的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17【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科委、农业主管部门,市水务局、市农科院: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科技支撑能力,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委天津市农委2014年9月17日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转化与推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转化与推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

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部门预算资金和安排区县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和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等。

本细则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是指应用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津农委〔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农委,滨海新区农委:为加强我市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规范引种行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20日附件: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附件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工作的管理,规范引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引种与本市相邻属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省、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及农业部确定的油菜、马铃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引种,是指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与本市相邻属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省、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同一适宜生态区,是指与本市行政区域热量、光照、降水等气候条件以及海拔高度、种植制度相同或相近的区域。

第六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

申请品种应是自审定之日起5年内审定的新品种。

第七条申请引种应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书;(二)被引种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及审定公告复印件和品种权人的书面委托证明;(三)品种未退出证明;(四)属于授权品种的,提交品种授权证明;(五)属于转基因品种的,提交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六)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津农委计财〔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渔业资源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内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6〕88号)精神,为利用好油价补贴调整政策,提升水产苗种繁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工厂化养殖循环水设备维护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将《2020年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1. 2020年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2. 2020年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申请书3. 2020年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编写参考目录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6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2020年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内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6〕88号)精神,为利用好油价补贴调整政策,提升水产苗种繁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工厂化养殖循环水设备维护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津农委计财〔2017〕122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做好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报送要求(一)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项目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代报。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建设预计支出,认真测算核定并填写项目申报书中的资金预算总额。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津农委〔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种植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科学院,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的通知》(农种发〔2015〕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15〕26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本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19年4月16日(联系人:杨爱宾;联系电话:28450538;传真:28450539)(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的通知》(农种发〔2015〕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15〕26号)有关精神和要求,全面完成我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工作,依据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会同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制定的《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2019年实施方案》,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国家关键性战略资源,是农业种业创新发展的“芯片”,是把我市种业搞上去的重要物质基础。

近年来,随着气候、自然环境、种植业结构和土地经营方式等的变化,导致我市大量地方品种迅速消失,作物野生近缘植物资源也因其赖以生存繁衍的栖息地遭受破坏而急剧减少。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津农委计财〔2021〕 64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落实好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函〔2019〕39号),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7月13日(联系人:王全兴、刘华巧;联系电话:83812057、28450531)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一、实施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满足广大农民对农业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重点(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

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4年良种补贴供种单位和推介品种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4年良种补贴供种单位和推介品种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4年良种补贴供种单
位和推介品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局
•【公布日期】2014.04.10
•【字号】津农粮[2014]47号
•【施行日期】2014.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4年良种补贴供种单位和推
介品种的通知
(津农粮〔2014〕47号)
各区县农(种植)业局(中心):
为落实良种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天津市农作物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农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上报的供种单位和品种进行了认真审核,确定了2014年良种补贴供种单位和推介品种,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良种补贴供种单位和经营品种目录
2.天津市良种补贴推介品种目录
天津市农业局
2014年4月10日附件1
天津市良种补贴供种单位和经营品种目录
附件2
天津市良种补贴推介品种目录。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津农委计财〔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第三章项目执行第四章绩效评价及验收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并结合市农业农村委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由市农业农村委管理和具体承担的中央及我市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央预算内项目、市政府投资项目、部门预算项目等各级财政支持的支农项目。

第三条计财处是市农业农村委财政支农项目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财政支农项目的统筹管理,包括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规划、统筹协调安排项目资金、统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任务清单、统筹开展项目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委机关各相关处室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包括编制有关项目建设规划、提出财政支农项目安排建议、编制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并开展日常监督、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划和需求,研究提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需求。

计财处统筹平衡各类项目资金需求,形成财政支农项目预算安排草案,按照委“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履行审定程序后,按照资金渠道分别报送农业农村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

天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津财农[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07〕51号)市农口各主管部门,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公室将此办法转发相关科研院校、农业科技合作单位。

2007年已立项并经市农委、市财政局下达计划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均执行本办法。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称“农业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设立农业科技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科研成果转化和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

第三条农业科技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高等院校及具有独立研究机构的企业。

第四条农业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

第二章农业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和支出范围第五条农业科技资金支持范围:(一)农业科技主要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品优良新品种繁育与农业高效高产技术;农产品加工、保鲜技术;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节水农业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适用农机和农业信息化技术等。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津农委计财〔2020〕113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天津食品集团,各政策性农险经办机构:为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天津银保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天津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财农〔2020〕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支持我市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保障和增加农民收入,现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天津市委市政府1号文件、天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文件精神,努力克服疫情的不利影响,全面恢复农业生产,确保农产品市场有效供应,围绕全市产业发展重点和农业生产风险点,通过开展先导性、创新性试点,总结可复制、易推广、贴近农民需求的农业保险支持农业发展模式,为研究出台具有区域性、全市性的特色农产品保险政策提供经验参考,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保险需求,实现我市农业生产水平稳步提升、带动农民收入稳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试点政策应坚持“突出地方主责、体现激励导向、助力乡村振兴、循序渐进实施”的原则。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各涉农区在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中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并在各涉农区自主开展、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特色农产品保险,按保费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提高农民生产抗风险能力。

三、支持方向试点政策重点支持符合地方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方向的险种,原则上以前期各区和天津食品集团调研推荐的险种范围为此次试点支持险种,主要包括稻渔立体种养、果树、蔬菜等保险(详见调研推荐的险种目录),支持成本保险、收入保险和价格指数保险,鼓励探索开展“保险+担保”、“保险+信贷”、“保险+农技服务”等试点。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发布2011年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发布2011年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发布2011年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津农委〔2010〕123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关于发布2011年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指南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市农口各局院,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农业科技进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根据《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津农委〔2005〕54号津财农联〔2005〕38 号),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2011年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指南》。

经市农委、市财政局领导同意,现予以发布。

请按指南要求,认真做好2011年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附件:2011年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指南附件2011年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指南依据国家和本市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以及《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发展需要,制定本项目指南。

一、指导思想围绕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靠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包括“三院两校”的科技力量,通过项目促进产、学、研、推相结合,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为转化推广核心,建立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示范基地、科技示范户,推进农业品种优质化、技术标准化、生产规模化,打造农业精品,整合提升产业链,培育科技型企业,发展农业高端产业,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二、资助范围(一)特色精品农业配套技术专项通过配套技术的整合集成,使本市特色和主导农产品达到精品和品牌,并实现高效益运行。

支持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技术依托单位合作,建立科技示范基地、科技示范农户,带动周边农户共同致富。

天津农机补贴实施方案

天津农机补贴实施方案

天津农机补贴实施方案为了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改善农民生产条件,天津市决定实施农机补贴政策。

本方案旨在支持农民购置农机具,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

一、补贴对象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农村居民,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补贴范围。

1.农机具补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喷雾器等农业生产必需的机械设备。

2.补贴力度根据不同类型的农机具进行区分,具体标准由天津市农业农村部门另行公布。

三、补贴申请流程。

1.农户或农民合作社在购置农机具后,需向所在乡镇或村委会提出补贴申请,提交相关购机发票、机具型号等证明材料。

2.乡镇或村委会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申请材料,确认符合补贴条件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给予补贴资金支持。

四、补贴资金来源。

本方案的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农业发展基金等渠道。

五、补贴管理与监督。

1.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方案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合规、公开透明。

2.社会各界可通过举报电话、互联网等途径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六、补贴效果评估。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定期对本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由天津市农业农村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天津农机补贴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促进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升,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农业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津农委[2005]54号、津财农联[2005]38号【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8.19【实施日期】2005.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农委[2005]54号、津财农联[2005]38号)市农口各局院、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落实科教兴农战略,强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完善政府引导机制,市农委和市财政局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资金安排事项的通知》(津农委[2004]59号、津财农联[2004]42号)。

为规范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的管理,特制定《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05年8月19日附: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以下简称“农业科技项目”)管理,依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资金安排事项的通知》(津农委[2004]59号、津财农联[2004]42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农业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天津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建立项目指南年度发布制度。

项目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农村发展及农业科技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专项资金数量,提出年度《项目指南》意向,经专家咨询、协调小组审议后,报市农委商市财政局同意,由市农委于每年第三。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能繁母猪购置补助和“菜篮子”水产品生产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能繁母猪购置补助和“菜篮子”水产品生产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能繁母猪购置补助和“菜篮子”水产品生产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津农委计财【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能繁母猪购置补助和“菜篮子”水产品生产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0】82号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天津食品集团,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落实‘米袋子’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保障主副食品供应”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恢复生猪生产,提升水产品生产能力,保障“菜篮子”产品供应,力争我市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中取得好成绩,经研究,2020年拟实施能繁母猪购置补助和“菜篮子”水产品生产扶持等项目。

为规范项目执行,我委制定了《2020年天津市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和《2020年天津市“菜篮子”水产品生产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具体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并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天津市能繁母猪购置补助和“菜篮子”水产品生产扶持等项目为我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举措,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纳入我市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指导性任务统筹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程序规定,按时拨付补助资金,杜绝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区级责任,探索多种扶持模式各涉农区要切实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主体责任,积极争取区级财政资金在“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方面投入;要探索多种扶持模式,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采取“以奖代补”“金贷财补”等措施,强化银企对接、银社对接、银户对接,加大吸引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投入力度。

附件:1.2020年天津市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实施方案2.2020年天津市“菜篮子”水产品生产扶持项目实施方案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9月11日附件12020年天津市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恢复我市生猪生产,有效增加下半年生猪存出栏数量,为恢复生猪生产积蓄产能,按时完成农业农村部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生猪生产任务指标,确保“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猪肉产量指标顺利完成,增加市场供应,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津农委计财〔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为保障粮食安全,保持补贴政策连续性、稳定性,我市继续对种植粮食给予扶持。

并结合全市农业生产实际,对补贴工作进一步规范,将原有的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名称修改为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形成《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对种粮农户实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津农委计财〔2015〕114号)、《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及实施增量补贴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0〕27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5月17日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为支持我市粮食生产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本市种粮生产者,包含村基本农户、村集体耕地承包户、国有农场职工、国有农场耕地承包户以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按照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补贴,每亩补贴95元。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和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每亩承担83元,区财政每亩承担12元。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农业农村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农业农村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农业农村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津农委计财〔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农业农村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2〕51号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2022年是“十四五”时期的关键之年,为全面落实国家和我市政策措施,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天津市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津农委计财〔2022〕42号)等文件要求,本年度农业农村财政资金项目继续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资金按照农业生产发展(含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业防疫及救灾(含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村社会发展(含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大专项”下达。

为进一步指导各涉农区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各相关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政策任务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促进乡村产业融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科学推进政策统筹、任务统筹、资金统筹,突出创新引导,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推动全市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津农委〔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市农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农委,市农委系统各单位:2016年12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农委2017年3月6日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方案2016年12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制定了如下工作方案:一、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全市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全面、系统地开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法律知识专题培训,对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相关负责人、基层干部、农技推广人员等集中轮训一遍,并逐步建立定期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科技人员、农户的法律意识,夯实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的基础。

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意义、规定和要求,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营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我市“实施办法”的社会氛围。

二、协调相关部门制订完善政策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体制、人员聘用、制度建设、考核评价、经费保障等政策措施。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津财农〔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审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1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征求市农业主管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范围和对象第三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第四章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天津市《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技推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技推广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推广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增强农业技术服务能力,提高农业生产科技水平。

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高产创建、旱作农业技术、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等补助资金,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技推广资金的支持原则:(一)突出生产应用。

发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作用,解决生产环节应用主推技术的制约因素,调动农民使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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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30
•【字号】津农委计财〔2022〕39号
•【施行日期】2022.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农业管理
正文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
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科院、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种业振兴行动,进一步提升优良品种覆盖率,我委商市财政局同意,制定了《天津市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业农村委
2022年6月30日
天津市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为提升我市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鼓励育种单位选育推广高产高效、绿色优质农作物品种,充分发挥良种在农业增产上的基础支撑作用,依据《天津市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种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种业振兴行动,立足优势种业,聚焦品种研发和应用两个关键环节,激发科技创新动能,加速良种推广应用,促进农业增产增收,为实现国家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做出重要贡献。

二、补助品种
本项目补助范围为本市水稻、小麦、鲜食玉米、黄瓜、花椰菜、芹菜、甜瓜等7类优势农作物品种。

三、补助对象
本项目补助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育种单位:
1.在本市注册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育种单位;
2.具有农作物品种研发的基础条件和创新能力;
3.近5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实施期限
本项目实施年限为2022年至2025年。

五、补助内容
本项目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农作物品种,按照推广面积给予不同档次及标准的一次性后补助。

每年补助品种不超过10个,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具体个数。

(一)品种要求
1.通过品种审定或登记(不含花椰菜、芹菜);
2.取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3.推广应用达到一定面积。

(二)补助档次及标准
根据品种近5年累计推广面积,确定不同档次和后补助标准。

第一档:水稻、小麦品种推广面积达到400万亩及以上,其它作物品种推广面积达到60万亩及以上,补助资金200万元;
第二档:水稻、小麦品种推广面积达到200万亩及以上,其它作物品种推广面积达到40万亩及以上,补助资金100万元;
第三档:水稻、小麦品种推广面积达到100万亩及以上,其它作物品种推广面积达到20万亩及以上,补助资金50万元。

推广面积依据种子销售量、推广应用证明及生产实际表现等综合确定。

种子销售量依据种子入库单据、出库单据、销售发票、销售台账、资金往来账目等材料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品种销售情况审核报告确定。

六、实施程序
(一)发布通知。

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每年印发申报通知,布置当年申报工作。

(二)提交申请。

育种单位自愿申报。

每个申报单位每类作物每年限报1个品种。

联合选育的品种,申报单位应为第一育种单位,且联合育种单位无异议。

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并附相关申报材料,提交所属区农业农村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农业农村委。

(三)专家评审。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后补助标准,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品种进行评审排序。

同一档次内,优先支持本市推广面积较大的品种,并按照品种实际推广面积比该档要求推广最小面积的增加幅度进行排序,确定本年度后补助品种。

(四)结果公示。

通过市农业农村委官网向社会公示本年度后补助对象和品种。

(五)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委商市财政局将后补助资金列入下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预算资金下达后,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拨付补助对象。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后补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商市财政局落实补助资金。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育种单位申报以及材料初审上报等工作。

(二)严肃失信惩戒。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则取消补助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四年内不能申报后补助项目。

按有关规定将失信行为列入征信记录,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大社会监督。

市区两级农业农村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政策内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多种方式对本项目进行宣传,强化公众监督。

附件:1.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天津市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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