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社厅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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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豫人社〔2018〕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8〕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9日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工伤保险

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工伤保险

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工伤保险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一旦发生事故伤害,如何就医治疗、进行工伤认定、申报工伤待遇?4月28日,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黄琳就参保后最容易遇到的问题作了解读。

与你一起分享。

关于工伤救治。

职工发生工伤后,可到省直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或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须先申请同意;旧伤突发病情严重含急诊急救的,可先行治疗,再补办相关手续。

关于申报流程。

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后,首先要向省人社厅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向省工伤保险中心提交相关的待遇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工伤保险中心支付相关待遇。

关于申报时限。

单位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30天内向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单位负担。

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机关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机关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申报条件。

申报工伤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表、人事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后,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由机关单位、工伤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并规定的资料。

鉴定结论下达后,对结论不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关于工伤时间界定。

2014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15年1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时限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15年1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公(工)伤或职业病的人员,按我省解决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直接纳入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河南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

河南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改)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等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以后根据物价和生活水平变化情况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一)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0元/天/人。

(二)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交通、食宿费用1、市内交通补贴:20元/天/人;2、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卧或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及以下)、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实报实销;病情特殊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或乘坐方式的,外出前需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

3、食宿费用:据实报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最高不超过150元/天/人,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120元/天/人。

4、市内交通补贴、外出治疗工伤的食宿费用报销日期为到达目的地至办理入院手续之日止,随行人员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三)工伤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所需交通及食宿费用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按《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统一规范全省的工伤认定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伤认定管辖权限。

根据属地原则,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包括老工伤确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不含县(区)]和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二、规范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

按照“放管服”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尽量简化证明材料,具有替代作用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取得的其他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在工伤认定受理环节中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意见执行:(一)申请工伤认定时,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出具补正通知书,告知其通过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我省《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要求,为切实保证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尚未完全实施到位,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对待,即:截止到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情见附表)二、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去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在去年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

三、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努力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地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2019年4月25日单位:万元项目费率下降省直0%郑州市50%开封市50%洛阳市50%平顶山市50%安阳市0%鹤壁市0%新乡市20%焦作市0%濮阳市50%许昌市50%漯河市20%三门峡市20%0%商丘市0%信阳市50%周口市50%驻马店市20%济源市0%巩义市0%兰考县0%汝州市0%滑县0%长垣县50%邓州市20%永城市0%固始县50%鹿邑县50%50%——结束——。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河南地区)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河南地区)

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河南 省工伤保险条例》)(2013年为 371 省工伤保险条例》)(2013年为 3718.5元)
300元/次
工伤职工与用 人单位劳动关 系终止、期满 及解除时,可 以领取
工伤医疗补助金 (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与用 人单位劳动关 系终止、期满 及解除时,可 以领取 九级 十级 五级 六级 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 (单位支付) 八级 九级 十级 8个月(29748元) 6个月(22311元) 56个月(208236元) 46个月(171051元) 36个月(133866元) 26个月(96681元) 16个月(59496元) 6个月(22311元)
工伤保险待遇
费用项目 挂号费 住院费 医疗费 药费 住院伙食补助
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待遇 住院补助
交通、食宿费 因工伤接受治疗, 原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 医疗康复费 康复治疗 职业康复费 工伤康复待遇 其它康复费 辅助器具 配置辅助器具费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伤残待遇 十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伤残津贴 四级 五级 六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护理费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猝亡或在停工留薪 丧葬补助 期内死亡的 死亡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丧葬补助金 在停工留薪期满死 亡 供应亲属抚恤金 五级 六级 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 (基金支付) 八级
劳动能力鉴定费
使用参数
伙食:省会25元/天,其他地市20元/ 天 市内交通:20元/天/人 长途交通:实报 食宿费:省会150元/天/人,其他地市 120元/天/人 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不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豫人社办〔2019〕103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全省各统筹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浮动费率杠杆调节作用,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的要求,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9年11月5日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5〕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办〔2015〕25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考核期的支缴率,核定其应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豫人社工伤[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为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令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执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有合法营业执照或属于合法登记、备案单位,后期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职工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指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等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因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告知其补正材料的同时,应提示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解决争议。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这里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为初次诊断结果。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提出正式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报告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事故简要报告应主要包括死亡人员基本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等。

河南工伤赔偿2023标准

河南工伤赔偿2023标准

河南工伤赔偿2023标准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河南标准)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6个月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6个月(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河南标准)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个月(四)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是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雇主负责支付、职工
参加、政府监督的三方制度。

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如下:
一、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单位注册登记的就业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含私营企业),以及在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作的
职工。

2.适用对象: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导致的损伤、残疾
和死亡,以及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伤残津贴、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

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支付。

1.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标准: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纳入工伤保
险费,缴费比例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

2.工伤保险费的支付期限:缴费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逾期未缴支付的
单位需要按月缴纳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的福利待遇。

1.医疗费用:职工在工作中产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等级达到一定程度的,可以获得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标准由央行和证券业监管局共同规定。

3.补助金: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造成失业的,可以获
得一定的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

4.抚恤金: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死亡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四、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

1.监督机构:河南省社会保险局是河南省工伤保险的监督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伤保险工作。

2.征缴检查:监督机构可以对缴费单位进行征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是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单位和职工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河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

河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

If you tell a friend of happiness, you will get two happiness, and if you confide your sorrow to a friend, you will bedivided into half of sorrow.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河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等于本人工资乘以27个月;二级等于本人工资乘以25个月;三级等于本人工资乘以23个月;四级等于本人工资乘以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等于本人工资乘以90%;二级等于本人工资乘以85%等。

劳动者在付出劳动的同时,不仅仅关注报酬,也同样重视安全保障。

而这些安全保障中,最耳熟能详的就是工伤赔偿。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

下面就来全面了解一下年河南省最新的工伤赔偿制度。

以下赔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一、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河南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受到身体损害、生理功能障碍或者器官功能损害,需要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程度和受害者的工资水平来确定的。

而在河南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的,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河南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首先,根据河南省相关规定,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程度来确定的。

十级工伤是指因工伤造成的全身或部分功能丧失,以及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

对于十级工伤,河南省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具体的赔偿标准是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河南省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其次,根据河南省的规定,十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来确定的。

伤残津贴是根据受害者的工资水平和伤残程度来确定的,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和就业情况来确定的。

这些赔偿标准都是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旨在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再次,对于受害者来说,了解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一方面,可以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赔偿;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他们在受到工伤后及时申请相应的赔偿,以便尽快得到帮助和补偿。

因此,建议受害者在受到工伤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咨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赔偿,以便及时申请相应的赔偿。

最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应该了解和遵守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河南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程度和受害者的工资水平来确定的,旨在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河南八级工伤赔偿标准2023年

河南八级工伤赔偿标准2023年

河南八级工伤赔偿标准2023年摘要:I.引言- 介绍河南八级工伤赔偿标准的背景II.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津贴III.计算方式- 举例说明赔偿标准的计算方式IV.相关法规- 引用相关法规支持赔偿标准V.总结- 概括河南八级工伤赔偿标准的重要性正文:河南八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在河南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八级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伤残津贴等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八级工伤职工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可以报销医疗费用,同时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标准支付。

需要护理的,单位应按照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用。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1级本人工资的90%,2级85%,3级80%,4级75%。

5-6级伤残的津贴标准略低。

计算河南八级工伤赔偿标准时,假设某职工工资为5000元/月,那么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000元/月× 11个月= 5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当地标准以及个人情况来确定。

总之,河南八级工伤赔偿标准为工伤职工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障,确保他们在遭遇工伤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豫人社工伤[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2]9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1〕8号),规范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工作,保障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确认对象2010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

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而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不属于确认对象。

二、确认原则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工伤性质的认定按照事故发生时的政策执行,事故发生时事业单位工伤政策不明确的,参照企业工伤政策执行。

三、确认的性质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是对已经形成历史事实的再确认,不是对工伤的重新认定。

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当时政策且用人单位与个人双方无争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予以确认;用人单位对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已按工伤处理,但不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确认,相关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确认对象或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或近亲属)对事实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确认。

四、确认程序(一)提出申请。

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由职工或其近亲属向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3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3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3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豫人社办〔2023〕99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3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2022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1.伤残津贴伤残一级:150元伤残二级:140元伤残三级:130元伤残四级:120元伤残五级:110元伤残六级:100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575元的50%、40%、30%核定,即3287.5元、2630元、1972.5元。

(四)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5元/天/人的标准执行,不再区分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地区。

2022年河南省工伤待遇计算方案表

2022年河南省工伤待遇计算方案表

本人工资: 缴纳社保的 基数 职工月平工 资:统筹地 区上年度月 平均工资 (2020年为 5946元) 用人单位需 先支付给员 工,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 助金,才能 申请由工伤 保险基金支 付的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 助金
类别 十级 九级 八级 七级
六级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月平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月平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月平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月平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月平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月平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月平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月平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月平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月平工资)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月平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月平工资)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2022年河南省工伤赔付简易表
标准 (月) 7个月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8个月 16个月 11个月 10个月 26个月 13个月 12个月 36个月 16个月 14个月 46个月
60% 18个月 16个月 56个月
70% 21个月
75% 23个月
80% 25个月
85% 27个月
90%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8]7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8]7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8〕7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职工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新发现受伤部位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充受伤部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原工伤认定决定;(三)医疗诊断证明。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后,应当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同时将原工伤认定决定文书收回并存档。

重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保持原文号不变,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因治疗过程中新发现受伤部位,原工伤认定决定撤销,重新认定”字样。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四、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等以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为依据。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结束——。

河南工伤赔偿标准四级

河南工伤赔偿标准四级

河南工伤赔偿标准四级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职业病和工伤事故。

在我国,工伤赔偿标准由各个省份制定,针对不同的情况和程度有不同的赔偿标准。

河南省作为我国人口大省之一,其工伤赔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重点介绍河南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四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的等级划分。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标准分为四级,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四级工伤是指工伤程度最轻的情况,通常是一些轻微的工伤事故或者轻微的职业病。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河南省四级工伤的赔偿标准。

对于四级工伤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首先是医疗费,对于四级工伤的职工,其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药品费等,保障了职工在工伤后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

其次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四级工伤造成的轻微伤残,职工将获得一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于补偿其因工伤造成的伤残损失。

最后是伤残津贴,对于因工伤造成的伤残,职工将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得伤残津贴,用于补偿其因伤残造成的收入损失。

在河南省,四级工伤的赔偿标准是经过严格制定和执行的,保障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河南省也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力度,努力减少和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了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总的来说,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四级在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河南省也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为职工营造了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四级,增强职工的权益意识,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劳动环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豫人社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和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界定问题本通知所指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的各类企业,以及已经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务派遣分支机构。

二、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地域及形式界定问题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派遣劳动者的,要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省外(不包括境外)就业的,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职责问题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以及配合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申报等工作,为被派遣劳动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其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总额进行核算。

基准费率标准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对应的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用工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计算其加权平均费率作为基准费率。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豫劳社工伤[2004]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4.09.20【实施日期】2004.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4]8号)省直统筹各行业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结合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称《条例》)和《河南省实施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以下称《办法》),结合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

第二条郑州铁路局和全省煤炭系统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其工伤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煤炭工业局负责。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按要求填报相关报表,并出示有关资料。

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并及时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第四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项目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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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社厅工伤待遇
河南省人社厅工伤待遇是指工伤保险制度下,对于因工作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伤残、死亡或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医疗待遇。

下面将详细介绍河南省人社厅工伤待遇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如果经鉴定确因工致伤残,且鉴定等级在1-9级的,享受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按照职工所在
职工伤残等级和本单位岗位工资的比例确定,比例为1级55%、2级50%、3级45%、4级40%、5级35%、6级30%、
7级25%、8级20%、9级15%。

其次,对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如果经鉴定确因工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标准按照职工鉴定为相应级别的伤残所确定,比例为1级36个月、2级32
个月、3级28个月、4级24个月、5级20个月、6级16个月、7级12个月、8级8个月、9级4个月。

其中,9级伤残在不
治愈为死亡的情况下,按照死亡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20%予以给付。

此外,对于职业病致残或者患职业病确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

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由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先行垫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最后,对于工伤致死的劳动者,其家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标准为职工本人按月平均工资×12个月,抚恤
金标准为职工本人死亡前12个连续月的平均工资。

总结来说,河南省人社厅工伤待遇主要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以及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这些待遇的发放标准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月工资确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经济和医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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