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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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豫人社〔2018〕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8〕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9日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伤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伤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9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建筑单位、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适用本通知。

二、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并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仍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

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建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以工程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

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等按有关规定提出费率调整意见,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五、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河南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

河南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改)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等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以后根据物价和生活水平变化情况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一)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0元/天/人。

(二)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交通、食宿费用1、市内交通补贴:20元/天/人;2、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卧或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及以下)、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实报实销;病情特殊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或乘坐方式的,外出前需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

3、食宿费用:据实报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最高不超过150元/天/人,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120元/天/人。

4、市内交通补贴、外出治疗工伤的食宿费用报销日期为到达目的地至办理入院手续之日止,随行人员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三)工伤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所需交通及食宿费用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按《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8]7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8]7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8〕7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职工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新发现受伤部位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充受伤部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原工伤认定决定;(三)医疗诊断证明。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后,应当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同时将原工伤认定决定文书收回并存档。

重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保持原文号不变,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因治疗过程中新发现受伤部位,原工伤认定决定撤销,重新认定”字样。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四、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等以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为依据。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结束——。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1.09•【字号】豫人社函[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0〕10号)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伤认定电子网络化管理,现就规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填报延长申请时限审批表(见附件1),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无异议,但已超出用人单位申请时限的,经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同意后,用人单位应代为其提交申请材料。

四、用人单位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无异议的,应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包括工伤事故报告在内的其他材料。

五、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统一为A4纸大小,不属于A4纸大小的,应将材料粘贴至A4纸上面。

六、申请材料应按以下先后顺序装订成册:1. 工伤认定申请表;2. 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 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5.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6. 工伤事故报告(格式见附件2);7. 证人证言(格式见附件3);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河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详解

河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详解

河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详解河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如何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河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工伤保险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费率政策。

将原有1至3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调整为1至8类,对应行业基准费率分别由0.5%、1%、1.5%调整为0.5%、0.7%、1%、1.2%、1.5%、1.7%、1.9%、2.5%。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温馨提示: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3、具体的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河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定义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社保缴费例子若2023年度“月平工资”是4665元,如果你(假设你的单位在市区)的月工资超过了4665*3=13995元。

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13995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4665*60%=2799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2799元。

要是你的月工资在2799元至13995元之间,那缴费基数就是你的月工资。

温馨提示:1、具体的详细内容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2、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统一规范全省的工伤认定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伤认定管辖权限。

根据属地原则,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包括老工伤确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不含县(区)]和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二、规范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

按照“放管服”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尽量简化证明材料,具有替代作用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取得的其他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在工伤认定受理环节中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意见执行:(一)申请工伤认定时,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出具补正通知书,告知其通过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豫人社工伤〔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5〕3号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5]25号),切实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伤保险参保及缴费(一)参保范围。

中央驻豫、省直驻郑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机关单位已经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的,可继续在当地参保。

(二)参保登记。

已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单位参保信息、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暂采用其在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称省医疗保险中心)登记的信息。

各单位需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于2015年5月15日前报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以下称省工伤保险中心)备案。

未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机关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到省工伤保险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填报《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表》,及时到省工伤保险中心办理人员增减变更手续。

(三)费用征缴。

省工伤保险中心对各机关单位工伤缴费工资基数(含工作人员个人和单位)将采用省医疗保险中心每年核定的数额,各机关单位代工作人员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应经其本人签字认可,并到省工伤保险中心备案。

最新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

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一)此次调整采取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1.伤残津贴伤残一级:150元伤残二级:140元伤残三级:130元伤残四级:120元伤残五级:110元伤残六级:100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根据以上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以后伤残津贴和供养抚恤金最低标准每三年核定调整一次:1.伤残津贴最低标准:3209元/人/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配偶1711元/人/月(孤寡老人1882元/人/月);其他亲属1283元/人/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411元/人/月) (四)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32元的50%、40%、30%核定,即3566元、2853元、2140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人社办[2015]2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4.3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5】2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机关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省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驻豫及我省机关驻省外机构等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中央驻豫、省直驻郑机关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其他机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6.01【实施日期】200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七年六月一日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

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豫人社办〔2019〕103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全省各统筹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浮动费率杠杆调节作用,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的要求,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9年11月5日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5〕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办〔2015〕25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考核期的支缴率,核定其应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豫人社工伤[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2]9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1〕8号),规范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工作,保障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确认对象2010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

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而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不属于确认对象。

二、确认原则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工伤性质的认定按照事故发生时的政策执行,事故发生时事业单位工伤政策不明确的,参照企业工伤政策执行。

三、确认的性质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是对已经形成历史事实的再确认,不是对工伤的重新认定。

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当时政策且用人单位与个人双方无争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予以确认;用人单位对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已按工伤处理,但不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确认,相关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确认对象或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或近亲属)对事实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确认。

四、确认程序(一)提出申请。

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由职工或其近亲属向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豫劳社工伤[2004]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4.09.20【实施日期】2004.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4]8号)省直统筹各行业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结合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称《条例》)和《河南省实施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以下称《办法》),结合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

第二条郑州铁路局和全省煤炭系统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其工伤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煤炭工业局负责。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按要求填报相关报表,并出示有关资料。

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并及时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第四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项目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豫人社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和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界定问题本通知所指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的各类企业,以及已经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务派遣分支机构。

二、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地域及形式界定问题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派遣劳动者的,要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省外(不包括境外)就业的,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职责问题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以及配合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申报等工作,为被派遣劳动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其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总额进行核算。

基准费率标准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对应的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用工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计算其加权平均费率作为基准费率。

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是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雇主负责支付、职工
参加、政府监督的三方制度。

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如下:
一、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单位注册登记的就业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含私营企业),以及在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作的
职工。

2.适用对象: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导致的损伤、残疾
和死亡,以及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伤残津贴、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

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支付。

1.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标准: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纳入工伤保
险费,缴费比例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

2.工伤保险费的支付期限:缴费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逾期未缴支付的
单位需要按月缴纳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的福利待遇。

1.医疗费用:职工在工作中产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等级达到一定程度的,可以获得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标准由央行和证券业监管局共同规定。

3.补助金: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造成失业的,可以获
得一定的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

4.抚恤金: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死亡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四、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

1.监督机构:河南省社会保险局是河南省工伤保险的监督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伤保险工作。

2.征缴检查:监督机构可以对缴费单位进行征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是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单位和职工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豫人社办〔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23〕44号)和《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3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24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合并计算。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即:截至2023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

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

(2024年全省降费幅度见附件)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去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在去年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

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费工作,确保全省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附件:2024年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2024年1月16日。

河南省工伤参保证明

河南省工伤参保证明

河南省工伤参保证明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

对于工伤人员来说,工伤参保证明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工伤人员获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河南省工伤参保证明的相关内容。

首先,工伤参保证明的申请条件。

在河南省,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工伤参保证明:一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二是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三是农民工和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这些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工伤,需要及时申请工伤参保证明。

其次,工伤参保证明的申请材料。

申请工伤参保证明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工伤鉴定书、治疗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这些材料是申请工伤参保证明的必备材料,需要齐全准确地提交。

再次,工伤参保证明的申请流程。

申请工伤参保证明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办理工伤鉴定,工伤人员在医院进行工伤鉴定,取得工伤鉴定书;二是准备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工伤鉴定书等;三是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工伤参保证明。

最后,工伤参保证明的作用。

工伤参保证明是工伤人员获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它可以帮助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给予的医疗、康复、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各项待遇。

同时,工伤参保证明也是工伤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可以在法律保护下维权。

总之,工伤参保证明对于工伤人员来说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生活待遇。

因此,工伤人员在申请工伤参保证明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流程认真办理,确保材料齐全准确,以便及时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工伤参保证明的审核和管理,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为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令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执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有合法营业执照或属于合法登记、备案单位,后期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职工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指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等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因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告知其补正材料的同时,应提示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解决争议。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这里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为初次诊断结果。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提出正式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报告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事故简要报告应主要包括死亡人员基本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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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工伤保险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一旦发生事故伤害,如何就医治疗、进行工伤认定、申报工伤待遇?4月28日,省人社厅工伤
保险处处长黄琳就参保后最容易遇到的问题作了解读。

与你一起分享。

关于工伤救治。

职工发生工伤后,可到省直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或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须先申请同意;旧伤突发病情严重含急诊急救的,可先行治疗,再补办相关手续。

关于申报流程。

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后,首先要向省人社厅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向省工伤保险中心提交相关的待遇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工伤保险中心支付相关待遇。

关于申报时限。

单位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30天内向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单位
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单位负担。

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机关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机关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申报条件。

申报工伤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表、人事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后,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由机关单位、工伤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并规定的资料。

鉴定结论下达后,对结论不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关于工伤时间界定。

2014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15年1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时限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15年1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公(工)伤或职业病的人员,按我省解决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直接纳入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工伤认定流程图
申报流程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审核
→工伤待遇支付
申报主体
机关单位、工伤工作人员本人以及其近亲属
申报条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人事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
申报时限
单位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30天内向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单位未按时提出认定申请,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向省人社厅提出认定申请
▶▶链接
哪些情形,可被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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