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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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现公布2024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具体如下:一、河南或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河南或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9G2WF95U;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126号瀚宇新城5号楼2单元4层403室;法定代表人:孟亚茹。

2023年10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河南或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公司拖欠13名劳动者2023年9月至10月劳动报酬10.9362万元。

2023年10月12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24年3月8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河南或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2171152623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洛浦街道香榭里定鼎广场1幢1-1609;法定代表人:樊军章。

2023年10月13日,河南省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公司拖欠9名劳动者2021年1月至10月劳动报酬20.217万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部法律颁布施行,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劳动保障领域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抓好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直接关系到这部法律能否顺利得到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学习研讨等方式,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劳动保障行政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各项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024年河南省劳动合同法最新实施细则

2024年河南省劳动合同法最新实施细则

2024年河南省劳动合同法最新实施细则很抱歉,最新的河南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并没有____字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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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个简要的关于河南省劳动合同法最新实施细则的大致介绍:河南省劳动合同法最新实施细则一、引言自2024年1月1日起,《劳动法》修订案正式生效,各省份开始相继制定和调整自己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以更好地贯彻执行新的劳动法。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河南省内劳动关系的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 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员工和雇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工作地点与时间、工资和福利待遇、劳动条件保护、违约责任等内容。

3. 同等待遇原则:劳动合同应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或其他非工作相关因素差异对待员工。

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1. 最低工资标准:省政府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和生活费用水平,制定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每年调整。

2. 加班和休假:员工加班工作应得到加班工资或调休;员工享有带薪年假、病假、产假、婚假等法定假期。

3. 社会保险和福利:雇主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终止时,双方应当完成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或经济补偿。

五、劳动争议解决和纠纷处理1. 和解协商: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 劳动争议仲裁:如协商不成,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3. 劳动争议诉讼: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豫人社办〔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厅属各单位:现将《2018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教育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3月20日2018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教育工作安排2018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普法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为重点,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深化法治文化和法治创建活动,夯实普法教育工作基础,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

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普法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将十九大精神纳入各类普法宣传培训的重点内容。

紧密结合中心组理论学习、理论培训班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深入全面准确解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宣传阐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实践要求。

二、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学习宣传宪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学习宣传宪法修改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组织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大家坚定宪法自信、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自觉。

结合宪法修订,组织开展好第五个“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

三、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1999年7月2日)《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发布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以上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各地要在今年7月底前将上述用人单位及其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原人事部门已经开展失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地区,要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连续性,并积极做好向当地劳动部门清理移交等有关工作。

各地要督促事业单位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落实所需资金。

二、规范失业保险费征缴程序失业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执行。

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由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各级劳动部门要及时告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要从统一征缴的社会保险费中,按照失业保险费应缴额的份额,及时划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对于企业过去欠缴的失业保险费,要制定追缴计划,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力争收回欠费总额的50%以上。

三、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自发证之日起5年。

(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2、有明确的机构章程;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场所面积不低于50㎡;4、有一定数量在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专职工作人员,省级5名以上,省辖市级3名以上,县级2名以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定期信息推送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为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夯实基础。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94]8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94]8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94〕86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一并贯彻执行。

妥善安置好企业富余职工,对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努力为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

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为促进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改革企业用人制度,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条款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一、安置企业富余职工要按照企业自行安置为主、市场调节和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从具体情况出发,坚持多形式、多渠道安置。

在目前市场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应发挥自身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辟安置门路,合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

政府部门和社会应提供必要的服务,给予积极的扶持。

要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逐步走向劳动力的社会调节,实现企业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

二、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资源、开发第三产业、组织劳动输出,亦包括请当地政府协调,利用城市的现有市场为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停产、开工不足企业的人员再就业提供便利条件等多项不足企业的人员再就业提供便利条件等多项措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促进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合规持续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政策法规,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二)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补缴业务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3.本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豫人社劳资[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4]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4月8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4年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程实施意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对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和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部署,为了有效实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解决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加强劳动关系体制机制建设为保障,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争议处理为手段,以稳妥推进劳动关系领域各项改革为引领,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着力保持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

把维护劳动者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尊重劳动者、依靠劳动者、服务劳动者。

合作共赢。

坚持维护职工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统一,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统筹兼顾。

既要重视解决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源头治理。

关于印发《河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2]4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2]4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豫人社劳资[2012]4号【主题词】:人力资源劳动关系协调制度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为了更有效发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作用,规范省三方会议运行机制,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我们对2005年印发的《河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

2005年制定的原《河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企业联合会/河南省企业家协会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河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为加强河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沟通与协商,规范三方机制运行,推进河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以下简称“省三方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实体化建设,实现三方工作的常态化,结合当前实际,特修订完善省三方会议制度。

一、省三方会议组成(一)省三方会议由政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组成。

成员单位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和省工商业联合会。

省三方会议设主任、副主任、成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担任主任,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

省三方会议由政府方牵头。

省三方会议成员由各方负责协调劳动关系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原则上三方人数相等。

其中,政府方成员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办公室、信访工作处、调研处、法规处、就业促进办公室、人力资源市场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农民工工作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保障监察局等处室的主要负责人。

职工方成员为省总工会法律部、办公室、政研室、组织部、生产部、保障部、劳动保护部、民主管理部、女工部、联络部等机构负责人。

企业方成员为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工商联经联部的负责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8〕28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8〕28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8〕283号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促进劳务派遣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23号)要求,经厅领导同意,决定集中对省厅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年度报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及时间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经省厅许可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备案的各类劳务派遣单位。

时间:2018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地点: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服务大厅3号窗口(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北中原出版传媒集团二楼西)二、方式及内容年度报告核验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参加年度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须按要求如实提交书面材料,并接受实地核查。

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1、《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登记表》(附件1),及办公服务场所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附件2)(核验劳务派遣单位与所有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与被派遣劳动者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每个用工单位提供4份),核验2017年1月或12月份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支付原始凭据等);3、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留存复印件);4、《劳务派遣单位专职经营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3)(核验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审验个人社保权益清单原件);三、有关要求(一)劳务派遣单位要按要求提供材料,本通知要求的附件1、2、3要装订成册并发电子版至邮箱(附件可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下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4〕1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4〕1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4〕17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入轨后规范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现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豫办﹝2010﹞3号文件规定属于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推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要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人员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对尚未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抓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二)空缺岗位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等级变动(晋升)的前提条件。

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人员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评聘分开除外)、工勤技能考核、岗位等级变动等,都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严禁无岗进人和超岗聘用(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中央驻豫、行业和省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展2013年度中央驻豫、行业和省直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书面材料审查的范围(一)中央驻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

(二)行业单位(原实行社会保险行业统筹的铁道、邮电、水利、电力、交通、中建、石油、民航、有色、金融、煤炭等行业的相关单位)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

(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四)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参加我厅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的各单位不再参加所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书面材料审查工作。

二、书面材料审查的内容(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原件及复印件)。

(三)2013年12月全体人员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用工起始时间、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报电子版)。

(四)2013年职工工资发放表、考勤表(职工在5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上报2013年10月份考勤表及按照该考勤发放的工资表;职工在5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上报某一车间、分厂或部门上报2013年10月份考勤表及按照该考勤发放的工资表),年休假执行记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人社政策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人社政策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人社政策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7.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人社政策文件的
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涉疫情防控管理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的函》要求,我厅对此前按照“乙类甲管”要求出台的涉疫情防控管理政策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23件不符合当前“乙类乙管”工作实际的政策文件(见附件)。

附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31日附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豫人社办〔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23〕44号)和《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3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24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合并计算。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即:截至2023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

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

(2024年全省降费幅度见附件)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去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在去年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

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费工作,确保全省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附件:2024年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2024年1月16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 〔2020〕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 〔2020〕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现就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原则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与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驻郑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济源示范区负责本辖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建立职称申报账户,督促并检查民营企业为职称申报人员建立个人申报账户,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合法权益。

个人账户建立要依据劳动合同和社保情况,一般应与民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保。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可直接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建立个人职称申报账户,保障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渠道畅通。

面向民营企业内部的评审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内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河南省劳动厅豫劳法[1995]11号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河南省劳动厅豫劳法[1995]11号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河南省劳动厅豫劳法[1995]11号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河南省劳动厅豫劳法[1995]11号状态(有效)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现对《劳动法》实施中普遍反映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现有固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一)对于企业的现有固定职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与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名,随意终止与现有固定职工的劳动关系。

但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单位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条款,可在即存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协商确定。

年龄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固定职工,如果该固定职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同意。

(三)企业现有的下岗富余人员,离岗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应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可以按下岗职工或离岗前的岗位和劳动报酬填写,但应在约定条款中写明下岗、离岗或停薪留职的原因及其他约定事项。

也可以另行签订待岗、离岗及停薪留职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四)用人单位对已请长病假的职工统一进行一次体检。

经体检符合复工条件,凭医院出具的证明,单位应根据本意见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其上岗;不符合复工条件的,由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及病情轻重程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可以按其在病休前的岗位和劳动报酬填写。

但应在约定条款中写明就病休期间的有关待遇另行签订病休协议,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五)对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对于这部分职工,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允许其限期调离,也可按辞职或自动离职处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图书资料系列中高级职称、翻译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安全专业高级职称及应急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自然科研系列科普专业中高级职称、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中高级职称按2024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卫生系列中医药专业高级职称、经济系列人力资源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4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5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0]9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0]9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0]9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驻豫单位:河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已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20%;(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省内各类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执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企业应按照我省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自身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以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实际状况,参考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各项因素,合理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对于正常生产、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围绕基准线确定。

对于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又大幅度低于行业工资水平或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原则上不得突破上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50-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的80%。

对于经济效益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下线,以保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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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豫人社劳资[2013]6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对劳务派遣作了新的法律规定,新修订后《劳动合同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就做好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务派遣的重要法律。

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对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将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目标,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二、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精神实质
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是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重要举措,也是对现行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
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针对上述情况重点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法律规定。

这些新的法律规定是劳动关系领域的发展需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贯彻落实工作中,要认真加强学习研究,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明确法律赋予的责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采取措施,扎实做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推动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要进一步加大对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力度,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重点宣传有关规范劳务派遣的规定,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学法、懂法、守法的浓厚氛围,增强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用工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自觉性,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

为确保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各地要对照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部里颁发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法》,对本地区现有的涉及劳务派遣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与法律相抵触的要及时按法定程序修订或废止。

各地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指导,对已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凡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要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及时进行纠正。

要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依法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3年7月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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