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河南省人事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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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文件豫人才[2006]11号关于通过人才市场为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项城、永城、邓州、固始县(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发挥人才市场在促进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人事部人发[1996]5号和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粮食厅豫人[1999]31号及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国人厅发[2005]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非普通高等教育非在职毕业生及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委培、定向生除外)就业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是指通过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成人教育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类型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非在职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二、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范围内自主选择就业。

到企业就业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签订聘用合同,首次聘用合同由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按有关要求办理。

到事业单位就业的,须在人事、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办理。

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三、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推荐择业的毕业生,按下列要求办理:(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籍档案和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领取《河南省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推荐表》(简称《推荐表》)。

(二)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毕业生持《推荐表》和《聘用合同》由省或省辖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鉴证,并为毕业生开具《河南省非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介绍信》(简称《工作介绍信》)。

(三)毕业生持《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按照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四)毕业生需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提供就业服务的,持《推荐表》可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四、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非在职毕业生择业和录(聘)用,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豫人社函〔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20〕40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后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6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8号)要求,现就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核查按照人考中心函〔2019〕68号文要求,资格核查对象是指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按照豫人社〔2019〕8号文资格审查有关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由省、省辖市两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未设置省辖市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格核查由省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由行业协会管理的考试由行业协会负责资格核查(以上统称为资格核查机构)。

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对考试资格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成绩合格标准发布后,省人事考试中心向省级资格核查机构提交全省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和考生在网报平台上传材料。

省级资格核查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全省的资格核查事宜。

资格核查主要采取抽查和公示两种形式。

各地资格核查机构对本地成绩合格人员报名材料进行抽查和现场人工核查,并保存相关核查材料备查。

省人事考试中心与省级资格核查机构对全省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联合公示(公示样式见附件1),公布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及各地举报电话。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年6月21日·豫人社[2010]14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

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

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有关精神,为有效提升高校职称自主评审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高校主体责任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维护和保障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基础上,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评审文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要在充分考虑事业可持续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年度职称评审计划,实行评聘结合,在单位岗位空缺内开展职称评审,将评审通过的教师及时聘用到相应岗位,实现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

要健全职称评审校内监督制度,建立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参与并负责高校职称评审全程监督,负责受理高校职称评审过程中的投诉举报。

二、进一步完善岗位类型根据国家有关改革要求,高校教师岗位类型一般设置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不再设置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岗位,原有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不再执行。

高校也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设置新的岗位类型。

原有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教师在职称晋升中,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科学研究系列或高校教师系列其它岗位类型职称,选择晋升高校教师系列其它岗位类型职称的,不用转评。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9•【字号】豫政[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7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抓紧做好增资兑现。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统筹协调,妥善解决。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有关人员,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度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豫人社办〔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全省开展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实施方案》安排部署,省厅制订了《全省重点领域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12日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按照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问题、重点人员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以下简称“四大战役”)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按照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部署要求,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治欠保支”专项行动计划,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欠薪问题为重点,尽快建立健全长效制度机制,集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推动治欠保支走上日常化工作轨道。

二、工作措施(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1.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督促用工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筑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2.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办法。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办法,督促总承包企业规范施工项目工资支付管理,解决农民工工资层层分包支付等源头性问题,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豫人[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2008]91号)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现将《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形成公务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必须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符合公务员条件进入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各级机关对经考试录用、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方式或其他法定程序新进入机关的人员,及暂缓登记期满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及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未经登记的,不得进行公务员工资确定。

本省内转任的公务员,由转任机关进行公务员登记数据变更和任职备案;机关和参照单位之间转任的,以及从省外转任调入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因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或由机关调出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所在机关应在一个月内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第四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实行逐级负责,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2.17•【字号】豫劳社办[2001]56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劳社办[2001]56号)各省辖市劳动局、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豫办[2001]39号文件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对劳动保障方面的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废止的文件目录劳动工资部分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1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中一些政豫劳人计[1986]99号策问题的处理意见》2省劳动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豫劳监察[1997]2号3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反职工证明书式样的通豫劳人计字[1986]106号知》4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调整偏低工资标准和处理调动工资的补豫劳人薪字[1984]055号充意见》5河南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河南省劳动人事厅转发《关于一豫劳人薪[1986]30号九八六年调整部分工资区类别的通知》的通知6河南省劳动人事厅转发《关于一九八七年部分转业干部按调整后豫劳人企薪[1988]1号的行政级别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的通知7河南省劳动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生产工人夜班津豫劳人企薪[1988]6号贴标准的通知8河南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搞好企业豫劳人企薪[1989]6号内部分配做好今年职工升级工作的意见9河南省劳动人事厅、河南省纺织工业厅《关于调整纺织岗位工资豫劳人薪[1989]9号制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10河南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职称改革办公室豫工改办[1989]10号《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增加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1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对我省荣获国家级企业称号、省“兴豫杯”、豫劳薪[1991]11号国家优质产品奖企业职工奖励升级的通知》12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建立〈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卡〉的豫劳薪[1990]8号试行意见》13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职工正常升级工豫劳薪[1991]第34号作的通知》养老保险部分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1河南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豫劳险[1992]26号老保险管理问题的函》的通知2河南省劳动厅关于我省统配煤矿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险[1994]3号3河南省劳动厅、人事局关于曾被定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国家豫劳险[1982]24号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处理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豫人社〔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22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 1.3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再按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1%计算增加。

(三)适当倾斜。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

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豫人公[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豫人公[2007]7号)各省辖市人事局、法制办(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领导下,经过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战线同志们的辛勤耕耘,全省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服务作用。

《行政复议法》颁布施行以来,全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总量始终占据全国首位,为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仲裁工作、城市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不断开拓创新,积累了经验,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全面总结政府法制工作的成绩和经验,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进程,经省政府批准,省人事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一)评选范围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的政府法制工作处(科)室。

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从事政府法制工作5年以上的处及处以下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先进集体90个,先进工作者300名。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工作人员素质较高,能够承担起政府法制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2、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团结奋斗,作风端正,认真负责,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工作成绩突出。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制质量较高,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适应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没有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相违背的现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豫人社办函〔2018〕236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根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简化经办手续,提升工作效能,最大程度的便民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经研究,现就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领程序。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补充意见》(豫人社[2015]30号)规定,符合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时,需要填写《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本企业上年度正常减员名单、实施稳岗工作方案及稳岗职工名单,以及发放稳岗职工生活费、缴纳稳岗职工社会保险费、支付稳岗职工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费的明细表等资料。

为简化工作程序,提升工作效率,推进网上经办,决定企业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时,仅需填写《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并由申请单位在申请表中明确承诺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不再提供豫人社[2015]30号文件附件《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书》中要求同时提交的各种资料。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加快实现企业稳岗补贴的网上申请与网上办理。

二、简化提高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使用条件及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畅通申报渠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畅通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限制,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职称初定。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在当地自愿参加职称初定,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平等待遇。

二、改进评价方式初级职称(员级、助理级)、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乡镇及以下单位硕士研究生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全面采用考核认定、考试等方式进行,不再采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的方式。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专业),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三、落实评价自主权坚持单位自主、分级负责、备案监管的原则,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

按照管理权限,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

四、完善评价标准(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豫人社办〔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倾斜政策第四章绿色通道第五章推荐与申报第六章评审监督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拟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豫政办[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6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新闻联络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办理流程图》已经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

(二)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审核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批。

(四)受省长、副省长委托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

(五)抓好应急管理,协助省长、副省长组织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

(六)督促检查对国务院文件、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省长、副省长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报告。

(七)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搞好政务信息工作,向省政府领导提供情况和政策性建议。

(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针对重大及全局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向省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性建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豫人社办〔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7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使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发放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执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一安排部署,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指南。

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每人每年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豫人社办〔2024〕61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61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评价机制,推动我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特点及发展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调一致,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8月5日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总则一、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推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建设工程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岗的工程技术、技能人员的职称申报与评审。

三、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

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分则一、申报条件(一)必备条件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废止部分人事政策法规文件的决定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废止部分人事政策法规文件的决定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废止部分人事政策法规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豫人[2001]67号•【施行日期】200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废止部分人事政策法规文件的决定(豫人[2001]67号)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根据豫办[2001]39号文件要求,我们对我省现行的人事政策法规、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内容已过时的人事政策法规、文件,现予公布。

河南省人事厅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河南省人事厅废止的文件目录(第一批)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1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人员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豫职改办字[1994]2号(试行)》的通知2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计专业人员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豫职改办字[1994]4号(试行)》的通知3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技术人员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豫职改办字[1994]5号(试行)》的通知4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豫职改办字[1994]7号行)》的通知5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豫职改办字[1994]8号的通知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豫人职[1997]15号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6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豫职改办字[1994]9号的通知7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豫职改办字[1994]10号通知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豫人职[1997]16号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8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豫职改办字[1994]第14号条件(试行)》的通知9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豫职改办字[1994]16号条件(试行)》的通知10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科研人员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豫职改办字[1994]17号(试行)》的通知11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专业人员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豫职改办字[1994]18号(试行)》的通知12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版专业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豫职改办字[1994]19号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13关于印发《河南省艺术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豫职改办字[1994]20号行)》的通知14关于印发《河南省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豫职改办字[1994]21号(试行)》的通知15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豫职改办字[1994]22号(试行)》的通知16关于印发《河南省群众文化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豫职改办字[1994]23号(试行)》的通知17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豫职改办字[1994]24号的通知18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豫职改办字[1994]25号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19关于印发《河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豫职改办字[1994]27号(试行)》的通知20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豫职改办字[1994]28号的通知21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豫人职[1997]17号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22关于1997年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工作的通知豫人职[1997]1号23关于印发《河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军转干[1996]11号河南省人事厅废止的文件目录(第二批)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1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收取专业技术豫价市[1991]210号职务评审费的通知2关于设置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单列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字[1992]129号3关于破格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试行意见豫职改字[1992]130号4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办法的通知豫人职[1992]3号5关于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的试行意见豫人职[1994]7号6关于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参评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豫职改办字[1994]13号通知7关于转发财政部、人事部[1992]财会字第05号文件的通知豫职改字[1992]29号8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中办发[1987]1号文件、劳人豫人薪[1991]14号薪[1987]53号文件中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9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计经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事部、豫人薪[1992]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资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0关于进一步做好在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毕分[1995]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年6月21日·豫人社[2010]14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

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

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技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14—2018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技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14—2018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技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14—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3•【字号】豫政办[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技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14-2018年)的通知(豫政办〔2014〕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河南省技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14-2018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3日河南省技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14-2018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28日)为推进我省技工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豫发〔2010〕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培养大批一流技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促进更高质量就业为目的,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以技工教育改革试验区为发展平台,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深化校企合作为突破口,着力推进技工教育突出特色、高端引领、多元办学、内涵发展,提高全省技工院校的办学质量、水平和层次,增强办学实力,加快建立与现代产业发展相匹配、与促进高质量就业相适应的现代技工教育培训体系,为推进我省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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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编号:
河南省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
工作介绍信
(存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毕业
院校 所学专业 培养
方式 修业年限 学历 介绍到
何单位 档案
材料 备
注 报到
期限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三、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推荐择业的毕业生,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籍档案和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领取《河南省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推荐表》(简称《推荐表》)。
(二)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毕业生持《推荐表》和《聘用合同》由省或省辖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鉴证,并为毕业生开具《河南省非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介绍信》(简称《工作介绍信》)。
方式 外语水平 学 历 毕业
学校 入学时间 所学
专业 毕业时间

绩 课程 成绩 课程 成绩 课程 成绩



况 家庭
主要
成员
姓名
六、毕业生到岗后,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见习、转正、定职、工资、工龄计算等执行国家关于同等学历人员的规定,并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关规定申报落户。
七、《推荐表》、《工作介绍信》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
附件:1、《河南省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2、《河南省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工作介绍信》
一、本通知所称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是指通过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成人教育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类型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非在职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二、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范围内自主选择就业。到企业就业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签订聘用合同,首次聘用合同由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按有关要求办理。到事业单位就业的,须在人事、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办理。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三)毕业生持《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按照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四)毕业生需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提供就业服务的,持《推荐表》可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四、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非在职毕业生择业和录(聘)用,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除有特殊规定的国有单位外,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提供相应的人事代理服务。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河南省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发表部门:(盖章)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家庭
住址 邮编 电话 培养
职业 本




向 用





(公 章)
年 月 日 主





(公 章)
年 月 日 政府
人事
部门
所属
人才
交流
中心
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河南省人事厅文件
豫人才[2006]11号
关于通过人才市场为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
就业提供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项城、永城、邓州、固始县(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发挥人才市场在促进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人事部人发[1996]5号和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粮食厅豫人[1999]31号及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国人厅发[2005]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非普通高等教育非在职毕业生及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委培、定向生除外)就业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河南省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
工作介绍信
编号:

根据河南省人事厅豫人才[2006] 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现介绍 (校)
专业毕业生 (男、女)到你单位工作。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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