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发[2014]5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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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

助或建立了个人账户的地方, 要按照 本指导意见的要求, 完善筹资, 支付, 管理等政策措施, 过渡为门诊统筹模 式.其他地方, 2010年底前 都要启动 城镇居民门诊统筹试点. 各市具体实 施方案 于2010年 12月 底前报 省人 社 厅, 财政厅, 卫生厅 备案. 要切实加强 经办能力建设, 完善医疗 保险信息系 统, 探索适应门诊统筹管理需要的经
法规
� 编 辑戚成
.
发挥医疗保险团购优势, 采取定服务 机构, 定服 务项目, 定考核 指标, 定结 算标准, 定支付 办法 等方式 , 探索 就 医, 支付 , 结算 一体化 的门 诊统筹 基 金综合管理办法, 有效控 制门诊医疗 费用. 七,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 重视, 科 学决策 , 积 极稳妥 地组织 实 施. 原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门诊补
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问题处理按以下办法执行. ( 一 ) 认可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基
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过程中,应连 续缴费, 不得中断.中断期间的医疗 保险费应在新就业地续保时补足 . 无特殊原因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 3 个月以上的, 自续保之日起6个月后 方可享受新就业地统筹基金支付待 遇.
办方式, 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 社区劳 动保 障平台 与社 区卫生 服务 机构的 协作 ,促进参 保人 员健 康管 理.要 认真研 究工 作中出 现的 新情 况, 新问题, 积极探索解决办法, 重要 情况 要及时 向省人 力资 源和社 会保 障厅, 财政厅, 卫生厅报告.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转发 �关 于 印 发 流 动 就 业 人 员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54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54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前,我省各级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正在逐步整合,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为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化服务体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是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促进就业,大力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

特别是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运行,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做好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主管部门。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审批,办理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一)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0.15•【字号】晋人社厅发[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6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贯彻落实两个监管文件。

要认真落实人社部发〔2014〕54号和晋人社厅发〔2013〕95号文件,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实行医务人员积分管理,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规范医务人员医保服务行为,打击欺诈骗保现象,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二、加快完善医保信息化系统建设。

要在现有信息化基础上,加快完善和推进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抓紧建立为医保服务的医务人员信息库、门诊大病疾病库,使用好省厅已经建立统一编码的三个目录库。

当前,要着力抓好医务人员信息库的建立。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信息收集、核实、上传,省医保中心牵头要在2015年底前建立起全省医保医务人员信息库,并及时更新,为实行动态监管创造条件。

三、全面提升医务人员医保服务政策水平。

要大力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医保政策、业务培训,帮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医保政策和规定,以便依规提供医保服务。

对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要填写发放《山西省医疗保险服务人员政策业务培训记录册》,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医院)与持有《记录册》的医务人员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四、加大查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力度。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1.11
•【字号】鲁人社字〔2019〕185号
•【施行日期】2019.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

鲁人社字〔2019〕18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7号)要求,我厅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1997〕2号)等20件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0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鲁人社函〔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团委、工商联: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扩大见习对象范围。

为使更多有见习需求的青年能获得见习机会,增强就业竞争力,今明两年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为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青年。

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就业见习,毕业后,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在校期间也可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见习补贴。

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重复参加见习仅可享受一次见习补贴政策。

二、加大岗位征集力度。

各市要高度重视就业见习工作,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和行业特色,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积极募集一批高质量见习单位,开发一批见习岗位。

要利用毕业生离校后集中就业机会,全力推进见习工作。

各市在确保完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函〔2018〕186号文件组织实施全省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2号)下达的就业见习目标任务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见习规模,今年参加见习人数增幅达到10%以上,全省参加见习人数不少于30000人。

三、提高见习人员待遇。

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给予参加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4]54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4.08.18【实施日期】2014.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的有效方式,医疗服务监管工作逐步加强。

随着全民医保的基本实现以及即时结算等项工作的推进,医疗服务监管的形势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欺诈骗保等现象有所增多。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推进深化医改,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将监管对象延伸到医务人员(一)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将医疗服务监管的内容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依据协议审核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通过监管与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相挂钩等方式,不断完善协议管理。

重点监管参保人员就诊人数,医疗总费用和增长率,药品、医用耗材和检查总费用、增长率及占医疗费用比例等指标。

在进一步做好住院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门诊医疗服务的监管。

(二)积极探索将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

在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点服务协议中约定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探索通过医疗机构将协议管理要求细化落实到医务人员的有效途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的

20 12-
1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法规
工作方案 �稳妥组织实施 推进 付费方式改 革, 是一项长 期的� 复杂的任 务, 各 地要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切实加强领 导, 精心组织力量, 周密组织实施� 为了培育和树立典型,总结改革经验,加强工作指 导, 省厅选择青岛� 淄博� 济宁作为重点 联系城市, 搭建上 下联动�互相交流的工作平台�重点 联系城市要积极探 索, 先行一步, 及时总结 工作经验 , 为全 省付费方 式改革 发挥典型引路作用� 各市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要按照本 通知要 求, 制
鲁人社发 �20 1 1 � 6 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 遍建立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制度� 二 �进一步明确门诊统筹制度的基本要求
实施� 付费方式改革涉及到多方利益的调整, 政策 性强, 各 方面十分敏感� 各级在改革过程中, 要注意维护政策的连 续性和 稳定性, 加强 与财政 � 卫生� 物价等部 门的协 调配 合, 对改革方案充分酝酿论证, 广泛深入听取 各方面的意 见和建议, 凝聚共识, 做好宣传工作, 防止引 起震动, 影响 参保人员看病就医�改革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 时向省厅 报告�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 推进医疗
定推动付费方式改革的工作方案, � 明 确改革目标� 改革思 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 已刊登在本刊 2 0 11年第七期 路以及推进步骤, 于1 0 月底前报送省 厅备案, 并尽快组织 上 , 此处略 )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关 于 普 遍 开 展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门 诊 统 筹 有 关 问 题 的 意 见� 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1.07•【字号】鲁人社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厅对2012年1月1日前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含原省人事局、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局、原省劳动厅、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目前,清理工作已经结束。

经2015年12月31日第22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198件,失效39件,废止92件,现予公布。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月7日附件1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劳动就业(一)就业部分1.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6〕7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3。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劳社〔2005〕38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4。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5。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当前部分地区就业中结构性短缺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鲁人社办字〔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办字〔2019〕24号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9年11月28日(联系单位:政策法规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二)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不是一次性适用,而是在1年以上的时间内,对同类事项可反复适用。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报告、请示和议案;(二)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规划、计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等文件(三)商洽性工作函: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函等;(四)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或者对下级工作进行指导,且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五)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工作表彰、通报;(六)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八)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者通知;(九)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以及讲话材料等;(十)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十一)对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等法律文书;(十二)涉密文件;(十三)对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等方面管理的文件;(十四)对有关财务工作的格式文本、报表、换机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十五)其他不符合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和《程序规定》。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
质 、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的重要举 措 。 招 聘方法 , 把适 合 的人才选聘到合适 力 , 推动基层事业单 位公 开招聘 工作 各级 各部门要从维护和谐社会 , 进 的岗位上 , 促 避免公 开招聘 等 同于简单 规范有序开展 。 公 平就业的高度 , 充分认识这项 工作 化 考试 。
2 — 0— 3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6 12 1 5
; 爱 g i编辑成成 8 @3 m 去赛 9 8 2 。
要加强公开招聘考官培训工 健全公开招聘 结果公示制度 。 公 务安全 。
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工作 人员 。 严格执
提高 面试 、 际操作 能力测试 工 实 行 《 事业单 位公 开招聘人 员暂行 规 开招聘结 果应在 招聘信 息发布 的范 作 ,
中共 山东省 委组织部 、 山东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
转 发 中组部 人社 部关于进 一步规范 事业 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的通知
鲁人社发 EO ]号 2l 9 1
各市党委组织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的重要性 , 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公 开 局, 省直 各部 门 ( 单位 ) 省 属各 高等 招聘 工作制度化 、 、 规范化 。
院校 :
三、 认真履 行职 责 , 强监督 指 加 导 。各级组织 、 资源社会保 障部 人力
二 、 究制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 门要认 真履行 好事 业单位 公开招聘 研
现将 中组部 、 人社部 《 于进一 的公 开招聘 方法。 关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综合管理 职责 , 出工作重点 , 突 将重
个工作 作水平 , 增强考试公正度 。鼓励有条 定 》 人事部令第6 ) ( 号 关于招聘范 围 、 围内进行公示 ,时 间不少于7
条件 、 序 、 程 信息 发布 、 资格审查 、 考 日。公示 内容应包括招聘单位名称 、 件的地方加强题库建设 。 试考核 、 用等方 面的要求 。事业单 招聘 岗位情况 以及拟聘 人员 基本情 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0〕13号文件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0〕13号文件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0〕13号文件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鲁人社函〔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0〕13号文件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做好我省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同等对待、一视同仁”。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享有同等的职称申报评审待遇,统一标准、统一申报、统一评审、统一发证。

各地要不断完善职称社会化申报渠道,建立健全职称申报兜底机制,切实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建立畅通有效的职称申报渠道。

二、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实绩”。

建立完善与产业发展需求和经济结构相适应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激励机制,紧贴民营企业用人需求,突出市场导向,进一步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

在制定修订职称标准条件时,要注意征求当地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的意见建议,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

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职称评审专家库,应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参加。

三、坚持“服务导向、公益为先”。

充分利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互联网+”职称服务。

推进人才评价与人才培养相结合,做好民营企业职工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工程培训。

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巡查,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倒查追责等机制,从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

意见
协议
终 止工伤保险关 系
本通知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和 社会保 障厅
施行

存 效期 至



附件
人 力 资 源社会保障 部
关子执 行

工伤 保险条 例》 若干 问 题 的 意 见
人社部




条 例 第 十 六 条第


各省


治 区 直 辖市 及 新疆 生 产建 设兵 团

工伤保 险 费 用 由 工伤

保 险 猫金 和川 人


职工在 同

用 人 单 位 就业 时 多次
依照

工伤保 险 条 例 》 及 存 关规 记 女 付
发 生 工伤
应 当 按 照 劳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鉴

川 人 单 位 按 时 足 额缴 纳



伤保险 赀斯


定 的 伤残 等级 分 别 享 受

工伤保 险 条例
〔 〕
若干问 题的 意见 号


人社
工 伤 保 险 费期 间 发 生

伤的

伤保险

部发
转 发给 你们


并结

待 遇 由 用 人单位支 付 缴 纳 的 工伤 保 险 费

用 人单位 补 缴 应 滞纳 金沿

合实 际

对 我 省 执行

工伤保险 条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安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安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5.03.24
【实施日期】2015.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
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1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下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3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7]3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8.02【实施日期】2017.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3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保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以下分别简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持续平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筹资标准,增强保障能力(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7年基本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50元。

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鲁政发〔2016〕23号),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当地基本医保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新生儿可随父母在居住地参保。

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加强全省参保缴费信息共享,做好参保信息比对工作,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二)稳步提升个人筹资水平。

2018年基本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80元。

个人缴费实行分档的统筹地区,要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档次,并逐步向1档过渡。

大力推行参保居民网上缴费、银行代收等方式,提高参保缴费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引导居民连续参保。

适当延长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定期开展参保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鲁人社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鲁人社发〔2014〕10号2014年2月19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国有企业:为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促进公平就业的重要作用国有企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投资的企业实体,有责任有义务建立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聘制度。

国有企业建立公开招聘制度,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范围,提升人力资源选拔素质和质量,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示范作用,促进平等就业。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一)公开招聘适用范围和招聘原则。

本意见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驻鲁的中央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省及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省及市、县(市、区)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坚持面向市场、企业自主用工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除个别特殊岗位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关于建立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信用档案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医保服务编码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依法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以下称医保医师)。

第三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考核、日常管理工作和综合管理。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保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处方权;(三)通过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登记备案后取得医保服务编码。

第五条医保医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练掌握并自觉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证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确保医疗记录真实、准确、清晰、规范、完整,严格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

(三)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消费,不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

(四)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让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鲁人社办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7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做好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准备工作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施行政许可,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监管、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对于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对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积极做好实施许可的准备工作,选配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配齐配全相关办公设备,确保行政许可工作顺利开展。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行政许可由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管辖范围分别组织实施。

其中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和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后方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设区的市及所辖区(包括各类高新区、工业园区)内的许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实施。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关系工作的相关机构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社政策畅通行”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社政策畅通行”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社政策畅通行”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鲁人社函〔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社政策畅通行”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文件宣传、解读、落实工作,决定开展“人社政策畅通行”行动,现将《人社政策畅通行”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5月26日“人社政策畅通行”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部署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解读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20〕10号),切实加强和规范人社政策文件宣传、解读、落实工作,进一步让人民群众了解人社政策、知晓人社政策、用好人社政策,决定开展“人社政策畅通行”行动,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聚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宣传、解读、落实中的短板和不足,认真落实“宣传解读是常态,不宣传解读是例外”“谁起草、谁宣传、谁解读、谁落实”原则,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人社政策的宣传、解读和落实工作,搭建“1+3+N”的政策宣传解读落实框架(“1”是指政策文件原文,“3”是指宣传解读落实方案、解读材料、宣传材料,“N”是指多个宣传解读媒介和平台),建立科学合理、全面及时、精准高效的政策宣传解读落实运行体系,全面提高政策宣传解读落实工作质效,进一步释放人社政策红利,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机关。

二、宣传解读落实范围所有对外服务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宣传、解读和落实:(一)省厅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或专业性强的主动公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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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发[2014]5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办发[2014]12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11.05
【实施日期】201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发[2014]5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
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4〕12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建设。

各市要充分认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的重要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尽快建立完善医疗服务监控系统,保障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设备,通过对日常就医行为和就医结算数据进行自动筛选和分析,为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事先提示、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责任追溯提供技术支
持。

已先行开展医疗服务实时监控试点的市,要进一步扩展监控项目和内容,不断完善监控规则和指标,提升监控实效,为全省积累经验并发挥示范作用。

其他市要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并全面启动运行。

为做好这项工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将加强对全省医疗服务监控信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确保如期实现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建设任务。

在此基础上,我省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建成全省统一、符合全国标准编码要求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医用材料、门诊大病疾病、医保医师等数据库,并统一规范监控统计和分析评估指标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全省医疗服务监控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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